建筑卫生陶瓷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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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多晶硅行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多晶硅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多晶硅行业健康发展,坚决抑制行业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订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一)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

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二、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一)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年。

(二)多晶硅企业应积极采用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和产污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能实现连续流程在线检测。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0修订)》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0修订)》

附件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

《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复核与公告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二)促进多专业协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予以公告。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5月7日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

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4月1日实施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4月1日实施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发展进行指导和规范。
排放高的简易煤气发生炉 。窑炉采用高效耐火保温材料
和温场 自控系统。 ( 五)严禁生产、使用有毒有害色釉料和原料 ,杜 绝重金属污染和放射 出超标。
合理布局 、适度发展
( 一 )新建项 目 应符合 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
质量管理
( 一 )建筑 陶瓷产品质量符合 《 陶瓷砖》 ( G B / T
筑卫 生 胸 瓷行 业堆 入标 准 是 我 国首部针 对建 筑卫 生 胸 瓷行 业所 制定 的行业 准入标 准 ,具 有标 志
性 的 意义。
- l : F 悉, 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展方式,提高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标》的规定,节约集 约利用土地 ,厂区划分功能区域 , ( G B 5 0 5 6 0 )建设。
砖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 二)卫生 陶瓷产品质量符合 《 卫生 陶瓷》 ( G B
6 9 5 2 )、 《 卫生洁具 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 ( G B 2 6 7 3 0 )等国家标准 。五金配件质量稳定、耐用。 严禁生产排污管内面没有施釉的卫生洁具产品。
地区进行产业转移。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起点、高水平、
: f 店遏 , 制 产 能 过 快 增 长 , 促 进 转 型 升 级 , 加 快 转 变 发 按《 建筑卫生 陶瓷工厂设计规 范》
工信部制定的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将于
(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 目选用 《 建材行业节能减排 先进适用技术 目录》 中的技术 ,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和烟 气脱硝、脱硫装置,采用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 和装备 ,提高生产线 自动化水平。 ( 四)新建和改扩建项 目采用清洁能源或煤洁净气 化技术 ,严禁使用本质安全性差、热工效率低、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精神,推动产业合理有序转移,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 28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以下简称《转移目录》)。

《转移目录》结合各地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相关生产要素保障条件,通过分类指导,推动各地区积极承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园区建设等工作中,应围绕《转移目录》提出的方向,积极承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集聚,形成区域产业竞争优势。

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制定财税、投资、规划、土地、环保、信贷以及其他政策时,可根据《转移目录》提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产业,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共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转移目录》框架下,提出进一步细化落实的政策措施。

《转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附件: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目录前言第一章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第二章东北地区第一节东北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东北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三章东部地区第一节东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东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第四章中部地区第一节中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中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第五章西部地区第一节西部地区工业发展导向第二节西部地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转移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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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遏制产能过快增长,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建设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等规划政策,合理布局、适度发展。

(二)东南沿海地区控制产能增长,重点发展高品质、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向中西部地区进行产业转移。

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因地制宜地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发展轻量化、节水型产品。

(三)统筹区域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力,控制区域产业规模。

县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80条生产线,地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200条生产线。

(四)严禁在非工业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内新建和扩建项目。

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建筑卫生陶瓷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2016年底前达到,整改仍未达到的,应依
法迁出或关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要求,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的工艺和装备。

(二)新建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单条生产线占地不超过100亩,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 50560)建设。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选用《建材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和烟气脱硝、脱硫装置,采用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和装备,提高生产线自动化水平。

(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采用清洁能源或煤洁净气化技术,严禁使用本质安全性差、热工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高的简易煤气发生炉。

窑炉采用高效耐火保温材料和温场自控系统。

(五)严禁生产、使用有毒有害色釉料和原料,杜绝重金属污染和放射性超标。

三、质量管理
(一)建筑陶瓷产品质量符合《陶瓷砖》(GB/T 4100)、《陶瓷板》(GB/T 23266)等国家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

瓷质砖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符合《卫生陶瓷》(GB 6952)、《卫生洁具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GB 26730)等国家标准
或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

五金配件质量稳定、耐用。

严禁生产排污管内面没有施釉的卫生洁具产品。

(三)产品放射性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四)使用合法商标,标注生产地,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五)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四、节能降耗
(一)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能源消耗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要求。

(二)新建项目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543)要求,配套建设余热综合利用装置。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清洁生产
(一)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建筑陶瓷工艺废水全部回用,卫生陶瓷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90%,污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环保设施完善可靠,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要求。

(三)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原料、成品和固体废弃物运输应
遮盖、防止遗撒,堆场应加围墙和顶盖。

(四)防治粉体制备、压坯成型、抛光修边等重点工段噪声,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五)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环境管理体系。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必须“三同时”,建立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按照《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

(二)本准入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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