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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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结算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

三、支付结算行为规范
1. 支付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2. 商户应确保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质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违法广告。

3. 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应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 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支付风险,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用户资金遭受损失。

5. 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6.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监管信息,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违规行为处理
1. 发现支付结算行为违规的,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2. 银行、支付机构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商户违反有关规定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限制其支付业务,在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支付结算管理机构。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的支付结算行为。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银行支付和结算活动,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各国银行纷纷制定了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支付和结算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支付和结算过程,防范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1.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通过规范支付和结算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2.保障交易安全:加强支付和结算过程的监管和管控,减少欺诈和盗窃行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提高金融效率:通过推进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创新和标准化,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和结算账户管理:明确开设、关闭支付和结算账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账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支付和结算流程管理:规范支付和结算的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3.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和审计:建立支付和结算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和监督,发现和解决问题。

4.风险管理:制定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防止支付和结算活动中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

5.支付和结算的创新与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创新,促进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发展。

三、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问题和挑战虽然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制度不完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无法完全适应金融市场的需要。

2.技术风险: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发展,支付和结算活动面临更多的技术风险,如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

3.跨境支付和结算难题: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境支付和结算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更加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手段。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4•【文号】银发[1999]108号•【施行日期】199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

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为保证各银行和各单位的正确使用,对新票据凭证的启用和现行票据凭证的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作出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各银行的营业网点应进行张贴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结算制度及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制度及现金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制度及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是银行业务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保障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资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银行结算制度银行结算制度是银行内部的一套结算规则和程序,用于指导和管理银行日常的资金清算工作。

银行结算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准确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银行结算制度的意义1.资金安全保障:通过建立严格的结算程序和规则,确保资金在结算过程中不受损失和风险。

2.流动性管理:有效的结算制度可以帮助银行合理管理资金流动性,确保随时满足客户的提款和转账需求。

3.风险控制:旨在规范各种结算活动,避免非法资金流入和洗钱等风险行为。

4.提高效率: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降低银行运营成本。

银行结算制度内容1.资金结算规定:包括存款结算、贷款结算、清算、票据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资金监控措施:建立巡检制度、内控制度,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和审查。

3.日常结算操作规程:明确结算操作步骤、标准和责任分工,确保结算准确无误。

4.异常处理机制:阐明出现结算异常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归属。

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是银行为管理和保障现金资金的安全、稳定流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而建立的制度和规定。

现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资金安全:确保现金在储存、转移、交易过程中不受损失。

2.避免浪费:合理利用现金资源,避免现金占用过多导致资源浪费。

3.风险控制:规范现金管理流程,预防现金被盗或挪用等风险。

4.监督与管理: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现金管理制度内容1.现金运输和储存规定:包括现金运输安全措施、现金储存管理标准等。

2.现金支付规程:规范现金支付流程和方式,保障支付安全和准确性。

3.现金清点和监控:明确现金清点标准和频次,建立现金监控机制。

4.钞票管理规范:规定钞票的接收、保管、分配和报废等程序。

5.现金盘点和审计: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审计,确保现金账目真实准确。

综上所述,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是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通过健全的制度可以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管理效率,对于维护银行财务稳健和客户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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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ⅩⅩ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业务,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六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九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十条本行使用由人民银行和上级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不同的结算种类使用不同的结算凭证。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严格按规定,并建立登记簿。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管理账户,并依法为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对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
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本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结算。

(一)开户机构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二)非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存款人只能选择我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应保证账户有足够支付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付结算凭证。

(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外)。

(六)个人应对存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合法性负责。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

(七)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存款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机构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
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八)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从单位存款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出具上述所列的收款依据:1、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本票和出票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二条本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并按日期顺序装订保管查询查复书。

第十三条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以《支付结算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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