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水利审计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编号:委托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项目业主:受托方:工程造价咨询证书编号:会计师事务所证书编号:签订日期: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监制委托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丙方)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287号)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渝财建〔2010〕465号)等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承担此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
结合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服务方式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服务方式: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第二条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2.1工程项目前期阶段评审的主要内容:2.1.1审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2.1.2审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1.3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监督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2.1.4审查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以及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
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
2.1.5审查建设项目各参建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计取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规。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11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2.06
施行日期
2018.02.06
文号
盐政发〔2018〕11号
主题类别
自然生态保护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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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结束——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盐政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生态河湖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2023年-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分布最广、危害最大的常见边坡变形破坏为()。
A. 松弛张裂B. 蠕变C. 崩塌D. 滑坡【答案】 D2、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m。
A.2B.3C.4D.5【答案】 A3、江河、湖泊在相应保证水位时的流量称为()。
A.设计流量B.校核流量C.保证流量D.安全流量【答案】 D4、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
A.双随机双公开B.三随机一公开C.双随机三公开D.双随机一公开【答案】 D5、渗透系数k的计算公式为J = QL/AH,式中L表示()A.通过渗流的土样面积B.通过渗流的土样高度C.实测的水头损失D.实验水压【答案】 B6、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静态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验静态总投资达10%时,则需()。
A. 提出专题分析报告B. 重新编制初步设计C. 调整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D. 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答案】 A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的条件是()。
A.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B.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C.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承包人要求增加投资的D.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的项目经理不称职【答案】 B8、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中列支。
A.基本建设投资B.产品利润C.水土保持补偿费D.生产费用【答案】 C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的条件是()。
A.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B.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C.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承包人要求增加投资的D.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的项目经理不称职【答案】 B10、一般来讲,黏性土渗透变形(破坏)形式主要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3106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2.png)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渝水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在总结我市“十三五”及以前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各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期“两不超”,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前期工作质量(一)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有关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调查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地质缺陷、用地预审情况、社会稳定等问题,避免出现前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施工漏项、生态环境制约等情况导致项目落地难。
在勘察设计报告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水利工程隧洞、高边坡、深基坑等重难点施工部位提出完整性、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建设方案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严格按规程规范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确保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不重不漏,补偿政策准确。
充分考虑BIM技术的运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强化新技术赋能,提升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二)严把审查质量关。
一是强化行政审查把关。
依照审批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审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投资时,除了继续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概算投资合理性进行把关外,要重点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工程重难点问题处理措施是否完整、是否可靠、是否存在设计和概算缺项漏项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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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农〔2009〕1287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规范水利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由有关单位、部门委托主要进行重点水利工程财务决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要抓紧进行规范管理并严格按此办法执行,不得多头委托和重复委托。
二、投资评审机构名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另文确定。
三、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水利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市政府办公厅,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水投集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16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规范水利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1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重点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和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一型水库)、重要堤防工程以及提(供)水工程。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概算控制和决算审查,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造价预测、控制、监督、分析等实际问题,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工程调整概算投资,市财政局进行预、决(结)算审批以及实施投资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是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法人是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评审机构选择第五条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确认入选的投资控制或财务决算机构,可以承担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入选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从事水利工程投资造价和财务决算的经验(或联合体具有相应资质);(二)本单位(或联合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在职专职人员不少于13名,其中承担委托项目的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三)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评审或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水利项目不少于2个;(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单位财务状况良好;(五)近三年内在行业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定市内外入选投资造价或财务决算机构名单;定期对入选投资控制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八条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包括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评审的重点是以审批的项目概算、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作为投资控制依据,通过工程计量、控制工程变更等方法,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严格确定施工阶段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以合同价为基础,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结算价,控制实际工程费用支出。
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1、审查水利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招投标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
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审查纠正:(1)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的,施工图与初设图不符或者施工与图纸不符的;(2)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概(预)算不符的;材料设备价格与供货合同不符的;(3)有变更工程设计的,无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漏项无初设审批部门的批复;(4)材料单价偏高时,无施工单位进货发票的原始凭证并经项目法人认可;(5)与施工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6)计划外工程项目;(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8)变更中标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中标施工企业投标文件未载明的分包项目,转包施工的项目;(9)改变工程项目性质的。
2、参与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等组织的重大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漏项审查,建设期地震、地质灾害、超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投资增加的要及时专项报告;3、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4、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及预付款月报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审查施工单位预、结算。
5、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季报、年报和项目基本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或截止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及其它材料。
(二)竣工验收阶段:1、全面汇集并审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督促项目法人编制竣工决算,如实体现建设项目的实际工程造价。
2、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期融资利息增加等因素造成实际投资突破初设批复概算时,在工程建设的中后期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调整概算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暂行办法》(水建管〔2002〕370号)审查竣工决算并上报。
4、总结分析工程建设的经验,积累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提高投资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章投资控制评审程序第九条委托投资控制评审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向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或联合体)下达具体项目委托任务。
(二)投资控制评审委托任务下达后,承担投资控制评审任务的机构(或联合体)应及时与项目法人联系,就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的任务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合同》。
(三)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涉及专业多少和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指定能胜任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组长,配备相应的投资控制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投资控制工作小组进驻现场,并将小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四)若投资控制工作小组成员中有不能胜任评审业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者,项目法人有权提出更换,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条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按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报告。
季报中除反映工程进度和预付款支付情况外,还应重点反映对第三章第八条所涉及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项目法人对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反映的第三章第八条所涉及的重大问题拒不纠正处理的,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专题报告。
第五章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履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编制的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审查批复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编报的工程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漏项审查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编报的投资控制情况报告和专题报告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投资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承担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控制评审任务的资格,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向社会公布:(一)经国家和市审计、稽察以及市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上有重大问题,而承担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此前未予反映的;(二)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在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中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质量低劣,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或现场工作人员收受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资控制评审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
第十五条承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业务的咨询、设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任务。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费用的收取。
(一)工程造价审核部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中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不含结算)规定标准下浮10%收取费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部分: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下浮10%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投资控制评审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中并在审批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时单列。
其费用支付为两种形式(下达委托任务时明确):(一)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控制评审合同和工程实际建设进度情况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投资控制评审机构。
(二)项目法人支付。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法人付费的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评审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由项目法人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的工作,为驻现场投资控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其费用由投资控制评审机构自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由有关单位、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主要进行工程财务决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其工程造价及投资控制的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等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