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日本是一个以海产品出口闻名世界的国家,其水产品在全球市场上享有盛誉。
这主要得益于日本独特而严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日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水产品的安全性、卫生质量和可追溯性,并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制度来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制度日本建立了严格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制度,以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质量要求。
日本国内的渔业检验机构负责对水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和监测,测试其是否存在有害物质、细菌污染和放射性物质等问题。
同时,日本还设立了多个研究机构,致力于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源源不断地提供技术支持。
二、供应链管理和可追溯性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注重供应链管理和可追溯性。
从渔船到加工厂,再到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管理和记录。
为了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日本规定养殖场和渔场必须保证基本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水质的良好。
同时,日本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产品追溯体系,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标志或二维码等手段查找产品的源头、加工过程和运输等信息,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三、出口质量安全认证日本的水产品出口市场十分广泛,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日本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出口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日本在负责水产品出口认证的机构中设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审核和认证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出口到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水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相关的安全证书。
四、食品安全部门监管日本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标准、开展监测和检验工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在发现问题后,日本的食品安全部门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包括召回不合格产品、处罚违法企业,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五、消费者安全教育日本推崇“消费者至上”的理念,重视消费者的权益和要求。
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消费水平,日本加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
进口冷鲜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冷鲜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冷鲜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冷鲜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冷鲜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冷鲜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冷鲜水产品生产管理第五条进口冷鲜水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进口冷鲜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加工生产、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环节,确保产品安全。
第七条进口冷鲜水产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料检验,确保原料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进口冷鲜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水质、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章进口冷鲜水产品检验管理第九条进口冷鲜水产品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要求,对进口冷鲜水产品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气味、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含量等。
第十一条进口冷鲜水产品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并通知进口商。
第四章进口冷鲜水产品流通管理第十二条进口商应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
第十三条进口商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冷鲜水产品进行储存、运输,确保产品温度、湿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进口商应对进口冷鲜水产品进行销售,并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产品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进口商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进口冷鲜水产品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对进口商、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及流程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及流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引言水产品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之一,它们对人体健康非常重要。
然而,由于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众多的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使得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期提高人们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1. 法律法规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例如,在中国,食品安全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水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检疫要求、标准规定等内容,为水产品质量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政府监管部门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中,政府监管部门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贯彻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并对抽检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还定期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通报,提醒消费者注意水产品的选择和食用。
3. 检验检疫机构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主要由专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委托或设立,负责对水产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
这些机构通常配备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资深的检验员,能够有效地对水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流程1. 抽检计划制定每年,政府监管部门会制定水产品质量抽检的计划。
这个计划通常依据水产品的类型、生产区域、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制定。
计划制定时,通常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代表性。
同时,也会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如疫情、突发事件等来制定特殊的抽检计划。
2. 样品采集根据抽检计划,检验检疫机构会派遣工作人员到各个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店等处,采集指定的水产品样品。
样品的采集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定,确保样品的来源真实可靠,并减少样品的污染和变质的可能性。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内容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内容1. 引言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水产品的特殊性和易受到环境污染的风险,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水产品质量抽检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抽检目标和范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因此,抽检的范围应覆盖市场上主要的水产品种类和品牌,包括鱼类、贝类、虾蟹类等。
此外,还应包括进口水产品和农村产区的水产品,以确保所有销售到市场上的水产品都能够经过抽检。
3. 抽检频率和方式为了全面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该具有一定的频率。
通常情况下,抽检的频率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历史数据确定。
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不同水产品的季节性以及供应链的风险评估制定不同频率的抽检计划。
抽检的方式包括定点抽检、随机抽检和不定期的抽样测试等。
4. 抽检项目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包括多个项目,以确保全面检测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主要抽检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兽药残留、化学品残留、重金属和物理指标等。
对于微生物指标,主要检测细菌、霉菌和寄生虫等。
兽药残留抽检需检测抗生素、激素等兽药的含量,以避免超标。
化学品残留抽检则需检测农药、化学添加剂等的残留量。
重金属抽检针对铅、汞等重金属的含量进行检测,以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
物理指标抽检主要检测水产品的新鲜度、质地等。
5. 抽检依据和标准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抽检依据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主要的抽检标准包括死亡动物率、细菌总数、化学物质限量等。
抽检结果与标准进行比对,确定水产品是否合格。
6. 抽检结果处理一旦抽检结果出现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首先要查找问题的原因,并采取临时和长期的纠正措施。
同时,要对相关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警示或处罚,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规范水产养殖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风险控制、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管理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涵盖水产养殖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验、溯源追溯等内容。
第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培训教育,确保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包括水产养殖场的原料采购记录、养殖过程监控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
第二章水产养殖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选择合格的水产苗种,苗种来源应当合法合规,有进货记录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水产养殖场应当建立合理的养殖环境,包括水质、水生态系统、养殖设备等,确保水产养殖过程的环境安全。
第八条水产养殖场应当制定养殖操作规程,明确养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要求,加强养殖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九条水产养殖过程中的饲料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饲料,饲料来源应当明确记录。
第十条水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严禁超量使用兽药,兽药使用记录应当详细、真实。
第三章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包括有关生产环境、水质、饲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产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地、规格、质量等级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验第十四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程序进行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水产养殖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建立检验档案,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是指为了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水产养殖基本要求1. 养殖场选址必须在环境和水质条件良好的地方,且必须远离城市、工厂和化工厂等污染源。
2.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养殖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对养殖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并定期对养殖环境、饲料和养殖方式进行检测。
3. 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对养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养殖技术和安全意识,确保养殖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4.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水产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批次的养殖过程进行记录和档案保存,以备后续的质量安全追溯。
二、水质管理要求1. 养殖场应在选址前对水质进行全面的检测,保证水质符合水产养殖的要求。
2. 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水体的理化指标进行监测,如水温、溶氧量、酸碱度、盐度等,并据此调整养殖环境。
3. 养殖场应定期对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和兽药等污染物进行检测,保证水产养殖产品的安全。
4. 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池,并确保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三、饲料管理要求1. 养殖场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且应对饲料进行检测,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2. 养殖场应制定科学的饲料投喂方案,根据水体的温度、氧气和养殖阶段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饲养。
3. 养殖场应严格控制饲料的投喂量,避免因饲料过量而导致养殖水体的污染和鱼类的生长不良。
4. 养殖场应定期监测养殖水体中的饲料残留物,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鱼类的健康。
四、疫病防控要求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疫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2. 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水体和鱼类进行疫病的检测,确保养殖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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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相关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进口水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四、进口水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五、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六、进口水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七、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组长:成员:岗位职责: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和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必须使用清洁、无毒的售货工具。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流转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了加强本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企业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企业销售的国内食品都必须实行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证明和许可证,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并按照食品进货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三、进口食品需记录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四、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示或中文警示语。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专门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六、本企业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检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食品,由企业总部统一检验供货方的相关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八、检验购入的食品是否有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如有被污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九、本企业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各个来源的食品,颖决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自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分类统一保管,集中备案,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一.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放心、安全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尽可能完善自检设施设备及检测人员,对散装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重点食品加强销售前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本企业。
三、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本企业资源按照以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持有效的证照经营食品;3、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货商品质量信誉卡;4、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5、本企业负责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并索取进货发票;6、建立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7、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等。
8、经营的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9、不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10、不经营经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1、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2、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3、不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4、不经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一、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产品实行召回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推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本企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三、发现下列不合格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经营单位:1、包装破损和运输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的食品;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3、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本企业和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等条款。
七、本企业员工应对本经营企业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撤出市场;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食品购销台账制度一、为了加强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本企业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三、本企业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
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已备有关部门查阅。
四、本企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五、进货台账登记的内容:(1)、进货时间;(2)、食品名称;(3)、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品种;(4)、生产者厂名、地址、联系方式;(5)、食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6)、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7)、登记人签名;六、销货台账登记的内容:(1)、销货时间;(2)、食品名称;(3)、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品种;(4)、购进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七、本企业的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以备接受检查。
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检查、检测本企业食品质量的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
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是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做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及时组织事态扩散。
一、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食品质量安全,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要遵循“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密切协同,联系畅通;依法处置,消除危害”的处理原则,要以防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中毒、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急救治疗。
2、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政府、疾病控制或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3、及时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主要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并详细询问发生中毒的地址、单位、时间、中毒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