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对赌经典案例汇总
海富投资案例分析(对赌条款的效力)

最高法院首次对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一、案情2012年11月,最高法院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案件,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终审判决。
此案被媒体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法律界认为具有标杆意义。
2007年,海富投资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即“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陆波,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甘肃世恒2008年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
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经计算世恒公司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海富投资诉至法院。
二、裁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甘肃高院”)分别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9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两次判决均认定对赌协议条款无效,甘肃高院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二审判决下达后,甘肃世恒对甘肃高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做出了“(2011)民申字第1522号”裁定书,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
最高法院认为,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
世恒公司、海富投资、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投资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并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持。
而在这些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以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拟上市公司对对赌协议的运用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赌协议案例:1、业绩对赌业绩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根据公司的未来业绩进行估值调整。
例如,如果公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值,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2、上市时间对赌上市时间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成功上市,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3、股份回购对赌股份回购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估值风险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基于未来的业绩或市场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
如果约定的条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目标,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和经营业绩。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
2、控制权风险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投资者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避免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对赌协议相关案例解读

对赌协议相关案例解读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1、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年12月29日和2008年1月10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年1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2、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年9月15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年4月8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
江苏高院对对赌回购的最新判例分析

一、案例1、“华工案”2011年7月,华工公司作为投资方,以2200万元人民币现金增资扬锻公司,占投后 2.33%的公司注册资本,并且与扬锻公司的老股东包括潘云虎等创始股东、淮左投资中心等前轮投资方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和《补充协议》。
2、各方约定的“回购条款”1)若扬锻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扬锻公司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化, 华工公司有权要求扬锻公司回购华工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扬锻公司的股份, 扬锻公司应以现金形式收购;2)乙方回购丙方所持乙方股权的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回购股权价款=丙方投资额+(丙方投资额*8%*投资到公司实际月份数/12)-乙方累计对丙方进行的分红;3)若各股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未予配合并收购华工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 则目标公司应按回购股权价款每日的0.5‰比率支付罚息;江苏高院认定“华工案”中的目标公司回购的条款有效。
江苏高院得出的结论是,案涉回购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二、回购的认定原则2019年8月7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主要内容如下:1、如回购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2、在回购失败的情形,关于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履行的,应予支持;3、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4、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5、案例中未涉及股份割让的回购条款,《意见稿》也未对该部分进行说明。
对赌招商的案例实践分析5则

投资奖励是政府招商的重要手段。
面对大项目、好项目,各地都会不吝开出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为了约束企业履约、降低投资风险,我发现,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会要求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更有海南、重庆等多地公开发文,鼓励地方政府实行对赌式招商。
所谓对赌,就是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
具体来说:就是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但前提是在一定时间内,企业需要达到约定的条件才能兑现支持政策,反之,政策将会成为「空头支票」,不予兑现。
我梳理过往案例发现,对赌式招商极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风险,同时也倒逼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几个对赌式招商的经典案例,其中有对赌成功,政企双赢的;也有对赌失败,政府向企业追讨损失的,仅供各位参考。
1投资换企业:合肥70亿赌「未来」这两年,关于对赌招商,最耳熟能详的例子无疑是「最佳投行」合肥70亿对赌蔚来汽车()。
2020年4月29日,蔚来以《签了!蔚来中国总部落户合肥项目协议正式签署》为题,发布了合肥国资斥资70亿投资蔚来的消息。
其实从战略上看,蔚来汽车是一家很好的投资标的。
众所周知,我国新能源车替代是大势所趋,而蔚来在国内数十家造车新势力中称得上明星公司,是少数可以支撑溢价的高端品牌;第二,蔚来汽车的代工厂江淮本身就是合肥企业,蔚来落地可以带动合肥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第三,蔚来创始人李斌是安庆太湖人,蔚来落地有「徽商回归」的示范效应。
然而,当时蔚来正面临一场金融危机。
众所周知,造车需要「烧钱」,蔚来缺钱缺到什么地步呢?我查阅数据发现,2020年前,蔚来每个季度亏损都在4亿美元以上,而企业的现金(等价物)加在一起还不足1.5亿美元,资金链随时有断裂风险;而资本市场同样看空蔚来,蔚来的市值从110亿美元高点一泻千里、跌至30亿美元。
为了跑融资,蔚来曾先后与上海嘉定、北京亦庄、湖州吴兴等地方政府,以及广汽集团、吉利汽车等传统车企谈过,最终只有合肥愿意「赌一把」。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一)股权调整型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该类型对赌在隆鑫动力涉及的对赌协议中也有体现:根据该对赌协议,若2013年6月30日之前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或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
案例一、经典案例——资本运作视角案例一:俏江南案例对赌对象:上市时间对赌工具: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一)、背景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09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二)、对赌协议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餐饮业与资本结合的分水岭。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俏江南与鼎晖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之前上市,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实际上,这并非“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而是“股份回购条款”。
换句话说,俏江南2008年融资之时,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末之前实现上市,则俏江南必须要将鼎晖手中的股份回购回去,而且必须保证鼎晖的合理回报。
(三)、投资条款连环触发俏江南最终未能实现2012年末之前完成IPO,导致其触发了向鼎晖融资时签署的“股份回购条款”。
这就意味着,俏江南必须用现金将鼎晖所持有的俏江南的股份回购回去,同时还得保证鼎晖获得合理的回报。
处于经营困境之中的俏江南,显然无法拿出这笔巨额现金来回购鼎晖手中的股份。
此时,当初签署的“领售权条款”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领售权,乃领衔出售公司之权利,按照标准条款,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则其余的股东都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且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在此案例中,A类优先股股东只有鼎晖一家,因此只要其决定出售公司,张兰这个大股东是必须无条件跟随的。
那么,鼎晖依然还有后路可循。
2024年-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乙方是一家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公司,双方就股权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对赌协议:第一条定义1.1对赌协议:指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就乙方的业绩指标进行约定,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若乙方实现或超过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
1.2业绩指标: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用于衡量乙方业绩的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营业收入、市场份额等。
第二条业绩承诺(1)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2)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3)市场份额不低于______%。
2.2若乙方在考核期内未能实现上述业绩指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
第三条业绩补偿(1)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2)向甲方无偿转让乙方持有的______%的股权。
3.2业绩补偿的支付时间为考核期结束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奖励机制(1)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2)向乙方无偿转让甲方持有的______%的股权。
4.2奖励的支付时间为考核期结束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保密条款5.1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等,均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违约责任6.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违约方应履行义务价值的______%。
6.2若乙方在考核期内未能实现业绩指标,且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为业绩补偿金额的______%。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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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2006年4月24日,永乐公告披露“预计上半年的利润低于去年同期”。
此消息发布之后,永乐电器的股价毫无悬念地连续下挫。
永乐的投资人摩根士丹利,也在此期间立刻减持了手中50% 的永乐股票。
此时牵动陈晓神经的,或许已不再是股价的下挫以及摩根士丹利的套现,而是一年前签下的那纸对赌协议。
按照永乐电器披露的业绩预警,2006 年的全年业绩很可能低于2005 年的3.21 亿元,那么2007 年要实现6.75 亿元净利润的希望就会变得非常渺茫,这就意味着陈晓要赔3%~6% 的企业股权给摩根士丹利。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增加企业的盈利?这个问题,陈晓从2006 年年初开始就一直在琢磨。
2006年7月25日,国美与永乐正式对外公布了两家合并的方案:国美电器通过“现金+ 股票”的方式,以52.68 亿港元的代价全资收购永乐电器,收购完成之后,原永乐的股东全部转变成国美的股东,而永乐则成为国美的全资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
2006年8月14日,永乐电器公布了该年的半年报,上半年永乐最终获利1501.8 万元,相比2005 年同期净利润1.4 亿元,跌幅高达89% 。
随着永乐90%以上的股东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电器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方面承诺的以永乐电器(HK0503 )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国美要约收购直接构成对大中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2006年11月,陈晓低调出任国美电器总裁。
虽然他在国美拥有少量股权(不足4%),但显然已经不再是当年永乐时代一言九鼎的大股东了,而更像是黄光裕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二、太子奶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太子奶曾于1997年底以88888888元夺得中央电视台日用消费品的标王。
据传言,该公司董事长李途钝在夺得标王时,身上所剩无几。
无疑,太子奶曾经想通过一举夺得标王大赚一笔。
但事与愿违,在奶制品同行业来比较的话,在价格、质量、性能各方面指标并不输阵、付出巨额广告费用的太子奶只能在市场中分得极小的一块蛋糕。
太子奶为实现上市计划,于2006年引入英联、高盛、摩根士丹利等三大投行“对赌”,借款7300万美元给李途纯,之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6家国际银行,为太子奶提供了5亿元人民币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3年期信用贷款。
根据这份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彼时太子奶实现连续10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100%,给了李途纯很大的底气。
借助这些资金,李途纯开始疯狂扩张。
2008年,由于高速扩张,太子奶被曝资金链断裂。
2008年8月,太子奶集团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随后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三大投行以再注资4.5亿元的承诺让李途纯交出所持的61.6%股权。
2009年1月湖南株洲政府注资1亿元,由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并从三大投行手中要回61.6%股权,交回李途纯,并抵押给高科奶业代为行权。
然而,这些举措并未救活负债累累的太子奶。
根据德勤审计的结果显示,集团负债高达26亿元左右。
在资金链趋于断裂,销售业绩急剧下降的双重压力下,李途纯签订的那份“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他不得不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出让。
★★★▎三、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2000年,拥有10年餐饮经验与资金积累的“海归”张兰,在北京国贸开办了第一家俏江南餐厅,从此迎来了属于她和俏江南的一个时代。
从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09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而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的投资条款也有所谓的“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则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2012年底是当初双方约定上市的最后期限。
也有说法称,俏江南如果无法在2012年年底上市,另一种结果是张兰将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2011年3月,俏江南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了上市申请,但在随后的数月内,俏江南未能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2012年中国传统春节即将到来之时,证监会披露IPO申请终止审查名单,俏江南赫然在列。
至此,俏江南的A股上市之路中止。
张兰被迫转战港股。
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其中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内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它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从2013年年初开始,俏江南的经营状况陷入泥潭,多家门店由几年前的常年盈利转变为月月亏损。
对于俏江南未能在港IPO,外界有推测称,当时俏江南已经身陷财务泥潭,难以自拔。
2014年4月,CVC宣布正式入主俏江南,成为最大股东。
CVC并未披露收购价格和股比,不过外界传其持有俏江南82.7%的股权,其中张兰出售的69%股权,作价3亿美元。
2015年7月14日,一则关于张兰被“踢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消息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随后俏江南发布声明,称“保华有限公司(保华)代表已于2015年6月被委任成为俏江南集团董事会成员。
CVC的委派代表和张兰不再担任俏江南董事会成员,且不再处理或参与俏江南的任何事务”。
7月17日,张兰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全面否认“出局”说法。
声明称,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3年11月批准隶属于CVC的甜蜜生活集团与俏江南收购案,收购完成之后,CVC取得了俏江南82.7%的股权。
而张兰已于2013年底辞去了俏江南相关公司的董事和法人等职务,因此,不存在张兰2015年7月14日退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情况。
张兰最终失去俏江南控制权。
★★★▎四、吴长江引入软银赛富和施耐德后被逼出雷士照明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
从股权结构看,吴长江是占比45%的单一大股东,而相对两位同学的合计持股,他又是小股东。
随着企业的做大,自2002年起“事情正在起变化”,股东之间的分歧开始悄然孕育,裂痕随即产生。
2005年,随着雷士的销售渠道改革,三位股东的矛盾全面爆发,其他两位股东激烈反对吴长江的改革方案。
结果是吴长江支付给两位股东个八千万,两位股东退出雷士照明。
但是雷士账上并没有足够支付股东款的现金。
最终达成的折中方案是,两位股东先各拿5000万,剩余款项半年内付清。
在兑现了一个亿的股东款之后,雷士账上几乎变成“空壳”,雷士照明极度缺钱。
2006年8月,在毛区健丽的牵线搭桥下,软银赛富正式决定投资雷士。
8月14日,软银赛富投入的2200万美元到账,占雷士股权比例35.71%。
两年之后的2008年8月,雷士照明为了增强其制造节能灯的能力,以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了世通投资有限公司(其旗下的三友、江山菲普斯及漳浦菲普斯专事节能灯灯管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其中现金部分须支付4900余万美元。
当时雷士并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笔收购款,账上现金及存款仅有3000万美元。
为了完成此次收购,雷士照明不得不再次寻求私募融资。
在该次融资中,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其中高盛出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出资1000万美元。
此次融资,吴长江的持股比例因稀释而失去了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34.4%;而赛富则因先后两次投资,持股比例超越吴长江达到36.05%,成为第一大股东;高盛以11.02%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三大股东。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登陆港交所,发行6.94亿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5%),发行价2.1港元/股,募资14.57亿港元。
2011年7月21日,雷士引进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以4.42港元/股(较当日收盘价溢价11.9%)的价格,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股股票。
施耐德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因此而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从雷士照明的股权结构来看,创始人吴长江早已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而软银赛富在雷士上市以前就俨然已是相对控股的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