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王玉爽故意杀人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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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裕斌故意杀人案周裕斌故意杀人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汉中刑一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裕斌,又名周斌,男,生于1982年1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略,农民。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谭元鑫、黄明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1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裕斌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裕斌及其辩护人谭元鑫、黄明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周裕斌与被害人杨多入住汉台区荣飞招待所217房间。
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裕斌与被害人杨多及杨的朋友莫莎、叶桐一起乘车到河东店一家鱼庄吃鱼并喝酒后,四人同路返回荣飞招待所217房间。
当晚八时左右,杨多执意要到网吧玩耍并念叨要找一个叫低调秀的男娃上网聊天,周裕斌便打了杨多一耳光,两人发生争吵,经莫莎、叶桐劝阻后两人逐渐恢复平静,随后莫莎和叶桐离开。
晚上12时许,杨多再次念叨要上网找低调秀聊天,被告人周裕斌遂产生愤恨并决定杀死杨多,从自己包内拿出菜刀朝杨多左颈猛砍一刀,杨多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多系颈部锐器创致内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莫莎、叶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尸检报告、物证检验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及其它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裕斌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裕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因感情纠纷而杀死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周裕斌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周裕斌因感情纠纷而杀人,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相对较小,被告人案发前无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故意杀人挥斧斩首

故意杀人挥斧斩首,多因一果应判死缓——李XX故意杀人案件成功辩护案例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王坤律师上级指派的法援辩护任务2008年7月15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为XX县李XX 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李XX提供法律援助。
该所指定王坤律师担任该案的辩护人,还指定张长海律师为该案的刑事辩护进行业务协助。
该案只有一名被告,该案于2008年7月3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8)151号起诉书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起诉书认定:2002年被告人李XX之弟李XX与被害人王XX因打牌产生矛盾后,李氏兄弟与王多次打架,互有损伤,最终由XX县人民法院予以调解。
被告人李XX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预谋报复,并留有遗书。
2008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XX在XX县XX镇XX组李XX家中看打牌,被害人王XX也前来观看。
被告人李XX见状即返回家中拿取斧头、菜刀、铁耙又回到原处,经守候,趁被害人王XX不备,持斧头朝其头部猛砍数下,致王倒地。
之后,在场的董XX将斧头夺下,被告人李XX又拿铁耙离开现场赶到被害人王XX家,对王的二儿子进行殴打,随后又将阻挡的王XX(被害人之妻)用板凳打伤。
此时,闻讯赶来的村民将被告人李XX拉走。
被告人李XX离开时拿了一把铁锨再次来到李XX家,因屋门紧闭,用铁锨拍打,并叫骂要致被害人王XX于死地,且守候在门口不许他人施救。
接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李XX 当场抓获。
被害人王XX随即被群众送往医院,经诊查,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X 系被他人持斧子类锐器砍切头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为泄私愤,经长期预谋后持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性虐待过程中杀人1例

性虐待过程中杀人1例
陈静;张玉廷;韩义军;张敏;邹乐
【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
【年(卷),期】2011(027)005
【摘要】1 案例简要案情:徐某,女,31岁,某年6月19日被发现死于某小区出租房卫生间的地板上,身体被绳索绑缚并覆盖大量衣物及两床海绵垫.现场勘验:现场卫生间热水器呈开启状,水淤积于地面,供水开关上系有一根较长的粉红色绳子,垂搭到地面.掀开尸体上的覆盖物,可见死者颈部缠绕黑色皮带1条,躯干部缠绕深蓝色绳索1根,交叉打结呈菱形网格状,胸前绳索处缠裹有白毛巾1条.
【总页数】2页(P391-392)
【作者】陈静;张玉廷;韩义军;张敏;邹乐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技术队,北京100020;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北京100055;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北京10005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四川彭州611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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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潘亚武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编号:XXXXX
被告人:潘亚武
性别:男
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籍贯:XXXXX
住址:XXXXX
职业:XXXXX
审理机关:XXX市中级法院
案号:XXXXX
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案由:潘亚武被控故意杀人罪,XXX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亚武犯有故意
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XX万元。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足,请求对潘亚武判决量刑进行审查。
本院经过合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潘亚武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的反驳与辩解不成立,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及罪名,不予改变。
二、维持原判决量刑结果,不予变更。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潘亚武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XX
XX年XX月XX日。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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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王雪飞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雪飞故意伤害一案王雪飞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雪飞,男,36岁(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捕前暂住(略))。
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X)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雪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雪飞在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纸房村路边,因琐事与侯杰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王雪飞用砖头将侯杰鼻部、小腿打伤,造成侯杰左侧上颌骨额突、鼻颌缝及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侯杰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X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雪飞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雪飞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被害人侯杰的陈述,证人王园娥、安淑兰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良乡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申请书,收条,谈话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1998)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雪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雪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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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爽故意杀人案王玉爽故意杀人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大刑一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宗奎,系被害人吕春娣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玲,系被害人吕春娣之母。
诉讼代理人马平原,系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付丽艳,系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玉爽,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安振东,系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9第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爽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宗奎、张福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成长、张腾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马平原、付丽艳及被告人王玉爽及其指定辩护人安振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玉爽因夫妻感情问题在其位于瓦房店市长兴岛镇大连临港工业区新港小区5栋131室家中与妻子吕春娣产生争吵,遂用红腰带将被害人吕春娣勒死。
嗣后,被告人王玉爽将被害人吕春娣的尸体从自家卫生间窗口扔至楼下后,畏罪跳楼自杀未遂。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玉爽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王玉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玉爽无辩解。
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玉爽无前科劣迹,因夫妻间纠纷导致本案的发生,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宗奎、张福玲请求判令被告人王玉爽赔偿死亡赔偿金267000元、丧葬费11754元、二原告人的扶养费5124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38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爽与妻子暨被害人吕春娣于2019年5月7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
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玉爽在家中与被害人吕春娣因感情不和而产生争吵,被告人王玉爽用红腰带将被害人吕春娣勒死,后从自家卫生间窗户将被害人吕春娣的尸体扔至楼下,随后被告人王玉爽跳楼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春娣系生前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被害人吕春娣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宗奎、张福玲均系农业户口,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有一女已成年。
被告人王玉爽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宗奎、张福玲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39680元,丧葬费11754元,合计人民币15143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玉爽供述,我和吕春娣于2019年5月份结婚,婚后她不与我一起睡觉、不跟我过夫妻生活,另外还不做饭,为此我们感情不好。
案发当日21时左右她才回家,为上述原因我俩争吵起来,后来我用红裤腰带把她勒死了,接着我又把她从我家厕所窗扔到楼下,随后我也跳楼了。
腰带是结婚时从商店买的上面带字的红色腰带,我把她从厕所窗扔到楼下的原因是当时我害怕,再想到自己杀人了,家里也没地方放,就把她扔到楼下了,我知道杀人要偿命,所以自己跳楼自杀。
2、证人王**王玉爽之父证实,2019年5月7日我二儿王玉爽和吕春娣结婚,婚后十多天我儿告诉我,吕春娣不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他俩晚上经常各睡各的,为此他闷闷不乐。
为这事我老伴迟**找大仙算命,大仙让买五尺红布撕两半,给他两口子一家一半。
5月29日我老伴买了红布准备给他俩系上,大约23时左右,我儿媳妇回来了,我老伴拿着红布去了,回来后说儿媳妇没让她进屋,在走廊内儿媳说肯定捆。
后半夜2时许,我儿王玉爽到我家说吕春娣跳楼了,我问为什么,他说他俩吵了几句。
然后我让他报110,他回屋打了几遍没打通,然后我又让他到警务站报警,我看他从楼梯口下楼了,我等了很长时间也没见他回来,我就依次给我亲属打电话。
大约3时许,警察来了,我们都下楼了,等我们都到我儿媳妇跳楼的窗外一看,我儿子王玉爽也躺在那儿,警察把他俩送上救护车。
此证言与证人迟桂兰王玉爽之母证实的情况一致。
3、证人洛**吕春娣之友证实,我在吕春娣住的楼区内卖灯具,这段时间基本上每晚我俩都在一起,一般是21时左右回家。
2019年5月29日晚,吕春娣和我、还有我认识的两个男的在海岛小渔村吃饭。
大约22时左右吃完饭,我与吕春娣就打车回楼区了。
大约零时左右,吕春娣先后给我打了两次电话,我听她在电话里哭了,感觉挺屈的。
第一次通话她说她老婆婆找她谈话了,然后我再没听清她说什么。
第二次通话她哭了大约四五分钟,什么也没说把电话挂了。
当天她穿了一件红色短袖上衣,前胸左侧或右侧有亮片,黑色紧腿裤子,浅灰色高跟凉鞋。
吕春娣与丈夫关系一般,她对丈夫不满意,是她父母逼她结的婚,她说对丈夫准备适应一下,如果适应不了再说。
4、证人钟**海岛小渔村饭店老板证实,2019年5月29日18时30分左右,吕春娣和一个女孩到其饭店吃饭并饮酒,19点30左右,又来了两个男的,他们四人一直喝到22时左右,吕春娣好像喝醉了,嗷嗷的喊叫。
5、证人于**证实,2019年5月29日19时许,我与张**、洛**和另一个女的在海岛小渔村一起吃饭,22时左右吃完饭,洛**和那个女的打车回家。
证人张**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于**证言一致。
6、证人王**证实,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其接到老叔王**电话说王玉爽媳妇吕春娣跳楼了。
7、证人王玉*证实,2019年5月30日凌晨,我大舅哥袁**找到我说我弟媳吕春娣跳楼了,我赶紧骑摩托车和妻子袁*赶到我父亲王**家,在楼下我父亲让我到警务站找王玉爽,我没找到人就回来了。
这时警车来了,我看到王玉爽和吕春娣都躺在楼东头地上。
证人袁*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玉臣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王*平证实,王**是我三弟,王玉爽是王**的二儿,吕春娣是王玉爽的媳妇,他俩是2019年5月7日结的婚。
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我儿王玉辉敲门告诉我,吕春娣跳楼了,王**让我过去。
于是我俩赶紧过去,看见王**两口子在家,王**说王玉爽可能和吕春娣俩打起来了,吕春娣跳楼死了。
王玉爽下去看已经摔死了。
我和王**下楼后发现王玉爽和吕春娣都躺在地上。
我听王**说,吕春娣有个同学在楼区内干了个灯具店,吕春娣在那帮忙,刚结婚时她还能按时回来、还做饭,这几天回来的很晚,都是23时左右,为此王玉爽和她发生争吵。
9、证人王会*证实,我是王玉爽大伯,2019年5月30日2时左右,我接到三弟王**电话说王玉爽媳妇吕春娣跳楼自杀了,我赶到王**家听说王玉爽去报警了。
10、证人吕**证实,我大女儿吕春娣与王玉爽于2019年5月7日结的婚,他俩是经人介绍认识,本来吕春娣没看中王玉爽,但我们家人认为王玉爽人老实,家里条件挺好,后来在大家劝解下,吕春娣就同意嫁给王玉爽。
5月30日2时30分左右我接到王**电话说因为夫妻打架我女儿跳楼了,已死亡。
我就通知亲属往大女儿家赶,到达时警察已到现场,我看见吕春娣俯卧在她家厕所外面的墙根底下,头部有血,王玉爽躺在离墙根稍远一点的地方。
11、证人吕晓*证实,吕春娣是我大姐,她与姐夫王玉爽关系不太好,他俩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她没看好王玉爽,不愿意嫁给他,但我家人都认为王玉爽人比较老实,家里条件也挺好,在大家的劝导下,我姐也同意了。
婚后我姐曾给我打电话说她不愿意在她家呆着,想回娘家。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大连长兴岛新港小区5栋楼131室王玉爽家南间卧室衣柜中层内提取红色腰带一条。
当庭出示该腰带照片被告人确认为作案所用工具。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14、瓦公刑勘[2019]533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瓦房店市长兴岛镇即大连临港工业区新港小区5栋居民住宅一单元三楼131室内外。
该住宅为二居室一厅一卫一厨结构住宅。
北卧室北侧为炕,炕面上铺有毛毡,毛毡上见一条红色毛毯和一条衬裤呈凌乱状,南卧室北侧顺北墙为一壁柜,柜门均呈关状,柜内衣物挂放整齐,柜南侧靠东墙东西向摆放一张双人床,床面上见有一床被子及枕头,呈凌乱状。
卫生间地面见一个呈四角形金属装饰片,东侧距地面89厘米高处为一单扇外开玻璃窗呈关状,窗扇高91厘米,宽58厘米,窗把手上经磁性粉沫刷呈现出细小的方格状纹,窗扇下端窗框滑道上见50厘米长的擦蹭痕,该窗台内径高100厘米,宽67厘米,窗外窗台距楼下地面的垂直高度为844米。
5栋楼东侧面地下室东窗外地面为一南北长22米,东西宽28米的护坡,护坡地面距楼东墙东侧40厘米,距楼东墙南端52米处石堆中见35×35厘米血泊,血泊北侧地面见一件黑色女式上衣,在距该楼东墙东侧25米距楼东墙南端47米处护坡墙面上见30×50厘米血泊,血泊南侧的石头表面上见有点状喷溅血迹,该血泊南侧125米处地面见一双灰色拖鞋。
在距东墙40厘米处地面提取血迹三处,在距东墙25米处地面提取血迹一处,在距东墙40厘米血泊处提取女式上衣一件,距东墙25米血泊南侧地面提取拖鞋一只,在卫生间地面提取金属饰片一个。
15、大公刑技法医[2019]5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吕春娣系生前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吕春娣头部、胸腹部等处损伤符合死后伤,高坠可以形成。
16、辽精司鉴字[2019]第22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玉爽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17、案件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18、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证实被害人吕春娣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宗奎、张福玲的身份关系,同时证实三人均为农业户口,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有一女已成年。
19、《2019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证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6984元,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82元。
20、《2019年大连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证明,大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50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爽与其妻暨被害人吕春娣因感情不和而产生争吵,被告人王玉爽持红腰带勒被害人吕春娣颈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爽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玉爽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玉爽无前科劣迹,因夫妻间纠纷导致本案的发生,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吕春娣与被告人王玉爽感情不和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犯罪,鉴于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指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