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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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有哪些?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有哪些?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有哪些?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有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等,对于笔迹鉴定程序存在异议的,或者认为笔迹鉴定的法律适用情况不标准的,可以从上述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有哪些?主要是从鉴定程序方面去质疑鉴定的证明力,包括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找到相关笔迹鉴定的程序性规定一一对照看有无违反之处)、用于比对的检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此外,也可以通过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与一方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与本案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来质疑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过去是否有过同类鉴定结果被推翻的记录。

二、具体情况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

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

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

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

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

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

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

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书面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借款及利息确认书》上郭廷强字样的笔迹非郭廷强本人书写,而是他人仿冒。

1、鉴定意见书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而专家辅助人是原告单方聘请的人员,具有主观倾向。

2、刚才专家辅助人也认可草书的书写在笔画上存在连笔,包括字与字之间、前后笔画之间。

检材中“郭廷强”三个字没有一个笔意相连,郭的最后一竖停滞,与右边无意连;廷的最后一笔往下走,而不是往右上走;强字的“弓”旁与“虽”无连笔,而比对样本中这几处均有连笔迹象。

这些接转之处的差别,正是笔迹模仿人难以处理的突出体现。

3、检材中的几处长笔画,书写流畅,力量感很强,如果是病重之人书写,不可能如此。

二、《借款及利息确认书》形成的地点原告陈述不实。

原告代理人在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庭审时陈述“在2015年12月3日,原告到郭某强所在的江苏省中医院南院九区XX床看望郭某强,并对该笔款项再次重新做了结算”【庭审笔录第二次开庭第4页倒数第二行】,但郭某强的住院病历却显示2015年12月3日郭某某在江苏省肿瘤医院第十五病区DD床住院治疗。

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进一步证明《借款及利息确认书》是虚假的。

三、原告在另案中故意隐瞒郭某强去世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于2016年因同一案由将郭某强、江苏DL海运公司起诉至建邺法院。

在诉讼中郭某强去世,本应通知郭某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原告却对法庭隐瞒了郭某某去世的事实,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原告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且因DL海运公司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建邺法院认定《借款及利息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判决保证人DL海运公司承担责任,故其判决书对本案不具有既判力。

四、原告行为反常,有虚假诉讼之嫌。

从常理分析,一笔本金150万元、年息为20%的借款,长达5年之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常理。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包括了内容层面以及形式层面两个方面。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有那几个方面?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结果主要有几个方面:1、司法鉴定结论的内容层面。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2、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层面。

如果发现鉴定书表达不规范、逻辑层次不清晰等,欠缺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形式要件。

应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二、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第一步:委托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结果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当事人都很重视这个鉴定结果。

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问题,那么司法鉴定如何质证?有哪些手段?下面由小编简单回答下这些问题。

司法鉴定质证的方式: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笔迹鉴定质证意见范本

笔迹鉴定质证意见范本

笔迹鉴定质证意见范本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甲方认为乙方签署的合同是伪造的,请求法院作出撤销合同、返还货款等判决。

为了证明乙方签署合同的真实性,甲方委托我司进行了笔迹鉴定。

二、鉴定过程1. 鉴定材料我司收到的鉴定材料包括:乙方签署的合同原件、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的手写样本。

2. 鉴定方法我司采用了比对法和鉴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定。

首先,我们对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写样本进行了仔细的比对,确定了乙方的基本笔迹特征。

然后,我们对乙方签署的合同进行了全面的鉴定,包括字形、笔画、笔压、笔迹方向等多个方面。

3. 鉴定结论经过鉴定,我们认为乙方签署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我们发现,在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写样本中,存在大量的笔迹特征与合同上的笔迹特征相同或相似,这表明签署合同的人确实是乙方。

此外,我们还发现合同上的笔迹特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乙方的笔迹特点,因此我们认为合同是乙方本人签署的。

三、鉴定结论根据上述鉴定结果,我们认为乙方签署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的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姓名:XXX鉴定人职称:XXX鉴定人单位:XXX鉴定人电话:XXX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五、鉴定费用本次鉴定费用为XXX元,由甲方支付。

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本鉴定意见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我司进行的专业鉴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本鉴定意见并不能代替法院的判决,仅供法院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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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文书类鉴定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

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笔迹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笔迹形成先后顺序、笔迹篡改等各类鉴定。

笔迹鉴定的核心一般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判阶段,这也决定了笔迹鉴定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

该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但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乏其身影,且在各类罪名的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

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便用到了笔迹鉴定,受贿人手写了一个账户给行贿人,案发后,受贿人对此不予认可,经过笔迹鉴定,账户确属受贿人亲笔书写。

同样,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也经常用到笔迹鉴定。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节选)3.术语和定义3.27 笔迹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应审查检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c)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要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

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4.3.2 应审查样本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样本的来源:样本的书写人是否明确等情况;b)样本的性质:样本是否为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案前样本或案后样本及样本标称时间等情况;c)样本的数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d)样本的状态:样本状态是否明确,有无存在破损、污染等迹象。

4.3.3 初步审查检材的鉴定条件和样本的比对条件,若检材和样本的状态不明确或存疑的,应与委托方确认联系,并记录有关情况。

4.3.4 需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告知委托人,并协商补充样本的时限。

补充样本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4.3.5 需当场提取样本的,应按4.4的要求制作实验样本。

6 检验鉴定程序6.1 鉴定的启动6.1.1 鉴定受理后,鉴定机构应指定本机构具有文件鉴定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鉴定人回避制度。

6.1.2 鉴定机构可根据本机构资源配置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等级的鉴定程序。

6.1.3 鉴定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复杂程序等不同等级,不同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的组成应满足6.2的要求。

6.1.4 鉴定机构应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程序,组成鉴定组,确定鉴定组的负责人(下称“第一鉴定人”)。

6.1.5 初次鉴定可采用普通程序;重新鉴定及复杂、疑难或者特殊事项的鉴定可采用复杂程序。

6.2 不同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的组成要求6.2.1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中鉴定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取得文件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2人;b)鉴定人中应至少有1名具备文件鉴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职级)或取得文件鉴定执业资格后具有3年以上(含3年)本专业鉴定经历的鉴定人。

6.2.2 复杂程序复杂程序中鉴定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取得文件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3人以上(含3人);b)第一鉴定人应具有文件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职级)。

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节选)5 笔迹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5.3 样本字迹的检验5.3.1 样本字迹来源的审查应根据以下四种类型的样本,审核样本字迹的书写人:a)委托人当场提取的样本字迹;b)鉴定人当场提取的样本字迹;c)经过侦查、法庭质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样本字迹;d)经对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能与以上三种样本合并的其他样本字迹。

5.3.2 样本字迹状态的审查5.3.2.1 样本字迹是原件的,应按5.3.3进一步检验分析。

5.3.2.2 样本字迹不是原件或状态存疑的,根据样本字迹可能的形成方式及其特点,综合分析样本字迹的清晰程度及笔迹特征的客观反映情况,对样本字迹的比对条件作出初步判断:a)样本字迹具备一定比对条件的,继续;b)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的,可作出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或作退案处理。

5.3.2.3 需提取实验样本的,应按GB/T 37234—2018中4.4的要求进行。

5.3.3 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分析5.3.3.1 按5.2.2的分析方法,对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进行分析。

5.3.3.2 按5.2.3的分析方法,对样本字迹的书写模式进行分析。

5.3.3.3 按5.2.4的分析方法,对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分析。

5.3.3.4 若样本字迹是非正常笔迹或笔迹特征存疑的应按第7章规定的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

5.3.3.5 若有多份样本字迹的,应分析样本字迹之间笔迹特征的符合、差异或变化的情况,并对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及性质作出初步判断。

10 鉴定意见的表述10.1 总则鉴定意见应针对鉴定要求,根据样本书写人情况、检材状态、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其他情况分别进行表述,鉴定意见表述应客观全面准确且简明扼要。

10.2 根据样本书写人情况的表述10.2.1 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

10.2.2 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的笔迹”。

10.3 根据检材状态的表述10.3.1 检材字迹是原件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

10.3.2 检材字迹不是原件或状态不明确的,鉴定意见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某人的笔迹”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的笔迹”。

10.4 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表述10.4.1 9.3.1“极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高的。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极有可能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29.3.2“极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高的。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极有可能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39.3.3“很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较高的,仅次于9.3.1。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49.3.4“很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较高的,仅次于9.3.2。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59.3.5“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低的,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9.3.3,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性较大”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

但不应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不能排除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肯定”鉴定意见,甚至混同于“肯定同一”鉴定意见。

10.4.69.3.5“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低的,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9.3.4,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书写的可能性较大”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

不应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不能认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人的笔迹”,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否定”鉴定意见,甚全混同于“否定同一”鉴定意见。

第二部分:该类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一、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和鉴定目的一致审查重点是鉴定意见是否和案件本身待证事实有关联。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鉴定人按照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做出了鉴定,但是鉴定结论和待证事实关联性差,或者由于鉴定项目不完整导致不能完全印证待证事实,该鉴定结论得不到法院认可的情况。

辩护人(代理人)在审查时,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呈现的事实综合判定。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资格和技术鉴定能力鉴定人是否具备丰富的鉴定经验、是否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匹配的鉴定能力、是否存在认知偏见等因素,都将对鉴定意见正确性、真实性以及可靠性产生极大影响,这一点在笔迹鉴定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因为笔迹鉴定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尤其是第三个阶段,综合评判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主观评判,鉴定能力决定其判断结果。

因此,辩护人(代理人)应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及能力予以审查。

三、审查鉴定人是否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和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很难证明,但是辩护人(代理人)仍然要将这一问题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如前所述,笔迹鉴定意见属于认识性证据,在鉴定过程中需要鉴定人作出综合判断、主观判断,所以对于鉴定人中立性的要求将更加严苛。

辩护人(代理人)如没有确切证据证实鉴定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方法,在庭审发问环节寻找蛛丝马迹。

请注意,这种不确切的质疑仍然会引起法官对鉴定意见客观性、中立性的怀疑。

四、对检材的审查对检材的审查属于实体性专业问题,在鉴定意见中,对检材的描述一般较为简单,但是,通过鉴定人出庭的方式,这些问题均可以在交叉询问中展示给法庭。

辩护人(代理人)应该审查检材签名的提存状况,包括提取时间、地点、载体;审查检材签名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一般由于签名笔迹本身字数较少,加之大部分签名是伪装或模仿书写形成的,因此实践中可供鉴定使用的笔迹特征数量有限,这就需要询问鉴定人在其接受委托后是否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审查鉴定机构是否要求委托机关提供鉴定检材签名的形成方式、形成时间,是否是正常笔迹,是否清晰完整,如此就可以判断鉴定的难度和准确度;还应该向鉴定人了解检材签名的大致情况,比如检材签名的书写风格、工具、速度、力度、姿势、环境等;此外还应向鉴定人了解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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