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镇“·”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韶关交通事故排查情况汇报

韶关交通事故排查情况汇报近期,韶关市交通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我们对韶关市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调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事故发生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经过调查发现,韶关市交通事故主要集中在市区的交通繁忙路段,如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等地方。
2. 事故类型,事故类型主要包括追尾、侧翻、刮擦、碰撞等多种形式,其中以追尾事故居多。
3. 事故原因,调查显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另外,部分事故也与道路环境、车辆技术状况等因素有关。
二、事故影响情况。
1. 人员伤亡,韶关市交通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2. 财产损失,事故导致了车辆的损坏和财产的损失,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经济压力。
三、事故防范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加强交通管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交通规则,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3. 完善交通设施,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改善,提高道路的通行条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处理情况。
1. 及时处置,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进行处理,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调查取证,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故责任,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3. 赔偿安置,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韶关市交通事故排查情况严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东莞市洪梅镇“9·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洪梅镇“9·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22日7时20分左右,位于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民宅在拆除过程中墙体倒塌致一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1、梁守干,包工头,男,汉族,外号“酒鬼”,196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梅沙东一区十八巷4号,身份证号码:,东莞市洪梅飞杨建材店经营者,注册号:441900604313183,1996年开始接洪梅镇住房解困工程,开始拆房建房工作,9月初以个人名义承包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拆除工程。
2、梁初寒,务农,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是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屋主。
3、周金成,散工,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桂阳县白水乡紫河村3组,梁守干将拆墙工作交由周金成完成,挖地以及清运废料由梁守干负责。
(二)工程基本情况9月初,梁守干以个人名义承包洪梅镇梅沙村西一巷3号民宅拆除工程,总价9千元,包括整屋拆除,挖到地面以下30cm,清运所有建筑废料,梁守干与屋主梁初寒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梁守干以总价5800元的价格将拆墙工作交由周金成完成,拆出来的废铁由周金成自行处理,挖地以及清运废料由梁守干负责,梁守干与周金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周金成叫来谭贵武(死者)、王方和、欧阳起耀等人进行拆墙作业。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一、基本信息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x路口当事人信息:车主:xxx驾驶员:xxx车牌号:xxx二、事故经过1. 当事人陈述事故发生后,我与对方驾驶员进行了简要沟通,并记录了双方的陈述。
车主陈述:我是车主,但是当事发生时并不在车上。
我交代给亲戚驾驶员将车送至目的地,不清楚具体事故经过。
驾驶员陈述:我驾驶车辆行驶到路口时遇到红灯,停在停车线前等候。
突然,从右侧飞驰而来一辆车,直接撞向我驾驶的车辆。
事发时,我正坐在驾驶座上。
2. 目击证人陈述通过调查,共取得两名目击证人的陈述。
目击证人1:我当时正站在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目击了整个事故过程。
肇事车辆以高速行驶过来,没有减速或刹车,撞击后方车辆的速度很快。
之后,发生了擦碰事故。
目击证人2:我也注意到了肇事车辆的高速行驶,从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撞击时,被撞车辆明显是静止状态。
3. 事故现场勘查到达现场时,我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包括测量了车辆碰撞的坠角、撞击点及刮擦痕迹等。
4. 车辆损坏根据勘查结果和现场观察,肇事车辆遭受严重损坏,造成驾驶员受伤。
被撞车辆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三、事故责任通过调查和事故现场勘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肇事车辆超速行驶,未按交通规则减速或刹车。
2. 目击证人的陈述证实了驾驶员的说法,肇事车辆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3. 根据勘查结果,肇事车辆的撞击角度和碰撞点位置表明被撞车辆当时处于静止状态。
综上,肇事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相关证据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照片记录了事故现场车辆的位置、受损情况等。
2. 目击证人陈述记录:记录了两名目击证人对事故的陈述。
3. 车辆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表明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
五、处理建议1. 肇事驾驶员责任认定后,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
2. 保险公司应尽快处理车辆维修和损失赔偿事宜,并协助受害人索赔。
洪梅镇“”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

洪梅镇“”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洪梅镇“ 1 2 · 2 4 ”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__ 年 12 月 24 日 16 时 30 分左右,位于洪梅镇洪屋涡村疏港大道延长线建设工地上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
为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铁科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审发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如下:公路工程甲级。
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 295-20__7 号。
有效期自 20__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日。
(二)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1、总包工程项目名称: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
发包人: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20__ 年 4 月 30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投集团),集团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承接了原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的路桥建设职能,市交投集团的公路桥梁投资、建设、收费、管理与养护等由其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
承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监理人: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范围及内容:东莞市疏港大道延长线工程第一标段(桩号:K0+000-K7+141.339),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路基、软基处理、桥涵(含人行天桥)、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供电照明、交通疏导、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水域航道及海事安全管理、临时性及永久性航标设置、工程验收扫床以及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临时工程、设施等。
车辆评估受损情况汇报

车辆评估受损情况汇报根据对车辆受损情况的评估,我们对车辆的受损情况进行了汇报如下: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型号,XX牌XX型号。
车牌号,XXXXXX。
车辆颜色,XXXX。
车辆使用年限,X年。
车辆行驶里程,XXXXX公里。
二、车辆事故情况。
车辆在X年X月X日X时X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地点为XXXXX。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责任系对方全责,我方车辆无过错。
三、车辆受损情况。
1. 车辆前部受损,前保险杠、前大灯、前挡风玻璃受损,需要更换。
2. 车辆车身受损,左侧车门、车门玻璃、车身侧面受损,需要修复喷漆。
3. 车辆后部受损,后保险杠、尾灯、后挡风玻璃受损,需要更换。
四、车辆受损影响。
1. 车辆外观受损,车辆外观受损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整体美观度。
2. 车辆行驶安全,虽然车辆受损,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安全。
五、车辆维修方案。
1. 维修厂选择,选择信誉良好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时间安排,根据维修厂的安排,尽快进行车辆维修,减少维修期间的损失。
3. 维修费用预算,根据车辆受损情况,进行维修费用的预算,确保经济合理。
六、车辆维修进展。
目前车辆已经送至维修厂,维修工作正在进行中。
预计维修周期为X天,维修进展顺利。
七、车辆维修后期。
1. 维修完成验收,维修完成后,对车辆进行全面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2. 赔偿申请,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对车辆受损进行赔偿申请。
八、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如有需要,可随时联系我方进行进一步沟通。
2. 文档附件,事故现场照片、车辆受损照片等相关附件已经整理完毕,可随时提供。
以上为车辆受损情况的汇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与配合。
道滘洪梅火灾事故原因

道滘洪梅火灾事故原因一、事故概述2023年6月15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洪梅村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
据初步统计,火灾造成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数千万元。
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洪梅村一处家庭作坊,事发时有6名工人正在其中工作。
起火时,由于作坊内堆放有大量易燃材料,火势蔓延迅速,工人们在极短的时间内失去逃生机会。
随后,浓烟和火焰迅速蔓延,波及到附近的居民房屋,造成多处房屋严重受损。
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了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受灾群众提供了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安置等服务。
同时,公安部门也立即介入调查此次火灾的原因及相关责任。
二、事故原因调查1. 作坊内存在安全隐患调查组对火灾发生的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并在事发作坊内发现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首先,作坊内堆放了大量易燃材料,如木材、液化气罐等,并且没有进行合理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其次,作坊的通风和排烟设施不完善,一旦发生火灾,浓烟无法有效排出,导致了工人们的难以逃生。
另外,作坊的消防设施也不健全,如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数量不足,且过期未经定期维护。
2. 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调查中,调查组还发现在作坊使用电力设备时,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作坊内大量使用了电动机械装置,但由于设备老化和使用电线过于老旧,导致了电线老化、短路等问题。
较之于这些,作坊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存在严重超负荷使用和未经定期检测的情况,很可能是火灾的起因之一。
3. 用工管理混乱另外,调查组还在调查中发现此次火灾中的工人并未接受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作坊也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服、安全帽、耐火手套等。
这很可能会导致了工人无法正确应对火灾发生时的紧急逃生。
三、事故责任认定就此次火灾事故涉及的责任方面,调查组在初步调查结论中认定主要责任方为作坊的经营者。
起火作坊的经营者对作坊内的安全隐患、工人的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疏忽和渎职。
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汇报第1篇:交通事故调查汇报书(1)事故单位:机电安装工区(2)事故时间:2023-10-12(3)事故地点:厂房至大坝新公路(4)事故类别:交通事故(5)事故损失状况: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估计RM5000元。
(6)事故通过及原因: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四川明瑞队现场施工负责人樊杰驾驶我工区皮卡车(QAA5131),前去建设部办公室,当车辆行驶到新公路快抵达机电仓库路段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冲到公路边排水沟中,导致车辆前保险杠、前部外壳部分损坏变形,驾驶员头皮擦伤。
之后工区安排人员将受损车辆运回厂房,并于第二天送往明都鲁,此车辆为租赁车辆,已联络车主申报了保险企业维修。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旳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公路转弯处超速行驶所致。
(7)对事故旳责任分析:a.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项目部制定旳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b.此受损车辆负责人蔡世民未经工区领导同意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c.机电安装工区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
(8)对事故有关负责人旳处理意见:根据事故旳责任调查状况,结合企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遵照“四不放过”旳原则,对有关负责人作如下处理:a.驾驶人员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直接损失旳20%,并缴纳安全教育基金RM1000;b.车辆负责人蔡世民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交纳安全教育基金RM500;(9)防止反复事故发生旳措施:a.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专题学习,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b.加强工区车辆管理,各车辆负责人严格遵守工区制定旳《车辆管理措施》,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c.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下班后各负责人规定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职工营地,并将车辆钥匙收回。
d.严查超速行驶,目前厂房与大坝之间公路路况很好,严格规定驾驶员遵照路边限速提醒牌控制车速,严禁超速行驶,车上乘坐人员要进行监督。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20xx年XX月XX日12点50分,XX公司XX厂房电机短路起火。
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XX公司XX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XX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
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
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一)起火原因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
在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X同志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5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由于是大功率电器设备短路起火,温度应该很高,高温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工作人员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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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5月30日15时15分左右,位于洪梅镇乌沙村的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1号库2楼2分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洪梅镇人民政府、洪梅安全监管分局、洪梅镇监察室、洪梅镇总工会、洪梅公安分局和洪梅镇经信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基本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张财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99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大四坑组24号,2018年3月进入太仓久鼎工作,太仓久鼎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为涉事叉车司机。
2、张成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979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大四坑组,2018年2月13日进入太仓久鼎工作,据张财源笔录称,进入工地后由张成权安排张财源驾驶叉车。
3、吴春红,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977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是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草坝南路2号7幢105室,为太仓久鼎法定代表人。
(三)涉事车辆情况设备名称:平衡重式叉车,车辆型号:E25,设备类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3年7月15日,设备出厂编号:G1X336T00837,燃料种类:蓄电池,额定起重量2500.0kg,使用单位:广州市冠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牌照:厂内-粤A·04040,于2017年9月19日取得由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00002074。
2017年12月11日由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开具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合格。
涉事叉车由深圳安达讯负责租赁。
(四)事故工程情况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鼎虎签订《仓储货架购销合同》,合同中称甲方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统一采购主体为其下属单位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采购货架,合同总价包括产品制造价格、运费、安装费及增值税。
广州鼎虎作为货架的销售方,将订单转给货架生产单位苏州鼎虎,苏州鼎虎于2018年4月委托深圳安达讯进行货架安装,广州鼎虎与苏州鼎虎、苏州鼎虎与深圳安达讯均签订《安装服务框架协议》、《货架安装及验收规范》、《现场安装管理处罚规定》、《安装现场管理规范》等文件,明确双方责任。
据深圳安达讯负责人谢克保称,太仓久鼎总经理缪晓兵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微信主动与其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后将位于安博公司1号库2楼2分区的仓储货架安装项目交给太仓久鼎负责,双方未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2018年5月2日,工人进入洪梅镇安博物流园二楼的工地开始作业,太仓久鼎前后共派出约13人,其中包括张成权、张财源与周国云,因为该工程需要叉车辅助作业,张成权安排张财源驾驶叉车。
深圳安达讯派出谢克保的弟弟谢福到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5月13日,缪晓兵安排张成权带一批工人至湖南省邵阳市一工地工作,剩下张财源、周国云、田昌元、张良春4人在洪梅镇安博公司工地进行收尾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据叉车司机张财源、现场作业人员田昌元、张良春等人的笔录描述:2018年5月30日,事发的1号库2楼2分区内正在进行货架铺板作业,现场人员有张财源、周国云、田昌元、张良春、谢福5人,张财源驾驶叉车搬运货架板,周国云协助其搬运,田昌元与张良春在货架上负责铺板,谢福在旁边仓库检查货架安装质量。
15时许,张财源驾驶叉车搬运货架板,周国云站在叉车的货叉上,把货架板搬给在货架上的田昌元和张良春后,周国云回到叉车货叉上,双脚分开面对着张财源站在货叉上,在开往货架板堆放点的过程中,叉车与直径约50公分,高约10米的承重梁碰撞,碰撞后周国云摔倒在地,腹部左侧伤势严重,现场作业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约8分钟后洪梅医院救护车到场,经医生现场抢救,证实伤者周国云已经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约8分钟后洪梅医院救护车到场,经医生现场抢救,经医生现场判定伤者周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东莞市洪梅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伤者周国云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
接“110”通知后,洪梅镇公安分局、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排查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奠定基础。
此次救援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此次应急救援得当。
(三)事故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洪梅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深圳安达讯与太仓久鼎积极与死者周国云的家属联系,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与家属的赔偿协商。
目前该事故善后及赔偿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1、人员伤亡情况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周国云(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971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金厂坪村张家湾组7号,2018年4月15日进入太仓久鼎工作,太仓久鼎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2、直接经济损失据估算,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周国云冒险站在叉车的货叉上进行作业,遮挡叉车司机张财源的视线,导致叉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与承重梁碰撞致其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1、叉车司机张财源在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下驾驶叉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与承重梁碰撞,导致货叉上的周国云死亡。
2、太仓久鼎安排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张财源驾驶叉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对洪梅镇“5·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1、张财源,男,汉族,24岁,涉事叉车司机,在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下驾驶叉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张成权,男,汉族,39岁,安排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张财源驾驶叉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议作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1、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张财源驾驶叉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太仓久鼎进行行政处罚。
2、吴春红,太仓久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吴春红进行行政处罚。
(三)不再追究责任人员周国云缺乏安全意识,冒险站在叉车的货叉上进行作业,遮挡叉车司机张财源的视线,导致叉车在行进的过程中与承重梁碰撞,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此次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规违章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等问题。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各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各种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及时消除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风险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全面开展生产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编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特别是生产区域与生产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