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佣金是否扣税的说明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国外佣金劳务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支付国外劳务佣金是否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的问题一直不够明确,现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及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政策规定解读如下: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关于出口佣金是否扣税的说明

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外贸佣金(Commission)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种:(一)明佣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
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CIF C5% HONGKONG”。
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二)暗佣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金额应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1、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式。
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汇付佣金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三)累计佣金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
累计佣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一)按成交价格计算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多数按CIF或CFR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致佣金支付偏多。
其计算公式为:佣金=成交价格×佣金率。
如: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现客户改报CIF C5%MONTREAL,则佣金为每公吨50美元(1000 × 5% )。
(二)按FOB价格计算按FOB价格计算,则运费(F)和保险费(I)均无须计算佣金。
如果该商品是以CIF或CFR成交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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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境外中间商,劳务发生地,征税范围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0﹞第128号
【发文日期】2000-04-30
【实施时间】2000-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

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好嘞,说到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这可是一个大家都挺关心的话题,尤其是那些做外贸的朋友,估计一听到这个就头疼不已吧?先别急,今天咱们就轻松聊一聊,看能不能把这个复杂的账务问题搞明白。
其实呢,所谓的“佣金”说白了就是你做了交易后,给了中介或者代理商的一笔报酬。
以前,大家在处理这些佣金时,常常是随便算算,或是糊弄着记账,结果搞得账面上乱七八糟,麻烦一大堆,最后闹个不清不楚的局面。
可是自从新准则出台后,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现在的准则其实挺明白的,简单来说,佣金就得按照实际情况来确认。
你得看它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的,是按比例呢,还是固定金额?这都得搞清楚,否则呢,财务报表一不小心就会“走样”,上面的数字一眼看去好像没有问题,实际上却已经把公司带进了“坑”里。
要是你是一家外贸公司,佣金的支付方式可能又多又杂,什么按销售额百分比支付,什么是按照每单交易额算,弄不好就容易弄得一团乱,谁也不清楚该怎么算。
更重要的是,这个账务处理必须得符合税务的规定,否则税务局一来查,什么都得重算。
再来说说佣金确认的时机,之前有些公司就是见到交易完成了,合同签了,货物送到了就开始把佣金确认了,但现在可不行。
新的准则规定,佣金的确认应该是要看实际的收款情况,得确保钱到位了,才算是完成了这笔佣金的支付。
如果你提前确认了佣金,结果客户拖着没付款,最后弄得你们账面上的利润看似很高,实际上却有一大堆坏账,钱还没到手,风险可是得了个大大“加分”啊。
这样做财务的人,工作量一大,估计看得眼睛都要花了。
要知道,不同的佣金支付方式在账务处理上也有些差别。
有些公司为了追求高效,会和中介、代理商谈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这种通常会在支付的同时确认全部佣金。
但如果是按季度支付,那就得分期确认,按照实际支付的时间和金额来分别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账面和实际情况一致。
如果你没按准则操作,就很可能在财务报表中出现“虚高”的收入,久而久之,这样的做法不但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会让税务人员怀疑你是不是在“打擦边球”。
出口业务佣金管理制度范本

出口业务佣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出口业务佣金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进行的出口业务佣金的管理工作,包括佣金的计算、支付、核销等环节。
1.3 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佣金管理,确保佣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佣金的计算2.1 出口业务的佣金计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出口额来确定,佣金的比例应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公司内部的规定来确定。
2.2 佣金的计算公式为:佣金金额 = 出口额× 佣金比例。
2.3 出口额是指实际完成的出口合同金额,不包括任何折扣、退税等。
2.4 佣金比例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等情况进行区分,由公司销售部门或者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佣金的支付3.1 佣金的支付应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公司内部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出口业务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3.2 佣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具体方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3.3 公司在支付佣金时,应向收款人提供正规的发票或者收据,以备后续的核销和审计。
四、佣金的核销4.1 佣金的核销应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公司内部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出口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2 佣金的核销应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的出口额和佣金比例进行计算,并将核销情况报告给管理层。
4.3 公司在核销佣金时,应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备后续的审计和检查。
五、佣金的审计和监督5.1 公司应定期对出口业务佣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佣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2 公司管理层应加强对佣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财务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佣金的计算、支付和核销。
5.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补充和修改。
关于支付国外佣金的涉税分析 (1)

关于支付国外佣金的涉税分析
佣金分二种,一种是明佣,一种是暗佣。
根据合同约定,从公司帐户支付给客户的,称为明佣;双方私下约定,不在合同上体现,从私人帐户转款的,称之为暗佣。
暗佣税务无法查询,这里讨论明佣的情况。
分收款人不同,涉税情况也不同。
1.收款人为公司
涉及到二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10%,增值税为6%。
企业所得税=付美元*汇率/(1-10%)*10%
增值税=付美元*汇率/(1-10%)*10%
2.收款人为个人
涉及到二个税种,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为6%,个人所得税则按劳务报酬项目进行测算。
劳务报酬税率表
比如,付客户税前佣金2239美元,则2239*6.4585(汇率按当月1号来测算)=14460.58按第1档20%来计算。
14460.58*(1-20)*20%=2313.69
我们情况是税后佣金2239美元,所以进行推导,设应扣个税为M
(2239*6.4585+M)*(1-20%*0.2=M
得M=2754.40
/taxcalculate/reward.html
这是网上一个计算个税的小工具,很方便。
增值税则很容易测算,直接按税率6%
2239*6.4585*0.06=867.63
要说明的是,二种情况增值税代扣代缴,是可以用于抵扣公司应纳增值税的,所以公司增加的税负,只是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总结
如果以暗佣方式进行操作,支付的佣金无法进成本,造成公司利润虚增。
如果以明佣方式操作,则增加税负,二种方式各有利弊,酌情筹划。
支付境外个人外贸佣金是否代扣营业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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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外贸出口企业A在国外某自然人甲协助下,与国外企业B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同时企业A与甲签订佣金协议。
协议约定,企业A在收到国外企业B支付的货款后,按照货款总值的1%支付给甲外贸佣金,作为对甲提供劳务的报酬。
企业A向税务局咨询,该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外贸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某市税务局网站答复,该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对于一般贸易项下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需要根据佣金的性质来确定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法理分析
目前,对于外贸佣金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一般来讲,外贸佣金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者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从行为上分析,支付给个人的外贸佣金,是对其提供的劳务支付的一种报酬。
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充当中间商或者代理商的有企业和个人,本文探讨的是支付给境外个人佣金的税务处理。
佣金按照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方式。
明佣是指在销售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其他单据上公开载明的金额,一般在贸易术语的后面列示,如CIF C 3% SEATTLE,这里面的C 3%就是按贸易总额3%的比例支付佣金。
明佣由境外企业在支付货款时直接将佣金支付给境外个人,境内出口企业无需另行支付。
暗佣是指由境内出口企业支付给中间人,相对于境外企业保密,不在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单据上列示。
暗佣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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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
外贸佣金(Commission)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种:(一)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
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CIF C5% HONGKONG”。
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二)暗佣
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金额应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
1、议付佣金
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式。
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汇付佣金
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
累计佣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
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多数按CIF或CFR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致佣金支付偏多。
其计算公式为:佣金=成交价格×佣金率。
如: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现客户改报CIF C5%MONTREAL,则佣金为每公吨50美元(1000 × 5% )。
(二)按FOB价格计算
按FOB价格计算,则运费(F)和保险费(I)均无须计算佣金。
如果该商品是以CIF或CFR成交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即:
佣金= (CIF - 运费–保险费)×佣金率=CIF×(1 - 运、保费率)×佣金率或
佣金= (CFR –运费)×佣金率= CFR×(1 -保费率)×佣金率
以上述业务为例,若运费为发票金额的20%,保险费为发票金额的3%,则每公吨
佣金为:
1000×(1-20%-3%)×5% = 38.5(美元),比按成交价格计算的佣金数减少11.5美元。
(三)累计佣金的计算
1、全额累进佣金:按一定时期内推销金额所达到的佣金等级全额计算佣金。
例如,某代理协议,佣金一年累计结付,按全额累进方法结算,推销额和佣金率如下:
等级A级B级C级
推销额100万以下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
佣金率1% 1.5% 2%
假如,年末结算,某销售商实际推销额为240万元,则应按C级“2%”计算佣金,该销售商应得佣金4.8万元(240万元×2%)。
2、超额累进佣金:各等级的超额部分,各按适用等级的佣金来计算,然后,再将各级佣金额
累加起来,求得累进佣金的总额。
以刚才的业务为例,则该销售商应得佣金:
100 ×1% +(200 – 100)× 1.5% +(240 – 200)×2% =3.3万元。
比全额累进足足低了1.5万元。
三、外贸佣金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规定: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因此进口佣金主要通过“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为此我们主要就出口佣金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一)明佣
明佣虽然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出口企业不需另付,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外贸企业向美国汉森公司出口产品1000件,销售总价20000美元,出口佣金按成交价的2%计算,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当天外汇美元中间价为7.83元。
三个月后收款,此时外汇美元中间价为7.8。
则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时,按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数的净额计入应收账款,佣金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19600)153468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3132(红字)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52880
贷: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19600)152880
汇兑损益于月末调整,下同
(二)暗佣
暗佣因支付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稍有区别。
1、汇付
汇付是先收款后付佣,但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是应计算暗佣并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以业务刚才所举业务为例:
(1)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
借: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20000)1566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3132
贷:应付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400)3132
(2)收款时
先收款
借:银行存款156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20000)156000
后付佣
借:应付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400)3120
贷:银行存款3120
2、议付
议付其实是汇付形式的收后再付的简化,议付行只议付不含佣货款,佣金由开证行直接付给中间商。
因此其账务处理与明佣相同,不再赘述。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如果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则应当在支付佣金时冲减销售收入否则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四、外贸佣金在操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佣金支付的额度问题
我国外贸出口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需“由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
审批时须提交“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因此在佣金支付度上应尽量控制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之内。
(二)佣金计算的基数问题
根据上文佣金计算中所举业务,以FOB价为基数的佣金明显低于以CIF(或CFR)价为计算基数的佣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企业应尽量以FOB价为计算基数,即便在CIF合同的情况下,而且这种做法有绝对的依据。
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
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为此,在佣金操作中我们应尽量采用以FOB 价计佣,并在买卖合同当中,订明“佣金按FOB价计算”的条款。
同样在采用累计佣金时也应尽量采用超额累进而非全额累进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佣金支付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的时间上必须贯彻“先收货款,后付佣金”,即应坚持在买卖合同
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
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
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中间商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缺少必要的积极性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除了要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外,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