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投资纠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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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谈判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谈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之间的环境侵权纠纷,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产生了分歧,最终诉诸法律。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保局2. 被告:美国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3. 纠纷起因:2010年,美公司在我国某市投资建设了一家化工厂,该厂主要生产化工产品。

在建设过程中,美公司未按照我国环保法规的要求进行环评和报批手续,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013年,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美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争议焦点:(1)美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若构成侵权,美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谈判过程1. 初步谈判:某市环保局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与美公司进行了初步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1)美公司承认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双方同意在法院判决前,继续进行谈判,以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深入谈判:在初步谈判的基础上,双方进行了深入的谈判。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1)赔偿金额:某市环保局认为,美公司应赔偿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而美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应适当降低。

(2)整改措施:某市环保局要求美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美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整改,但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

(3)行政处罚:某市环保局要求美公司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美公司则认为,行政处罚过于严厉,希望从轻处理。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美公司赔偿某市环保局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治理环境污染。

(2)美公司在接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化工厂的整改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跨国投资。

首先,跨国投资可能对本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跨国公司往往会在投资目的地进行价格倾销,导致本国企业无法竞争,甚至倒闭。

例如,美国钢铁行业曾经因为中国的大规模钢铁出口而陷入困境,导致大量工人失业。

因此,禁止跨国投资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其次,跨国投资可能会对本国环境造成破坏。

许多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往往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当地环境受到破坏。

比如,尼日利亚曾经遭受了来自跨国石油公司的环境污染,导致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下降,疾病增多。

因此,禁止跨国投资可以保护本国环境和民生。

最后,跨国投资可能会对本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通过投资获取本国关键产业和技术,从而对本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例如,中国的华为公司通过投资和收购,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大量的5G基础设施,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网络安全的担忧。

因此,禁止跨国投资可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跨国投资。

首先,跨国投资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跨国公司的投资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本国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例如,中国的大型跨国公司阿里巴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和合作,为当地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其次,跨国投资可以促进本国就业。

跨国公司的投资往往会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欢迎外国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减少失业率。

最后,跨国投资可以促进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

跨国公司的投资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例如,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跨国投资,而应该通过加强监管和合作,来促进跨国投资的健康发展。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跨国投资是全球化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应该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加以引导和规范。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

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作者:杨扬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34期[摘要] 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主要参与者。

我国跨国公司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跨国公司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从宏观对策和微观策略两个层面,提出了构建与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的对策。

[关键词] 跨国公司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一、跨国公司定义及现状分析1.我国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

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因此从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所作的定义中我们能够看出跨国公司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在一个以上国家开展经营活动,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程度与其经营所延伸的区域范围、国家多少具有一定关系。

(2)全球战略和管理的高度集中性;跨国公司在制订企业的战略时,都是以整个公司的角度出发的。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配置,并把研发、加工、销售,以及服务等过程延伸至全世界市场,而最高决策权则由跨国公司母公司来制订,母公司对整个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主要是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共享知识、共享资源及内部贸易。

从以上三个特点来看,具备上述特点的企业,才可能称之为跨国公司。

2.我国跨国公司现状分析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成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其中反垄断审查成为跨国并购过程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以及相关法律关系。

二、案例概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

近年来,A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寻求通过并购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9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B公司是一家在发达国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知名企业。

然而,B公司的收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我国和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机构。

三、案例分析1. 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在决定收购B公司之前,A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反垄断审查程序等。

(2)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了解我国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等。

(3)相关产业政策:A公司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研究,包括产业政策对并购的影响、产业政策对反垄断审查的影响等。

2. 反垄断审查(1)目标国家反垄断审查: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就业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裁员、降低工资等。

(2)我国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思考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思考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思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 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文剖析了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问题:投资规模小,力度不大;缺乏具有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等等,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法,从而为我国企业积极贯彻走出去战略,更为有效地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 外资;企业;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公司2007年9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必须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在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的同时,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参与经济全球化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显然,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状况多年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06年底,我国实际吸收利用外资累计达8776亿美元,其中2006年实际利用外资684亿美元,2007年1—10月实际利用外资539亿美元。

外资的涌人大大推动了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使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真正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宏伟发展目标。

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关注的一片投资热土,越来越多的外商将中国列为其投资的首选地之一,现在已经有来自全球108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国累计设立了数十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

《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家著名跨国公司正不断地将其投资项目和地区总部放在中国大陆,中国正逐渐成为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集聚地。

有关跨国公司并够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

有关跨国公司并够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

有关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得以迅速地发展,其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在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与并购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已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国外跨国公司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套,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正在迅速蔓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着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

?并购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并购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首选方式,并购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

跨国并购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并购,同时国内企业的并购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并购。

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并购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综合中国从20世纪9O年代初开始的跨国公司并购情况,结合全球经济形势,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出现如下趋势: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并购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相提并论,但对中国来说,发展规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确实惊人。

2005年前个月,全球已经进行了24806宗并购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06万亿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购在中国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达到了280亿美金的规模,从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外事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企业海外经营的重要关注点。

本案涉及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纠纷,涉及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拓展我国市场,跨国公司于2015年决定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经过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合资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我国某国有企业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期限、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然而,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7年,我国某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合资合同,要求跨国公司返还全部投资。

跨国公司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违反合资合同约定,遂将我国某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的有效性2. 我国某国有企业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 跨国公司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四、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合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我国某国有企业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跨国公司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法院认为,我国某国有企业违约行为导致跨国公司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合资合同约定、跨国公司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判决我国某国有企业赔偿跨国公司投资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事领域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法签订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思考

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策略思考

标 这 些企 业 的跨 国经 营 结 果 可 想 而 知 。 因此 .在 跨 出 国 门前 .企 业 根 据 自 身的 实 际情 况 ,先对 企 业 的现 状和 未 来 的 发展 目标 做 出科 学 的分 析 和 评估 是 非 常 重要 而 必

宏 观 方 面
1 府 对 企 业 跨 国经 营 的 宏 观 管理 、 指 导 和扶 持 政
世 界经 济的 步伐、提 高国际竞争力及促进我 国产品 更好地走向世界 ,本文从宏 观和微观两方 面提 出对我 国企业跨 国经营的
襄略 思 考 。
[ 键词 ] 中国 企业 关
跨 国经 营
措 施 篆略
在 必 要 时 ,还 应 对跨 国经 营 活 动 实行 政 策 倾 斜 。 E 如在 税 收 既 是 全球 经 济 化 进 程 的主 要 推 动 力 . 是 全球 市 场 上 的 主 要竞 争 方 面 ,政 府 在 避 免 双重 征 税 的 同 时 ,还 有 必要 对 一 些 原材 料 、中 又
投资结构不合理 、缺乏技术优势 、跨国经营经济效率低 、跨 国经 营企业普遍缺乏战略意识 对企业跨国经营缺乏宏观调控 、跨国 经营管理水平较低 、缺 乏国际性品牌 以及缺乏跨 国经 营人才等 。
二 微观方面 1 明确跨国经营战略 目标
企 业 的跨 国经 营 的最 终 目的 是 盈 利 。但 有 的企 业 在 迈开 国 门
除此之外 .政府还要发挥 自身的优势 :加强对国际及各国相
关法律的研究 . 并同我国企业选择开展跨 国经营的国家就投资保 众多发达国家有着规范的投 资环境 .非经营性风 险较小 但市场
护、税 收管理等签订一些双边协议 , 使我 国企业在跨 国经营中有 竞争 激 烈 进 入 难 度较 大 。虽 然我 们 与 其 他 国家 相 比 ,科 技 水平 和产 品 竞 争 力 仍 有 很 大 差 距 , 可 是 我 们 也 要 看到 自己 的 比 较 优 良好 的国 际 国 内 法 律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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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投资纠纷的法律思考
何家芳
(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北京101416)
摘要:本文结合达能与娃哈哈并购纠纷案例,分析在跨国公司投资过程当中我国企业与其产生纠纷的原因,对我国企业在这一问题上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阐述,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投资;法律风险
一、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7年4月,达能与娃哈哈并购之争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瞩目的焦点,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投资引发的纠纷案例。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饮料类产品。

娃哈哈、达能各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l%的控股地位。

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合资公司未果,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协议,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

在达能看来,对娃哈哈把商标应用在非合资公司且未经董事会同意提出抗议,是正当的商业行为。

任何一个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有权保护其品牌不被任意使用。

因此,达能欲以40亿元人民币强行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二、在跨国公司投资中与我国企业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分析
1.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动因与中国投资环境产生冲突
我们一般认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最基本动因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但是英国经济学家邓宁说,尽管收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始动力,但决定其具体投资行为的是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①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是指所在国企业难以获得的资产及其所有权。

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或技术加以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

区位优势不仅包括生产要素价格、基础设施状况,还包括法律、政治、文化等制度环境。

对这一投资动因的分析表明,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实现是实施对外投资战略的决定性因素,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和规模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我国长期处于权力主导型经济之下,在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第一,政府服务错位。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应该提供全面、有效的公共设施服务,不应涉足具体的微观经济运行。

但是,引进投资者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

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可能产生各种纠纷。

因此,党中央在2006年末把经济发展“又快又好”,改成“又好又快”,虽只一个顺序之差,但却是从根本上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改变思路。

第二,法制环境恶劣。

加入WTO已五年,但某些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尚未接轨,或者法律接轨了,企业的思维没有接轨,在与外资往来过程中产生纠纷。

这种混乱局面是在改革开放过程当中必然伴随的现象,自然也会给我们带来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这类问题会越来越少。

第三,人员观念和素质落后。

观念的落后体现在地方政府、中方企业希望外来投资者只想帮助我们不想赚钱,这是违背基本商业规律的。

地方政府、企业,甚至企业职工对外来投资商运作被投资企业资产极其敏感,对于如何处置资产容易产生冲突。

这一冲突的背后实际是运作观念的冲突。

在这种冲突之下政府应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利用制度法规引导协调,以形成地区相对良好的投资理念,使内外双方达到共赢。

2.投资双方对国际投资相关法律规则的了解存在差距产生冲突
(1)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了解存在差距。

“达娃之争”这样的纠纷在中国并不是第一次。

自中国加入wT0后,这类纠纷就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企业不是很熟悉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相关规则。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面临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此类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国内外影响大、争议时间长、法律问题复杂等特点。

目前中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纠纷现状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2)对企业产权的法律效力认同存在差距。

在合资企业当中,普遍存在同业经营现象,案例中达能和娃哈哈各自也都生产饮料。

跨国公司刚到中国投资的时候,一般都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一切按法律行事,但后来发现这一方法在中国行不通,这跟中国的国情有很大关系。

对跨国公司而言,购买了企业财产,兼并了相关企业,从法律上看这个企业的一切资产权利都应归合资企业所有。

而从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出发,招商引资是希望借助这一形式扩大实力,对合资企业的资产起觊觎之心是理所当然。

在一些地方,即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也会沦为一纸空文。

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冲突。

三、我国企业在这一冲突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我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1)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我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往往仅看到外方的先进技术、著名品牌,却不能很好的利用自己手中已掌握的知识产权,往往轻易低价转让给外方,从而丧失原有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又或者在合资协议中未对企业品牌进行严格管理,以至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在市场中,商标是最直接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企业可以借别人的技术,购买别人的专利,但是要坚持使用自己的商标。

一旦商标丢失就失去了市场,在竞争中将彻底失败。

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合营的过程中,激烈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用别人的品牌只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发展模式。

如果不及时改变对企业品牌不重视的态度,会延误企业的发展。

(2)丧失企业自主控制权的风险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经导致许多行业的龙头企业被控制。

以“达娃事件”为例,合资企业中方开始占49%的股份,但达能通过股权转让达到51%的股份。

通过并购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跨国公司不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成套生产设备以及熟练的劳动力,而且能够不露痕迹地突破我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限制,通过被并购企业的销售渠道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2.防范风险的一些措施
(1)积极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事前事后防范。

“达娃之争”引发了我们对企业如何防范风险的思考,尤其在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应吸取经验教训。

“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实际上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

因此,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又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做出全面考虑。

"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当今所有市场经济重要制度中最年轻的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跨国公司容易利用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垄断利益。

我们一方面应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坚决抵制滥用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要实现合理的国际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注意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时,因过度保护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经济发展造成的阻碍。

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聘请专业律师把关,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对法律的不熟悉很容易成为将来纠纷解决的一大障碍。

但一旦与外国企业发生纠纷也要积极应对。

在发生纠纷后,应尽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如何把自己的品牌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
起来。

为企业搭建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交流和其他法律服务。

(2)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防范企业风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从国家角度出发,要努力整体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好转,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推进法治完善。

其次,从企业自身角度看,要明确企业防范的专门法律机构,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

法律风险防范要贯彻在决策机制上,体现在企业工作流程中,约束在管理制度下,要自觉形成—套防范风险的法律应急预案。

比如,当纠纷出现以后如何应对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应对行业影响,如何应对市场影响等。

(3)JjU快反垄断立法步伐。

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领域都会进行一定的限制。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发展同样遭受国外反垄断和限制外资并购法律的影响。

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际立法潮流。

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

注释:
①赵晓笛.发展中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发展之路——投资发展周期理论述评[J].中国流通经济,2007,(8):56—58.
②[日]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EM].廖正衡等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253—254.
参考文献:
[1]沈四宝.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刘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J].政法论坛,2001,
(2).
[3]沈坤蒙.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增长EJ].管理世界,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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