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含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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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生育保险是指在妇女怀孕、分娩、产后恢复期间,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的实施,旨在保障孕产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健康和社会和谐发展。

其中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将对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概念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指国家或单位为孕产妇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标准。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孕产妇在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是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范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孕前检查费用:包括孕前体检、妇科检查、乙肝、梅毒、艾滋病等检查费用;2.分娩费用:包括分娩费、手术费、麻醉费、输血费、护理费等费用;3.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后检查、产后康复治疗、产后用药、产后恢复期间的其他医疗费用;4.新生儿医疗费用:包括新生儿体检、新生儿疾病治疗、新生儿用药费用等。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报销比例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报销比例是指孕产妇在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报销的比例。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报销比例应不低于80%。

具体的费用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报销比例在80%至90%之间。

四、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申报流程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申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医疗机构开具医疗费用清单:孕产妇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后,医疗机构应开具医疗费用清单,详细列明孕产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孕产妇填写报销申请表:孕产妇在收到医疗费用清单后,应填写报销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医疗费用清单的相关信息;3.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申请表: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填写的报销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4.生育保险机构审核报销申请表:生育保险机构应对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报销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医疗费用清单和报销申请表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有效;5.生育保险机构进行费用报销:生育保险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清单进行费用报销,将报销款项划入孕产妇的个人账户中。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1⽇起,⽣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四川省的⽣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即将合并啦!这是什么意思呢?和店铺⼩编⼀起了解⼀下!说得通俗易懂些: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作的通知》⽇前下发,其中明确了:从2022年7⽉1⽇起,参保缴费时间启动,⽣育保险将与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合并运⾏、征缴管理⼀致、监督管理统⼀、经办服务⼀体化。

⼀、⽣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省本级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

⽆雇主的个体⼯商户、⾮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员、领取失业⾦的⼈员不参加⽣育保险。

⼆、⽣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例缴费基数按照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

⽤⼈单位⽣育保险缴费⽐例为0.4%,按照⽤⼈单位参加⽣育保险和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三、⽣育保险待遇范围⽣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两部分,⽣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

四、⽣育医疗费⽀付范围、政策及⽀付渠道⽣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医疗费⽤。

(1)职⼯在定点医疗机构⽣育住院,发⽣符合基本医疗(⽣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90%。

(2)职⼯⽣育或施⾏计划⽣育⼿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付。

(3)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计划⽣育⼿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定额⽀付。

定额⽀付标准可参照川医保规〔2019〕2号⽂件确定的结算标准执⾏,并可适时动态调整。

定额⽀付项⽬及⽀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在经办管理细则中明确。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什么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什么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什么保险?医保包括什么保险医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1、养老保险:在购买了养老保险之后,只要年限达到15年,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参保人在购买了医疗保险后,去医院看病产生的费用,达到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报销。

3、工伤保险:只要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就可以报销工伤。

4、失业保险:保费年限达到要求,在失业之后,同时满足其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之后,不仅可以报销产检和分娩的费用,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以及享受产假待遇。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哪些保险1、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2、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3、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4、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保里面的医疗保险包括哪些一、社保里的医疗保险有哪些内容1、普通医疗保险这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能够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生育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为育龄妇女提供可靠的生育保障。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提高国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家庭幸福和国家繁荣。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是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妇女生育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具有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

具体支付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配偶;2.在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就业单位、自主创业的女性职工及其直系亲属;3.常住户口并已达到计划生育年龄的妇女。

1.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剖宫产费用、女方生育手术费用和新生儿费用。

(2)生育前检查费用:在孕前每年一次免费生育前检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可享受生育前、生育期间和生育后医疗保健服务。

(3)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费用和人工分娩费用。

自然分娩费用一般不限制费用,人工分娩费用为700元。

(4)剖宫产费用:剖宫产费用一般控制在2500元以内。

(5)女方生育手术费用:女方采取人工流产时,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上限为600元;女方采取宫腔镜治疗时,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上限为3500元。

(6)新生儿费用:包括新生儿住院费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明费。

其中住院费用由当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明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2.生育保险津贴生育保险津贴是针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发放的。

具体支付标准为:(1)第一胎津贴:1600元生育保险津贴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津贴不再向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殊政策的妇女发放。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概况

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概况
2、缴费标准: 基数:上下限每年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
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基数一致。 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8%(单位)+2%(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10%(个人);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再增加4% 。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 3%以内的医疗保险费,可从成本中列支。
2、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 4%(单位)+1%(个人);被征地农 民、老居民5%;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按6000元/人的标准筹集。
3、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额缴费,由市政府公布标准。2010年筹资标 准为40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120元)。
医疗保险部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 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缴纳60元、退休人员40元,由个人于每结算年度初一次性缴 纳。
二、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费满 10个月以上。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职工和生育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前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费满10个月。 4、发生围产期规定保健检查费用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1%;灵活就 业参保人员缴纳2010年4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 生育保险费。
2、住院医疗保险:(1)16周岁以上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2)本 市户籍的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3)1992年12月31日之前为城 镇户籍,参保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 (4)城镇重症残疾人员。 (5)用人单位中的外省农村户籍人员。

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九、先申报、后缴费
•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职 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办法。
• 从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 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向税务 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 报缴费办法。
十、申报时间和方式
• 生育津贴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十六、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
•顺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400元;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800元。
十七、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限额支付标准的50%享 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五、缴费比例
• 按照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
•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缴费比例
(一)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单位缴费比例为7.9% • 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七、缴费比例
(二)其他用人单位: ①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 单位缴费比例为8.5%,个人缴费比例为2%
•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 截留、克扣或挪用。
二十、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 假15天;难产(包括剖宫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 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二十一、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 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延长产假60天。

丹东市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丹东市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丹东市生育保险政策指南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1)城镇职工: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基数(1)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城镇居民: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缴费比例城镇职工:缴费比例为0.7%,其中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

4、生育保险待遇城镇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补贴两种待遇。

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1)城镇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和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生育的,除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外,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城镇职工生育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标准:(2)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生育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3)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24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待其补缴保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二、就医指南1、门诊就医: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流产、引产、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或复通术、皮下埋植或取出避孕剂术(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手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结婚证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范围支付的,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直接划卡结算,超过限额补贴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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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二、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源自一、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部分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1、缴费基数 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9%(其中单位缴纳7%,个 人缴纳2%) 大病互助费:90元/年(全部由个人缴纳);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 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分娩、流产、 引产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按定额包干结算的方式,医疗费用高于定 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低于 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 例:平 产2000元,剖宫产3600元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缴费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

1、缴费标准:0.7%,由单位缴纳。 2、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缴费。 3、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 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的用途: 1、支付门诊医疗费; 2、支付零售药店购药费; 3、支付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构成:
个人缴纳 在职人员 45岁以下 在职人员 45岁以上 退 休人员 2% 2% 0 单位缴纳 0.70% 1.20% 4% 合 计 2.7%+余额利息 3.2%+余额利息 4%+余额利息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三、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及特定检查项目的 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以省级医院为例:(市级医院标准下浮30%)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交通、医疗事故;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区外的医 疗机构就医; 6、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用于支付 医疗费用的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一般 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账 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1、个人账户的用途 2、个人帐户的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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