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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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的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因遭受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及其它经济损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通常区分为综合型和意外险两种,内容相对较为详细,而保险条款则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和含义。

1.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让投保人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多少赔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涵盖意外死亡、意外伤害、残疾等,而保险金额通常是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的。

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保险金额与保险范围,投保人就无法了解投保意义,以至于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理赔。

2.免赔及免责条款免赔条款是指在投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进行赔付,例如投保人的损失超过一定的金额后才能获得赔偿。

而免责条款则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意外伤害是由于投保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付。

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非常重要,因为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人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决定自己需要承担的免赔额度和免责范围。

3.赔款标准及理赔条件赔款标准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领域。

而理赔条件则是指投保人需要满足的诸如报案时间、报案证明等手续准备等条件,以便拿到赔付。

保险条款中这些内容的明确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得赔付过程更为顺畅。

4.投保范围与投保年龄保险条款中还包含有哪些人可以购买该保险、年龄限制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投保条件,也可以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客户,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其理解和分析。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保险,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失职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向被保险人和其家属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文将从保险的定义、保险条款的作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收取保费为基础,为被保险人个人或财产面临风险而进行的一种补偿性措施,目的是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作用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文本。

其作用在于:1.明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了解各个条款,以避免在理赔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2.规范理赔行为。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必须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等进行。

合理的条款可以保护被保险人享受到正当的保险赔付。

3.防止风险扩大。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条款中已经对一些不可承受风险的范围进行了约定。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分为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类,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的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定义和规范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时获得保险赔付的约定。

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解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概念、范围及解释。

2.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包括谁可以被保险、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金额等。

3.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出现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偿。

一般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4.免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所有保险合同中都有的内容。

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资方不承担责任,而除外责任则是指在某些不可避免或预测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1)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不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意外险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风险,减轻公司及员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意外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意外险种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等。

第五条意外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第三章意外险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公司负责为员工统一投保意外险,投保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

第七条意外险的投保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员工个人信息;2. 签订意外险合同;3. 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第八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意外事故证明;2. 医疗费用发票;3. 住院证明(如有);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提供的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1. 制定意外险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意外险投保及理赔工作;3. 对意外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1. 加强部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 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全文剖析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意外伤害保险管理第一条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为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

第二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1.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造册上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部门配合。

2.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在项目所在区域办理时,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若工程合同对各类保险有约定时,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办理结果应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第三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1.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2.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开工后新进场人员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办理)。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3.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项目部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项目部直接办理。

第四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1.由局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即向局提供相关资料,由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由项目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告,提供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 局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3. 局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

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未能及时报告、或及时提供相资料,而导致无法进行索赔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电力公司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电力公司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分散意外伤害风险,根据《劳动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规定的被保险人为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

2、本制度规定的投保人为XX电力公司,保险人为的保险公司。

3、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公司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用,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至残、死亡的,属于本保险制度范围内:(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公司负责人临时的工作的;(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造成伤害的;(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至残、死亡的,不属于本保险制度范围内:(1)犯罪或违法;(2)自(残)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公司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7、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公司负责落实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8、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保管好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的诊断书,以便劳动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调查取证。

9、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通知保险机构。

10、有关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何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调查事故情况。

11、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如因接受治疗不能工作,公司酌情给予补助。

1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应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13、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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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投保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公司应当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费。

公司缴纳60%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40%保险费。

职工缴纳部分从缴纳当月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员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后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后续理赔事宜。

若因不按时上交资料或上交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理赔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按员工出勤月份核算扣除相应公司缴纳保险款,财务室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八条本制度自投保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出险理赔流程》见附件1;
陕西安康金都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2、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伤残:出险员工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门急诊或住院病历、银行卡。

导致残疾的需在指定机构做鉴定伤残诊断证明或鉴定书、;
B、身故:出险员工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出险人户口注销证明、出险人火化证明、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证明、被保险人与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受益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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