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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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其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第四条医师参加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五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医师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

1.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2.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由具有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 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由经治医师填写《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科主任签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家

会诊同意,临床药学室审批后,一份入病历,一份留临床药学室备案。完成审批手续,并由具有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第七条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第八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注意事项: 1.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用药; 2.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3. 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送检微生物标本。如未送检,应在病程中记录正当的理由。

4.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级抗菌药物敏感,则不选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九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注意事项:

1.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医师开具临时医嘱,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2. 越级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于24小时内取得上级医师同意,并由具有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长期医嘱。

3. 越级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于24小时内补办会诊及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由具有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长期医嘱,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检验科、药剂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对会诊人员的要求:

1. 会诊人员应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带头规范、合理地使

用抗菌药物,同时加强本科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2. 会诊人员不得参加本科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接到其他科室特殊使

用级抗菌药物会诊申请时,应尽快完成,不得超过24小时;

3. 会诊人员应严格掌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会诊意见应详细说

明感染性疾病的诊断、用药指证、药品品种等;

4. 会诊人员会诊时发现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超过24小时未审批者,

严格审核其用药指证,对无指证用药者可令其立即停用,并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中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任一规定,妨碍医院抗

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责令临床科室限期整改,并处

责任医师500元罚款,进行全院通报,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中第七条中的规定,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责令临床科室

限期整改,并处责任科主任1000元罚款,进行全院通报,提出警告。

第十三条对越级使用抗菌药物3次且未补办手续的医师,限制其特殊使用级

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出现上述情况且无正当

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六个月后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

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恢复其处方权。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中第十条中的规定,不按规定会诊、不规范使用抗菌药

物者,予以全院通报、处1000元罚款。同时,报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通过,

取消其会诊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同一科室每月出现三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活动,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主持下,与责任科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并免去同年科室评优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汝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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