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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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性)禁⽌性与管理型禁⽌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丁丁⾦服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个抽象⽽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的判断标准,⽽且也很容易发⽣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下⾃⼰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探讨。

⼀、⾸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员对此不时发⽣争议。

⼀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种观点的理由是,“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应当视为⼴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问题

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问题

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问题《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1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案例:商品房产权式销售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按刑法第176条有关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根据“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又称取缔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1)肯定性识别,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否定性识别,首先,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系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有关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需备案的规定;其次,可以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如《公务员法》第53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并不妨碍其违反资格限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它们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帮助理解。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一项法规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

这种规定是由政府立法机关颁布的,并与法律权威有关。

违反这种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

例如,在交通法规中规定,所有驾驶员必须系上安全带。

这个规定是一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给予管理者有权利指定目标并规定实现目标的程序、方法、准则等的规定。

这种规定不是由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组织或机构制定或实施的。

这种规定强制执行,但是罚则相对较轻,通常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例如,在公司中,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以是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并按时完成任务。

虽然不遵守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员工被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关于这两种规定的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美国,有一项法律规定,所有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禁止使用手机。

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将会面对罚款、扣分和可能的驾驶证暂扣。

这个规定是因为使用手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几率。

这个规定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上的驾驶员保持足够的警觉,因此它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案例:关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家快餐店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导员工必须在制作汉堡时按特定的配方和流程进行操作。

如果员工不遵守这个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也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制作汉堡。

虽然不遵守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三案例:两者结合的情况在一家医院中,有一名医生必须遵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指导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医疗保密。

医院还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要求医生必须以特定方式记录患者诊疗记录。

如果这名医生不遵守这个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被要求重新整理记录。

浅谈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浅谈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法律 实务

浅谈效 力性规 范和管理 性规范的区分
许 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 0 0 0 8 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规 范 一 词 ,就 是 指 调 整 社会 关 系 的规 则 。其 目的 在 于 规范 社 会 生 活 的行 为 ,而 不 在 于描 述 社 会 事实 。效 力 性规 范 ,是指 该 规 范 直 接决 定 合 同的 效力 。违 反该 规 定 ,会导 致 法 律 行 为归 于无效。例如 《 合同法 》第 5 2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就属 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 规范 ,则是 指法律要求当 事 人 应 当遵 守 ,而 不 得 通过 约 定 加 以 改变 ,一般 的强 制 性 规 范 大 多 属 于 此种 类 型 。但 违 反 此 类 规 范并 不 必 然 导致 行 为 在 私法 上 的无效 。 《 合 同 法 司法 解释 二 》第 1 4条规 定 : “《 合 同法 》 第五十二条第 ( 五 )项规定 的 ‘ 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 制 性 规 定 。 ”这 一 规定 实 际 上 就 区分 了效 力 性 强 制性 规 范 和 管 理 性 强 制 性 规 范 ,并 区 分其 法 律 后果 。区 分 这 两类 规 范 的 主要 意义 在 于 ,只有 违 反 了 效力 性 规 定 的合 同才 作 为 无效 的合 同 , 而 违 反 了管 理性 规 范 的 规定 ,可 以 由有 关 机 关 对 当事 人 实 施行 政 处罚 ,但 不 一定 宣 告 合 同 无效 。因 此 ,通 过 对 这两 类 规 范 的 区分 , 可以尽可能的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 保障私法 自治的实现, 并促进和鼓励交易 的发展。 然 而 ,关 于 两 种规 范 的 区分 标 准 ,在 学 界 存 在争 议 ,笔 者 认 为 ,对两 类规 范 的 区分 首 先涉 及到 法律解 释 问题 ,这就 是说 , 法律 法 规 明确 规定 违 反强 制性 规 定将 导 致合 同无效 或 不成 立 的 , 该 规定 属 于 效 力 规 范 。法 律 法规 虽然 采 取 了 “ 应 当” “ 必须” 等 表示 ,但 法 律法 规 明确 规定 违 反 该 规定 不 导 致 合 同 无效 的 , 则该规定属于一般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我国司法实 践也采取 了此种做法。例如 ,在 中建材集 团进 出口公司诉江苏 银 大科技 有 限公 司等 担保 合 同纠纷 案 中 ,二 审法 院认 为 ,新 《 公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别主要创新观点2022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分歧。

故,笔者试图从几个角度对更好地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提出建议。

当文义解释在释明一条法律规定捉襟见肘时,我们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等方法来寻求立法者的本意,从探求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方面更好地更有说服力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权衡各方利益那么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保有的一个理念,法律条文本身是没有生命的,只有司法者将案件事实、当事人以及社会多方面的利益与之结合,才能产生良好的适用效果。

立法时要特别注重比例原那么的运用,将会为明确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提供思路。

提出本着更好地贯彻鼓励交易的原那么和潮流来,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进而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符合契约经济社会的开展。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㈠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着争议。

笔者结合两个人防工程判决,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裁判中的困惑与分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审理的高磊诉北京大地飞虹商贸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在使用人防工程时,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但此并非合同效力性禁止标准,故《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中未超过该期限局部的约定有效。

三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审理的深圳某酒店及其北京市分店东四店与杨某、北京某装饰公司涉人防工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上述两个案例争议焦点相同,即涉案合同是否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基本概念1、定义: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定和效⼒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效的规定。

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为,但并不否认该⾏为在民商法上的效⼒。

效⼒性规定是指法律及⾏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此类规定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为,⽽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

2、判断⽅法:效⼒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效或者合同不成⽴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效或者不成⽴,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政法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效或者不成⽴,⽽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的利益的规范。

因此,违反效⼒性强制性规范时,将导致合同⽆效的结果发⽣,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则要依据合同法及民法等部门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合同效⼒进⾏评判。

⼆、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九民纪要中关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施⾏后,针对⼀些⼈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效,不当扩⼤⽆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进⼀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

随着这⼀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另⼀种倾向,有的⼈民法院认为凡是⾏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2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2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组织或制度中常用的两种规则类型。

它们在性质、目的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举例说明其适用范围。

一、性质区别:1. 效力性规定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组织或制度中的工作维持正常秩序,实现预定目标。

而管理性规定则更侧重于指导和管理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效力性规定通常与法律、政策和法规相关,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管理性规定是组织内部的规定或制度,其违反行为通常会受到组织内部的纪律处分。

二、目的区别:1. 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组织或制度的正常运行。

其制定依据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公平、公正和法治。

而管理性规定的目的则在于规范和管理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效力性规定通常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例如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

而管理性规定则更侧重于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运营,例如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员工考勤等。

三、适用范围区别:1. 效力性规定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适用于整个组织或制度,无论是管理层、员工还是公众都必须遵守。

而管理性规定通常是适用于组织内部的员工和相关工作流程,以指导和管理员工行为。

2. 效力性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各个行业、组织或制度。

而管理性规定通常是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的,不同组织的管理性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举例说明:效力性规定的例子:- 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 环境保护法规:不得乱倒垃圾、非法排污等。

- 劳动法规:不得拖欠工资、歧视劳动者等。

管理性规定的例子:- 公司内部考勤制度:员工需按时打卡,迟到早退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 企业内部工作流程规定:明确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 组织内部会议纪律:规定会议的准时开始、参会人员的参与和发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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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别规则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
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正是对上述理论的总结,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

但问题是,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指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究竟有何区别?致使广大的法律从业人员在运用该条法律规范时仍然感觉到无所适从。

王利明教授认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标准
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

上述理论将行为发生所侵犯的利益主体作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依据,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严格区分某一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此分法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
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表现了对于认定合同无效的审慎态度,但仍旧没有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

笔者认为,区分管理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

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该规范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规定。

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这也正与《指导意见》中关于“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不谋而合,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虽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置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个人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

此外,在房地产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到
该理论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该坚持审慎态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正自己过错的时候,应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认定其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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