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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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相对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廉洁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事项目录》赋权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第七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县县级部门保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第八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委托镇街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的《XX县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镇街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镇街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的执法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按照《XX县镇(街道)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工作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一、行政审批: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

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

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

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

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

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

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

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

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

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行政审批局_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审批局_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审批局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行政审批局对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行使审批权,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提高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审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局是依法设立,负责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审批项目的申请、审查、决定和送达;(二)负责审批项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三)负责审批项目的信息公示和公开;(四)负责审批项目的咨询和指导;(五)负责审批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六)负责审批项目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配备相应的审批人员,确保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和时限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各环节的职责、时限和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预约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审批服务,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审批决定公开制度,将审批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申请人的需求,合理确定审批时限,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四章审批材料和审查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材料目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和格式。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批条件;(二)是否提交了全部 required的材料;(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是否需要对材料进行补充或者补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率。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第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事实证据,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申诉途径。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平、便利、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宗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程序第六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明确审批手续和期限。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遵守审批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审批,按照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公益性、公共利益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政策。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应当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合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各级监督,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便利。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监督岗位,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不当的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XX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设在XX 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XX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行政审批制度_规章制度_

行政审批制度_规章制度_

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定义分类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

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1]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审批的分类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

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2要求特点总体要求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某某县某镇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某某县某镇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某某县某镇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二)法律法规规章第二部分工作制度1.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5.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6.罚缴分离管制度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8.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10.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三部分事项清单(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第四部分行政执法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二)行政处罚流程图(三)行政检查流程图(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五)行政强制流程图(六)行政调解流程图第五部分法律文书样本(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委托书2.行政许可申请书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4.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文书1.调查笔录2.立案审批表3.询问笔录4.案件调查报告5.案件集体讨论笔录6.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7.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某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9.某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0.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11.某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12.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3.某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14.某镇人民政府先予强制执行申请书15.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三)行政调解文书1.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申请书2.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授权委托书3.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受理审批表4.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5.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6.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7.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8.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9.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解笔录10.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交办通知书11.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告知书12.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解通知书13.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邀请函14.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调解记录15.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协议书16.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17.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回访记录18.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送达回证19.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结案登记表20.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案卷备查表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兴福行政编制:某名事业编制:某名执法类别:综合执法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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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完善行政审批
机制,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城市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行政审批权力的控制、监督结合综合
执法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遵循依法和便民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采取县政府审批中心窗口统一
受理—审批科长或审批代表审核—窗口发放许可,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并联
审查的工作流程。

第五条实行审批项目并联审查机制,由审批科通过XX行政审批系统
和书面两种方式征求相关科室、区域大队的意见。

由城管科审查出具临时
摊点(招投标的摊点和报刊亭、便民停等)设置,停车泊位设置,公共户
外广告资源设置的意见。

由区域大队审查出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经
营性设施占道,商业性宣传活动、,店面装修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非公共户外广告资源设置,粘贴张挂设置,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
的审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设置的
意见。

第六条县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内审批事项如下: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主要适用临时经营性设施占道的审批,举办公益性和商业性宣传活动,店面开业设置花篮的审批,店面装修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的审批)。

(2)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审批。

(3)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审批。

2.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1)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公共户外广告资源设置,非公共户外广告资源设置,其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2)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3.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建筑类占道的审批)
4.其它事项的审批。

(未申报事项)
第七条审批时限要求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

其它各审批事项的时限是1个工作日(即当天收件当天办结)。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八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科,由综合行政执法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综合执法局审批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写、装订等错误。

第十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所需补充更正的内容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窗口应即时将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及材料通过XX行政审批系统交办到并联审查单位(书面材料由并联审查单位每个星期自行到窗口领取)或直接上报审批科长。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有关城市管理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审批办理程序、审批办理期限、审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等在XX政务服务网上予以公示。

审批窗口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书面告知)制度。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都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负责并联审查的单位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勘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每个审查单位必须设立一个并联审查联络员负责日常审查联络工作,按照事项要求及时通过XX行政审批系统和书面交办审查意见。

(一)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的审查时间是两个工作日;其余各个项目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二)需要要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进行的不计审查时限。

第十五条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必须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同意:(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即面积较大(10平方米以上包括10平方米)或造型特异以及没有详规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查,期限为一天。

(二)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查,民宅建设收费由窗口直接办理,其它建设项目都要报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同意,期限为一天。

(三)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审查,期限为两小时。

(四)占用50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审批事项,期限为两小时。

(五)广场车展的审批由审批代表审核,期限为二个小时。

其余的事项由审批科负责审核期限为一小时。

(六)其他需要由局分管领导同意的审批事项。

上述行政审批事项中,局分管领导认为需报局长同意的审批事项,报局长同意;局长认为需集体研究决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审批科应按以上规定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专项规划和审批制度的标准要求,由审批科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批准文件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审核意见报审批科负责人审批。

审批科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决定批准审批事项或者报审批代表审批。

第十七条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审核和批准期限的,报局相关分管领导批准;但总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审批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告知书通报审批窗口存档。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或签署相关协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作出的准予批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审批的,中标人直接将相关材料一起送审批窗口办理批准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批准设置的设施安全性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维修;设施使用期限满后,申请人应自行拆除。

否则,依法予以查处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四条申请审批事项经批准同意的,由审批窗口负责统一送达批准文件。

如需依法征收规费的,统一由窗口工作人员在申请人领取审批决定书时依法收取。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有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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