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初探
财税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是重点

在“地方税收入”模式下,目前的地方税除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一些小税种外,还包括按比例分成的增值税、证交印花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按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或缴税差异划分的企业所得税等共享税。当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格局倾向于地方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时,中央往往以国务院文件的方式从共享税收入分享比例入手进行调整,使“地方税收入”与“中央税收入”此消彼长,比如: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03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由原来五五开变为四六开,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实际收入情况再定;与此情况相反,当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格局过度倾向于中央并且不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时,中央政府又会考虑向地方政府适当放权。
于是一些实务界人士又从本级财力所对应的事项出发反推本级财政事权,并且将该理念付之于实际运作中,当财力规模增加或减少时,事项范围时而被动地扩大、时而被动地缩小,由此为一些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容易出现的公共支出“缺位”行为,以及一些东部地区地方政府容易出现的“越位”行为、财政资金低效使用行为,找到了所谓理论上的依据。
但如果我们撇开技术问题,回归事物的本原,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观察“事权、财权和转移支付”三要素,不难看出中国的财政分配关系复杂化是由“三要素”不规范引起,其内在关系大体是:在事权划分缺乏的情况下,将财政认定的事项(支出责任)推断为事权,事项的不断变动引起财权的不稳定,并且导致转移支付的不确定。今天理论与实务界所说的区域间财力不均衡问题,正是这种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叠加后形成的。
然而我们看到,在财政部出台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有关“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专项拨款”的条款继续有效,且仍按照该办法实施的情况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多头化、碎片化管理问题仍难解决,“跑部钱进”和“钱找厅局”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变得更加隐蔽。
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分析

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分析,了解我国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发展,知道其还存在事权划分不清和大量预算外资金存在的问题,并对这种问题提出建议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财政分权:1958~1961年的权力下放,1970~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权利下放,改革开放以来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财政分权。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更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主要是与省级的财权、事权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从1983~2004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急速下降,从到1983年35.8%降到最低点22%,其中1984年、1985年稍有提高,分别为40.5%和38.4%。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迅速上升到55.7%, 然后一直保持在48.9%~55.7%的范围内;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不断下降,从53.9%变为27.7% ,由地方政府承担了公共支出的绝大部分份额。
2004年,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为27.7%,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为72.3%,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是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百分比的2.61倍。
(图表请参照上述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与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我国分税制改革虽然有效地提高了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力,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偏低,事权下放许多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责实际上由地方政府承担。
在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大多超过地方财政支出,发达国家中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到了60%以上。
财政分配调研报告

财政分配调研报告根据财政分配调研报告的需要,以下将以中文回答。
财政分配是指政府根据财政收入的来源和用途,将财政资金分配给各个部门和地区,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财政分配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调研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财政分配调研中,首先需要了解财政收入的来源。
一般来说,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非税收入和借款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通过征税来调取民众的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的收费、价格调节和收入转移等,而借款则是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来获取流动资金。
通过了解财政收入的来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财政分配的基础。
其次,财政分配的方式和目标也是调研的重点。
在许多国家中,财政分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垂直分配和水平分配。
垂直分配是指中央政府将财政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的过程,用于支持地方发展和解决贫困问题。
水平分配则是指中央政府将财政资金分配给各个部门或者行业的过程,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保的需要。
调研财政分配的方式,并分析其是否能够有效地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财政分配还需要考虑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
贫富差距是影响一个国家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的重要因素,因此财政分配需要注重公平和效率。
在财政分配调研中,可以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借助财政政策来缩小贫富差距,提升社会公平性,并为贫困地区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最后,财政分配调研还需要评估财政分配的效果。
财政分配的效果涉及到经济增长、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
通过对财政分配的效果进行评估,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调整财政分配政策,以提高财政分配的效率和实效。
综上所述,财政分配调研是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了解财政收入的来源、财政分配的方式和目标,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并评估财政分配的效果,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实施财政分配政策,推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初探

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是指政府内部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关系。
其实质是物质利益分配关系,是财政性资金分配与使用权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划分。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性资金都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通过规范的税收形式筹集收入,必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保证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支出方面则实行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
而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性资金分配权分散于各部门手中,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脱离财政监督,由各部门自收自支。
这种“弱干强枝”的财力分配格局弱化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甚至出现对经济运行的逆向调控,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一、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不同时期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有所不同。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以指令性计划手段直接安排和控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
为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就要建立庞大的组织管理机构,实行部门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中央——部——企业或中央——地方——企业。
因此,在中央政府机构组成上,除宏观调控部门外,各行业科学家设置了专业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也设置了相应机构,以行政手段执行计划。
此时,计委制订国民经济计划,财政负责执行,为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财力保证。
但并无真正的资金管理权,只是计划部门的出纳。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相对缩小。
市场的本性要求资源的非政府配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只能局限于市场失灵领域。
相应的财政部门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也下降了,但在政府内部的地位却上升了,它不再只是计划的执行者,而要成为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资金供应者。
它不仅要为政府各部门提供行政经费,还要为社会公共服务筹措资金。
同时,财政的决策过程和收支安排等无不是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和完成的,因而财政职能的发挥受政府机构内部各部门的制约影响,并因此造成一定的职能偏差或失效。
由于缺乏有效的预算及盈利约束,以及衡量公共事业成果与效率的可靠标准,对自己使命的重要性笃信不疑的政府官员往往不顾效率地从事并极力扩展自己的使命。
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分析

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分析经济084 吴梦琳3080115158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政府制定、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之一。
1994年,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它较为科学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两个比重”的提高,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我国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还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要真正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统一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完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从而建立起完善、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任务非常艰巨。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政府的职能还有待进一步清晰定位;第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还有待进一步明晰;第三,对于政府间财权的划分还有待进一步调整,财政纵向不公平和横向不公平两方面的问题也有待解决;第四,科学、规范、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待建立并进一步完善。
展望今后的改革,中央政府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地方财政收支比例的关系,提高中央政府财政收支的比重,提高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强化宏观调控能力。
二十一世纪政府的作用在了解政府的角色转换和职能调整之前首先应该来了解下我国政府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及职能定位是非常清楚的,它是全部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控者与组织者。
在经济领域,政府不仅控制几乎全部经济资源,也直接通过国有企业以及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各种具体的经济活动,并且决定社会财富在不同群体中以及社会不同成员间的分配;在分配领域,不仅各种公共服务都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同时也对各种社会事务乃至个人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
简而言之,几乎所有的经济与社会管理控制和管理权力都是由政府掌握的。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全面的改革开放,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这次改革主要是围绕经济体制,但改革的结果却并不单纯影响到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以及经济增长,而是影响到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部门间财政关系与经济体制改革——以新一轮财税改革为例

委 和 一些 地 方 政 府 的极 力 反 对 下 ,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合并草案没能如期 提交 到人大 审议 , 使得 “ 两税 ”
为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近 来 工 作 的 头 等
也有 对 以往 改 革 措 施 作 进 一 步 地 深 化 , 具 体 包 括 建 立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并 以及 房地 产 、 社会保障 和交通领域 内的“ 费改税 ” 等 诸 多 方面 的 内容 。在 中 央 政 府 的 统 一 部 署 下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及 相 关 的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都 在 为 新 一 轮 财 税 改 革 的顺 利 推 行 而 努 力 。 尽 管 如 此 , 但 新 一 轮 财 税 改
委很快便发现“ 没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国资 委 , 就 像 是
一
条 腿 在走 路 ” 。 ③ 因为没有 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 , 国
资委 事 实上 很难 掌 握 和 运 用 国 有 资 本 回报 , 而 且 没 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国 资 委 根 本 就 无 法 约 束 国 有
南亚 金 融 危 机 , 使得 “ 两税 ” 合并 进 程不 得不 搁 浅 。
2 0 0 1 年 我 国加 入 wr o之 后 , 在 失 去 关 税 保 护 的 背 景 下, 本 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上 就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内 资 企
第十四章 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
(一)集权型财政体制
集权型财政体制是指预算分配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的管理体制
。主要特点是:财权财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
都统一上缴中央,地方的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地方的收入和支
出基本上不发生联系。
财 (二)行政性分权财政体制
政
行政性分权财政体制是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由地方
第三,分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官员的信息优势。
财
第四,分权有利于制度创新。 第五,分权能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
政
第六,分权有利于缩小政府的总体规模。
学
第一节 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概述
Public finance
二、分权与集权的利弊
(二)集权的长处
第一,集权有利于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劳务。
第二,集权有利于将跨地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Public finance
第三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Public finance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念
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 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宗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 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二、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与作用
财
转移支付制度是规范和调节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补充。 (一)缓解政府间财政不平衡
(二)以“包干”为主要特征的财政体制
(1980-1993)
第一阶段:1980年到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
财
政体制(又称“分灶吃饭”体制)。
财
第二阶段:1985年到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
政级
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学
第三阶段:1988年到1993年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
部门间财政关系与部门预算

树
部门间财政关系与 部门预算
史兴旺
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 经财 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反映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公共收支 计划和法律文件。 实行部门预算是政府预 算改革的目标, 这是由部门预算的理论基 础所决定的。 部门间财政关系理论是部门 预算的理论基础之一。 部门间财政关系是 指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财权财力划分以 及由此形成的各部门可用公共资源量的 对比关系,或者说, 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 在公共资源的支配、 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权 力、 责任和义务关系。 在政府各部门中, 财 政部门既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与其他 部门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又代表政府 履行财政职能, 对其他部门具有预算约束 力。从操作层次来理解, 也可以把部门间 财政关系看成是财政部门与政府其他各 个部门之间的权力、 责任和义务关系。研 究部门间财政关系与部门预算问题, 对政 府预算改革目标的确定以及部门预算的 顺利推行, 具有重要意义。 一、 部门间财政关系的形成 ! 一 " 划分政府部门的必要性 将政府机构划分为若干个部门, 是部 门间财政关系能够产生的前提。 作出这样 的划分, 是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对于政 府职能分工的依据, 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 角度来理解: 第一, 政府职能的分工是提高公共产 品供给效率的需要。 在经济领域进行分工 是提高效率的需要, 在政治领域进行分工 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职 能, 简单地说, 就是提供公共产品。 由于公 共产品是多种多样的, 不同种类的公共产 品具有不同的技术要求, 由集中了一批具 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人员的某一部门来 提供特定种类的公共产品, 显然有利于提 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如公共安全, 是 由军队、 武警、 公安等部门来负责的, 这些 部门的人员都经过了有针对性的专门训 练,在应付战争、恐怖活动和各种犯罪活 动时,既具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也拥有 这方面的行动能力, 因而可以有效地维护 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如果没有职能分工, 没有专业化的管 理, 公共安全就不可能得到保证。 这样, 政 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 就需要由若干个 部门来行使, 每个部门行使某一部分政府 职能。 第二, 政府职能的分工是界定责任的 需要。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 或者说, 是完 成某一方面的任务和达成某一个目标的 约束条件。在任何领域, 明确责任对目标 的实现都是极为重要的。明确责任意味 着,在目标不能实现时,可以对责任人进 行追究。 这种机制可以促使责任人努力地 去实现既定目标。 只有在责任明晰的情况 下,具体的行动才会是有效率的,既花尽 可能少的钱, 办尽可能多的事。无效率和 损失浪费,都是责任不明晰,或根本不负 责任的后果。在公共管理领域, 将政府职 能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分工, 一方面赋予 各个部门一定的权力, 另一方面界定了各 个部门的责任, 责任的界定为政府职能的 有效行使提供了保障。 ! 二 " 各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弥 补方式 不同种类的公共产品分别由不同的 部门来提供, 其弥补公共产品成本的方式 也是不同的。私人产品成本的弥补, 可以 通过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 向购买者收取 一定价款的方式来实现。 而具有受益的非 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 即 纯公共产品, 是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 其成本的。纯公共产品成本的弥补, 主要 依赖于税收。对于混合产品, 由于可以在 技术上实现排他, 因而可以由这些产品的 提供部门向这些产品的受益者收费。比 如, 政府部门可以对所提供的特定公共设 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使用费, 如公路、 桥梁和一些公益设施等。政府部 门收取的使用费, 往往只相当于其为提供 这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的一部分, 差额需 要利用税收来弥补。另外, 对于政府部门 为公民提供的一些特定服务,如办理执 照、 结婚登记、 提供公证等, 也可以依照一 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或工本费。 这类收费 通常称之为规费。 规费的标准是通过一定 的政治程序确定的, 并不与各部门所提供 的公共产品的成本直接挂钩。 无论是纯公共产品,还是混合产品, 其成本的弥补都离不开税收手段。 政府通 过征税将一部分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 公共部门, 再将筹集到的公共资源分配到 各部门, 以提供公共产品。大部分公共资 源的取得是以税 共资源形成于收费这种形式, 并通过政府 各个部门来实现, 但在健全的政府预算制 度下,所有的公共收入必须纳入政府预 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分配,而不能由各部 门自收自支。也就是说, 管理公共收支的 职能应由财政部门来行使。 由财政部门统 一管理公共收支, 具有保证各部门在公共 资源使用上的公平, 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 效率,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等方面的好 处。以下将对此进行论述。 ! 三 " 公共资源分配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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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是指政府内部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关系。
其实质是物质利益分配关系,是财政性资金分配与使用权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划分。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性资金都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通过规范的税收形式筹集收入,必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保证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支出方面则实行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
而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性资金分配权分散于各部门手中,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脱离财政监督,由各部门自收自支。
这种“弱干强枝”的财力分配格局弱化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甚至出现对经济运行的逆向调控,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一、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不同时期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有所不同。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以指令性计划手段直接安排和控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
为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就要建立庞大的组织管理机构,实行部门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中央——部——企业或中央——地方——企业。
因此,在中央政府机构组成上,除宏观调控部门外,各行业科学家设置了专业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也设置了相应机构,以行政手段执行计划。
此时,计委制订国民经济计划,财政负责执行,为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财力保证。
但并无真正的资金管理权,只是计划部门的出纳。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相对缩小。
市场的本性要求资源的非政府配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只能局限于市场失灵领域。
相应的财政部门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也下降了,但在政府内部的地位却上升了,它不再只是计划的执行者,而要成为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资金供应者。
它不仅要为政府各部门提供行政经费,还要为社会公共服务筹措资金。
同时,财政的决策过程和收支安排等无不是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和完成的,因而财政职能的发挥受政府机构内部各部门的制约影响,并因此造成一定的职能偏差或失效。
由于缺乏有效的预算及盈利约束,以及衡量公共事业成果与效率的可靠标准,对自己使命的重要性笃信不疑的政府官员往往不顾效率地从事并极力扩展自己的使命。
而且受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政府的决策与管理会像私人部门一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这也就是政府失灵。
我国的政府失灵更为明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各级政府部门具有强烈的部门利益冲动,谋取本部门乃至个人利益最大化。
而我国的预算编制和管理既带有强烈的随意性,又往往只是即定利益格局的有限增量调整,在部门利益倒逼下,财政过度参与经济投资,不仅影响了财政职能的正常发挥,还造成了部门、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化。
二、对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分析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分配关系。
物质利益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物质利益带有主体性,任何物质需要都隶属于特定的主体。
国家有其自身利益,部门也有其自身利益。
国家利益是以集中的形式对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利益的客观反映,它有保持社会公正,保证实现社会契约,提供地区间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环境,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等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物质利益的职能。
政府各部门是国家利益实现的传导机制,用以更好地完成国家职能,维护国家利益。
其中,财政部门代表了国家的总体利益,而其它部门又分别代表了部分的国家利益。
然而,一旦政府各部门作为行为主体,就会使其既具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一面,也具有代表其自身利益的一面,带有双重性。
在这些物质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中,起着决定作用的是物质利益规律。
由于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并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因而在利益实现过程中又注入了主观作用于客观的因素,且特定的社会地位也会成为各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
要实现国家利益,就要赋予各部门以权力。
而这些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为谋取其自身利益的手段。
因而物质利益之争就演化成权力之争。
如果允许各部门在履行管理或服务职责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与本部门收入状况、个人利益直接发生某种联系,那么就会助长各部门谋取更多的收费项目和数量的冲动,甚至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其后果必将导致政府管理方式、管理行为扭曲。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法制规范和宏观调节,各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得不同部门收入差距迅速拉开。
部门间收入的非均衡分布既降低了公共财力分配使用的整体效率,又有失公正与公平,而且这种差距效应会进一步激发低收入部门的“创收”冲动。
在政府机构过于庞大,人员臃肿,而政府难以提供足够财力支持的情况下,当利益驱动使愈演愈烈的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很难有效遏制时,都可能影响到政府作出果断选择的决心。
由此不难看出,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自身利益的有效控制,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确立正确的管理方式,行为方式的基本前提。
要实现对部门自身利益的有效控制,首要的是明确利益分配权力。
根据产权经济学基本观点,财产权可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与此相类似,财政性资金分配权力,也可进一步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其中,所有权归国家,因为财政性资金是凭借国家授权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且受国家法律的保障。
财政性资金使用权应归政府各部门,以履行政府职能。
而管理权只能归属于财政部门,因为国家不可能直接行使其所有权,只能委托财政部门代理,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只有明确财政性资金的分配权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财政性资金谁收取,谁所有,谁享用的状况。
三、对改变部门间财政分配状况的政策建议(一)完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存在的收费膨胀,秩序混乱,已经引起上上下下各方面的注意。
造成此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不合理:一方面,政府职能扩大及财政困境,使各部门不得不进行多渠道筹资;另一方面,拮据的财政事实上对部门采取了“不给钱,给政策”的无奈之举,失去了对部门经费来源的控制权。
各部门利用手中权力或垄断地位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因此,治本之策就是理顺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
而清理整顿各项收费又是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的首要措施。
这一问题必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政企分开来解决,具体来说,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其一,压缩行政性收费。
1998年底的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本脱钩的政策,可以很好地解决政企不分的难题,使那些依靠向企业收管理费的部门(主要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失去经费来源。
这时再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将这些部门裁撤或转变为自律性行业组织,不再赋予其行政职能,这将大大减少行政性收费;其二,清理事业性收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不再包揽一切事业,呈现事业投资多元化,收费主体多样化,收费形式市场化,事业发展商业化态势。
因此,要对事业体制进行改革,对能够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如中介机构、科研院所、中高等院校等,也要推向市场。
这些事业单位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也要转为经营性收费或市场价格;其三,规范收费管理体制。
对体现政府职能和公共需求和管理型、公共型的政府性收费,要依法严格审批并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上缴中央或地方金库。
使用时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制反映,按规定专款专用。
用款单位定期向财政部门编报收支决算。
通过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收费的政府收入体系。
(二)改革支出预算分配形式,由单纯货币形式向货币、实物、劳务多种形式转换支出预算分配是财政部门在政府各类职能需要之间分拨和供给财政资源的过程,是部门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中心环节。
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不仅表现为资金分配过程的管理,还表现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这种全过程管理不仅有助于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还可以加强财政监督,从源头上抑制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然而,我国现行支出预算分配形式是单纯的货币分配,即把财政资源全部以货币形式直接分配给各部门,由各部门自行组织购买各项物品和劳务的分配形式。
这种形式与计划经济下价值分配从属于实物分配的情况相适应,但在市场经济下,这种分配形式既不利于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支出效益,也增加了支出控制的难度。
因此必须加以改革:首先,对人员工资经费支出,要改变单一的现金划拨和划转给预算单位的办法,尽可能利用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多种社会化支拨办法,以利于强化支出控制机制。
其次,对公务费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应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以统一规范管理,这里应该注意,政府采购制度不是简单的利益调整。
各职能部门仍然是采购主体,对所需商品和劳务进行采购,财政部门只是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改变目前财政支出实物形态管理基本失控的状况。
(三)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利益主体,也有自身利益,也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
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约束,政府行为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负效应,或称政府失灵。
这种情况在正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表现尤为突出。
为此,应加强行政立法,要尽快制订有关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修订现有各种法规,明确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制定科学详细的执行标准,并制定严厉的违法惩罚措施。
此外,还要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对政府收支进行全过程监督。
健全的财政监督体系应包括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人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分工明确,协调互补,构成对财政性资金的完整的审查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