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55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08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七讲排除犯罪性行为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客观上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好像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但刑法不视为犯罪,这类行为就是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防卫杀人的,紧急避险破坏他人财产的(抢夺摩托车)。
执行死刑的行为,一个罪犯被判了死刑,有关的行刑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签署的死刑判决,对一个死刑犯来执行死刑,这就是一种合法的杀人,是一种职务行为。
竞技行为说在足球场上,互相地踢足球,在踢足球的时候,在合理冲撞的范围之内,进行铲球,将对方铲伤了,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一种竞技行为,这种竞技行为,即使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就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又比如你在这种拳击运动,拳击运动在互相打拳当中,把对方打死了,只要他是在按照一定的竞技规则来从事这种竞技活动,即使造成了他人死亡后果,他同样也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在手术前,让病人家属签字,有的病人手术后,在手术台上死亡。
医生根据医疗的需要,对病人来进行高位截肢,把他的肢体给截掉了这是一个伤害行为,但这个伤害行为它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业务行为。
为什么不把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有的行为表面上看好像有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对社会有意的行为。
比如,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换取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行为,行为合法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具体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的条件。
1、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防卫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赵永红Email:zhaoyh(at)联系电话:个人主页:办公室:职称职务:教授/高级职称个人简历出生时间、出生地:1958新疆喀什教育背景: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学系构造地质学专业获得理学学士学位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地球动力学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系固体力学专业获得理学博士学位工作经历:1985.8--1994.7: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助教,工程师,讲师;1994.8—2001.7: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地球物理学系副教授1997.9—1999.8: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副教授2001.7—2001.8:德国拜洛依大学地球科学中心,访问副教授2001.8—现在:北京大学地球物理学系教授2004.7—2005.3: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教授2006.6—2007.3: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教授荣誉、获奖情况:2000年获北京大学宝洁奖1997年获北京大学科技进步三等奖学术或社会职务:美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中国力学学会地球动力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地震学会构造物理委员会会员,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教育专业委员会高温高压岩石力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编委《地震学报》编委工作情况、研究方向研究工作情况:多年来从事与地震预测有关的岩石断裂过程显微观测实验研究,分析分支断裂的分布及随外力增加而扩展的过程并结合断裂图象分形分析结果将实验结果应用于地壳中大的断裂系统的演化过程以及地震的孕育发生过程,利用数字散斑相关方法求解岩石材料破坏过程位移场及变形场和雷达干涉方法求解地震前后地表位移场及变形场,发表有关论文二十余篇。
过去的几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系和德国拜洛依大学地球科学中心进行了高温高压岩石流变学实验研究。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姜小川课件

的产生; 2.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的制定; 3.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六、我国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1.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制定; 2.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 3. 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行政诉讼法的制定 1. 1989行政诉讼法的制定; 2.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三)中国诉讼的历史沿革 1. 中国古代诉讼概况; 2. 中国近代诉讼的沿革及其对现代诉
讼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
三、诉讼的基本原理
(一)诉讼目的:国家建立诉讼制度,进 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诉讼结构:控诉方、被告方和审 判者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 律关系。
(二)诉讼的共有原则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的原则;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诉讼法学》
第一讲 诉讼法学概述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 教授、博士生导师
姜小川
一、 诉讼法学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的特点 (三)诉讼与程序 (四)诉讼的分类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的概念:
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主持下,
由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依照法定程序,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

中共中央党校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一、专业的设置姜小川老师的法政治学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姜老师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对于这方面造诣深厚,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这一个方向属于法学理论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导师是姜老师,姜老师同时也是司法原理方向的导师。
二、考试的科目法学理论:①100英语(102日语103俄语)②210法理学③310西方法律思想史。
复试加试科目:法政治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
三、导师介绍姜小川,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政法教研部。
姜小川,1957年生,现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北京市高校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
曾为下乡插队知青,返城后系公安民警。
1977年恢复高考后首批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毕业后在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从事刑事、经济审判、教学及领导工作十余年,并先后晋升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四、参考书目法学理论:1、《法理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孙国华、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曾宪义、郑定著,天津教育出版社。
《宪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张正钊、李元起,人大出版社。
6、《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7、《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商法总论》,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九讲刑罚制度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概述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是指国家在科学认识刑罚功能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而创制并运用的各种具体刑罚制度。
其一、确定刑罚的目的,其二,科学认识刑罚的功能,其三、创制各种具体刑罚制度并运用这些制度达到刑罚的目的。
第一、二两点上一讲已经介绍。
创制并运用刑罚具体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创制刑罚制度、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必须符合刑罚的目的,即(1)惩罚犯罪达到报应的目的,(2)教育改造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3)威慑犯罪分子和可能犯罪的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上述三个目的的实现,在不同的阶段,其侧重点是不同的:1、在立法阶段,刑罚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各种刑罚的具体运适用制度、各种犯罪的具体刑罚,告诫犯罪分子和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触犯刑律。
以实现上述的第三个目的。
2、在刑事司法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履行各自的职责,查获犯罪分子、控诉犯罪分子和审判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裁量适用刑罚给犯罪分子惩罚。
这一阶段首先考虑的是刑罚的报应目的,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就是公平报应;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在刑罚与已然之罪相适应的基础上,实行刑罚个别化,适当调整刑罚轻重。
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适当从严量刑;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适当从轻处理。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在执行阶段,首先是通过刑罚的执行,将判决书上的刑罚变成实际的刑罚,实现刑罚的惩罚报应目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重点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规定各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政策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如改造第一、劳动第二的政策、减刑、假释制度等,促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从重做人,将犯罪分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540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四讲犯罪构成要件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客体1、概念。
犯罪客体,一般认为,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以前教材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改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还是法益(1)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本质,便于认定犯罪(2)社会关系:统治关系,统治秩序,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揭示了犯罪的政治本质、阶级本质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研究犯罪客体把犯罪客体研究没了,主张犯罪构成中不应当包括犯罪客体。
其实,犯罪客体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政治、阶级本质。
甲杀了乙,甲盗窃了乙的财产,张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等,从现象上看,是甲与乙之间的事情,也不单纯是对法律的破坏。
透过现象,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出上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
各国都规定为公诉案件。
马克思关于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前苏联刑法理论引进的。
(2)分则体系的排列。
大陆法系把法益作为分则体系排列的标准。
意大利刑法典:国事罪、侵害公共管理罪、侵害司法管理罪、侵犯宗教情感和对死者怜悯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家庭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等。
(3)有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立法精神大陆法系国家不讲犯罪客体,讲法益,虽然理论没有把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在研究具体犯罪时,首先说明规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贪污罪的体系变化(4)各罪的认定。
投毒的方式杀人,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其他问题的分析(绑架罪未遂、既遂;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比较收缩了贪污罪的犯罪圈)二、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21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八讲刑罚的种类与目的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刑罚是什么——刑罚的种类与体系(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1、刑罚的种类根据剥夺的内容不同,刑罚方法可以分为生命刑(死刑)、肉体刑(割鼻、割耳、砍手、断指、鞭刑)、自由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宵禁令、禁入令、剥夺公权、剥夺3年驾驶权等),在历史上还有耻辱刑(宮刑)。
2、刑罚的体系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就构成了一个国家刑罚结构。
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其刑罚结构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史学者蔡枢衡先生谈到我国刑罚体系演变史时,曾经指出:“刑罚史上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
”刑罚结构可以分为:死刑和肉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自由刑和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
储槐植教授认为,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
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的可称轻刑刑罚结构。
”我国现行刑罚的结构情况?1979年刑法是自由刑居于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
分则的刑种总数是314个,其中无期徒刑20个,有期徒刑148个,拘役69个,管制21个,自由刑占据了刑种总数的82%。
现行刑法中,自由刑仍然居于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财产刑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在现行刑法中,刑种总数有1599个,自由刑占有1161个,达72.61%。
当前困扰党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_赵士红

2005年7月中州学刊J u l y,2005第4期(总第148期)A cade m ic Journal of Zhongzhou N o.4当前困扰党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赵士红(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党群关系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长期执政的环境使党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使党群关系存在疏远的隐忧;党的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利益矛盾的突显,造成一些地方党群关系紧张;国际环境的发展给党群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针对党群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的对策措施:拓宽沟通渠道,把握群众思想脉搏;协调利益关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监督制约权力运作,做到权为民所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干部密切联系群众。
关键词:党群关系;对策;群众;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0751(2005)04 0006 04密切党群关系是我们党的一条重要执政经验。
当前,中国社会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党群关系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党群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提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的科学对策,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当前党群关系面临的突出问题(一)长期执政的环境使党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使党群关系存在疏远的隐忧。
一是因和平环境使一些党员干部减弱了依靠群众的紧迫感,降低了对党群关系重要性的认识。
在革命战争年代,党长期处在白色恐怖之下,承受着巨大的外部压力。
严酷的斗争环境要求我们党必须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如果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一刻也不能生存。
党执政之后,掌握了国家政权,没有了战争年代的那种危险,就容易使一些党员和干部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党群关系不如过去重要了,于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强迫命令等不正之风在党内不断滋生蔓延,使群众对党的感情逐渐淡薄,党群关系逐渐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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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三讲犯罪及其构成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概念犯罪可以在不同场合使用。
毛主席:《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邓小平(1980)《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的资金来之不易,我们生产出来的东西来之不易,任何浪费都是犯罪。
——绝大多数人都在犯罪。
(一)犯罪的政治学概念马克思:“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马克思学过法律,同时又是个伟大的思想家、革命家,对于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善于运用阶级的观点进行精辟的分析,从而揭露出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包括犯罪现象。
上述马克思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给犯罪下的定义,把犯罪与统治关系联系在一起,给犯罪定义,则侧重于犯罪的阶级本质。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对犯罪的界定角度与刑法不同,给犯罪定义强调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反社会行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侧重于犯罪的客观事实层面。
(三)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1、从犯罪的成立条件角度界定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2、从刑罚的角度界定犯罪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3、从诉讼的角度界定犯罪可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4、司法中的犯罪概念(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1、但书的理解(1)犯罪概念中的定性与定量(2)我国犯罪概念的利与弊利: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打击严重犯罪;弊:定量的认定困难,标准不统一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既有定性的内容,也有定量的内容——犯罪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危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犯罪与违法不同。
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特色。
其他国家对犯罪的规定只有定性的因素,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作为轻罪、违警罪处理,仍是犯罪。
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德国刑法、瑞士刑法、日本等都是这种规定的,对轻罪、违警罪的判决,需要经过简易司法程序,一般由治安法庭或者轻罪法庭做出,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以发案率最高也最易用数额计算的盗窃罪为例,对各国刑法规定简单略列如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19规定:“窃取不属于己有之物者,为盗窃罪”,德国刑法、英国、美国。
虽然西方各国对盗窃罪的具体标准不同,但其一大特点是立法定性和司法定量。
一方面定罪很严,犯罪圈很大,另一方面惩治上又讲究灵活有效,比较宽松。
比如,英国刑事案件首先由地方治安法庭审理,经治安法庭调查后,将一部分案件交由刑事法院审理,对于罪名较轻的和比较简单的案件由治安法庭自行审理,治安法庭的量刑权限是6个月以下监禁。
从这个意义说,治安法庭是一种轻罪法庭,但同时也是审理案件的第一道程序,因为各种案件都要经过它来审查,同时保释也要通过治安法庭。
治安法庭是法官的组成。
治安法官由两种人组成,一种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法官;另一种则是由并不懂法律的社会贤达人士组成,纯属一种自愿参加的义务性的社会兼职。
我国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是由行政部门做出,是一项行政活动,只有在事后才能提出行政诉讼,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行政决定进行变更。
两者各有侧重,治安处罚侧重于效率,而轻罪、违警罪则以程序为重,侧重于权利的保护。
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司法力量不足,把一般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有利于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效率。
但对较为严厉的劳动教养,则受到国外和国内学者的批判。
2、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1、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后,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
所谓本质特征,就是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最根本的东西。
在79年刑法中,规定有类推制度,可以认为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最本质区别是社会危害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也可以类推定罪。
但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也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而这恰恰是罪刑法定的核心价值。
因此,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能起到区别刑法中的犯罪与其他行为的本质作用。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当转变以前的思维惯性。
虽然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的规定与79年刑法基本相同,但在不同的立法框架下,其揭示出的犯罪本质不同。
2、应受刑罚处罚性并不是犯罪的独立特征,也不能起到将犯罪与其他行为区别开的作用。
既然犯罪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为什么实践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比如,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应当免除刑罚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既然是犯罪,而犯罪又具有“应受惩罚性”特征,为什么又应当免除刑罚?这是一种绝对报应观思想,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合,也与世界刑法发展不符合。
机械地分割了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把“依法”解释为刑事违法性,把“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机械地解释应受惩罚性。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真正意思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规定有刑事罚则的行为,即是犯罪。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本质上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的定义。
动用刑罚禁止的行为即为犯罪。
不同层面犯罪的特征不同(1)立法层面的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应当动用刑罚惩罚(2)刑法上的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符合犯罪成立的法定条件(3)司法层面的犯罪——依据法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具有社会危害、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站在立法角度看犯罪特征与站在司法角度看犯罪特征混淆起来了。
如果站在立法角度而言,立法机关在规定犯罪时所考虑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不考虑其刑事违法性;如果站在司法角度而言,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所考虑的是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是否具备犯罪成立条件。
立法政策层面的犯罪概念侧重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刑法禁止,强调某种行为应当动用刑罚手段加以禁止。
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指导对犯罪的定性,刑法中研究的犯罪更侧重于规范评价的内容。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1.概念。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这些要件称之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就叫做犯罪构成。
追究犯罪刑事责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才能成立。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规定。
(2)犯罪的构成共同要件: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概括出来的共同要件。
2、犯罪构成的要件3、犯罪构成的要素(二)犯罪构成之立法设计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立法者筛选的结果1、主体的规定(1)一般主体,规定在总则中216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2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特殊主体,规定在分则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4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单位犯罪明文规定150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75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
387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2、主观方面的规定(1)故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没有明确规定)(2)故意与过失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过失犯罪119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前款罪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没有明确规定)(4)目的A、罪与非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152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B、此罪与彼罪175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175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9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没有明文规定目的——通过行为分析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264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266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62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240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必要要素分则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实行行为,如盗窃、诈骗、侵占、抢夺、抢劫、敲诈勒索,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实行行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