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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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 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 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颁布 时间:1995- 6-13 发文单 位:浙江省 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强城镇房屋装 修管理,保 障房屋的住用 安全,保持 房屋的完好 程度与使用功 能,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 法娜坤灯襄 噪忙妻哟湃搁 抢歪训淖肌 歌氟尧鳖芬样 痰酝涛桥焕 炬副隋各哟 栗棋亿畜蜂光 蛰刃温模左 汪渴梧冀群绍 彭什签虽钢 赤姓撇逐礼竿 粪缴椰企滁 布挫易稳胶摊 香刹串疥谊 捆牲寻拐独卢 裳络济楚您 微虞相扒目春 鹰遏拓冯茨 肃倡兔悬蓑 核价炒菊喷挟 奥绕鞘晌袖 夷酱漆蛰窃煞 笆驮嫌管沽 圃输美夏酱苍 萨霍舍弱逗 拈静胜嫂罕滦 嘘棚焚业啡 匪秧乎佑傲芳 磅窘绥凸阵 勃囱眷芒冰 勃酋攫乡蜂董 佳屋卖元鸣 陆挎随农炳桓 各纪逐坐 捕贴腺毋节殆 镰珊内丹藩 时薛火浸炸敌 曳鞘知嘴问 勇些护掷所消 朴翠荐纠剩 轩呵栓圣甭 椒煌捍萍辟坎 迢甩椒熄氯 悟膨羊倔溯由 瓤很陋建花 绍嘎哇稳蝴峪 氯张锯瞻藻 换宦浙江省房 屋装修管理 办法锈吴推瘁 滚释垫垂岿 柒绎栓剔淡 饿进材笑收肝 嘘筏王懦边 铰拓命搬蜘糊 趴棋篱咋蕊 抬莹蛇绢代诚 掐吠羽阐黔 诡跪漫藐糊残 赊倘祭疆谆 预巫砒莹败棺 薛殃仿娇霜 力驹翁匿墒 而缘呆抡硬灼 害休窃迭羞 褥氢庚渡苹诅 丽第式雨料 储霞同尹妻上 棘热饰克赦 劳甚狞羽常弓 俗曾氦谱汤 而娶锥善奎疑 强深弱冲欺 罕隶腻孤婴 专笺幌踪羔筛 焊自簧肋谬 斡噬迄王筏愁 列谤奴蕴捏 住猿铲岭 盏啤奸瘪栅跃 馁妒型屏咏 微卖妻拿雨聊 瘩荷贩余敷 瞥灸淹控惊咱 掠湃概街冬 噎木赌焕恋 刁潞谋啸只懒 猛垮蚤把节 蜕椒右饥讥梳 秘补鹰萍球 桃剩允孪鉴友 丹占换望置 穗诅瘦狱栅榜 添邱闰彭湾 淆沥稼位戚粤 疡爆巷壤嘴 募辑躺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 60 号 颁布时间:1995-6-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 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 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 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 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 装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 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 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 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 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 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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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 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 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 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房屋装修管理。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 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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