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建管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5号),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地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外地入青企业驻青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工程的投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在工程投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上述人员已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原中标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
确属无法变更的,应写明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2018年4月9日)为增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市场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考虑工程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列支价差预备费。
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四、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的风险进行约定时,可参照以下原则:(一)调整范围。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通常为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如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供热工程等)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市政工程范围内的沥青混凝土、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篇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XX〕5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XX]4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的相关内容,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将结合《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XX]49号)、《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标定字[20XX]12号)进行考核,并定期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1、造价咨询企业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⑴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符合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超过上下20%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每增加10%增扣3分(不足10%的不扣分);⑵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不予备案,每发生一次扣20分;⑶对咨询项目、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⑷咨询合同未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每增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0f0a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88.png)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委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等文件、2010年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会议、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和支持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
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钱。
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
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提取管理的决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扩大收缴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6%预缴养老保障金。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先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7c58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35.png)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
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建设单位。
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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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管字〔2013〕52号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
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扎实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筑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价200万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各区市(不含市内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无手续或手续不全提前开工行为;重点检查消防、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项目进行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及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等情况,严厉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及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相关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履行监督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建设主管部门下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行政执法案件网上运行及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办理及归档管理情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等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孙宗贤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建管局局长
副组长:胡香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党委委员
成员:于军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执法处处长
于周军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处长
王青炜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处长
刘昕光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杜润峰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督促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局执法处,主要负责检查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于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间:
2013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
(二)检查步骤:
1.企业自查(10月22日至11月1日)。
各市场主体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整改。
自查完毕后,由建设(开发)单位认真填写《法定建设程序执法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后,于11月5日前书面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内三区的工程项目报市建管局执法检查处。
工地要自留一份备查)。
2.主管部门检查(11月2日至11月15日)。
市内三区在建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组织检查;其他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项目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按照检查登记表的内容,如实填写登记、整理汇总。
3.巡回抽查(11月18至11月30日)。
(1)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组对市内三区在建工程进行抽查。
(2)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组对各区市在建工程和建筑市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几点要求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成立本区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组织严密,检查到位,取得实效。
(二)市场各方主体要对其所有在建工程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未进行自查、不及时上报、尤其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而被检查发现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研究,探索对策,建章立制,推进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四)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组抽查时,各区市应积极配合,向检查组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执法台帐、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2013年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台账》于11月15日前报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内三区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总结及检查登记表、汇总表(见附件4、5),请市质监站、安监站于11月30日前报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高翔,联系电话:85065885,传真:85061145。
附件:1.法定建设程序执法检查登记表
2.建设工程发包情况执法检查登记表
3.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4.质监执法检查登记表
5.安监执法检查登记表
6.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执法检查登记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1
法定建设程序执法检查登记表
区(市)年月日
工程名称建筑
面积
㎡
工程
造价
万元
工程地点结构/
层数
形象
进度
建设
单位
负责人电话
施工单位(土石方、深基坑)项目
经理
电话
施工单位(主体建筑)项目
经理
电话
监理单位总监电话
土地使用证办理日期及证号规划许可证办
理日期及证号
中标通知
书颁发日
期、编号
施
工
监
理
质量报建手续日期及编号安全报建手续
日期及编号
合同签订
时间
施
工
监
理
施工许可证办理日期及证号
土石方、深基坑
办理
日期
施
工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开工
时间
主体建筑工程
办理
日期
开工
时间
非住宅再装修工程
办理
日期
开工
时间
主要问题
备注
建设:施工:监理:检查人:
附件2
建设工程发包情况执法检查登记表
区(市)年月日
工程名称建筑
面积
㎡
工程
造价
万元
工程地点结构/
层数
形象
进度
建设单位负责人电话
总包单位项目
经理
电话
监理单位总监电话
分包情况
项目名称承包单位项目名称承包单位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劳务分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精装修工程
主体工程通风空调
防腐保温工程智能化工程
门窗工程幕墙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外墙保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钢结构工程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
建筑防水工程其它
预应力工程
挂靠借用资质招标及违规出借资
质情况
监理情况
存在问题
建设:施工:监理:检查人: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市)年月日检查工地个数形象进度为竣工()个被检查工程名称
被检查工程中参建
外地入青企业名称
违法案件(起)一般程序(起)
罚款数额平均每起违法案件罚款金额
目前已结案的案件
(起)
结案率 %
项目建设程序存在
的问题
项目承发包方面存
在的问题
项目质量方面存在
的问题
项目安全方面存在
的问题
建设主管部门履职
情况
备注
附件4
质监执法检查登记表
区(市)年月日
工程名称建筑
面积
㎡
工程
造价
万元
工程地点结构/
层数
形象
进度
建设单位负责人电话
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
电话
监理单位总监电话
执行质量法律、
法规情况
执行监督
程序情况
执行强制性
标准情况
备注
建设:施工:监理:检查人:
附件5
安监执法检查登记表
区(市)年月日
工程名称建筑
面积
㎡
工程
造价
万元
工程地点结构/
层数
形象
进度
建设单位负责人电话
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
电话
监理单位总监电话
执行安全
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
情况
备注
建设:施工:监理:检查人:
附件6
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执法检查登记表区(市)年月日违法案件(起)一般程序(起)
罚款数额平均每起违法案件罚款金额
目前已结案的
案件(起)
结案率 %
有无行政复议
或诉讼
2013年在建建
筑工程项目
共()项
整顿规范建筑
市场秩序工作
开展情况
- 11 -
行政执法案件
网上运行及自
由裁量权的执
行情况
建筑工程违法
违规案件案卷
整理情况
建立和落实行
政执法责任制
强化市场监管
情况
备注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