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特种车辆保险事宜上的权益与义务。
通过本合同,乙方将其特种车辆投保于甲方,甲方承担相应风险,保障乙方在车辆损失、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标的1. 乙方将其所有的特种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投保给甲方,保险车辆的具体信息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资料。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车辆类型、用途及双方约定确定。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a. 火灾、爆炸;b. 自然灾害(如龙卷风、洪水等);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e. 其他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甲方相关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车辆及相关证件,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车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乙方应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定。
如资料齐全、责任明确,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4. 具体赔偿标准、赔偿限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保险条款。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c. 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d. 发生其他约定解除事由。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与普通车辆保险合同存在一些差异,主要是针对特定类型的车
辆和使用情况而制定的保险条款。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1. 特种车辆定义:合同中会明确特种车辆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挖掘机、
推土机、叉车、农用车、消防车辆等。
2. 保险金额:合同会明确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或责任承担的最高限额。
3. 保险责任范围:合同会详细列出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碰撞、火灾、盗窃等意外
事故的保险赔偿。
4. 第三者责任险:对于特种车辆,合同可能会增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用于承
担因特种车辆使用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5. 使用限制和说明:合同会对特种车辆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制和说明,例如只能在特定
地区使用、只能承担特定类型的工程任务等。
6. 免赔额和免赔率:合同中会规定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即在赔偿
前必须达到的金额或比例。
7. 索赔程序:合同会详细说明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保险人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提供相关
的索赔文件和资料。
8. 保险费用和期限:合同会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了解具体保险内
容和范围。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区别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保险公司编制并向广大特种车车主提供的一份保险合同文本。
不同版本的示范条款往往会出现一些差异,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就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在保险责任范围上进行了扩展。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增加了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车辆的损失和车主的利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与此同时,2020版示范条款还增加了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上限的规定,使得特种车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经济赔偿。
其次,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引入了一种更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综合考虑了特种车车主的车辆性质、行驶区域、使用年限等多个因素,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计算。
相比之下,老版示范条款的费用计算方式比较简单粗略,没有考虑到车辆的具体情况,容易导致保费的不公平。
另外,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还增加了对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
新版本的示范条款对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报案时间、索赔方式等流程细节,使得保险赔付更加规范、高效。
而老版示范条款对于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及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相较于老版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用计算和保险事故处理流程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与完善。
特种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比较不同版本的示范条款的差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所述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和老版的区别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1.1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1.2 本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于乙方所投保的特种车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包括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损失:a) 事故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b) 天灾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c) 被盗窃或抢劫导致的车辆损失;d) 恶意破坏造成的车辆损失;e) 其他合同约定的损失情况。
2.3 乙方在使用特种车辆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否则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或保险金的减少。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费率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特种车辆的市场价值或乙方声明的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用,费率根据特种车辆的类型、使用年限、车龄、驾驶员驾龄等因素确定。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4.1 乙方在知悉特种车辆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将委派专业人员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实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理赔的依据。
4.3 甲方将在核实评估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4.4 如乙方与甲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5.1 特种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用。
5.2 保险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5.3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地震及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是指对特定使用目的的车辆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特种车辆,指的是在运输、工程施工、特种作业等领域中使用的专业化车辆。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了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事故、理赔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以合同文本和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为依据。
第五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并且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有权进行核实。
第六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及终止,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常规。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合同约定了保险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九条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十条保险的附加责任包括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十一条保险的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的金额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行为、违法违规使用车辆、保险金额超过合同约定上限等。
第三章保险费与缴费方式第十三条保险费根据车辆品牌、使用年限、保险责任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付和分期缴付两种方式,具体缴费期限和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逾期未缴纳,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且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与理赔第十六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以及车上人员责任等。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申请理赔。
第十八条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有权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理赔请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有权拒绝理赔申请。
2023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条款一:保险定义1. 本合同所称特种车辆是指各类从事特殊任务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等。
2. 本合同所称保险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保险关系的一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3.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是指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所获得的赔偿金额。
5. 本合同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条款二: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a. 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b. 盗窃、抢劫导致的车辆损失c. 火灾、爆炸导致的车辆损失d. 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e. 其他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车辆损失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方案来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特种车辆实际价值。
条款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进行缴费,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行驶路线等因素进行测算。
2.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缴费期限分期支付,被保险人需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需更改保险金额或其他保险条款,需经保险公司同意并重新测算保险费率。
条款四:保险责任免除1. 若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若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或违章操作导致的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违章情况决定是否赔偿。
3. 若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有其他保险合同或保障计划保障同一风险的,保险公司对于该风险的赔偿不负责任。
条款五: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若特种车辆出现事故导致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理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壹)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十壹)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壹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壹)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和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折旧按年计算,不足壹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和价格清单,且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壹且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壹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且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壹)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且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且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壹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壹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和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壹)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和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壹)、(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和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壹)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和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壹)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