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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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 (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经典案例 首页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罪名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主体分析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区别界定 ?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界定 ?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相关博文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挥霍、赌博导致不能退还之定性 ?本案挪用公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问题探讨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用于与网友同居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经典案例 ?高剑凌、武永奎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挪用公款罪案例 ?巫山法院:被告人梁平挪用公款罪案 ?许福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区华昌犯挪用公款罪上诉案 ?上诉人杨后芬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网上查询方法

纳税人开-票-咨询:⒈.3⒐.电2⒐.5⒈话6.7.8.6--Q是⒈.37.86⒐520点数低!@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核实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真实性。以下提供两种互联网查询方式,供纳税人参考使用。 方法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组织机构管理中心查询界面(网址:h t t p://w w w.n a c a o.o r g.c n/(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查询开放时间为周一到周五8点——17点),判断开票方或受票方信息的真实性。 【第一步】登录到组织机构管理中心查询界面: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第二步】输入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9位)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核对,查询界面如下: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若“代码证书”处为“*”,则表示企业年审信息异常,需通过其他方式深入核实该企业信息真实性。(如下图)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第三步】经查询,如发现管理中心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或从该企业出取得专用发票,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举报。

方法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发票流向,初步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的真实性。常用税务机关网站网址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 t t p://w w w.c h i n a t a x.g o v.c n 广东省国税局网址:h t t p://w w w.g d-n-t a x.g o v.c n (以上网址有意缩小和变灰,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可以方便的链接到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网站,也可以通过各地政府网链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网站,也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进行链接。一般在省级税务机关网站就可以查询本省的发票流向。 例:查询代码为4400113140、号码为189980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发票代码的数字确定登录的税务机关网站。此发票代码第一、二位为“44”即广东省。选择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 t t p://w w w.g d-n-t a x.g o v.c n(以上网址有意缩小和变灰,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 ,进入到网上办税大厅,在页面的中有发票查验模块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 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 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序号地区名称地区简称地区 代码 1北京市北京1100 2天津市天津1200 3河北省 (1)石家庄家庄1301 (2)唐山唐山1302 (3)秦皇岛皇岛1303 (4)邯郸邯郸1304 (5)邢台邢台1305 (6)保定保定1306 (7)张家口家口1307 (8)承德承德1308 (9)沧州沧州1309 (10)廊坊廊坊1310 (11)保定地区保地1324 (12)衡水地区衡水1330 4 山西省 (1)太原太原1401 (2)大同大同1402 (3)阳泉阳泉1403 (4)长治长治1404 (5)晋城晋城1405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2018-07-24 09:05:17来源:xiaochenshuiwu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 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66849691.html,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人有类似行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一般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出的,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某某的委托,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现就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请法庭合议时予以研究。 首先,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2009年6月29日张某某挪用“通五指挥部”15.5万元公款准备用于某某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增资,因张某某同时决定将某某公司的16万余元的存款与“通五指挥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因挪用公款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2009年6月29日因交通运输局领导要求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某某公司筹措的200万元增资资金中有15.5万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张某某决定先用王金发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挥部”50万元待发奖金中的15.5万元串一下,魏某某回来后再把钱还上。王金发取钱交给某某公司后,张某某当即向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记人杜某某交待该存折上的钱是指挥部的奖金。杜某某在检察院笔录中称“张某某告诉我的,因为我们工程指挥部请示局里要将这笔奖金发下去,但局里没有是否发奖金的明确意见,所以这个存折就先由张某某保管,后来由刘永福保管。”“2009年我和张某某都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总工。有一次张某某找我,说‘通五公路有点奖金,现在暂时不能发,先以我名义存到银行,密码让我设,存折由他保管,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共10位,: 第1--4位代表各地区代码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4403042140"其中:一至四位"4403"表示深圳市,五,六两位"04"表示2004年版,第七位的"2"表示第二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报税流程 1. 月底前,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认证; 2. 每月10日前,抄税; 3. 每月10日前,其他四小票进项税采集; 4. 每月10日前,网上申报企业递交纳税申报数据,收到申报信息递交成功后,打印纸质申报资料; 5. 每月10日前,带上IC卡、作废发票、纸质申报表前往国税进行防伪税控IC卡确认报税扣 首次领购专用发票须带上以下资料: 1.公章 2.发票领用、使用、保管责任书 3.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 5.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书 6.金税卡安装单 7.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 9.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 10.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 1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2.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业务介绍正文』

一、网上申报系统的适用对象 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除以下几种情况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申报; (三)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 (四)无法通过“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有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八)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八种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确认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备案、变更和注销 (一)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查验后退回);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见附件一)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二)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三),强行注销其网上申报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 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2.各相关部门在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针对该罪规定的三种挪用情形又作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阐述,并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 a,挪用者本人使用; b,给其他自然人使用; c,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⑵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⑶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1]29号又规定如下: “......,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 ⑷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又作了修正性的权威解释,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就能看出该罪的构成及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也同时反映了立法、司法部门对该罪由浅到深、不断完善的辩证认识过程。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仅有少许差异。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这10位代码是按什么含义组合的?如:3300044140。 前面四位3300是指地区代码(3300属于浙江省),与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代码的前四位是相同的; 第五、六位是指发票制版年度(一般指年份,如上面的04); 第七位是指批次,如上面的3300044140是浙江省04年第四批; 第八位是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上述发票的代码的第八位是1,说明是中文发票; 第九位代表发票的联次,上面发票的代码的第九位都是4,说明是四联式发票; 第10位,是指发票的金额版本号(手写发票分别用1、2、3、4代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上述两个代码发票都是电脑版发票。电脑版发票是有限额的,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审核以后报地、市、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分别可以核定最大开票限额万元、十万元版、百万元、千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以及其税务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1.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2.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 5.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总金额; 6.增值税税率、税额; 7.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号码等。

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挪用公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对于受贿罪,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理文件。这些文件对有关刑法规范所作的诠释,大大增强了刑法的操作性,消除了刑事司法实务中不少分歧。但不可能涵盖案件的全部问题。笔者结合自已在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审理中出现的疑难争议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新局面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

挪用公款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66849691.html, 挪用公款罪刑法释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将自己经手的钱、财移作自己使用。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

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

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

挪用公款的法律后果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被告人葛某某、张某某系黑龙江省某农垦管理局高中会计、出纳员。2011年11月29日,二被告人利用担任会计、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账户人民币170万元转入张某某个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用该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购买“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第1期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170万元公款赎回,并存回到黑龙江省某农垦管理局高中单位账户上。非法获利322.86元被葛某某、张某某消费。经侦查,被告人葛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某农场抓获。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

关于挪用公款案

关于挪用公款案 【裁判摘要】 被告人为实现债权而挪用公款,在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在客观上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款的权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该行为是否是犯罪,还需要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统一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考量相关的犯罪情节,以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应不认为是犯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文令,男,1945年生,原系铜山县对外贸易公司清欠办公室副主任。 1999年9月,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文令犯挪用公款罪,向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6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文令利用任铜山县对外贸易公司清欠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被授权代理本公司与铜山县茅村乡第一水泥厂、铜山县茅村乡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从法院收回本公司的案件执行款10万元私自转入徐州人和防腐公司账户,并于当月17日提取现金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外欠款。被告人朱文令的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后,经单位多次追要,被告人朱文令于1997年8月28日将其挪用的公款4万元归还铜山县对外贸易公司。认为被告人朱文令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人张子君、冯思友对被告人挪用其单位执行款用于个人购房被发现,后经党总支委员会决定免去朱文令清欠办公室副主任,停职检查,要求其将挪用款项于1996年11月21日前还清的过程; 2.证人杨忠贵对被告人领取10万元执行款经过的证言; 3.证人吕康银、吕永勤对被告人借其账户入账及提取现金等经过的证言; 4.证人武绍云、李秀云、周梅对被告人向其借款购买房子及还款等经过的证言; 5.书证收到条、进账单、授权委托书; 6.被告人朱文令对挪用公款购买房子经过的供述。 被告人朱文令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朱文令在案发前已将所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铜山县人民法院原审查明: 1996 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文令利用任铜山县对外贸易公司清欠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代理公司与铜山县茅村乡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从法院收回本公司的案件执行款10万元私自转入徐州人和防腐公司账户,并于当月17日提取现金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外欠款。后被公司发现,经多次追要,被告人朱文令于 1997年8月28日归还其挪用的公款4万元。 铜山县人民法院原审认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 配合和支持)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委第二十三条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7月31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五、七、十条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9月8日监察部监发〔1989〕24号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9年4月12日,最高检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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