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合集下载

德国财税制度

德国财税制度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实行了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法律关系兼顾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力分立模式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司法权,运用经典的三权分立模式进行权力制约。

一、财政权限的划分(一)立法权为了体现国家对财政立法的重视,德国对财政关系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德国基本法专门开辟独立章节( 第十章) 为财政规章,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础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议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允许的立法权限下实施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立法。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德国财政制度安排的相关立法权限包括联邦财政一般原则、立法权联邦专属、财政立法权、联邦竞合财政立法权、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和政府授权立法等五种形式,从而保证了联邦和地方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指导下针对实际情况所享有的灵活多变的立法权限。

在1969年基本法的修改确立了德国联邦层级财政立法的主导地位。

同时,根据德国邦州竞合财政立法权和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德国各州议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立法权限,发挥补充立法的作用。

除了联邦立法主导地方立法补充以外,德国还允许政府授权立法的特殊情况。

根据《基本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州政府可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

但是此法规必须规定授权内容目的和授权范围。

(二)行政权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财政行政级次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德国将本国的财权和事权在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均拥有独立权力。

财政管辖权在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并且各级政府均独立设置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联邦财政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联邦财政部。

作为第一级财政行政权行使机构,联邦财政部具体由办公厅、预算司、国有财产司、信贷司、税务司、私营化司、欧盟事务司等多个司局单位组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

德国薪资税收政策分析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薪资税收政策对于国内外劳动力的吸引力起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首先,德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级征税制度。

根据个人收入水平不同,分为不同的税率水平,最高可达到45%。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六档,分别是0%、14%、22%、24%、32%和42%。

与此同时,德国还设有一定的免税额和减免项目,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其次,德国实行严格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用主要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

在2021年,养老保险费率为9.3%,医疗保险费率为14.6%,失业保险费率为3%。

而护理保险费率则根据个人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扣除是在税前计算的,所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以扣除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减少纳税额。

此外,德国还有一些其他与工资相关的税费。

比如,雇员每月的工资会被扣除一定数额的神秘税,该税项用于补贴失业保险,目前税率为0.25%。

此外,德国还有一项固定额的税项——宗教税,具体金额由德国信教人员的宗教组织决定,一般为8%至9%。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的税制是动态调整的,根据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对税率、免税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例如,养老保险费用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养老金的下降。

总体来说,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然而,相对其他欧洲国家而言,德国的薪资税负并不算高,这也是该国吸引外国投资和人才的一个优势。

此外,德国的税收政策也注重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纳税人在德国的税务义务和扣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纳税前建议就具体问题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总结来说,德国的薪资税收政策采用分级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六档,社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一、德国税收制度概述1.1 德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税收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税收政策调整1.2 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1.3 德国税收制度的构成直接税间接税其他税收二、德国直接税制度2.1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2.2 德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2.3 德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三、德国间接税制度3.1 德国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3.2 德国关税制度关税种类税率结构进出口税收政策3.3 德国消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四、德国其他税收制度4.1 德国社会保险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社会保险项目与优惠政策4.2 德国地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4.3 德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环境保护政策与目标五、德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挑战5.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目标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竞争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5.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5.3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税收负担问题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问题数字化经济背景下的税收问题六、德国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收征管6.1 德国税收法律体系宪法对税收的规定税收法律的层次结构税收法规与行政规章6.2 德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机构联邦财政部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地方税务局6.3 德国税收征管流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审计与争议解决七、德国税收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7.1 德国税收国际合作框架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执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G20/OECD税收透明度议程7.2 德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德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的类型税收协定的优惠内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更新流程7.3 德国税收协定的实践案例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与发达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八、德国税收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8.1 德国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与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8.2 德国税收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与消费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发展的支持8.3 德国税收制度对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社会阶层流动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九、德国税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9.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税收制度调整以应对财政压力税收政策适应全球化与数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9.2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应对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的策略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税收制度改革中的公众参与与沟通策略9.3 德国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意义德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十、总结与展望10.1 德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与成就德国税收制度的优势分析德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国家发展中的作用10.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实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与策略10.3 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德国税收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挑战与机遇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税种构成、税收法律体系、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之处, 笔者对其税收稽查制度作了重点了解。 现将考察情 况简要介绍如下, 以供同行比较借鉴。 一、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代表之一,市场 经济较为发达, 税收制度较为完备, 联邦宪法、 各州法律 都对税收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联邦宪法, 该法作为 一切税收立法的基础, 第 !"# $ !## 条集中规定了税收制 度。根据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和州都有税收立法权, 但联 邦主要负责联邦税、 共享税税法的立法工作, 各州主要负 责地方税税法的立法工作。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补充, 共 同构成德国的税收立法体系。 德国实行分税制,联邦与州共享税在国家税收体系 中居主导地位,联邦税或地方税等专有税则处从属地
-------------------------------------------“干什么、 要注意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 着 学什么、 缺什么、 补什么 ” 中, 的原则不间断地抓好在职培训。 三是 要大力开展在职学习的研究活动。 每 年都要有针对性地确定研究内容, 提 出研究课题, 交流学习研究成果。四 是要搞好传帮带。 要通过领导手把手 教, 以老带新, 互帮互学的方法, 传经 验,指问题,提要求,一点一滴地培 养, 一招一式地帮带。五是要进行岗 位交流培养。 要有计划、 有目的、 适量 地进行干部的合理调整交流, 使经历 单一的干部得到全面的锻炼。 六是要 加强教育监督。 要通过加强经常性的 思想教育,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严格 管理和监督, 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觉 悟和政策纪律观念。 在培养提高过程 审计干部培训提高工作, 难度较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 要把这项工作 作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自身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开创审计 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环节列入议事日 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 发,针对审计干部队伍的现状,科学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审计干 部素质的培训提高工作 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 合,不断拓宽渠道,切实把培训提高 工作搞得既深入扎实又生动活泼。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德国税制简介德国的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另一类是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交易税(即营业税)、团结税、教会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

德国营业税与中国的营业税概念不同,铂略税务培训会在后面模块进行详细介绍。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关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

由于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所以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联邦、州和市镇。

联邦最重要的是确定关税和大部分的税种,理论上无联邦法时,州可以立法,实践中联邦立法覆盖全部的税收事宜。

州除了在无联邦法时可以立法,还可以决定当地的税法,比如当地交易税采用何种税率。

市镇除了联邦和州的规定之外,可以决定部分小税种,比如狗税。

德国政府税收实行“共享税为主,固定税为辅”的分税制。

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所共有,按照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固定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直接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具体的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

联邦主要享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主要享受一些小税种。

德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介绍增值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具有德国国籍,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管理机构在德国的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都应按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

德国有个规定,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上一年度没有超过17500欧元,并且预计当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00欧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类似于中国目前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德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9%,与中国相比略高。

但是其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7%的优惠税率。

中国营改增后,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特征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德国税务讲座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在德国生活的留学生,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一直抱有浓厚的好奇心。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德国税务局举办的税务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许多实用的税务知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德国税务体系概述德国的税务体系以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

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以下是德国税务体系的一些基本特点:1. 税收分类明确:德国的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2. 税率较高:德国的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可达45%,公司税最高税率可达25%。

3. 税收征管严格:德国税务局对税收征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对逃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

二、讲座内容回顾在讲座中,德国税务局的专家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1. 个人所得税: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

讲座中,专家详细讲解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免税额、扣除项目等。

2. 公司税:德国公司税实行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制度。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公司税的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

3. 增值税:德国增值税税率为19%,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较低税率。

讲座中,专家讲解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申报流程等。

4. 消费税:德国消费税主要针对烟草、酒精等商品,税率较高。

讲座中,专家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

5. 税收优惠政策:讲座中,专家详细介绍了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和投资而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心得体会1. 增强了对德国税务体系的认识:通过讲座,我对德国的税务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德国税务局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严谨和规范。

德国税收

德国税收

一、概述: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

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2]。

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下文将对上述三大类中的主要税种给予详细介绍。

二、所得税体系(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1、主要特征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3],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4],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5]的形式,方便实用,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

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
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
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
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
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

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

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1958年,实行"分开"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1968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

1970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
1.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降低税率,扩大税基:(1)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1990年的50%;(2)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

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1)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1990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以前的56%降为53%,最低税率由以前的22%降为因%;(2)减税110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3)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4)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5)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

3.消费税的改革。

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

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来源;(3)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了统一。

三、德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特点
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固定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

德国把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固定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固定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德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税收立法决策权相对集中。

税收的立法权,既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法的解释,也包括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权以及税收的减免权等。

大多数税种的立法权归于联邦政府,收益权和征收权则分为州和地方两级。

联邦拥有对关税和国库专营事业的立法权,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应归联邦所得的所有其他税收拥有共同立法权,即优先立法权。

各州在宪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各州在得到联邦法律的明确授权下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此外,州还可以立法决定州税是否应归地方所有。

可见,州的权力较大,它拥有某些州税的立法权及所有州税的征收权。

2.税收制度实行收入平均化。

为了保持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德国在分税制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税收平衡。

横向税收平衡主要是以各州居民平衡税收为标准进行比较,富裕州的营业税要拿出一部分调剂给贫困州。

各州内部也进行横向税收平衡。

东、西德统一后,原西德各州新征的7J%的统一税(所得税附加)主要用来援助东部发展,也属于横向平衡。

纵向税收平衡是联邦、州和地方之间的平衡,其主要办法有:调整共享税中营业税的分配比例,州政府所得比例已从70年代的30%调增为35%;联邦从分得的营业税中拿出2%资助贫困州等。

3."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

在德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

总局内分设联邦管理局和州管理局两个系统。

联邦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进行活动,负责管理联邦所有的税收,其组织和官员也由联邦规定;州管理局则负责州税的征管工作。

财政总局的局长由联邦政府与各该州政府协商任命,局长既是联邦政府的官员,又是州政府官员,其工资由两级政府各支付一半。

地方税务局作为各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只征地方税,并向地方政府负责。

德国基于本国实际而实行的"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西方国家十分独特,它既可以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业务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避免政府机构的过于臃肿。

四、德国的税务管理
德国绝大部分税是由州征收管理的,而市则负责地方税的征管。

(一)申报
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填报年度申报表,有些税种如增值税除年申报外,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当特定的事件发生(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公司)还必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报表。

虽然日历年度以外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但税务年度却是日历年
度,申报日期一般是下一年的5月31日,但也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如果报表由职业性税务顾问填报可宽延至9月30日,经特别申请后还可适当延期。

(二)评税及上诉
只有特定的税收申报表如增值税申报表是自我查定的,其他则由税务机关评定。

在税务机关对征税人的申报表进行评定(如有必要,还需进行调查)完成后,则会给纳税人发送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税款数额及法律依据,付款的时间、地点,纳税人不服时上诉有关事项。

一般不服或上诉的申报表须在有关的行政决定通知纳税人后的一个月内填报。

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财政法庭之前,须对行政矫正决定(即不服或上诉决定)作详细阐述。

财政法庭分为初等税务法庭及最高税务法庭。

(三)税款的支付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政贸易所得税及财产税、净资产税须按估计税额按季预缴税款。

在纳税人收到查定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清缴所有税款,即使是纳税人对评税书有异议(除非税款的征收暂停)。

(四)税务审计
对商业、农业企业及特定的其他纳税人需就其所纳各种税款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而且还可能对增值税、预提税、交易税等进行特别的审计。

为进行税务审计,一般将企业按规模分成四类。

企业规模越大,则审计的频率越高,也更为彻底。

(五)罚款及利息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则税务机关可对其最高处以最后评定税额的10%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万马克。

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或推迟支付,则会每月按税额加收滞纳罚款1%(如果延期不超过5天,免收罚金,超过5天而不足1月按1月计)。

(六)法定时效期
评定的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并不相同。

关税、消费税的评定时效期为1年,其他税种的查定时效期为4年,如果纳税人逃税则可延至5年,骗税则延至10年。

对于评定时效期从何时开始有详细的规定。

征收的时效期为5年,一般是从税款应支付年结束开始算起。

在特定的事件发生之后,查定时效期与征收的时效期都可以延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