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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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闽海渔办[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办〔2011〕9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度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厅制定并经省效能办核准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1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1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为加强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4〕52号)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度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今年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认真履职,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为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制度2011年,我厅在原有建立的绩效管理四项制度的基础上,执行《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闽海渔[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闽海渔〔2010〕33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政办〔2010〕46号)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我厅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并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渔业生产(含远洋渔业)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安全等,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㈠防灾减灾处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具体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包括防台风、渔业安全事故等)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㈡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渔业船舶、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渔船安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㈢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安全工作。

㈣计划财务处指导监督厅属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㈤渔业处负责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工作。

㈥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㈦人事教育处指导监督厅属院校和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关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牵头负责。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3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闽海渔〔2011〕430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

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月)目录前言1 术语与定义1.1 养殖水域1.2 养殖区1.3 临时养殖区1.4 禁养区1.5 养殖容量2 总则2.1 指导思想2.2 编制依据2.3 基本原则2.4 规划目标2.5 规划范围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2.6 规划期限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3.1.1 水质要求3.1.2 底质要求3.2 养殖总量控制3.3 养殖技术要求3.3.1 滩涂养殖3.3.2 浅海养殖3.3.3 池塘养殖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4.1 规划文本4.2 规划登记表4.3 规划图件4.4 规划编制说明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闽海渔〔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通知闽海渔〔2020〕6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选择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监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闽海渔〔2019〕65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渔业资源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
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闽海渔〔2019〕65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我局“三定”方案,依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32号)中关于“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动态管理”要求,我局对照新职能和近期国家涉及渔船管理和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管理等新政策,并结合本行业“放管服”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形成《福建省
省、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修订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4月1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闽海渔[2008]39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的活动。

三、本意见对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对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经济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由轻到重逐步递进的裁量层级,划定不同的量罚档次。

据此,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使条件、情节、幅度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

㈠量罚情节的适用⒈海洋类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闽海渔〔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闽海渔〔2020〕59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意见建议,及时反馈。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0月21日福建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鉴定事故责任,公正调解事故纠纷,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中“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范畴为: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引发的污染事故,以及鱼虾贝藻类养殖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发生的污染事故。

第三条本方案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认定是: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或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四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从速调查,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防止扩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

泉州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上课讲义

泉州市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原则,探索创新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渔业船舶、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为泉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照渔业船舶、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项目和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利用省厅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管理,不断细化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争取用两年时间,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使渔业船舶、局属事业单位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从根本上取得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三、工作分工为加强对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领导,确保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陈文堃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副组长:许健全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郑碧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成员:黄韶华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周闻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经济科负责人刘建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林贤登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福林市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科员黄建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任科员林少华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站长万为民市水技站副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安办、渔业科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挂靠在局安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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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
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闽海渔[2009]27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09〕271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渔业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实施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在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督察部门,挂靠政工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督察职能,编制由内部调剂使用。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督察工作对总队长、政委负责;设区市支队和省总队直属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督察工作对支队长、政委负责;县级大队和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督察工作对大队长、教导员负责。

第六条省总队设督察长1名,由总队政委兼任,常务副督察长1名,由总队副政委兼任,副督察长3名,由总队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督察员10名,由总队各处室业务骨干兼任。

省总队督察员名单应报中国海监总队、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总队直属支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支队政委兼任,督察员3名,由支队业务骨干兼任,具体负责直属支队内部督察工作,并承担省总队部署的督察任务。

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市支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支队政委兼任,督察员3-4名,由支队政工部门或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兼任。

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市支队直属大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大队教导员兼任,督察员2-3名,由大队业务骨干兼任。

具体负责直属大队内部督察工作,并承担市支队部署的督察任务。

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市、区)大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大队教导员兼任,督察员2名,由大队政
工人员或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兼任。

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陆设区市支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督察员2名,由支队业务骨干兼任。

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陆县(市、区)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督察部门和督察员。

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在编在岗执法人员;
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纪律;
㈢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执法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㈣经省总队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督察证件;
㈤身体健康,形象端正。

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省总队督察部门统一组织,结合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对不适合承担督察任务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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