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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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处理过程应当及时、透明,并记录处理结果。
处理程序和要求
03
失效报残损毁的申报
申报流程
填写失效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
申报材料
申报表格
拍摄药品包装、标签等关键部分的照片,以备后续查验。
药品照片
包括药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证明等材料。
药品鉴定材料
申报时间要求及时,原则上不得超过药品失效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
按计划销毁
数量较大的失效、残损或废弃药品,需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报批后按计划进行销毁
销毁时间
安全措施
销毁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点和核对,确保无误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现场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销毁后应及时做好清理,确保现场无残留物
06
失效报残损毁的记录
药品名称
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等。
处理方式
失效、报残损的药品可能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为防止药品流失和滥用,需及时进行规范的处理和销毁。
防止药品流失和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该法规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为失效、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理和销毁提供了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为失效、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理和销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要求。
药学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销毁。
05
失效报残损毁的销毁
焚烧
适用于数量较少的失效、残损或废弃药品
化学销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报损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报损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报
损销毁制度
一、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三、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四、对过期失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库应登记造册,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五、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由药剂科按规定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销毁制度
一、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必须由药房负责收回,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收回记录》上记录,有交回空安瓿者与药房收回空安瓿者签字。

二、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必须定期进行销毁,在《麻醉、精
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监督记录》上记录,由药房负责人与院领导签字。

三、由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对本院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
安瓿的收回与销毁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三篇)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三篇)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合规销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处理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医疗机构、药房、药店、企事业单位等。

(三)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销毁责任与义务第三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责任单位:(一)医疗机构:麻醉科、药库、药房等;(二)政府机构:卫生局、药监部门等;(三)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

第四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义务单位:(一)医疗机构:麻醉科、药库、药房、各类医疗站等;(二)药品销售单位:药房、药店等;(三)消防部门;(四)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销毁程序与方法第五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程序:(一)销毁前必须由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责任单位报批,并得到销毁单位书面确认;(二)销毁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不得留任何尾货;(三)销毁后需出具销毁证明,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销毁单位。

第六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方法:(一)焚烧:对于固体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要选择合适的焚烧设备进行焚烧处理;(二)化学处理:对于液体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根据性质选择合适的化学处理方法;(三)物理处理:对于药品包装材料和其他无特殊处理要求的物品,可选择合适的物理处理方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的监督机构:(一)卫生部门;(二)药品监管部门;(三)公安机关;(四)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机构。

第八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的监督职责:(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二)对销毁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销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及时处理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九条监督与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对销毁单位的销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二)对销毁单位的销毁审核进行监督;(三)对销毁单位的销毁报告进行审核;(四)对销毁过程中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麻醉药品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处方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处方领取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处方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 1 本(100 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3篇)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3篇)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合规销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处理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医疗机构、药房、药店、企事业单位等。

(三)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销毁责任与义务第三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责任单位:(一)医疗机构:麻醉科、药库、药房等;(二)政府机构:卫生局、药监部门等;(三)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

第四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义务单位:(一)医疗机构:麻醉科、药库、药房、各类医疗站等;(二)药品销售单位:药房、药店等;(三)消防部门;(四)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销毁程序与方法第五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程序:(一)销毁前必须由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责任单位报批,并得到销毁单位书面确认;(二)销毁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不得留任何尾货;(三)销毁后需出具销毁证明,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销毁单位。

第六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方法:(一)焚烧:对于固体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要选择合适的焚烧设备进行焚烧处理;(二)化学处理:对于液体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根据性质选择合适的化学处理方法;(三)物理处理:对于药品包装材料和其他无特殊处理要求的物品,可选择合适的物理处理方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的监督机构:(一)卫生部门;(二)药品监管部门;(三)公安机关;(四)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机构。

第八条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的监督职责:(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二)对销毁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销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及时处理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九条监督与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对销毁单位的销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二)对销毁单位的销毁审核进行监督;(三)对销毁单位的销毁报告进行审核;(四)对销毁过程中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处方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取制度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得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得专用处方。

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得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麻醉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交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2. 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销毁等工作。

3. 临床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保卫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储存、使用、销毁环节进行安全保卫。

四、麻醉药品销毁管理1. 麻醉药品的销毁应当由药剂科负责,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2. 麻醉药品的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药品过期、失效或者因质量问题需要销毁的;(2)患者未使用完的麻醉药品,且无法退回的;(3)因抢救、治疗等特殊情况,需要销毁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销毁的。

3. 麻醉药品销毁程序:(1)药剂科提出销毁申请,并填写《麻醉药品销毁申请表》。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3)药剂科组织销毁,并邀请保卫科、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见证人参与。

(4)销毁过程中,药剂科负责人负责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5)销毁完毕后,药剂科填写《麻醉药品销毁记录表》,并由参与销毁人员签字确认。

4. 麻醉药品销毁记录:(1)销毁记录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日期等信息。

(2)销毁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年。

五、监督检查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保卫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储存、使用、销毁环节进行安全保卫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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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帐册。

三、帐册内容包括:日期、收入处方品名、收入数量、处方编号、保管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领取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要符合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二、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认真填写领用单,领用人经核对无误后,要在专用帐册上签字
三、保管员要逐笔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出入帐,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部门、处方品名、处方编号、领用人、发放人签名。

四、保管员要按月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情况汇总,汇总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库。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三、、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四、领用人要妥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作废处方要交回,空白处方要按编号使用,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医务科、药库,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进行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退回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要登记记录。

二、各科室登记后由护士长交回保管员处。

三、保管员收到各科室退回的作废处方时,要登记记录。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员要对回收的处方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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