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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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威府办[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煤矿转让税收的征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一日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全县煤矿转让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煤矿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一)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遏制全县煤矿转让偷逃税行为,构建煤矿转让税收征管的良好秩序,促进全县煤矿转让税收的正常管理。

(二)创新税收征管方式,增强部门联合,强化协税护税机制。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创新方式,联合多部门参与,形成协税护税合力。

(三)强化管理,清收欠税,促进税收增长。

通过督促主动申报,对不主动申报的实行立案稽查,严肃行政处罚等手段,追缴欠税,促进税收增长。

(四)以清理整顿为契机,了解掌握我县煤矿转让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保障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督促协调。

组长:禄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罗兴义(县工能局局长)邹智国(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禄再辉(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成员:李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晓红(县工商局局长)王义国(县司法局局长)曹运祥(县工能局副局长)陈黎明(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禄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方税务局,陈黎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威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威府办发〔2023〕2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8日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要求,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县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三孩”或多孩户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第三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并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制度和统筹好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等相关工作。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威府办通〔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威府办通〔2021〕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21年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兜牢“三保”底线、防范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

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对毕节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县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

坚持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全县“1234”发展总体思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合理划分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预算管理效能,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更好发挥财政在乡村振兴和“十四五”规划发展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238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人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精神,按照行署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经济优化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成立威宁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友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余才军(县人民政府国教办主任)罗兴义(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局长)成员:徐勇(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王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李正超(县财政局局长)汪坤(县监察局局长)李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跃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罗举。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威府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威府办发〔2011〕1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为推进“威宁试点”和“两年提速”发展,推动全县民生保障工程建设进程,确保民生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砂石料的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有关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确保民生保障采石场需求。

二、砂石企业现状全县原有砂石企业133家,其中11家属于公路管理部门和企业自用料场,生产的砂石料产品不进入市场流通。

另外,因为未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未参加矿业权实地核查,关闭、注销14个。

安全生产不达标责令停业整顿9家,现在实有砂石料生产企业99家,总生产能力为198万吨∕年,分布在全县25个乡镇。

目前,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县砂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不足150万吨∕年。

因此,导致了砂石料市场的供需失衡,石料产品价格偏高。

2011年以来,我县的校安工程、危房改造工程、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程等相继启动,对砂石料的需求加大,现在的生产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全县实际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各乡镇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

三、布局程序(一)民生保障采石场原则由村集体提出申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威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府办〔201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乡镇、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

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我县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信用联社作为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威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威府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府办发〔2021〕3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3月24日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总则附则总则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农业灌溉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

各单位、企业及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县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为保障农业生产而建设的各类机井工程,全县境内任何单位、个人管理的农业生产机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机井工程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自治县水务局负责农村灌溉机井用水管理,并办理用水取水许可证,取费标准按照国家出台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研究、制定机井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井进行管护。

第四条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机井工程水价价格的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241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征缴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从2010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我县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政府非税收入网络化征收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政府综合预算编制管理,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努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优化我县发展环境。

改革本着“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快我县非税制度改革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

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使整个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增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简便高效。

简化操作程序,减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环节,取消执收单位过渡账户,所有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指定代收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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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98号
【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府办〔201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威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及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由投资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共同负责管理。

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县建设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后,应及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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