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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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各种复杂的金融操作和协议,对赌协议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一种。

对赌协议,这四个字听起来好像挺高大上、挺神秘,但其实在商业世界里,它就是一场充满刺激和未知的“赌局”。

就拿我之前了解到的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吧。

这家公司是做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势头那叫一个猛。

为了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引入了一笔巨额的战略投资。

这投资可不是白给的,附带了一份对赌协议。

协议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的:投资方给了公司一大笔钱,要求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销售额要达到某个惊人的数字,净利润也要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如果公司做到了,投资方就不再追加什么条件,大家皆大欢喜。

但要是没做到,公司就得按照约定,给投资方补偿,要么是出让更多的股权,要么是用现金来弥补。

这可把公司的管理层给紧张坏了。

从那以后,整个公司就像上紧了发条的机器,疯狂运转。

研发部门日夜加班,试图推出更有竞争力的车型;生产线上的工人忙得连轴转,只为了能提高产量;销售团队更是全国各地到处跑,拼命开拓市场。

会计部门的人也没闲着。

他们得时刻盯着公司的财务数据,计算着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心里默默祈祷着公司能完成对赌目标。

因为一旦没完成,那会计处理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如果要出让更多股权,那股权的价值怎么评估?如果是现金补偿,这笔钱又该算在哪个会计科目里?是营业外支出,还是直接冲减利润?这可都是让人头疼的问题。

税务方面也不轻松。

要是真的给出了现金补偿,这部分钱能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是因为对赌协议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会不会涉及到各种税务调整?税务部门的同事们天天拿着税法条文仔细研究,生怕一个不小心,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那三年里,公司里的每个人都像是在走钢丝,小心翼翼又充满期待。

到了第三年年底,大家都屏住呼吸等待最终的财务数据出炉。

结果呢,差了那么一点点,没完成对赌目标。

这一下,公司可炸开了锅。

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关于对赌协议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GS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

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案例
某上市AGS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GS持有CGS65%股权和DGS持有CGS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BGS、DGS均与AGS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为保护上市GS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GS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GS、DGS的控股股东EGS与AGS签订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GS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GS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CGS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GS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AGS于2014年收回了补偿款,对此款项如何处理?是计收入纳税还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计收入纳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

“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基于一起PE股权投资案例的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4年01期李洪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规定。

但是,现行准则规定在实务处理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监管实践协调一致。

本文由案例引出问题,对案例若确认为金融负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金融负债权益工具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一、案例引出的问题2012年1月10日,A公司、A公司股东张三和李四(以下统称“原股东”)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签署《增资合同》,机构投资者出资人民币2亿元,其中,计人民币2468万元作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计人民币17532万元计入A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2年1月15日,A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A公司增资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市,机构投资者有权选择要求原股东或A公司回购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机构投资者投资额按照10%的年复利计算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与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两者孰高者。

A公司收到机构投资者的增资款人民币2亿元在财务报表上应当作为权益确认,还是作为负债确认?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投资对赌协议,实务中广泛运用于PE投资时约定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条款,核心是业绩是否能够实现的对赌。

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收购方)与融资方(出让方)在融资(或者并购)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由此可见,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企业股权变动型和新老股东权利义务变动型,具体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1.股权调整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调整一部分股权给新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一、引言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时,通常会与员工或管理层签订对赌协议,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并与公司利益实现相联动。

对赌协议涉及到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的处理,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会计处理1. 对赌协议说明对赌协议是指上市公司与员工或管理层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一定水平,则员工或管理层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权或现金奖励。

相反,若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约定水平,则员工或管理层将无法享受到对应的股权或现金奖励。

2. 会计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激励成本;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公允价值变动记录对赌协议的费用或收益;持续评估对赌协议的公允价值,并及时调整相关会计处理。

3. 具体会计处理步骤上市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时,需要进行以下具体会计处理步骤:1. 初始确认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对赌协议的股权激励成本,并将其纳入成本表计算。

2. 费用或收益记录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公允价值变动,记录对赌协议的相关费用或收益。

若公司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约定水平,应计入费用或收益;若股票价格未达到约定水平,不计入。

3. 公允价值调整持续评估对赌协议的公允价值,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税务处理1. 对赌协议的税务分类对赌协议在税务上通常被视为股权收益或员工薪酬,具体分类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法而有所不同。

2. 常见税务处理方法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对赌协议的收益视为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对赌协议的收益可以视为公司营业利润的一部分,纳入公司所得税征税范围。

若对赌协议的收益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或优惠税率。

3. 税务合规与筹划为了合规经营并优化税务负担,上市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对赌合同的条件:确定业绩对赌补偿合同的具体条件,例如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或利润目标。

2. 根据对赌合同确认预计补偿金额:根据对赌合同的条件,估计达到目标的概率和可能的补偿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预计补偿金额的负债。

3. 监控业绩变化:监控业绩的实际变化,例如营业额和利润的实际达成情况。

4. 调整预计补偿金额:根据实际业绩变化,对预计补偿金额进行调整。

如果实际业绩超过目标,可能需要减少预计补偿金额;如果实际业绩低于目标,可能需要增加预计补偿金额。

5. 记录实际补偿金额:当达到对赌合同的条件时,确认实际补偿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记录该金额的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业绩对赌补偿的会计处理可能涉及估计和调整,因此需要审慎考虑和披露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同时,这些步骤的具体处理方法可能根据不同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进行具体操作。

含有对赌协议的投资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含有对赌协议的投资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 ,约定未来被投资方实现特定业 绩目标时,投资方将获得额外股 权或现金奖励。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方需要将对 赌协议作为一项或有对价进行确 认和计量,并根据或有事项准则 进行后续计量和披露。
对策建议:加强对赌协议公允价 值评估和确认、完善后续计量和 披露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 养等。
会计准则要求
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交易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对赌协议的存在往往导致投资交易的会计处 理变得复杂和困难,难以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
研究意义
பைடு நூலகம்本文旨在探讨含有对赌协议的投资会计处理问题,并提出相 应的对策,以帮助企业和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提高投资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企业 和个人,监管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加强审计机构的监督
审计机构应对企业涉及对赌协议的会 计处理进行重点关注,确保企业财务 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能力
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对赌协议等复杂 交易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验证了所提对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实践提供了 有益的参考。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主要关注了对赌协议在投资会计处 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对于其他相关领域 的探讨相对较少,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
研究范围。
在实证研究中,本文选取的样本数量有 限,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可以 通过扩大样本量、采用更先进的统计方 法等手段提高研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变 化,对赌协议的投资会计处理问题也会 不断涌现新的特点和挑战。未来需要持 续关注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不断完善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发表于 2天前 0案例背景: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

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1)未来两年,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2)未来两年,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 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3)未来两年,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 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2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问题:C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A、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案例1.2中的情形,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一、对赌协议的成因与分类(一)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的原因:(1)解决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防止被投资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3)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对资金的渴求,以及PE投资机构自身内在的资本逐利本性使然。

(二)对赌协议的简要分类:(1)以是否争夺被投资方控股权为目的,对赌协议分为恶意对赌与善意对赌。

恶意对赌以苛刻的业绩设定为限而从控股股东手中夺取控股权为最终目标,一般可在强势外资PE投资机构制订的条款中可以体现,典型案例如湖南太子奶集团董事长和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之间对赌协议最终导致太子奶集团控股权易位。

善意对赌目的以提升被投资方综合能力使业绩达标从而达到双赢,即使业绩不达标也是大多以PE投资机构的妥协退让为结局,目前内资PE投资机构较多采用善意对赌条款。

(2)按照对赌协议订立双方所处的主体地位来分,可以分为: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新进投资方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

(3)按照对赌协议内容的经济性质来分,对赌协议分为现金对赌和股权对赌,即业绩未达标时被投资方以现金弥补新进投资方,或者控股股东是以现金弥补或将部分股权划归新进投资方。

当然,由于被投资方的情况千差万别,以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熟练运用程度的不同,中外PE投资机构在设计对赌协议的内容与种类上莫不匠心独运,穷尽智慧。

而上述简要分类只是笔者个人一点浅见。

二、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因对赌协议涉及到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者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控股股东,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双方的会计确认与账务处理以简单案例形式来探讨。

(一)对赌协议主体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例1:某PE投资机构A公司20X0年投资B拟上市公司1000万元,持有5%的股份,B 公司接受投资前股本950万元,增资后股本1000万元。

补充协议约定:(1)利润指标:入股后B公司年均净利润不能低于2000万元,如果低于2000万元,则B公司必须给予A公司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950万元×(1-实际净利润÷2000),补偿金额从资本溢价中支出;(2)回购约定:如果B公司3年内未申请上报证监会,则B公司必须回购A公司所持股份金额1300万元(1000+1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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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四)【本案例资料来自天职国际公众号,系天职专业委员会发布,学习笔记部分属于原创,特此声明!】案例1.3 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现金,以及以每股1元价格向B公司发行2000万股支付。

由于C公司收购日存在一项未决诉讼,很可能需向其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协议约定,若C公司在该诉讼完结后,需偿还违约金为500万元(不含)以上,则B公司将向A公司补偿超过部分;若C公司需偿还违约金为500万元(含)以下,则B公司不再向A公司补偿资金。

收购日,C公司管理层预计该诉讼需偿还违约金为450万元。

假设C公司该未决诉讼存在两种情况:(1)该诉讼于2015年6月30日完结,C公司实际需偿还违约金为650万元;(2)该诉讼于2016年3月31日完结,C公司实际需偿还违约金为6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资金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3 会计处理分析案例1.3涉及被收购方原股东对收购方的补偿,且补偿事项是基于被收购方的特定资产或负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中的补偿性资产。

补偿性资产,与案例1.1、案例1.2中或有对价的区别,在于补偿性资产是基于特定资产或负债的,而或有对价通常是基于整体事项,如被收购方净利润等。

(一)初始确认和计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第27至28段规定,对于补偿性资产,在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购买方应确认一项补偿性资产,且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且需要对无法收回的金额计提估价备抵。

本案例中,被补偿项目为C公司未决诉讼,因此,对B公司可能补偿的金额,与该未决诉讼的估计一致。

本案例中,该未决诉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C公司经合理估计,应确认预计负债450万元。

由于该预计负债低于B公司承诺补偿界限500万元,因此,在收购日,A公司不应确认相关补偿性资产,无需对该承诺进行账务处理。

(二)后续确认和计量本案例中,由于该未决诉讼属于收购日即存在事项,交易双方定价实际上属于基于该不确定事项的临时金额,B公司承诺的可能补偿金额,实际上属于对合并对价的调整。

因此,根据该未决诉讼的判决期限,可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中“计量期”调整事项。

即,如果不确定事项在收购日后12个月内确定,则可调整收购日所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金额;如果不确定事项在收购日后12个月之后确定,则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案例处理分两种情况:(1)未决诉讼于2015年6月30日完结此时,未决诉讼在收购日后12月内完结,属于可调整初始确认商誉或负商誉事项。

因此,A公司按约定应收B公司补偿款为150万元。

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该笔补偿款会计处理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150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与C公司净资产抵销,该补偿款实际上将影响初始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金额。

即:借:商誉(或负商誉)-150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2)未决诉讼于2016年3月31日完结此时,未决诉讼在收购日后12月以后完结,已无法使用“计量期”调整,因此,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所收到补偿款均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调整初始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

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应收款150贷:营业外收入150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补偿金额是基于未来事项,例如,被收购方未来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则无论该未来事项是否在收购日12月以内,均不属于“计量期”调整事项,应在收到相关补偿金额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调整初始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金额。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前已述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关于确认和计量取得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可辨认负债和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时,除一般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以外,对一些特定项目提供了有限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的例外。

其中,对于企业合并中的“补偿性资产”,属于一项确认原则与计量原则的双重例外。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7:企业合并中的卖方可能针对与全部或部分特定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或有事项或不确定性,按合同给予购买方补偿。

例如,卖方可能补偿购买方,以弥补购买方由于特定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超过特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换言之,即卖方向购买方提供保证,保证其负债不会超过特定的金额。

购买方因此获得了一项补偿性资产。

在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购买方应确认一项补偿性资产,且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且需要对无法收回的金额计提估价备抵。

因此,如果补偿性项目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相关,则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该补偿性资产,并且应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而言,由于可收回性方面的考虑而对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产生的影响,已经包含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并且不需计提单独的估价备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8:在一些情况下,补偿性项目可能与属于确认和计量原则例外的资产或负债相关。

例如,某补偿性项目可能与这样一项或有负债相关,该或有负债由于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因而在购买日未予确认。

另外,某补偿性项目也可能与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之外的其他基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相关,比如由雇员福利产生的资产或负债。

在这些情况下,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计量假设,并且要满足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回收性的估计以及合同对被补偿金额的限制。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首先,如何理解“确认”的例外?《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及中国企业合并准则要求只要确认被补偿项目,就要确认补偿性资产。

其次,如何理解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如果被补偿项目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被补偿负债或被补偿资产将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进而补偿性资产也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但是,某补偿性项目也可能与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之外的其他基础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相关,比如由雇员福利产生的资产或负债。

在这些情况下,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计量假设,并且要满足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回收性的估计以及合同对被补偿金额的限制。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就本案例,假设相关内容变动如下:由于C公司收购日存在一项未决诉讼,很可能需向其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协议约定,若C公司在该诉讼完结后,需偿还违约金为500万元(不含)以上,则B公司将向A公司补偿超过部分;若C公司需偿还违约金为500万元(含)以下,则B公司不再向A公司补偿资金。

收购日,C公司管理层预计该诉讼很可能偿还违约金为550万元,因此确认预计负债550万元。

(1)购买日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确认补偿性资产50万元借:其他应收款50 贷:长期股权投资——C 公司50万元(2)购买日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承担的可辨认负债550万元(增加商誉),确认补偿性资产(其他应收款)50万元(减少商誉),总体商誉增加500万元。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补充一个案例:2013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100%股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现金。

购买日C 公司存在一项债务担保1000万元。

截至购买日,被担保单位未偿还债务,已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被担保单位偿还欠款,并要求C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C公司管理层认为,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不会被追偿,一旦被追偿,代为偿付的金额约在100-300万元之间(即最佳估计数为200万元)。

收购协议约定,如果C公司被法院判决履行担保责任,则C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中的50%由B公司支付给A 公司。

会计处理:(1)C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不确认预计负债,仅披露。

(应用或有事项准则)(2)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确认一项补偿性资产,初始计量金额为100万元(200×50%)借:补偿性资产100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3)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承担的可辨认负债200万元(增加原因:不因C公司个别报表未确认而不确认,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当于模拟调整C公司报表)(增加商誉),确认补偿性资产(其他应收款)100万元(减少商誉),总体商誉增加100万元。

修改一下本案例:收购协议约定,如果C 公司被法院判决履行担保责任,则C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中的50%由B公司支付给C公司。

会计处理:(1)C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不确认预计负债,仅披露;更不能确认或有资产。

(2)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不影响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3)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承担的可辨认负债200万元(不因C公司个别报表未确认而不确认,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当于模拟调整C公司报表)(增加商誉),确认补偿性资产(其他应收款)100万元(不因C公司个别报表未确认而不确认,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当于模拟调整C公司报表)(减少商誉),总体商誉增加100万元。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57:在各后续报告期期末,购买方应按照与被补偿负债或资产相同的基础计量购买日确认的补偿性资产,同时要考虑对其金额的合同限制,对于未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要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程度的评估。

当且仅当购买方收回或出售该补偿性资产、或者失去对该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购买方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补充两个补偿性资产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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