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问题分析

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学院

:化学与化工

学院专

:10603080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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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载体, 在整个生态统中占据重要地位。任何生态环境问题都与土地利用活动紧密相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生态环境压力。一般来说, 农业用地的生态功能明显强于非农建设用地, 在农用地中, 林地和园地在保护水土、调节气候方面的功能又强于耕地, 水域等在调节气候、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特殊功能。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开垦滩涂等土地开发方式虽然可以增加土地收益和耕地面积, 但同时也会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的破坏。延安是野生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生态环境比较恶劣,远古时代及至唐朝,这里都是密树丛林,土地肥沃。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 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势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国家标准历史思考生态多样性

引言:延安市位于陕西省北边,北连榆林市,南接关中咸阳、铜川、渭南三市,东隔黄河与山西省临汾市、吕梁市相望,西依子午岭与甘肃省庆阳市为邻。延安古称延州,历来是陕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中心。200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 1 169、77亿元,总人口为27071万人,从总体上看,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三级标准, 城市空气质量

良好以上天数占87%。烟尘控制区面积达136、9平方公里, 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全市饮用水源地除总氮外均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水库基本满足各自功能区的要求, 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A类标准。近岸海域水质以一类、二类海水为主, 100% 的测点达到近岸海域功能区要求。环境噪声达标区总面积97、9平方公里, 市区道路交通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区域环境噪声年均值为551

分贝, 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均与2004年基本持平。但是和几十年前相比,无论是环境卫生还是土地山林面积都减少了许多,生物多样性也减少,许多植物、动物都没有了。天气环境也变的反常,春天的黄沙,冬天的寒风,都使得环境恶劣。但是,近几年来,人们的意识越爱越强,绿化面积增加,环境有所改善。根据对延安市环境问题的调查,剖析其原因和相应的对策。

1. 生态状况

生态保护要尊重自然规律。自然界各环境要素,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密不可分的相互联系,按照特有规律运动。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光了,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些地方今天成了荒芜的不毛之地。”我们要尊重自然规律,正确认识本地区的自然环境特征,如沙漠、森林、草原、

山地、河流都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1]。对人为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加大治理力度,恢复本来的基本属性,如草原沙化就应加大治理力度,恢复本来的生态功能。应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建设与保护。不该种树的地方就不能种树。

据有关资料介绍,降雨量太小的地方就不宜种树,因为加大了蒸发量。海拔很高的地区也不宜种乔木。已经破坏了的自然环境,本身具有修复能力,不必人为去干扰,靠自然恢复,修养生息也是尊重自然规律,遵循这个原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生态保护要坚持以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生态学的研究包括整个植物、动物及其物理环境的错综复杂的复合体。在资源开发,区域的经济活动,首先应考虑本地的生态特点,明确生态功能定位。统一考虑人为活动是否附合生态功能区要求。区域开发应统一规划、统一立法、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如松花江的污染涉及吉林、黑龙江两省,首先就应制定统一的、共同遵守的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防治规划,确定科学实际的排放标准,建立统一监督管理机制,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乌裕尔河流域、扎龙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与保护也应统一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生产、生活用水才不至于顾此失彼,才能收到最佳效果。3生态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是有利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影响后代人的需求,体现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基本方针和目的。在经济发展上应大力提倡生态经济,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不破坏态环境。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人与动物的关系。保护动物是无可非议的,但更重要的是重生态平衡,如果生物链的某一环节出现不平衡就应人为进行调节,使之趋向于平衡,如我省林区一度野猪过剩,对庄稼的破坏非常严重,就可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捕猎一些,不能片面的保护了动物的利益而过多伤害人的利益。日本对野生的鹿也曾有计划猎杀,使生态平衡不至于被破坏,这样才能体现科学的保护环境。

报告说,地球自然资源每年提供价值15万亿英镑的物产, 如新鲜的水、清洁的空气和鱼等,但是人类活动破坏大约 2 /3提供上述资源的生态环境,包括湿地、森林、菜地、河 流和海岸等。目前,地球上10% ~30%的珍稀野生动物 濒临灭绝; 24个生态系统中的15个正在持续恶化。大约 60%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服务行业,如饮用水供应、渔 业、区域性气候调节以及自然灾害和病虫害控制等,无法 进行可持续性生产,前景每况愈下。 报告认为,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危及人类健康与长久 发展。如果目前情况继续恶化下去,生态环境就有可能 发生突然变化,将导致水资源质量发生突变,新的疾病蔓 延,沿海地球海洋生物死亡,以及

地球气候出现异常变化。

2,生态环境危机的客观必然性

今天当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将人类推到生死存亡关头之时,只有对造成生态环境危机的原因进行深刻的 反思,方能探寻到解决环境危机的出路。关于环境危机 的主要原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据巴里·康门勒(Barry Commoner)教授的归纳,主要有这几种见解: ①“富裕说”,认为富裕社会的废弃物 太多,还不如虽贫穷但与环境相和谐的穷人社会。②“进 取意识说”,认为问题的原因在于人类的内在进取意识, 认为人类是地球上最残忍的物种。③“人口说”,认为环 境危机是人口太多的缘故。④“教育说”,认为人类所受 的教育使人日益变得非人,变成不懂得为什么要爱自然。 ⑤“宗教说”,认为原因在于基督教的自然存在的唯一目 的是服务于人类的信条。⑥“需求说”,认为污染的原因 不在工业界而在公众过旺的物质需求。⑦“技术说”,认 为原因在于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失去控制的技术发展。

⑧“利润说”,认为原因在于毁坏环境比保护环境更容易 获得利润。⑨“政客说”,认为由于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 的政府机关被亲工业界的政客所把持,使得那些机关瘫 痪无力。⑩“社会制度说”,认为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2] 上述各说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深 刻,不能切中生态环境危机根源的要害。·

3、对生态基本规律的认识不足

人们生活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地球的自然环境。然而,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的进程中,只知道一味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却没有认识到地球承载人类生存的能力,取决于它能提供的生命支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人类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改变“自然生态系统”的过 程,这个系统的发展既有利于人类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利 的一面,即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 将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 人类造成的生态环境退化有三个途径: ①非生物资 源的消耗(地球上不可更新资源是有限的,是可耗竭的) 。 ②向环境的排放(污染和废物排放往往超出环境的自净 能力) 。③生物量的损失。

4、生态保护应坚持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科学的合理的引进外来物种也是值得十分重视的问题,任何非本地的物种都称为外来物种,引进物种要经过科学评估,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引进物种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做不好,就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系统的破坏,影响本地物种的生存、消失与灭绝,还可能危害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2001-2003年外来物种对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每年1198.7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6%(以2000年为基准年)。美国外来物种造成经济损失138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7%。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十分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科学管理生态建设工程要以项目工程管理的思想来科学管理生态建设工程,制定统一的工程管理计划、资金管理标准,积极并连续开展评价工程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效果。因此在管理上需要规范制度,形成标准,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在管理模式上,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科学有效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以取得预期生态建设效果。

5,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战略选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利用经济激励和社会宏观管理手段,促使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与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达到在整体上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恢复进行系统管理的目标[4];还有助于从根本上促进生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建立生态利益的补偿机制和制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与政策,激励环境保护,约束环境破坏,倡导地区社会经济公平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的市场效应,对有效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6,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如电影、电视、图书、期刊和报纸等手段广泛宣传生态环保知识,着力提高公众特别是城乡民众的环保意识,倡导开展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引导公众参与,从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抓起,小区域抓起,抓典型,奖模范,从公众主观意识上最大程度的减少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7,倡导发展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是通过对传统行业的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使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所以,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倡导发展循环经济,要以循环经济思想为发展思路,确保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以相互协调、和谐、稳固的态势永续并进。

8,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生态保护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建立生态保护制度以及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标准,以明确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以及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设立环保督查职能机构,使环保部门能从严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显现环保法律的威慑惩治力量,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减轻生态恶化的局势。

当前,生态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大威胁。近

年来,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类生存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人口的急剧增加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使生态系统自身的协调能力不断下降,人类生存的环境呈现出越来越脆弱的趋势。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无可替代的基础产业,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 造福后代的永续发展产业。

【参考文献】

[1]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21世纪议程[R].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2]H.D.梭罗著.瓦尔登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3]J.缪尔著.夏日走过山间[M].北京:三联书店,1999.

[4]J.缪尔著.我们的国家公园[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

化工安全与环保案例

《化工安全与环保》课程期末考核 任课教师:林俊杰 院系: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班级:2011级化工1班学号:4107姓名:董浩月 案例1 2004年,某制药厂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某车间的液氨、甲苯等化工原料泄露遇高温而引发爆炸。 案例分析: 液氨:熔点—c,沸点—C,自燃点C,蒸气密度,蒸气压(C)。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16?25 %(最易引燃浓度17 %)。液氨会侵蚀某些塑料制品、橡胶和涂层。遇热、明火,难以点燃而危险性较低;但氨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上述浓度范围遇明火会燃烧和爆炸,如有油类或其它可燃性物质存在,则危险性更高。与硫酸或其它强无机酸反应放热,混合物可达到沸腾。 甲苯:熔点「C):;沸点(C):;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kPa): (30C);燃烧热(kJ/mol):;临界温度(C):;临界压力(MPa):。闪点(C ):4;爆炸上 限%(V/V):;弓I燃温度(C ):535;爆炸下限%(V/V):。 爆炸是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在此过程中,空间内的物质以极快的速度把其内部所含有的能量释放出来,转变成机械功、光和热等能 量形态。所以一旦失控,发生爆炸事故,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爆炸发生破坏作用的根本原因是构成爆炸的体系内存有高压气体或在爆炸瞬间生成的高温

高压气体。爆炸体系和它周围的介质之间发生急剧的压力突变是爆炸的最重要特征,这种压力差的急剧变化是产生爆炸破坏作用的直接原因。爆炸必须具备的 三个条件: 1)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氢气,乙炔,甲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助燃物:空气、氧气等 3)点火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爆炸事故,是指由于人为、环境或管理等原因,物质发生急剧的物理、化学变化,瞬间释放出大量能量,并伴有强烈的冲击波、高温高压和地震效应等,造成财产损失、物体破坏或人身伤亡等的事故。分为物理爆炸事故和化学爆炸事故。 防止爆炸伤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思想上对于爆炸事故的性质、危害应当随时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引起高度的警觉。 (二)加强对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储存的管理,做好实验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三)参加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步骤,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顺利完成实验。 (四)在与爆炸物品接触时,要做到七防”:防止可燃气体粉尘与空气混合,防止明火,防止磨擦和撞击,防止电火花,防止静电放电,防止雷击,防止化学反应。事故对策建议:

环保案例分析

环保案例分析 1、危废非法处置 某管理区在联合站清油罐过程中,为赶工期,管理区经理授意分管工程副经理把罐内70余方含油污水交给不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现场有土油池的地方厂家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分管安全环保的副经理反对并没有参与,但也没有给采油厂环保部门汇报。4个月后在政府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接受厂家的土油池污染地表水。地方政府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到提供废液的管理区有关人员。 问题: 1.管理区经理和分管工程副经理是否达到了环保“两高司法解释”定义的犯罪? 2.管理区分管安全环保副经理和二级环保部门负责人是否有管理责任? 3.从此案例看,环保管理工作该如何加强才能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2、一般工业固废监管 某钻井固废治理现场检查,发现该治理单位堆存大量钻井固废未及时处理,固废场现场标识破损,现场提供不出地下水监测报告。现场核实治理后固废和废液去向时,提供的单据存在人员代签情况。该固废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固废治理后用于铺设井场道路,废液回收至油田回注水系统处理达标后进行回注,但提供的联单发现固废治理后一部分用于景观建设用土,部分废液转运至地方废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问题: 1.一般工业固废场现状是否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有关要求? 不满足要求。7.3.1 2.钻井固废治理委托单位、监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应该负哪些责任?日常如何进行监管? 3.固废场固废和废液处置是否满足环评要求?若没有满足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某采油厂某区块开发建设项目于2020年5月5日竣工,5月6日采油厂直接委托某技术单位进行竣工验收,5月7日在某网站上公开了调试日期为5月6日-12月6日。技术单位将验收调查报告表提交采油厂后,采油厂直接邀请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验收调查报告表编制机构人员一起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于11月20日以红头文件出具了验收意见,并于11月22日对验收调查报告表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满20个工作日后填报了国家和中石化验收系统。 问题: 1、上述验收过程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违背了哪些规定? 2、上述验收过程工时的日期存在什么问题? 3、上述验收工作组是否存在问题?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

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环境法 案例分析

【案情】: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

高考政治 时政热点分析(第03期)专题04 最严环境保护法

2015年高考政治时政热点分析(第03期)专题04 最严环境保护法实施 一、背景材料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从多个角度体现出前所未有的环境保护、治理力度,法律条款从47条增加到70条,雾霾治理入法、首次设计“按日计罚”制度、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大修后的环保法,直指违法成本低、环保意识弱等环境治理顽疾。在现阶段,原环保法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理念已不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与单项法的衔接不顺等等。 新《环境保护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二是创新理念。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导精神,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新法中都有所体现。三是完善制度。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现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环评、区域限批等,也进行了调整完善。四是强化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此次修法已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也为未来统一协调大环保“基本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与教材知识的结合点 1、经济生活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必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有助于节约资源,提高消费的科学性,保护环境,绿色消费。 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更“严格”。一方面加大处罚,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另一方面,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取消了限期补办,进行处罚甚至还要恢复原状。这就要求公司的经营活动积极践行节能减排。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市场规则,完善信用机制。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新的环保法延续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按着法律的要求,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没做好,那意味着招商招不来,因为没有总量控制的环境指标了。这是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体现。 落实科学发展观。新的《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款从47条增加到70条,雾霾治理入法、首次设计“按

环境案例分析

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中考英语作文热点话题(一)环境保护类.doc

中考英语作文专题(一)

7. It’s our duty t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8.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take care of our environment 9. We should not throw litter onto the ground 10. We should not spit in a public place/ cut down the trees 11. We should plant more flowers and trees。 12. We must pick up some rubbish and throw it into a dustbin 13. If everyone makes contribution to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the world will become much more beautiful. 14. Trees are very helpful and important for us. 15. We should plant more and more trees in order to live better and more healthy in the future. 16. It’s everyone’s duty to love and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无疑是今年的火爆热点之一,它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In recent days, we have to face I problem____________A, which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First, ____________(说明A的现状). Second, ____________(举例进一步说明现状). Confronted with A, we should take a series of effective measures to cope with the situation. For one thi ng, ____________(解决方法一). For another ____________(解决方法二). Finally, ____________(解决方法三). Personally, I believe that____________(我的解决方法). Consequently, I’m confident that a bright future is waiting us because ____________(带来的好处).

环境保护热点分析

环境保护 【高考命题剖析】 本专题涉及资源的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环境管理四方面内容,在高考中占有一定地位。综合分析近几年新课标地区的高考命题中环境保护这一内容多以区域图、示意图、景观图为载体,以某种重要的资源问题、生态问题或污染问题为背景材料,侧重考查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布特点,造成的危害及解决措施,酸雨的成因及危害、沙尘暴频发的原因、水污染的成因及防治措施在2011年高考中有所体现。 【高考冲刺策略】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高考对相关问题考查的广度和深度也相应增加。2012年的高考在本内容的考查上还将以与现实生活结合紧密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结合区域发展,以区域图、示意图、数字表格等为载体,进行相关问题的考查。因此,在最后冲刺阶段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以当前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为背景材料,综合考查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如何协调人地关系、如何进行环境管理等问题。 2.以当前某一重大污染事件为背景材料,综合考查该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的原因和危害以及治理该污染的主要措施。 3.结合当前人类面临的淡水资源、能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问题,综合考查人类在利用资源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以当今我国或世界某一重大生态问题为背景材料,综合考查该生态问题的分布、形成原因、产生危害及防治措施。 【核心考点整合拓展】 核心考点一、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明确环境问题的成因、表现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掌握我国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1.环境问题的表现和产生原因

2.环境问题的表现 表现成因 资源短缺 人口总量和人均资源需求量的增长,形成了一种需求无限增长的态势,而地球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无限的需求和有限的供应的矛盾,使当前世界普遍面临着资源短缺的问题 环境污染 近几十年来,随着生产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弃置到环境中的废物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而且有些废弃物在环境中几乎不能降解,造成了较严重的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植被是生态系统的基础和核心。生态破坏主要是植被的破坏。植被破坏不仅损害一个地区的景观,而且引起生物多样性受损坏、环境质量下降、水土流失、土壤肥力下降、土地荒漠化等 全球环境变化 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近50年来,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已经遍及全球各个角落。人类的某些行为,使全球环境趋于恶化,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乃至人类的生存 3.我国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措施 生态问题 主要 分布区 人为原因 自然原 因 主要防治措施 森林破坏 东北、 西南、华南 林区 滥垦、滥伐超过 了森林抚育更新的能 力 森林火 灾等 封山育林、计划砍 伐、采育结合、退耕还林、 改变林区经济结构 草原退化 内蒙 古、青海、 宁夏、新疆 过度放牧、过度 垦殖 气候干 旱、降水减 少 退牧还草、封育草 场、舍饲养畜 湿地萎缩 三江 平原低地、 湖滨、海滨 土壤侵蚀、环境 污染、围湖(海)造 田、引水灌溉以及河 流的截流改向 沉积物 自然充满湖 沼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 区、停止围垦、退田还湖 生林区、人类的狩猎采物种都扩大自然保护区,建

利用热点网格精准治污的沧州环境保护实践

利用热点网格精准治污的沧州环境保护 实践 作为生态环境部“千里眼计划”的试点城市,河北省沧州市融合大气污染监测技术与网格化管理体系,探索出了大气污染热点网格沧州模式,促进了空气质量提升。在试点基础上,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得到了推广。大气污染热点网格是大数据时代空气质量管理领域的一项技术与制度综合创新,有效提升了监管效率,落实了环境监管责任,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 精准监管是起点 大气污染热点网格以技术支撑网格化管理,以网格化管理改善监测技术,是一个闭环优化体系,实现了监管精准化,即监管对象精准监管责任精准。 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的技术体系包括卫星微站移动监测等监测技术和空气质量数据分析技术。这些技术相互整合,提升了监管时间和空间的精细化程度,能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精确定位在特定区域。沧州通过在热点网格内加密布设监测微站,实现了24小时实时监测热点网格浓度,并通过出租车移动监测技术进一步细化网格数据。 沧州市成立了市县乡三级热点网格工作推进办公室,建立了“总网格长+网格长+网格监督员”的分级热点网格监管模式,设立了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并明确了考核问责机制。

精准溯源是重点 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区域是精准监管迈出的一大步,但要真正做到精准监管,对污染进行精准溯源,就要建立热点网格与排放源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责任落实到排放源,让排污者承担起主体责任。 当前对热点网格的溯源主要靠人力,人员能力的差别对污染源的溯源问题识别处置能力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利用先进的设备辅助检查和确定排放源。比如,沧州市为现场检查人员配备无人机及便携式现场监测设备等,帮助网格员提高巡查效率,快速定位热点网格中的污染源。 智能溯源是未来溯源的发展方向。在技术辅助下的人工溯源可以积累更多可靠的数据,使智能化溯源成为可能。监测数据以及网格员精准反馈的排放源信息,可以优化溯源模型,提高智能化水平。基于监测和现场检查反馈数据,沧州正进行污染溯源的研究与试点工作。 精准治理是终点 精准溯源建立起了环境质量监测与排放源之间的联系,为实现精准管控提供了支持。监管是手段,治理是目的。未来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发展方向是精准治理,这包括协同治理合作治理和源头治理。 首先,指导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热点网格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数据,可以精细刻画大气污染物变化和排放源的排放规律,从而对污染物和排污对象进行分时分级分类协同精准管控。 其次,推动实现热点网格精准治理。监测大数据可以细化现有“一格一档”管理,将网格按照污染类型和污染级别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关于环保的案例

关于环保的案例 【篇一:关于环保的案例】 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 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 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 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 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保护自然万物共存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 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减少城市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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