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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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商所简介

柴商所简介

柴商所简介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称:柴商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探索建立无机盐期货交易所”的精神;于2011年7月19日获得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所”。

2011年年底,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及《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发37号文件)。

柴商所经过近一年的整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2年6月29日《关于报送青海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市场工作总结》的函件(青政办函〔2011〕133号),文件中说明“将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所变更成交易市场,待运行规范,具备规模后,再改成交易所”。

2012年11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行动的最新进展,青海等八省(区、市)率先通过了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柴商所成为国内首批获得政府批复的交易场所。

•2013年9月,柴商所全国运营中心正式落户海峡西岸前沿地——福州,运营中心的建立将进一步扩大西部能源资源与东南沿海省份的融通合作,对进一步促进国内大宗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交易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以电子商务为基础,通过信息、质检、仓储、运输、保险、结算等第三方物流配套服务,依托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基地的能源资源,开展大宗商品、无机盐类及农畜牧的现货专场交易,推动青海省及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步伐,进而提高相关商品在市场的话语权及定价权。

•交易所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和一流的后台管理系统,先进且完善的业务流程,涵盖了包括交易、交割、结算、风险监控、信息发布和会员服务等在内各个关键环节,将打造成为安全可靠,流动性充分,服务全方位,产品多样化的国内领先商品交易所。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摘要:国家针对目前各地“野蛮增长”的文交所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但其整顿的目的并不是要扼杀文化交易这一新生事物,而是将其引导到规范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

为此国家挑选了上海和深圳这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探索文交所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一、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6部与文交所有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1、《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2、《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3、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 〕49 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

二、政策法规解读与梳理1、文交所发展历程把产权市场与文化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200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核心指导思想。

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经过两年的酝酿,2009年,国务院核批两块牌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相继挂牌。

2010年3月19日由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共同签发了一个重要文件——《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文件指出: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38号文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和公平的交易机会,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我市金融资源聚集辐射度,推进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从事的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要遵循责任明确、监管到位、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的发展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交易场所内部治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监管对象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三、支持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一)发挥核心功能。

充分发挥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互联网编辑:leon2011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同志主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

姚刚副主席和姜洋主席助理分别就产权市场和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对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现将相关会议资料整理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近年来,一些地区为了推进产权和商品市场的发展,批准设立一批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管理,这些交易场所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11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文件决定由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级联席会议。

目前,成立联席会议的有关批文正在办理之中,还没有批下来。

为抓紧这项工作,把国办【2011】38号的这份文件精神及时传达下去,以便统一思想,布置好我们证券、期货监管系统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天我们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此次视频会议,下面有请我们姚刚副主席讲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大家下午好,按照中国证监会郭树清主席的指示精神,今天由我和姜洋同志就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召开这个视频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们向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做了一个初步的部署,以后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可能还要做进一步的部署,刚才姜洋同志已经讲了,国务院最近下发了38号文件,文件的题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个是国务院的一个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起草的,中国证监会全程参与,也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个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中国证监会不再转发这份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

《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一、出台背景2017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提出“着手建立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联席会议有关要求,结合交易场所监管中存在问题,评估现有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章,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2018年11月,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2019年7月,联席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同志在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已制定出台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42条,各章重点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4条。

一是明确《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

二是提出交易场所的定义及具体范围。

三是明确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原则。

总体上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是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明确总体的政策导向。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10条。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设立原则。

全省统筹各类交易场所的发展,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提出交易场所应达到相当的体量规模,能够在相关行业、市场中形成较大影响力。

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本省内只设一家。

二是明确设立流程。

市政府初审,省级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审批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或国家有关部委意见。

三是明确相关变更事项的核查流程。

一般事项变更由市级监管部门核查,重大事项变更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中宣发【201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 38 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

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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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
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
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
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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