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国发[2011]40号和鄂政发[2011]81号文件工作方案1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鄂安监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部门,企业,保险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长令33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事故责任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长令33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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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
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1。
1编制目的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
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2)通过生物工程化学措施的实施,把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恢复其原来生态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从而提高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适当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3)根据调查和预测结果,分别统计和确定项目区内的临时用地被损毁土地的类型和应复垦的面积,并根据各类土地的损毁范围、损毁时间、损毁性质和损毁程度,规划其复垦标准、复垦时间和复垦后的利用类型;(4)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中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论证,提出完善、可行的复垦方案,并提出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相应的土地复垦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列入建设项目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5)落实法律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范围和责任,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工程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临时用地损毁前的数量和质量与土地复垦后的数量和质量相平衡,实现临时用地“恢复生态”的目标.(6)复垦方案的实施,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等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2013年湖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58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4.22【实施日期】2012.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3年湖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5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认真组织开展好2013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37号),我们制定了《2013年湖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3年湖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北省总工会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妇女联合会2012年4月22日附件2013年湖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营造社会普遍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全国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保障,创新形式手段,大力宣传贯彻国发〔2011〕40号、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鄂政发〔2011〕81号、省政府令第354号、《职业病防治法》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1.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1年9月13日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鄂政发〔2011〕4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鄂政办发[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6号2002年7月8日)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省政府组织专班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列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0]51号1980—4—30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1]85号1981—6—1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982]19号1982—2—244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锅炉更新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983]21号1983—3—2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3]30号1983—4—26 省人民政府批转武汉市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全面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4]13号1984—2—17 省人民政府关于油菜籽收购不封顶的通知鄂政发[1984]40号1984—5—128 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征购按比例计价的通知鄂政发[1984]52号1984—6—6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公路运输的通知鄂政发[1984]114号1984—11—31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4]123号1984—11—191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保险业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5]6号1985—1—251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5]14号1985—2—161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5]37号1985—5—151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深入进行商业体制改革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5]40号1985—5—1815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5]70号1985—8—91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发[1986]111号1986—9—3017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6]134号1986—11—201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8]21号1988—2—1119 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地膜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发[1988]37号1988—3—1020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88]51号1988—4—62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省开展搞好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8]56号1988—4—19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88]63号1988—4—2523 省人民政府印发省防汛指挥部关于《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鄂政发[1988]70号1988—5—182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费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88]138号1988—12—2525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鄂政发[1989]42号1989—6—126 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地产品销售和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的通知鄂政发[1990]44号1990—4—2427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物资供应促进销售的通知鄂政发[1990]50号1990—5—4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56号1990—5—2429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91]13号1991—2—53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发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1]18号1991—2—24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棉奖粮差价款负担等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1]49号1991—5—1832 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1]57号1991—6—733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鄂外国记者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1]59号1991—6—273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性问题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2]105号1992—8—735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123号1992—9—1936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3]17号1993—2—17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3]126号1993—11—2238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纺织总公司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4]121号1994—9—1239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工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4]145号1994—10—2240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4]159号1994—11—14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73号1994—12—3142 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省棉花分配调拨计划的命令鄂政发[1995]57号1995—4—304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17号1996—2—744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鄂政发[1996]50号1996—6—214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全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6]54号1996—7—1046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汽车办关于加快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3号1998—1—164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C1998)15号1998—3—244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1998—4—3049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鄂政发[1998]51号1998—7—2050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37号1999—4—2851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9]81号1999—10—19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25号2000—4—305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发[1981]21号1981—4—215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系统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省卫生局审批的通知鄂政办发[1981]40号1981—6—245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82]44号1982—9—15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82]50号1982—10—45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2号1986—1—31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专项信贷指标安排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64号1986—9—7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名称冠用省名情况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89号1986—11—29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检局、经委、经贸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87]111号1987—9—4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35号1988—4—6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0号1988—5—16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4号1988—6—36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轻工行业办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5号1988—6—3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耕地占用税征收进度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71号1988—8—11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4号1989—1—12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收取跨地市流域性泵站生产作业费用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74号1989—11—186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审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79号1989—12—176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总公司等部门关于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1号1990—1—57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计生委关于在全省积极开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87号1990—12—11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1号1991—1—57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费”征稽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3号1991—1—5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资金筹措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27号1991—3—107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盘活现有资金调整信贷结构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30号1991—3—207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信誉评级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0号1992—6—17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财政厅、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6号1992—6—107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7号1992—6—167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开展村级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8号1992—6—157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48号1992—8—58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55号1992—9—28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72号1992—12—88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9号1993—2—26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26号1993—5—26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我省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30号1993—6—14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理顺资金秩序优化金融环境、支持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32号1993—6—188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登记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54号1993—9—17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63号1994—6—24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77号1994—7—268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扶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44号1996—10—269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物资行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08号1994—11—79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1995—7—119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20号1996—2—79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14号1996—8—299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计验证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66号1996—12—49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关于大力发展人寿保险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78号1996—12—279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设站封锁控制美洲斑蝇传播蔓延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8号1997—1—219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省建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18号1997—10—179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贸、中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03号1998—9—169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21号1998—10—51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压缩应收帐款和产品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49号1998—12—210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检查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68号1998—12—3010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2号2000—1—710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37号2000—7—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
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7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主要用于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
1 / 1。
施工便道安全专项方案

栈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1编制说明1.1编制依据:1.1.1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实施)(3) 《国务院关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4) 《国务院关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5)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01月22日实施)(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实施)(8) 《国务院安委会关丁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3】5号)1.1.2部门规章(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指南》(2005年6月1日实施)(2)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 F卜2015)(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部长1号令)(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6) 《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1.1.3地方规章(1)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丁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3) 《关丁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鄂交安〔2012〕747 号)(4) 《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管理)〉〉(鄂交质监【2011】102 号)(5)《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鄂交质监〔2012〕121号)1.1.4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施工栈桥施工图设计》1.2编制目的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嘉鱼长江公路大桥钢栈桥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特制订本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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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安[2012]3号
蕲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学习贯彻国发[2011]40号和鄂政发[2011]81号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学习贯彻国发[2011]40号和鄂政发[2011]81号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学习贯彻国发[2011]40号和鄂政发[2011]81号文件
工作方案
为广泛深入地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确保各项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顺利实施,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两个《意见》是继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之后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两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极大的推
动作用。
二、实现目标
通过全面学习,广泛宣传、深化交流等,使两个《意见》宣贯力度得到加大,深度得到延伸,广度得到拓展,高度得到提升。
力求在深刻领会把握两个《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举措上见成效。
具体学习宣贯目标为: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学习面达100%,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二级单位学习面达100%;非煤矿山、危险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陶瓷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学习面达100%;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习面达100%。
三、工作措施
在学习贯彻过程中,必须明确一个意义,突出两个重点,注重三个到位,做好四个结合,调动五个积极性,打好“六套组合拳”,确保两个《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在我县有声有色地开展。
(一)明确一个意义。
就是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意见》的重要意义,增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
(二)突出两个重点。
就是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学习宣贯的重点,把两个《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落实到政府部门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在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注重三个到位。
就是要做到学习宣贯计划部署到位、组织保障到位,宣贯效果到位,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四)做到四个结合。
就是要把学习宣贯两个《意见》,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相结合;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相结合;与开展企业评估分级、诚信承诺活动相结合,使两个《意见》文件精神在我县得到贯彻落实。
(五)调动五个积极性。
就是要调动媒体参与宣传的积极性,调动各级各部门干部主动宣传的积极性;调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宣贯的积极性,调动企业职工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调动全社会广泛宣传的积极性。
(六)打好“六套组合拳”。
就是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在学习宣贯两个《意见》过程中,要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印发一个宣贯文件,翻印一本宣传册子,举办一次宣贯培训班,组织一次考试,制作一个宣传栏。
四、方法步骤
两个《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分为动员发动、组织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阶段。
(2月28日—3月8日)。
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召开动员大会,成立领导专班,印发宣贯文件和翻印宣贯资料,抓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3月9日—4月9日)。
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知识讲座,制作宣传栏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对两个《意见》的知晓率,增强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意见》的自觉性。
(三)总结提高阶段。
(4月10日—5月10日)对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进行总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
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宣传教育。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深刻领会两个《意见》精神实质,把握核心内容,把学习贯彻两个《意见》精神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两个《意见》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要将两个《意见》迅速传达贯彻到所有干部职工,在全社会掀起
宣传热潮,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全面宣贯,推进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把学习宣贯两个《意见》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这两个纲领性文件对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大意义。
要吃透两个《意见》的精神实质,用以指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主题词:安全生产学习贯彻方案通知
蕲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