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7):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成诉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
2.单纯形成权: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3.原始取得:不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征收、添附和善意取得等。
4.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合同、继承等。
5.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
6.继承回复请求权: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7.添附: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附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9.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融合。
10.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11.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13.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14.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重点考点详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无主动产的先占,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

【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超级记忆法】《民法》——十歌汇总!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民法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2010年司法考试快速记忆口诀-记忆汇总(精华加强版)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加强版)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 三舷" 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 )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 卖出" (卖方负责出口清关)" 买进" (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 ,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 、CFR 、CIF 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 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 ,在卖方工厂交货f 组:(汉语拼音fa" 发" )c 组(汉语拼音cai" 财" )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 发" (fa )货地点交货。
d 组:(汉语拼音dao" 到" ):卖方必须将货" 交到" (拼音dao )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 ---e 、f 、c 、d 四组术语" 平分" 为二:前两组e 、f 组" 买" 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 、d 由" 卖" 方安排运输,即" 做买卖" ---前两组由" 买方" 负责,后两组由" 卖方" 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 、CIP 有"i" 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 )发菜(一)四碟(拼音die )---四个d 组术语:DAF 、DES 、DDU 、DDP ---除了DEQ(二)发菜---FCA (汉语拼音facai 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 (拼音)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 、CFR 、CIF 以及" 汽水" :DEQ (q 拼音qi 汽)、FAS (s 拼音shui 水)DES (s 拼音shui 水)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讲解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25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答案】:D【解析】:①《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条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应向受害人返还的范围包括: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a)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的,应返还原物和代位物。
(b)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占有和使用;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c)所受利益产生的2.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赠与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B、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保管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C、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若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守约方仍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D、当事人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的,自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非任意解除权。
添附的法律规定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概述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在民法典中,添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旨在明确添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将从混合、附合和加工三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添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混合1. 混合的定义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难以分离,或者分离会毁损其价值或者显著降低其价值。
2. 混合的法律规定(1)混合后的财产归原所有人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混合后的财产,归原所有人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共有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混合后的财产,原所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3)共有财产的保管和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混合后的财产,由共有人共同保管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共有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份额分担。
”三、附合1. 附合的定义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着他人的不动产上,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
2. 附合的法律规定(1)附合后的财产归原所有人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附合后的财产,归原所有人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共有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附合后的财产,原所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3)共有财产的保管和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合后的财产,由共有人共同保管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共有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份额分担。
”四、加工1. 加工的定义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制作,形成新的财产。
2. 加工的法律规定(1)加工物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原材料所有人有权要求支付加工费用。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原始取得及其规则
原始取得及其规则一、原始取得的规则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二、具体内容1.劳动生产劳动生产是指通过劳动对无主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在劳动生产中,劳动者通过对无主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使得无主财产成为自己所有之物,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标的物为无主的动产;二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即先占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意思;三是标的物被实际占有。
3.添附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并由新财产所有人取得该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难以分开并发挥各自效用;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难以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4.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发现原本隐藏在地下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发现人可以请求向其出售该物的人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物。
5.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掉落的物品并予以拾取的行为。
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失主,但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拾得人拒不履行通知义务或故意隐匿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财产,从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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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合(★★)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
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2.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
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1)如果乙加盖的第三房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房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2)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3)“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混合(★★)
1.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混合.例如石灰与石灰的混合、咖啡与糖的混合、酒与洒的混合。
②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或者识别所需费用过大。
例如:煤气与煤气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咖啡与糖混合或虽可识别,但分离所需费用过大。
③被混合的动产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2.物权效果:①各动产所有人原则上按照混合时各自原物的价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权。
②被混合的动产有可被视为主物的,由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例如咖啡和糖混合的,咖啡可被视为主物。
(三)加工(★★)
1.构成要件有三:①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加工不动产则不属之)。
②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③须因加工而制成了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或巨额的增加。
2.物权效果:①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
②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③前述规则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依照前述添附(附合、混合、加工)规则,使添附物所有权如一人独有或者数人共有(所有权的单一化),其有强制性质,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
但究竟由谁取得所有权或是否共有,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约定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
例如:甲擅取乙的油漆油漆自己的汽车。
乙对其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此点具有强制性,甲、乙即使作出相反的约定,该约定也不能阻止乙之油漆所有权的消灭。
但是,添附物(岛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归属,允许甲、乙约定(比如约定归乙所有,亦无问题)。
(四)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的其他法律效果(★★)
1.债法效果。
(1)因添附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有权对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时,加工入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因添附而受损失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对有过错的行为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受益人或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这个法条应如何理解?《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乙经甲同意装修了房屋(铺地板、贴壁纸)。
为什么租赁期满后,对于构成附合部分(地板、墙纸)的现存价值部分,乙不能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呢?原因是:
(1)装修具有极强的个殊性(如品味不同,审美各异),租货期间届满时,因乙装修而附合于甲房屋的地板、壁纸之残存价值在客观上构成不当得利,但若有违甲的经济计划或者主观偏好,对甲不具有实际价值,该不当得利就属于强迫得利,须排除乙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2)该法条并未推翻前述附合产生的债法效果。
而是特别考虑到房屋装修中的“强迫得利”问题。
(3)出于同样的原因,《城镇房屋租货合同解释》第13条等也有类似的规则。
2.添附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2015年后马上就考)。
(1)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时,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亦随同消灭。
(2)但是,因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该动产上已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并不因添附而消灭。
(3)《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①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②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
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③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为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此点相当重要,请予以特别关注)。
(五)先占(★★★)
1.先占系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有三:
(1)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动产(指不归任何人所有的动产,如他人抛弃所有权的动产。
须注意: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无主不动产由国家或集体取得所有权,不适用先占制度。
(2)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相冲突。
①禁止流通物,如无主的武器、毒品,不能因先占取得所有权;②他人享有先占权的,不适用先占。
如依法对特定水面享有渔业权的人,对该水面内的水产动物享有独占的捕捞权,该水面内的水产动物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
2.先占的法律效果:①先占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先占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属于原始取得。
②利用或者指示他人先占,如渔船所有人雇人捕鱼,先占的无主物应归雇主所有,受雇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受雇人不是先占人,而是占有辅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