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

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在项目合同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是指在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在尚未完全开始施工或前期工作尚未完成时,业主即支付给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的一种制度。
预付款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施工单位的现金流,也有助于项目进度的推进,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不当的管理可能导致合同纠纷与工程质量问题。
因此,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的实行应当合理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和业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顺利完成。
一、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施工单位的现金流:建设工程通常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而施工单位往往需要提前支付供货商和人工工资等费用,因此预付款可以有效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
2. 有利于项目的进度推进:通过预付款制度,业主可以提前支付给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进度的保障。
3. 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预付款制度可以有效调动施工单位和相关参与方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二、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的风险与挑战1. 预付款可能导致施工单位资金链断裂: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合理的资金管理和预算控制,预付款可能导致施工单位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预付款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尽快获得预付款,可能会降低工程质量要求,采用次品材料和不当施工方法,从而影响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3. 预付款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如果业主和施工单位在预付款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责任和义务,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争议,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预付款制度的合理规范1. 明确预付款的比例和标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的比例和标准,同时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设置不同的比例和标准,确保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利益平衡。
关于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

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工程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工程预付款的定义、支付条件、支付比例、扣回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工程预付款的定义。
工程预付款是指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工程款项。
这笔款项主要用于承包方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以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问题。
其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约定,即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等条件应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二是承包方提交预付款保函,以确保发包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预付款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承诺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
再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格的10%~30%。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可以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具体比例需要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商定。
然后,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后,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按照一定比例逐月从进度付款中扣回。
扣回的比例和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承包方按时完成工程。
此外,发包方可以采取一些降低风险的措施。
例如,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预付款保函,以确保在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方能够收回预付款。
同时,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避免因延迟支付导致承包方垫资过多,增加承包方的风险。
总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预付款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包方通过预付款帮助承包方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扣回方式等条款,以降低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垫资的表述

垫资的表述【最新版】目录1.垫资的定义与概念2.垫资的种类与形式3.垫资的风险与挑战4.垫资的法律规定与政策5.垫资的实际应用案例正文一、垫资的定义与概念垫资,是指在项目或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预先自行垫付的资金。
这些资金通常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租赁设备等,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可以通过工程款项回收这些垫资。
二、垫资的种类与形式1.预付款垫资:在合同签订后,业主为了保证承包商顺利实施工程,会提前支付一部分款项给承包商,作为预付款。
承包商将这部分款项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2.进度款垫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业主申请进度款。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承包商需要自行垫付这部分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质量保证金垫资:工程完成后,业主会根据合同约定,预留一部分质量保证金。
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果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业主会将这部分款项支付给承包商。
如果质量出现问题,承包商需要用垫资进行修复。
三、垫资的风险与挑战1.资金风险:垫资意味着承包商需要提前投入大量资金,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2.回款风险:如果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的垫资将难以收回,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3.法律风险:在垫资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垫资,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四、垫资的法律规定与政策我国《合同法》对垫资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垫资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此外,政府也对垫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加强对垫资的管理,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五、垫资的实际应用案例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金额为 100 亿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需要预先垫付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等费用。
在工程完成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通过这些款项回收垫资。
工程预付款比例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2024版)

工程施工合同垫资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价格及支付2.1 双方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3 工程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按照工程进度,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
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2.4 工程尾款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
三、工程质量及标准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和工程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3.2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环保、节能。
3.3 乙方应保证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质量,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四、工程期限4.1 双方约定,本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六、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甲方有权按逾期天数向乙方追讨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部分工程价款的2%。
6.2 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2020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垫资概述、性质及处理

2020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垫资概述、性质及处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催告权1.垫资概述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完善,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工程垫资就是很典型的例证。
根据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否则不许招标。
同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款的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该示范文本提倡建设单位不仅要具备修建工程的资金准备,而且还应该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
但是,很多时候,这种用意未能落实,不仅承包商得不到工程预付款,其应该获得的工程进度款也不容易全部收回。
2.垫资的性质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第4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该通知第5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稼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带资承包”显然违反以上通知的规定。
“带资承包”其实质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施工方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这属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一种约定。
“带资承包”虽然违反《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合同法》乃至《建筑法》等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作出禁止“带资承包”的规定。
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

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当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却又不希望停工的情况下,就需要投资单位给予工程垫资,此时的工程垫资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利息。
那么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垫资利息是多少呢?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垫资费怎么算?工程垫资费,通常情况下是不超过工程总预算的30%,但很多建设单位(投资)资金一时无法到位,而又不想工程停工的话,就必须在垫资30%以后继续垫资。
如果与投资单位的合同有约定,那么在垫资30%的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20%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40%;当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35%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60%,如果投资单位(通常为甲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
二、建筑工程项目的垫资利息是多少?(一)工程垫资利息怎么算?如果施工方没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二)工程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筑工程垫资

建筑工程垫资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垫资是指投资方或承建方在资金到位之前,提前垫付部分或全部建设成本。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对于缓解现金流压力、保障建设进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垫资的重要性、实施方法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建筑工程垫资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到位的时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如果无法及时拿到资金,建设项目的进度可能会受到延误,甚至导致工程中断。
垫资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垫资能够确保施工方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来采购材料、支付劳务费用等,避免因资金问题造成工程停滞。
2. 缓解现金流压力:建筑工程在进行过程中,通常需要提前支付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而这些费用可能会超过投资方的资金预算。
通过垫资,可以缓解施工方的资金压力,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 提高项目竞争力:有了垫资支持,承建方能够更加灵活应对建设资金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中标的竞争力。
这将有助于吸引潜在投资方,促使项目尽快启动。
二、建筑工程垫资的实施方法建筑工程垫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实施:1. 借贷方式:承建方或投资方可以通过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申请贷款来垫资。
借贷方式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
2. 预付款方式:投资方可以根据施工方提供的资金需求,提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加快施工方的资金流动,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3. 分期付款方式:投资方可以与承建方协商,按照施工进度或完成工程的里程碑来支付工程款项。
这种方式能够灵活调配资金,避免一次性垫付过多资金造成负担。
三、建筑工程垫资的注意事项在实施建筑工程垫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编制详细的合同:在垫资过程中,投资方和承建方需要达成一致的合同约定,明确垫资的方式、金额、期限以及还款条件等。
合同应当详细阐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2. 风险评估和控制:垫资涉及风险,投资方和承建方应当共同评估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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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
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T=P-M/N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数额;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则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1、预付款的概念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预付款还可以带有“动员费”的内容,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a.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建设单位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b.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c.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设单位不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2、预付款的拨付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3、预付款的扣还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
施工的后期所需材料储备逐步减少,需要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起扣时间和比例。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例: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为合同价款的62.5%。
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5%。
则: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起扣点=300-75÷62.5%=180万元即:当累计结算工程价款为180万元时,应开始抵扣备料款。
此时,未完工程价值为120万元所需主要材料费为120×62.5%=75万元,与预付备料款相等(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
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即留5%尾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工程预付款支付与扣回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
1.预付款的确立预付备料款(国外通称为“开办费”)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早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备料款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备料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执行,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贯彻预付款制度的工作在原则和程序上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不同承包方式、年度内开竣工和跨年度工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规定:凡是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备料款由发包人通过经办银行办理,且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月内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应得到备料款。
施工单位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和合同造价规定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跨年度工程,按当年建安投资额和规定的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下年初应按下年的建安投资额调整上年已预收的备料款。
凡合同规定工程所需“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并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拨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作价并视作预收备料款;对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而未能遵照合同规定按期、按品种、按数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补足收取备料款;部分“三材”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实物的,相应扣减备料款额度,或将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备料款。
在对备料款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后,同时又规定了违规操作的处理办法: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拨给承包人备料款,更不准以付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账户收回和付出备料款。
建设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在国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国际上的工程预付款不仅有材料设备预付款,还有为施工准备和进驻场地的动员预付款。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预付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
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预付款较高,但也不会超过20%。
近几年来,国际上减少工程预付款额度的做法有扩展的趋势,一些国家都在压低预付款的数额,如科威特政府将承包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从原来的10%削减到5%,但是无论如何,工程预付款仍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未支付预付款由承包人自己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的情况尚未有所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