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某日上午在户外活动时间,教师组织孩子们进行集体游戏。
在游戏过程中,五岁的幼儿小华(化名)不幸从滑梯上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华的父母立即将小华送往医院治疗,并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方面则表示,小华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幼儿园无关。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华的父母遂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小华受伤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小华受伤的原因是否与幼儿园的管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具体而言,幼儿园应当:(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2)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3)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4)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
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幼儿的安全,导致小华从滑梯上跌落受伤。
因此,幼儿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 因果关系关于小华受伤的原因,是否与幼儿园的管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幼儿园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
本案中,滑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关键因素。
(2)幼儿园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如果幼儿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导致小华受伤,则幼儿园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幼儿园是否对幼儿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
如果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游戏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从而发生意外,则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前儿童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小明,男,5岁,系某幼儿园大班学生。
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的操场上玩耍时,不慎被一块从高处掉落的石块砸伤,造成头部重伤。
经鉴定,小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事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幼儿园的责任(1)管理职责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①未对幼儿园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导致石块从高处掉落,造成小明受伤。
②在事发当天,幼儿园未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导致小明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玩耍。
(2)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对小明受伤负有直接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对小明受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启示1. 幼儿园应加强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事故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以期对幼儿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所幼儿园,由于园内设施老化、管理不善,导致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从滑梯上跌落,造成脊椎骨折。
事发后,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
经多次协商无果,幼儿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1)幼儿园设施老化: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本案中,幼儿园的滑梯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管理不善: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滑梯设施存在的问题,且未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责任认定(1)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存在设施老化、管理不善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幼儿家长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幼儿家长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滑梯设施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3. 法律责任(1)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赔偿因事故给幼儿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幼儿园承担惩罚性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因过错给幼儿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幼儿园因设施老化、管理不善导致幼儿受伤,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幼儿园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幼儿园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幼儿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伤害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幼儿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
2019年5月,某幼儿园3岁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午睡期间,因另一名幼儿小华(化名)的推搡,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缝了5针。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和小华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二、案例分析1.责任归属(1)幼儿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推搡行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小华父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未能对小华进行有效管教,导致小华推搡小明,因此小华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在本案中,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应由幼儿园和小华父母共同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推搡行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华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小华父母赔偿2万元。
法律案件分析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幼儿园设施、管理、教师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幼儿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5岁的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左腿骨折。
事发后,小明家长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幼儿园滑梯的防护措施不足,且缺乏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责任。
以下是对幼儿园责任的认定分析:1. 设施缺陷责任:幼儿园滑梯的防护措施不足,且缺乏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的规定。
因此,幼儿园在设施方面存在缺陷,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2. 管理责任: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对幼儿的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3. 教师责任:事故发生时,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教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赔偿处理的建议:1. 医疗费用:幼儿园应承担小明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法律幼儿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就读于某市一所幼儿园大班。
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拿着一把玩具枪与小朋友们追逐打闹。
这把玩具枪仿真度极高,外观与真枪几乎无异。
在追逐过程中,小明不慎将玩具枪指向了一位女同学,导致该同学受到惊吓。
事后,该女同学的父母认为幼儿园管理不善,要求幼儿园对此事负责。
二、案例分析1. 事件性质本案涉及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惊吓的事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事件属于学校事故责任纠纷。
2.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幼儿园责任(1)安全管理责任。
幼儿园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玩具进行严格检查,导致仿真玩具枪进入校园,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2)教育管理责任。
幼儿园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小明在玩耍过程中使用玩具枪指向同学。
4. 女同学父母的诉求女同学父母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作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小明使用玩具枪吓唬同学,给同学造成心理伤害。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对校园内的玩具、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学生的安全。
3.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
幼儿园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幼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2019年6月,某市一家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由于教师疏忽,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提醒,导致一名5岁幼儿在活动中不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右腿骨折。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幼儿园在事发前已经对该场地进行了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
但在活动过程中,教师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提醒,且未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
此外,该幼儿园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导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进行救援。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在幼儿园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幼儿园承担的责任范围(1)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因过错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提醒,且未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与幼儿家长签订了入园协议,约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但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承担幼儿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2. 承担幼儿误工费的赔偿责任;3. 承担幼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启示1.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定期对活动场地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配备足够的安全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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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
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在幼儿园活动的时候,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也热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
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
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4岁的天天刚从外地到北京,上幼儿园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们跟着老
师在幼儿园里的小花园里“找春天”,训练有素的其他小朋友听到老师集合的口令,都随老师返回了班里,而天天看幼儿园的大门是开着的,就趁老师没有注意,离开了幼儿园,自己回家了。
幸运的是天天家离幼儿园很近,天天回家时家里还有人。
像天天这种情况属于幼儿走失的事故,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造成的。
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事故等情况都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幼儿园要负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辉辉因为好动、淘气被老师罚站在小椅子上,结果辉辉不慎从小椅子上跌下摔伤,家长为此和幼儿园发生争执。
幼儿园认为是辉辉自己摔伤的,而家长认为,是由于教师对孩子进行体罚造成孩子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情况完全是幼儿园的责任。
因为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责任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避免幼儿园伤害事故从预防开始
现在的大多数家长都只有一个宝贝,宝贝的受伤是家长无论无何都难于接受的。
而幼儿园也不愿意出现安全事故。
在争论幼儿园事故孰是孰非的话题时,多少有些无奈。
其实,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应该将预防事故的发生作为根本,让事故尽可能少靠近我们的宝贝。
我们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家长自身要重视宝贝的安全
在幼儿园的伤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长对幼儿安全的忽视。
例如:有的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根本不将孩子送到老师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儿园门口就离开;孩子在家长的看护下在幼儿园玩大型玩具时,明显的危险动作家长却不阻止……这些都会造成孩子受伤,最重要的是孩子没有安全的意识。
其实,要让孩子注意安全,家长首先要重视。
2、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条件
现在一提到宝贝选择幼儿园,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儿园能让宝贝学到多少东西,很少听到有家长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衡量指标的。
其实,幼儿园的安全、宝贝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选择幼儿园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细节之处考虑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儿园的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儿园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教师在孩子活动时是否仔细照顾孩子……
3、加强对宝贝身体的训练
许多时候宝贝的意外受伤是由于大动作发展不协调造成的,为了避免宝贝受伤而减少或避免宝贝参加运动是得不偿失的。
只有让宝贝更灵活、协调、强壮,才是预防宝贝受伤的好办法。
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户外玩各种体育游戏,锻炼宝贝跑、跳、钻、爬等动作,还可以带一些宝贝喜欢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车、跳绳、沙包等,和宝贝一起玩,同时交给宝贝玩这些器械的注意事项。
4、在日常生活中对宝贝进行安全教育
宝贝的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练习。
首先,要让宝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险的,不能去;远离手持危险物品的同伴……
宝贝的安全需要家长悉心的守护,也需要家长循循善诱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