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对再前手的绝对无因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一部分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类具有哪些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种,与其他证券相⽐具有以下特征:①票据为设权证券;②票据为债权证券;③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④票据为指⽰证券;⑤票据为流通证券;⑥票据为货币证券;⑦票据为⼴义证券;⑧票据为要式证券;⑨票据为⽆因证券;⑩票据为个别发⾏证券。
2、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法宗旨,票据法具有何意义? 答: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根据该条有关我国票据⽴法宗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规范票据⾏为,包括规范票据⾏为的种类、性质、特征以及各种票据⾏为的要件及后果;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票据债权⼈合法权益和平衡票据债务⼈利益两⽅⾯;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简述票据法的特征。
答:根据票据法的内容和原理,与其他法律相⽐,票据法具有⾃⼰明显的特征:①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定的公法性;②票据法具有强⾏性;③票据法为⾮伦理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④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出⽇益增多的国际统⼀性。
4、我国票据⽴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我国的票据法主要参考了⼀些外国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国情。
与国外和国际票据法相⽐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票这三种证券统称为票据,统⼀规定在⼀项法律中;②单项⽴法,将票据制度和票据规则以单⾏⽴法的⽅式制定票据法;③以“安全主义”为主,体现了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为主的⽴法思想;④独⽴于两⼤票据法系。
虽然我国的票据⽴法在形式体例上较接近于英美票据法,在具体规则上更接近于⽇内⽡统⼀票据法,但总的来说,⽆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同于两⼤票据法系,呈现出⾃⾝独有的特点。
5、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的原因? 答:有价证券是表⽰或代表⼀定财产权利的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有价证券的其中⼀种,该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
票据法自考题-30_真题-无答案

票据法自考题-30(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票据抗辩的后果,票据抗辩可分为______A.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 B.阻却的抗辩和灭却的抗辩 C.对人的抗辩和对事的抗辩 D.权利否定之抗辩和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2. 一切票据债务人都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的情形为______A.票据债权人无权代理 B.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能力 C.当事人伪造签章 D.票据中文大写金额与数字金额不符3. 魏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以此为理由拒绝对票据持票人张某承担债务。
魏某的这种抗辩属于______A.对物抗辩 B.民法上的抗辩 C.对人抗辩 D.相对抗辩4. 以下票据抗辩中,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是______A.持票人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票据 B.持票人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 C.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 D.票据记载违反票据金额记载规则5. 对物的抗辩是______A.相对的抗辩 B.绝对的抗辩 C.主观的抗辩 D.存在限制的抗辩6. 对象只能是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属于______A.权利否定之抗辩 B.相对抗辩 C.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 D.绝对抗辩7. 相对抗辩又称为______A.对人的抗辩 B.对物的抗辩 C.客观抗辩 D.阻却的抗辩8. 无对价的票据抗辩属于______A.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 B.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 C.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 D.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9. 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乙给予甲相应的对价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但丙并未向乙履行约定的义务,且将该票据背书赠与丁。
在本案例中,对丁享有抗辩权的是______A.甲 B.乙 C.丙 D.甲、乙10. 下列哪种事由属于相对抗辩?______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B.票据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 C.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的抗辩 D.债务人对请求支付的背书不连贯的票据的抗辩11. 票据权利否定之抗辩包含______A.程序上的抗辩 B.实体上的抗辩 C.票据权利未发生之抗辩 D.票据义务履行之抗辩12. 甲向丙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约定货到后丙向甲支付100万元,后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委托丙付款,丙在该汇票上进行了承兑,表示愿意付款,后甲违约未向丙履行供货义务,此时丙不得以甲未供货为抗辩理由拒绝付款,此属于______A.相对抗辩 B.绝对抗辩 C.票据抗辩的限制 D.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13.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限制票据抗辩的方法是______A.积极限制 B.消极限制 C.折中的方法 D.以上皆不是14. 票据转让中抗辩切断意味着______A.直接前手以非票据关系中的事由抗辩 B.票据权利之瑕疵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被涤除 C.导致票据行为在非直接当事人之间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D.导致票据行为成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5. 李某强迫王某签发票据一张,之后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孙某,王某是否能以受到胁迫为由对孙某主张抗辩______A.不能主张,因为产生抗辩切断 B.可以主张抗辩,因为王某受到胁迫 C.可以主张抗辩,因为李某具有恶意,违反善良风俗 D.不能主张抗辩,因为票据的无因性16. 甲向乙签发一张票载金额为1万元的票据,作为向乙的购货付款;乙将该票据背书赠与给丙;乙未履约向甲供货,对于丙的付款请求,甲______A.可以以对乙的抗辩理由对抗丙 B.不可以以对乙的抗辩理由对抗丙 C.可以以任何抗辩理由对抗丙 D.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应向丙履行付款义务17. 关于票据金额更改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票据金额不得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B.票据金额更改后,更改前的金额不再发生效力,各票据债务人均以新金额承担责任,但可以向更改金额的当事人追偿 C.票据金额更改后,更改以前签章的人,对更改以前的金额承担责任,更改以后签章的人,对更改以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D.票据金额不得更改,票据债务人仍以原金额为准承担责任18. 以下事由中属于绝对抗辩的是______A.票据未到期 B.持票人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 C.持票人的前手不履行约定义务 D.恶意抗辩19. 票据因遗失、被盗、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而丧失的,人民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C、银行本票的岀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岀票人的权利,自岀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岀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岀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岀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 C 、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 、保证人破产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 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岀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李绍章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下来的本票定义。
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尽管从本票是出票人作出的无条件支付之承诺这一本质特征来说,我国票据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本票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是,在本票的适用范围和种类方面,两者却有显着差异。
一、本票的特征与种类(一)本票的种类同汇票、支票一样,本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具有一切票据共同的特征,但本票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本票规则,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之下的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也恰恰因为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才称为本票。
而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
在汇票和支票中,由于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而在本票中由于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因此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汇票和支票又被称为“委付证券”,本票则被称为“自付证券”。
第三,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
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到期日可以为即期或在将来一定时期,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第四,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下的本票限于即期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即可向银行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 模拟试题五WD(附答案)

会计从业资格 模拟试题五WD(附答案)【编号】ZSWD2023B0066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题)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2.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3.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4。
存款人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5.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6.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7.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称为( )。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8.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称为( )。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9.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称为( )。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10.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称为( )。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11.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C.银行本票D.支票12.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对《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和思考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和思考关键词: 《票据法》第十七条解读思考内容提要: 依《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时效为消灭时效,时效期间分2年、6个月、3个月不等,时效起算点有出票日、到期日和一定事实发生日三种。
出票人的票据责任重于其他票据债务人,但第十七条未规定持票人对付款人的权利时效问题,其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是否都合理,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2款规定:“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第17条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其立法旨趣在于限制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但对于第17条如何理解,法律界的认识却很不一致。
因此,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法》的文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结合对国外票据时效制度的考察,对第17条作出科学解读,对于促进《票据法》的正确实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意义重大。
一、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性质的解读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中,时效有三种,即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达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达法定期限即丧失了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
此外,民法还有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所谓除斥期间,即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习题答案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 C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银行汇票 B支票 C银行本票 D.商业汇票汇票按实际结算,钱多了会还给主人。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银行本票是没“结算”概念。
2.下列不属于票据的是( D)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支票 D债券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4.( D)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保证人 D被背书人5.下到各项中,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是(A )。
A承兑人 B收款人 C.保证人 D背书人如果A能承兑,因承兑人就是付款人,自己追自己?6.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的票据是(B )。
A银行汇票 B支票 C.银行本票 D商业承兑汇票7.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是指( C )。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8.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票据行为的是( A )。
A.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B.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9.下列各项中,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是( B )。
A.办理托收承付的银行 B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C办理汇兑的银行 D开具信用证的银行B即是代企业收款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C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11.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下列属于狭义的票据的是( C )。
A.股票 B发票 C汇票 D国库券12.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称为( A)。
国际结算题库及其答案

一、填空题1、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________各种代替现金流通手段的各种支付工具_______,通过银行间的_________划账冲抵_____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
2、在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往来和______________往来。
3、现代国际结算是以_______票据________为基础、_______单据_______为条件、______银行________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
二、判断题(用“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1、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货币收付,因属同一个国家所以属于国内结算。
(F)2、目前的国际结算绝大多数都采用记账结算。
(F)3、银行间的代理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直接建立,分行不能独立对外建立代理关系。
(T)4、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被各国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各界人士公认,并广泛采用的国际惯例,因此国际惯例对贸易的当事人具备强制性。
(F)5、某银行如果在某国的某地区,即使没有联行或代理行关系,也能够顺利地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F )三.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选择往来银行的优先次序是(C)A、账户行、非账户行和联行B、非账户行、联行和账户行C、联行、账户行和非账户行D、联行、非账户行和账户行2、对本课程来说,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包括:(ABDE)A、国际结算工具B、国际结算方式C、国际结算银行D、国际结算单据E、国际惯例F、国际法律3、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居于中心枢纽的地位,具体而言,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ABCD )A、国际汇兑B、提供信用保证C、融通资金洽D、减少外汇风险4、银行建立代理关系时的控制文件所不包括的内容是:(D)A、密押B、印鉴C、费率表D、代理范围5、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绝大多数都是:(C )A、现金结算B、非现金结算C、现汇结算D、记账结算6、引起跨国货币收付的原因中,不属于国际贸易结算范畴的是:(DEF )A、劳务输出B、商品贸易C、服务贸易D、对外投资E、外汇买卖F、国际筹资四、简答题课后习题1.2.5.7.10七、案例分析题我国某省某外贸公司作为受益人,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为开证行开立的信开本信用证,金额为USD37 200;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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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诉山西某煤业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案案件概要:1.裁判书文号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2)准民初字23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鄂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4.案情简述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鄂商公司)收到某信用社开出的承兑汇票叁佰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银行贴现,就将票据交与某个人,寻求民间融资渠道。
该个人承诺向其支付扣除贴现利息和费用后的票据金额,将票据拿走,但最终未履行承诺。
该票据后未经背书流转多次,又经背书两次流转至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晋煤公司持有该票据。
因最终无法从拿走票据的个人处获得票据款项,鄂商公司遂以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间,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申报权利,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鄂商公司遂以晋煤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票据。
诉方理由:鄂商公司在诉状中称票据系丢失,并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交易关系,被告取得票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并判令被告将上述票据返还给原告。
在一审庭审及二审上诉时,鄂商公司又提出“没有记载背书时间推定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被背书人栏空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和要求,属于背书不连续。
”等观点。
辩方意见:一、本案所涉票据是有效票据。
1.本案所涉汇票(票号为40200051/20262994,出票日期2011年9月13日,出票人凯禄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鄂商公司,付款行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金额为叁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整清晰,背书连续,票面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有效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该票据记载事项完整清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的特点,该票据为有效票据。
2.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进行汇票信息查询,银行系统证明该票系由该行签发,且尚无挂失、止付、冻结等其他禁止票据流通的情形,同样可以证明该票是合法有效票据。
二、被告是该有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原告无权向被告其主张票据权利。
1.被告取得、票据取得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被告是基于与其前手山西泰德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该票据的。
被告在受让该票据时除对其进行合理必要审查外,还提前一天,于2011年9月1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进行汇票信息查询,银行系统证明该票系由该行签发,且尚无挂失、止付、冻结等其他禁止票据流通的情形。
被告在进行了审慎审查后,在具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取得该票据及该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是合法持票人。
2.原告无权向合法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基于票据是文义性、无因性的有价证券,可以以背书方式流通,其前手取得该票据的基础交易状态、取得状况如何并不影响已经支付对价、合法取得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票据于2011年10月10日被进行公示催告,而被告于9月20日就已合法获得该票据及全部权利,基于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即便原告票据确属遗失,原告也不能向合法持票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以非法获得给票据的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或需求其他救济。
三、原告推断被告系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取得票据是在公示催告期间,但没有任何证据,其仅仅是根据《票据法》中“未记载背书时间,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的表述进行推断。
但这推断显然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本案中,“票据到期日前”是个大概念,涉及到本案的还包括“公示催告前”“公示催告期间”两个小概念。
原告是将三个概念混在一起,全部偷换成“公示催告期间”这一概念。
但被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2011年9月20日,案涉票据就已经完成了背书转让。
所以原告的推断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四、原告不具申请返还票据的资格和权利1.本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凯利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适格原告。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是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后,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作为本诉的诉讼当事人,而在本案中,根据已经取得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和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原告所主张的票据并是丢失,而是被骗,此种情形下,原告并不具有申请公示催告的资格,从而其也无资格参加因其申请公示催告、申报人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引起的诉讼。
(2)根据法释[2000]32号司法解释第38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数额。
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已经提供足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不是适格的原告。
如其仍坚持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原告提供担保。
2.本案原告不能向合法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已经取得的山西省交城县公安机关的证明和经被告申请法院向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调查的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票据并是“丢失”,而是被“骗”。
此种情形下,原告只能通过适当途径向骗取其票据的责任方提出主张,其向被告要求返还票据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本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原告存在虚构事实,伪报票据丧失的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法释[2000]32号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原告伪报票据遗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给无辜当事人增加额外诉讼成本且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伪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称该票据系在持上述票据融通资金是“丢失“,与已查证事实不符,由其提起的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给被告增加了额外诉讼成本且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原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因原告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相关损失,被告保留以适当途径向其主张赔偿的权利。
六、原告伪报行为及恶意诉讼行为不应影响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程序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系基于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提起和终结的,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公示程序终结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向银行送达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
现因原告伪报遗失票据及恶意诉讼之行为,致使被告的巨额资金不能使用,已经给被告造成极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向付款银行送达公示催告裁定,以完善相关程序,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晋煤公司系无可争议的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原告伪报票据遗失,应对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责令原告作为失票人提起诉讼就本案诉讼标的提供足额担保;尽快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以尽量减少损失;原告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附主要裁判文书):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准民初字2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3日,(以下简称凯禄杰公司)开出以原告为收款人,由准格尔旗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票面金额为3U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2年3月}3日。
凯禄杰公司出票后,将上述票据交给原告,原告在持上述票据融通资金时丢失票据,丧失了上述票据。
原告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被告向贵院申报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交易关系,被告取得票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
故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并判令被告将上述票据返还给原告。
被告五七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票据背书完整、,无瑕疵,被告取得票据合法,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基于票据无因性原理,即使取得票据属于原告丢失,原告只能向拾得人主张,不能向被告主张;第二,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票据并非丢失,而是转让;第三,原告故意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保留任何合法权利。
原告的恶意诉讼给被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拟证明原告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准格尔旗法院作出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拟证明原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五七公司质证认为,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拟证明该承兑汇票背书连续;2、还款确认书,被告及其前手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取得行为真实、合法,无过错无瑕疵;3、2011年9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大额汇票查复书,拟证明被告在受领时该票据无任何瑕疵,被告无过错;4、准格尔旗法院作出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拟证明在涉案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被告积极行使了权利;5、交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山西交城五七煤业有限公司控告鄂尔多斯市凯利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诈骗一案的初查报告》,拟证明原告涉案票据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丧失票据的原因是被骗而不是丢失;6、被告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了向太原市公安局调查取证申请,本院经调取,太原市公安局出示的证明,拟证明原告涉案票据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丧失票据的原因是被骗而不是丢失。
原告凯利嘉华公司质证认为,1、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真实性无异议,但票据背书没有日期,存在瑕疵;2、对还款确认书不认可,因为票据基础关系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基础,关系是否存在仅凭确认书不能证明,被告仅提供确认书不能证明取得合法;3、对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票据查复书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4、认可准格尔旗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
5、对诈骗案件的初查报告,第一,该报告不是结论性意见,且初查报告来源不清楚,不应作为证据,第二公安机关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属无权确认;第三,初查报告没有写明是原告报案,且原告从没有报过案;由·谁报案应由太原市公安局出具,而不是交城县公安局出示; 第四,原告申请公示催告,被告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