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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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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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物权密切相关,物权是债权存 在的前提,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 。
债权
债权请求权包括
给付请求权、确认请求权、代位请求 权、撤销请求权等。
债务包括
给付债务、确认债务、代位债务性, 即债权债务的效力只及于债权人 和债务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02
债权的转让、消灭和继承等变动 ,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 发生效力。
详细描述
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确认保护,即通过法律确认所有权 的存在和内容,防止他人侵犯;2. 物权保护,即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 和排他性;3. 债权保护,即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利益。
02
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占有权
占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力。
所有权的历史起源
总结词
所有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所有权的保护逐渐 完善。
详细描述
在古代罗马法中,所有权被称为对物的最高支配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随着 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所有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保护 更加全面和有力。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词
法律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包括确认、保护和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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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 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所有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01
所有权的基本概念
定义与特征
总结词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详细描述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是所有权的灵魂。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全面性,即权利人可以全面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2. 无期限性,即所有权只有因其他权利的侵害才能取得救济;3. 绝对性,即 所有权的权利效力具有不特定性。

所有权名词解释

所有权名词解释

所有权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对某种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即对其使用、支配和享有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是财产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体现了个体对财产的主权和支配权。

首先,所有权是一个与物体相关联的权利。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车辆、珠宝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确保了物主对物体的独有权益,使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处分和获得该物体所产生的收益。

其次,所有权是一个具有经济性的权利。

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经济含义是拥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和支配财产,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所有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鼓励拥有者对财产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增加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再次,所有权是一个具有独占性的权利。

所有权使物主与其他人相对独立,其他人不能擅自侵犯或使用该财产。

这种独占性保护了拥有者的利益和权益,促进了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所有权还具有可分离性。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转移或转让。

拥有者可以将对财产的所有权划转给他人,同时拥有新的所有权。

这种可分离性使得财产可以随着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流动和重新配置,促进了资源的高效配置。

最后,所有权是一个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确保拥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和条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为拥有者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并解决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总之,所有权是个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它确保了个体对财产的主权和支配权。

所有权是财产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具有与物体相关联、经济性、独占性、可分离性和法律保护等特征。

所有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个体权益。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财产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并深入探讨它们的区别和相关法律适用。

一、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指对一件物品或财产享有完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在中国法律中,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来源所有权的权利来源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如购买、遗赠、继承等。

在合同法中,购买是最常见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购买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确立了合法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完全支配权。

2. 权利内容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收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的权利。

所有人对财产的这些权利是综合的、完全的和排他的。

3. 权利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在法律上享有保护财产不受侵犯的权益。

如果他人侵犯了所有权,所有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行为保全、停止侵犯等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使用权是指无完全支配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与所有权相比,使用权是有限的、非排他的权利。

在法律上,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方式权利人与财产的所有人可以通过协议或合同的方式确定使用权的范围和方式。

协议可以包括租赁协议、使用许可协议等。

在合同中,权利人和财产的所有人可以约定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如何使用财产以及使用期限。

2. 使用期限使用权可以有时间限制,即权利人只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拥有使用权。

例如,租赁协议一般规定了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的使用权将终止。

3. 使用权的限制使用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可能受到一些特定条件和限制。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某些财产可能受到特殊的使用限制,权利人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同尽管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1. 完全性与限制性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知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法律知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法律知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1.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2.所有权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需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债务期限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五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论述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的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充分掌握和支配权力的法律概念。

它是私有制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所有权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占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对物品或资源的实际占有的权利。

只有拥有物品的人才能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控制。

2. 支配权:所有权者拥有对物品或资源进行支配和管理的权力。

这包括出售、租借、赠与、转移所有权等权利。

3. 使用权:所有权者有权使用和享受所拥有的物品或资源。

这包括使用物品本身的权利和获取物品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4. 收益权:所有权者有权享受由物品或资源所产生的收益。

这包括使用物品所产生的收益、出售或租借物品所得的收益等。

5. 继承权: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或遗赠转移给下一代或指定的继承人,以确保财产的承袭和传承。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物品或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的自由:所有权者可以自由选择如何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包括使用、转让、销毁或改变其状态等。

2. 对物品或资源的排他性控制权:所有权者独享对物品或资源的支配权,其他人必须经过所有权者的许可才能使用、控制或支配该物品。

3. 法律保护: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制定了保护所有权者权益的规则,如禁止盗窃、抢夺、欺诈等行为,以维护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4. 权利的限制: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一定的限制。

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税费、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总之,所有权是指人们对一种具体物品或资源的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继承权等内容。

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概念之一。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三章  所有权

2.
意义: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而成为新 物(物与劳动的结合) 添附所涉及的所有权取得规则具有实现公共政策之目 的
– – – –
所有权单一化(物密切结合不易分离,共有不利于物的用益) 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改变 当事人间利益调整与维护(用债法上的补偿方法实现公平正 义,如不当得利之规定) 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的归属原则上没 有影响
– –
如危险动物的饲养人不得将动物随意放养 自由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都要有正 当性的说明
征用问题(所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征用问题(所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物权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 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 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 偿费等费用。

因出让人无处分权,故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受让 人不能因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制度价值: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安 全(动的安全)的平衡 理论依据学说:
– – – –
即时时效说 权利外像说(占有人应推定为所有人) 法律赋权说(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的权能) 占有效力说(受让人取得占有后,占有的效力)
对物的处分和改良(重大修缮)需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还是遵循多数决 的原则?物权法 97条“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所有权—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1. 所 有 权 概 述 2. 所 有 权 的 特 征 3. 所 有 权 的 权 能
所有权的概念
概念介绍
第240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一)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这一特征是相对于限制物权而言的。所有权人有 权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排除他人非法 干预之权利,其内容包含了人对物所享有权利的全部,因此其 权利是最完整、最全面的。对于限制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 等,其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所有权权能之一部分,而绝 非其全部。
无权占有人不同主观 心理状态
所有权的权能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1、取得所有权和返还原物方面不同。 《民法典》第460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 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返还原物时的责任不同。 《民法典》第459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61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权能
解析: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 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 根 据 《民法典》第460条 , 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修车的 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 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 根 据 《民法典》第 461条规定,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 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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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

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 and 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我们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

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我们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

因此,我打算首先描述一下列出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ncident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

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我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

其次,我计划谈一谈了财产权资格(titl e)§的观念,谈一谈了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谈了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再次,我也会简单谈到分割所有权(split ownership)的情形,在这
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

最后,我会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

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

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

,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本文的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它们。

一、自由主义的所有权观念
我们若暂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某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的最大可能利益”,则自然可得出结论:既然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承认对“物”的“利益”的存在,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有权的概念。

确实,即使那些原始的制度,(如特罗伯利昂特岛〔Trobriand〕的岛民中存在的制度),也有一些规则,依照这些规则,某些人,(如独木舟的“所有人”),对某些物品比任何其他人有更多的利益。

[1]。

对成熟法律制度而言,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更广泛的主张,,即:在
这些法律制度中,存有一些重要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法律要件,它们是不同制度所共有的。

若非如此,在纯粹英语环境中所说的“他拥有那把雨伞”这句话,就和不同于作为法语“这把伞是他的(Ce parapluie est a lui)”这句话的译文的――“他拥有那把雨伞”有着不同的含义。

但是我们知道,这两句话含义是相同的。

确实,在英国、法国、俄国、中国或其他人们愿意提及的任何现代国家,“拥有”雨伞的人的地位都有着实质的相似性。

无论在哪里,在若没有其他人对该物有利益,的在这种简单的、不复杂的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使用该物,或禁止他人使用该物,或都可以出借该物,或、出卖该物,或者随意抛弃该物。

但无论在哪里,他都不得用该物来戳邻居的肋骨,或打破邻居的花瓶。

所有权,所有权(dominium)(拉丁语),财产权(propriété)(法语),所有权(Eigentum)(德语)及其他相似的用语,不仅代表特定法律制度下某人对某物的最大利益,而且代表超越特定制度而有共同特征的某类利益。

因此,知道这些共同特征是什么,当然肯定是很重要的。

我强调这些共同特征的重要性,只是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些相似性事实上存在着,而且可以通过人类共同的需求和人类生活的共同条件得到解释。

若要说,这些特征在不同的成熟制度里都必定相同,或者说,这些特征的范围及普遍存在性都证明了所谓的“普遍法学”是一种可敬的追求,则未免草率。

这些说法也许确实是真的,但就本文的目的而言,只需要证说明下述结论就够了:并非像某些作者所暗示的那样,所有权的标准的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是以毫无规律的、不可预期的方式在标准要件,在各个制度间进行
变化的有着截然的不同,而且这种不同是毫无规律的、不可预期的,;相反,所有权的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有保持,总保持恒定的倾向内容,它们超越了时代和地域的差别。

我们不应该把这个命题与下列主张要求混为一谈:即:一切制度均赋予所有权(完全的、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所有权)以同等的重要性,或它们认为相同的物都是可以拥有的。

这个主张要求显然是错误的。

例如,在苏联,一般说来,重要财产如土地、企业以及集体农庄均不可以是“个人所有权”(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对象,而是“政府”或“集体”所有权的对象;这种所有权虽然与个人所有权也是相关,的制度,但还是与个人所有权有所不同。

[2] 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非流通”物,它不属于私人所有权,但却服从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特殊管制,――这是一种古老的观念,在现代大陆法中,它仍有着重要地位。

[3]另外,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土地似乎不能说是被“拥有”的,因为在那里,我要讨论的标准权利义务在要件被地主与佃户之间进行了分割了,任何一方的地位,与拥有某物的典型情形之间,都不具有充分的相似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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