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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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梅市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细则。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包括市直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二)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向梅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申请;(二)《梅州市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呈批表》;(三)《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5日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与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服务“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助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

(二)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简称低保收入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梅市府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产(包括各种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单位赠与不动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投资、入股、抵债、获奖、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或以其他方式事实上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办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改”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该房产当前的使用人和使用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商事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商事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商事登记时,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8日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梅州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已以粤府办〔2011〕7号文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粤建房〔2011〕18号文就贯彻《通知》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经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涨幅小于15%。

二、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各县(市、区)和中央、省属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承担起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落实推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重任,促进商品房供应与住房保障协调发展;要继续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力度,为中等偏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三章申请审核第四章轮候配租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指导和监督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分析统计、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协助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以及落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它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梅市府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6日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

第四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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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9]71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发〔2004〕7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05〕1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精神,推进梅州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推进梅州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坚持按实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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