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梅市府办[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推进梅港澳交流合作和统筹协调涉港澳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涉外、涉港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涉外、涉港澳突发事件,指导各县(市、区)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的外事业务和重要外事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涉侨文化交流与华文教育;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港澳工作渠道开展统战和对台工作;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四)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受理、管理以及监督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五)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5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关于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0日关于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优化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机制健全、基础稳固、支撑有力、应用多样的公共政务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梅州服务,天天进步”为宗旨,以优化政务服务为主线,以强化基础支撑为依托,围绕推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在“十四五”期间,建成数字技术与公共政务服务全面深度融合,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市、县、镇、村四级互联互通,线上线下平台融合发展的多元普惠、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有效服务社会民生。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公共政务服务工作体制机制。
⒈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服务平台,将不同层级服务大厅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大厅相结合,建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⒉加强政务队伍建设。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梅市府办[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梅市府[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3日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政府人事任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编制与调整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制定与调整城市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与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七)制定与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八)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14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日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优化我市综合运输结构,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8号)部署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攻坚,到2020年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铁水、公水、公铁、陆空等多种联运中转枢纽和联运条件明显改善,联运方式和联运能力明显加强,水路、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和运输能力显著提高(铁路货运量达到65万吨,较2017年增加10万吨,增长率18%),公转水、公转铁货运量明显提升,水运、铁运、空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路货运分担率明显下降,县、镇、村三级物流节点网络基本形成,物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2021-09-2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通知如下:陈亮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协助正勇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审计工作,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和乡村振兴、创文工作。
巫敏和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协调公安、司法工作。
黄伟华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张晨副市长,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妇女儿童、地方志工作。
黎清华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金銮常委、副市长,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通信、烟草(含金叶)、盐业、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广东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工作。
邓国功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负责协助金銮常委、副市长,协调发改(粮食、物资储备、能源、电力、石油、重点项目、铁路和机场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和苏区振兴发展)、财政、税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作。
刘洪洲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尚忠副市长,协调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商务(口岸)、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金融、保险、证券、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政务公开工作。
罗树荣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负责协助晋生常委,协调广州对口帮扶梅州、梅州高新区建设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4]32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14〕110号)精神,设立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商贸流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需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
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3日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政府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担任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市、各县(市、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12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8
【实施日期】201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批复》(粤机编办〔2009〕347号),设立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