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法治监狱

论建设法治监狱

一、前言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已经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并渐渐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理念。在当今社会高扬法治理念旗帜的时候,监狱的活动同样置于法治的调整之中,依法治监、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发展的必然选择。监狱既要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又要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既要实施对犯罪人的惩罚,又要确立并贯彻改造罪犯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观点和论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

习近平同志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是西方崇尚法治第一人。他第一个为“法治”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的一个全面定义,已成为经典,后世

的法治理论基本都是在这一框架内展开的。概括地说,做到法治,第一要制定一个好法,即合乎正义的法,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专制政体法律不是良法,而是恶法,它本身就是同法治背道而驰的。第二,这个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普遍的服从”,当然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内。

二、建设法治监狱的价值

法治监狱是指监狱法制、依法治监的过程、状态和结果等符合法治的精神,其精神在于实现正义、权利、秩序、文明等这些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一)建设法治监狱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狱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是我们认识监狱的科学依据。监狱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国家的实质是暴力,而监狱正是国家暴力的体现。在国家机器运行机制中,监狱以其特有的职能发挥着保卫社会的重要作用。监狱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法治监狱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问题,是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它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现代文明进步和有序管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法律秩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监狱的状况和水平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状况相适应,建设法治监狱在整个国家、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往往总是处于相对滞后的情形之中。事实上,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中,监狱总是相对落后于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现实水平,作为一个窗口,它从另一个侧面逆向映射着国家与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程度。199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监狱在中国社会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发展提供了必需的动力牵引,使其有机会和条件步入现代文明的殿堂。

(二)建设法治监狱是保证国家刑罚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刑罚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运用刑罚制裁手段惩治刑事违法犯罪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在国内行使的最严厉形态和国家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手段。为了确保刑罚权科学、民主和合理、有效地运用,国家刑罚权的运作机制,通常情况下划分为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四个阶段。它们紧密衔接,相互依存,既完整地反映了刑罚权运用的循序的过程,又体现了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刑罚权力和刑罚效益必须通过行刑活动来实现。行刑最终完成了刑罚由立法制刑时的规范形态,到司法求刑、量刑时的宣告形态,最后通过行刑转化为现实状态的完整过程。

任何一项活动都讲究效益,行刑活动也不例外。行刑活动在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下要注重刑罚经济的原则---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获得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最佳效果。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改

好率”,减少重新犯罪的比率,充分发挥刑罚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效能;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使得刑罚能够得到准确、合法有效的运行。监狱法律对刑罚权的保障作用也体现在限制行刑中可能出现的过度、滥用和法外用刑等情况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法治监狱的着重点应是规制国家行刑权,理由在于监狱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国家用刑罚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求。但这种功利的需求必须从合理性的角度予以约束。如果只从功利角度出发,把监狱的功能、目的只确定为威吓、报复、惩罚、专政工具、国家机器、保护社会等等,那么没有这些法律法规约束,监狱可以更有效率、更加灵活地实现上述功能和目的,其威慑力将更加突出。

(三)建设法治监狱有利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

建设法治监狱建立的重要价值基础之一便在于行刑地位的明确。这种情况本身已经表明由于刑罚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出现了对刑罚

效益即对罪犯改造和预防等目的的价值理性追求。正是这些才使得行刑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必然附属中解脱出来,一举成为独立的并且是日益重要的国家刑事司法权、刑罚权活动。同样,监狱也从行政机关的附属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的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主体。建设法治监狱作为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成果,同时要求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权与人道的精神和犯罪预防与改造的思想。中国监狱法律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也是监狱行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随着建设法治监狱化步伐的

加快,应该从法律、物质、组织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罪犯的人权保障,使其真正体会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从而提高改造积极性。正如英国监狱学家麦克诺基所言:“如果让一个人掌管着自己被囚的监狱的钥匙,他很快就会把钥匙插进锁里。”

三、如何建设法治监狱

(一)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是实现监狱法治的前提

1.加强立法工作

《监狱法》作为建设法治监狱的部门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如《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但没有规定一个强有力的措施,对不执行这一规定会有什么样的责任追究,监狱人民警察的经费、罪犯改造的经费问题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与落实。例如,虽然《监狱法》规定了:“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做出规定,参照的标准如何,参照哪些规定如何。

2.建立侵犯罪犯权利的问责制度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这就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政府是由人民选出来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相

应的责任,该作为的时候要作为,还要按标准地去作为,不该作为的时候不能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我国《监狱法》虽然规定了“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和“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但是对于检察院和法院具体该怎么对待罪犯的申诉却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处理罪犯的申诉该负什么责任也没有规定,这也成了检察院和法院互相推诿的借口。在实践当中,很多时候,对于罪犯的申诉,法院和检察院是没有回复的。所以应该在法律上明确不作为所要负的具体责任。

在此可以借用一下“律师提前介入”机制。我认为,律师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生存动力,可以扮演这个外力的角色,推进问责制度的落实。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诉法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作出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制化迈出重要一步,同时也是我国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在保障在押罪犯人格尊严权方面,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并制定法律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实现。在押罪犯的人格尊严权收到侵犯时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使得罪犯的权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得到有效的保障。

3.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提高民警执法水平是实现监狱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执法主体,是依法治监的具体实践者,其执法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行刑活动的效益以及刑罚实现的效果。各级监狱机关要坚持不懈地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培养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把干警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建设法治监狱的核心是公正文明执法,这充分体现了监狱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协调统一。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教育。实现建设法治监狱要求监狱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运作;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科学、严格、文明管理,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实现监狱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4.培养在押罪犯的公民权利意识

在进行罪犯教育改造的过程当中,加大对罪犯的公民意识教育。教育其拥有哪些权利,当权利收到侵犯时应该如何维权。遇到不法侵害不是隐忍,而是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其权利受到侵犯后积极主张维权。

很多监狱工作人员认为,如此一来,岂不成了“监狱颐养罪囚,人亦何乐而不犯罪”。其实在清朝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建立模范监狱的时候也有过这样的反对声音。但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人生最宝贵的是自由,人生没有哪一种追求值得用自由去交换。

也有人说罪犯知道的法律知识越少越好,这样就更有利于监狱开展工作和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愚民政策是和这个时代的不相适合的。现代是一个全球化的社会,也是一个大数据时代,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住。这样的错误理念背离了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原则,罪犯知道的越少,则意味这其在改造的过程中凡错误的几率就高,即使刑满释放,步入社会,重新犯罪的几率也高,这和监狱提出的“提高改造质量”的宗旨是矛盾的。

其实,监狱应该把罪犯维权意识看成一只“牛虻”,把它看成促进工作的运作的一种监督。这样才能不会纵容侵害,避免侵害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香港的监狱管理部门现在称为“惩教署”。是由原先的“监狱署”更名而来的,从名称的更换也体现了香港监狱管理理念的转变,监狱由原来的单纯的关押罪犯,向感化矫正罪犯转变,这是一个质的飞跃。监狱管理部门掌握着国家的公权力,在法律上,罪犯的法律地位是不可能与之同日而语的,社会上普遍会受古代把监狱以及影视的影响,先入为主地认为罪犯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罪犯也会遇到申诉无门的境地。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香港建立了囚犯权利的保障机制。

为保证罪犯有畅通的申诉渠道,能够提出申诉并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香港政府设立了专门外部申诉机制。主要有五种外部途径:太平绅

士、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申诉专员和非政府组织。申诉专员的工作最规范,也成为了囚犯投诉的主要渠道。

仅仅有好的制度还不行,整个香港社会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民普遍公民权利意识素养很深,香港的监狱对监狱的工作人员的教育也很到位,也很在意培养罪犯的权利意识,所以罪犯的权利意识很强,常常为一些很小的事而提出申诉。

5培养罪犯的守法意识

近期以来,在押罪犯普遍存在讲权利,不讲义务的思想。针对这样现象,必须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打击其有法不依,有规不遵的不良倾向。为了增强罪犯的守法意识,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同法制、道德、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重点是进行认罪服法、道德修养和人生观教育。目的是使罪犯知法、守法、服法和提高道德水平。

法制教育主要是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讼诉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使其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关于婚姻、家庭、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民事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使他们分清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从而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

道德和人生观教育主要是抓住与罪犯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问题,如理想、幸福、良知、苦乐、荣辱、前途、婚恋、家庭等问题,教育他们懂得什么是正确的社会公德和价值观念,从思想上划清光荣与耻辱、文明与野蛮、高尚与卑劣、美好与丑恶的界限。同时密切联系本人的情况,总结他们犯罪的教训,进行个别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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