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分包指的是将项目中的某些工程任务委托给其他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承包;转包则是分包单位将自己承包的任务再次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承包。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于分包与转包都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管理规定。
一、分包管理规定1. 分包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该资质范围应与所分包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此外,分包单位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等。
2. 分包文件及合同:在进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和被分包单位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分包价款、支付方式及标准、索赔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分包单位需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起草分包协议书,并将合同及协议书备案。
3. 分包审批程序:分包单位在分包前,需要向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对分包资质的审核、合同的审查等。
审批通过后,分包单位才能正式进行分包工作。
4. 分包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在进行管理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分包单位还需要进行进度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有问题或变更,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转包管理规定1. 转包行为的限制:为了防止转包行为过多导致层层转包、责任推卸等问题,转包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的情况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转包的单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质。
同时,转包单位应当对转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篇一: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其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中,转包现象较为常见,然而,合同法对于工程转包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合同法相关条款,对工程转包的规定进行解析。
一、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一规定表明,合同法明确禁止了工程转包行为,要求承包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工程转包的例外情况虽然合同法对工程转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但在这种情况下,原承包人仍需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法关于工程转包的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包工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程转包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对工程转包行为实施了严格的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转包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同时,鼓励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的分包和转包规定

建筑施工的分包和转包规定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过程,通常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和资源。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高效率和减轻主包方的工作压力,分包和转包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然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参与方的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分包和转包的一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中的分包和转包规定,并探讨其对工程实施的影响。
一、分包规定1. 分包合同:在进行分包之前,主包方和分包方需签订详细的分包合同。
合同应包含项目概述、工作范围、报酬和支付方式、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相关条款。
分包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2. 分包资质要求:分包方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施工能力。
相关部门会对分包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有能力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任务。
3. 分包监管:主包方在分包过程中负有监督责任,需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展、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监管。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分包工程进行抽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二、转包规定1. 转包合同:如果主包方决定将一部分工作再次转包,必须与转包方签订详细的转包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工作范围、分包价款、转包价款、质量要求等内容。
转包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悄悄变更或违反合同条款。
2. 转包限制: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法律合规,相关法规对转包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般禁止将核心技术环节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
此外,对于某些敏感工程,也可能会对转包实施限制。
3. 转包审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转包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例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转包金额超过一定比例时,需要向投资方或相关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三、分包和转包的影响1. 优势:分包和转包可以提高工程进度、降低主包方的风险和成本。
通过将工作分散给专业分包方,项目可以更好地利用各方的专长,提高施工效率。
2. 风险:分包和转包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如果分包方或转包方能力不足,工程质量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分包和转包过程中,信息传递和沟通可能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错误。
分包工程的转包与分包规定有哪些

分包工程的转包与分包规定有哪些在建筑工程领域,分包工程的转包与分包是常见的现象,但其中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规定和要求。
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确保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转包和分包的概念。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而分包则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那么,我国对于分包工程的转包与分包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同时,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在资质要求方面,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这意味着分包单位必须具备能够胜任所承担工程任务的能力和资格。
如果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这种分包行为就是违法的。
对于分包的范围,也有着严格的限定。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这是为了确保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保障工程质量。
而对于非主体结构工程的分包,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在合同管理方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等重要条款。
同时,分包合同不得违反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也不得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此外,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相关责任单位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如果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和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和分包一、转包和分包的定义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和分包,是指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将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接的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商将合同中的全部工程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此时原承包商不再参与工程施工。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割出去,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承接施工,但原承包商仍然对整个工程项目负责并参与管理。
二、转包和分包的适用范围1. 转包和分包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行为,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降低成本,但也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和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 转包和分包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各类建筑施工项目,但不包括涉及国家涉密项目和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项目。
三、转包和分包的流程1. 转包和分包的流程主要包括原合同商与承包商之间的洽谈协商、签订有关文件和程序的办理、工程交接等环节。
2. 在进行转包和分包时,原合同商与承包商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施工要求。
3. 签订有关文件和程序的办理包括由原合同商向承包商出具相应文件,并由双方签署并备案,同时出具工程分包或转包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4. 工程交接是指转包或分包后承包商将相关工程移交给新的承包商进行施工,要做好工程接班手续和资料转移。
四、转包和分包的法律规定1.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商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将施工任务转包他人承担。
2.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商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他人承担。
3.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拟转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经建设单位批准,并应当与接受转包的单位订立书面协议。
五、转包和分包的注意事项1. 转包和分包必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 转包和分包的合同条款和内容必须明确详细,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设备安装、试运行和交付等方面的合同。
针对不同的项目,一般都需要划分分包或进行转包,以便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
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与转包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分包规定概念分包是指原承包商将自己应完成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分别承包给另一方(即分包商)进行施工的行为。
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原因,一般会进行分包。
分包可以分为主承包(初始承包商与第一个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分承包(后续的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和供应商分包(钢材、水泥、砖瓦等工程采购材料的装运和定点分配)。
分包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合同模式之一,严格遵守分包的规定,可以有效地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符合合法规定。
分包形式分包可以采取分承包、供应商分包和主承包等方式。
其中,分承包是一种常见的分包形式,指在主承包商之后,有第二个承包商承担一部分的工程或专业。
供应商分包是指主承包商将采购某些材料工程分别承包给不同的供货商。
主承包是指最初与业主签订合同完成整个工程的承包商,也可以理解为工程总承包商。
不同的分包形式,其合同规定和管理方式都会有所不同,参与方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选择适合自己的分包形式非常重要。
分包注意事项在进行分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分包前要与业主或委托人协商,获得书面同意,不得未经业主或委托人同意擅自分包。
2.分包时,应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要求分包商提供其取得的承包资格证明和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证明等文件,并对其资质进行核实。
3.分包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转包规定概念转包是指主承包商或分承包商不再承担原先分包给下级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并将其继续分包给第三方(即转包商)进行施工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工程承建、合同价格和施工期限等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
在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人需要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以完成工程的建设。
分包与转包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规则和要求对于维护合同权益和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分包规则1.甲方同意分包: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可以与业主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和比例。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确保自己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可以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2.分包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需要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能够胜任所分包的工作内容。
同时,分包单位也需要持有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3.分包合同的签订:分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需要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作内容、价格、施工期限等重大事项。
分包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4.分包单位的责任:分包单位需对其分包的工作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责任。
该责任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确保工作责任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二、转包规则1.禁止转包:在一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会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这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的连贯性,防止承包人通过频繁转包来规避责任。
2.转包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能需要将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
此时,需要经过业主同意,并签订转包合同进行明确规定。
转包单位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转包合同的签订:转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需要签订转包合同,明确工作内容、价格、施工期限等重要事项。
转包合同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4.转包单位的责任:转包单位需要对其转包的工程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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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篇一: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责任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转让、分包无效。
《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
中标人违反这些规定所签订的转包、分包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转包、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
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
此处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中标人违法转让和分包获得金钱收入,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为能力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才应采取这种处罚方式。
五、规定释义(一)关于转包问题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标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1.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合同转包给他人。
2.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些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承揽,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由原承包人变更为接受转包的新的承包人,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等。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的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后,择优选定中标人与其订立招标篇二:转包与分包的区别转包与分包的区别一、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也可称为“违法转包”。
二、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一句话分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转包任何形式都是不行的。
篇三:施工合同涉及的转包分包及承包规定问题施工合同涉及的转包分包及承包规定问题一、不规范分包指哪些行为?答:分包工程应按《建筑法》的规定规范运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规范分包:1. 分包的单位工程,未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2. 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或范围外分包工程,未经发包方认可;3. 分包合同未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的。
二、为什麽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答: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麽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
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
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
同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什麽是转包?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 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
四、《合同法》关于禁止转包有什麽法律规定?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
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吗?答:《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六、怎样制止转包工程?答:已经在实践中出现,并且为承发包双方所接受的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个值得的制止转包工程的好方法。
这也是当事人在承发包市场中规范分包行为、制止转包工程的一种法律关系设定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