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民诉法之七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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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七章
第一节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概述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民法上的物,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 ,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第七章
二、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七章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 种类物。 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或者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 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以品种、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 能以品种 、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第七章
• 准不动产: 准不动产: • 指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价值大于一般动 指汽车、船舶、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 产的动产。由于他们价值较大,为保护交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 易的安全,立法将它们视为不动产,在物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 权变动方面实行不动产的规则,而非定产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 的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则或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或以登记为对抗第三 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 。(物权法第24条 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
第七章
(一) 天然孳息 一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二) 法定孳息 二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又称间接孳息。 物 ,又称间接孳息 。 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用而发生。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共2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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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民法上的种类物。 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也可以使债权的标的物 特殊意义:1、所有权的归属,占有与所有的
统一 2、只能转移所有权 3、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诉权。
有价证券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 证。
1、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义务人特定的 3、单方支付义务
例如锁与钥匙、汽车与备用轮胎、旅馆与家具
区分的意义: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 情况下,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 从无生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 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 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 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 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构成从物的条件
1、从物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一部分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当一个物成为其他
物的组成部分时,其所有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原 物。 如建筑物与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
案例2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 值为标准划分
意义:决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决定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依照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为标准 意义:消耗物不能作为转让使用权的标的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意义:1、物的取得——先占 2、物的归属——拾得遗失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而非临时性 的
暂时与主物分开或在空间上分离不影响从物的性 质。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4、需交易上视为从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 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 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 • 区分的意义: • 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 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 的。
第七章
• (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 •
民事权利客体
• •
1.依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类 (l)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票据包括本票、汇票、 支票,义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金额货币的义务。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的分类 (l)金钱证券。金钱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 票据、债券、存款单等。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 仓单、提单。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是指证券是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 证券。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3.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l)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 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 区分的意义: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 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又称结合物, 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是指数个 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如一群羊、 企业。 • 区分的意义: • 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 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 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7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7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 种类
一、概念: 概念: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点: 利益性; 特点:(一)利益性; 客观性; (二)客观性;
清明节祭奠物 种类的变化
甲因买卖月球土地 和奥运空气起诉工 商局
二、民事权利客体范围
(一)物 (二)行为 (三)智力成果 (四)有价证券 (五)权利 (六)非物质利益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 民法中的物, 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 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客观物质。 的客观物质。
际 物 控 以 制 有 体
红 月 案
社 物 会 能 需 够 要 为 人 力 所 实 满 足 人 们 的 于 够 在 人 能 存 物 物
物 的 法 律 特
物 为 限
体 之 外
种 主 要 类 型
一、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 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 创造性 获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获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特征: (一)创造性 (二)非物质性 (三)公开性
二、主要类型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尸体的法律定位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 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 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包括:1 :1、 包括:1法定要件 不同 (2)物权的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的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根据物在流转过程中是 否受限制以及受限制的程度 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 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 予一定的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予一定的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司法考试]9 民法讲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1

[司法考试]9 民法讲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1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改变其形态、 性质的物。如汽车、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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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h 习


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3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
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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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34
8.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张桌子;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构成,例如首饰; 集合物是由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藏书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 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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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条
参考资 料 24
案例
• 1999年,赵某迁往外地居住,就将一个院 子和三间房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赵 某返回时,丁某搬出,在此期间,丁某精 心照管房屋,随时修缮。2002年,丁某在 该院落盖了两间偏房,花了三万元。2003 年,赵某回来了,要求丁某搬出,但丁某 住在自己的偏房中,不肯离去,认为自己 拥有偏房的所有权。于是赵某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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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 A矿藏 • B水库中的水 • C 土地 • D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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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 通物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 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 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 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 合同无效。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韦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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