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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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需要银行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用款合理、真实有效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贷款申请审核制度银行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同时,银行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贷款发放制度银行在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后,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并要求借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并要求借款企业按期按量使用贷款。

3. 还款管理制度借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要按时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均由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银行需要在贷款发放后建立还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还款计划。

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核实,对逾期未还、欠款情况进行催收,以确保贷款本息得到及时收回。

4. 账务核算制度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和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账户,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 风险控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安全、风险可控。

2. 账务记录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建立借款企业的账户和账务档案,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后续监管和核实。

3. 信息披露银行在向借款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充分告知借款企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罚息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借款企业知情、明确贷款细节。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四条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八条担保基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监管会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首创担保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三)审查和核销坏账;(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来了,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项目简介2009年起,为有效帮助妇女解决创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在我国开始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项目时间新一轮小额贷款时间为2017-2019年。

三、贷款对象具有惠城区户籍、年龄为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

其中,优先考虑到农村创业的女大学生、返乡创业女农民工、已有一定种养基础和项目的女能手以及创业中的贫困母亲、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四、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五、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许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

另外,每年将推荐3-5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给予10-30万元的贴息贷款。

七、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

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更新内容:1、2011年3月30日,推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

2、2011年7月19日,增加第九页的“政策摘要”第三条。

目录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2、贴息资金拨付环节3、资金使用报告环节4、资金使用检查环节二、贴息贷款申请(一)个人申请(二)合伙经营者申请(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三、贴息贷款审批(一)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二)担保机构审核(三)财政部门核定(四)经办银行贷款四、贴息资金拨付(一)经办银行申请(二)县级财政审核(三)市级财政批复(四)县级财政拨付五、贴息资金报告(一)县对市报告(二)市对省报告六、贴息资料归档(一)县级财政归档资料(二)市级财政归档资料(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附件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三:编号规则附件四: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六: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附件七: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八: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九: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十: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高新区、经开区、各区县(市)金融办、财政局,各融资担保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为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两类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经研究制定《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9月18日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两类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业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4〕22号)和《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金办发〔2016〕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会同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财政补贴是指由市财政每年度在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经市、区县(市)两级金融办审核,并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公司。

第五条申请专项财政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补贴年度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0.5倍以上(含0.5倍),且补贴年度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按规定上报年报,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六条经司法机关、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查证属实公布,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融资担保公司一律不予申报。

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低收入农户高水平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面小康计划(2021—2021年)》(浙委发〔202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小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在财政扶贫科目列支,用于符合扶贫帮扶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注资的总称。

第三条扶贫小额贷款采取协议授权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发展和全市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融资形势分析,提出当年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安排,预算贴息资金总量。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贴息资金总量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财政扶贫科目预算。

第三章相关规定第六条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指定区域范围的农户;全市低收入农户;指定区域范围的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乐清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扶贫小额贷款区域范围:仙溪镇,大荆镇(原双峰乡、镇安乡),芙蓉镇(原雁湖乡),淡溪镇(原四都乡、原淡溪镇硐垟片),湖雾镇山上片,乐成街道(原城北乡),白石街道(原白石镇中雁片),智仁乡、岭底乡、龙西乡。

第七条扶贫小额贷款的用途规定:主要用于来料加工、农业生产、创业经营等。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就业。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全市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鼓励经办银行加大对低收入农户贷款的力度。

经办银行可根据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扶贫小额贷款的额度规定:个人(家庭)贷款限定在5万元(含)以内;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限定50万元(含)以内,效益较好、带动力强的可放宽至60万元以内。

三部门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

三部门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

额转 为 当期收入 。 三 、 中小 企 业 信 用担保 机构 实 际 发生 的代偿 损 失 ,
应依次冲减 已在税前扣 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 润 中提 取 的一 般 风 险准 备 ,不 足 冲减 部分 据 实在 企 业 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四 、 本 通 知 所 称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是 指 以 中小 企业 为服 务对 象的信用 担保机构 。
据悉 , 目前我 国东部沿 海七 省市 (北 京 、 上 海 、 山 东 、 江 苏 、 浙 江 、 福 建 、 广 东 )所 需 的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由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自行 安 排 。 除 此 以 外 , 其 他 省 ( 区 、 市 )所 需 贴 息 资金 中一 部分 由中央 财政 负担 , 由财政 部根据 贷 款预 计发放额度和 国家规定 的贴 息标准 , 安排 专项 资 金 , 列 入 中央 财 政 预 算 ;剩 余 部 分 贴 息 资 金 由地 方 财 政 预 算安 排 。
五 、 本通 知 自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止 执行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子孙充募老保险费 孙充堕疗保照费 有关垒业新 得税政策倒翅 羽通知
财 税 [2 0 0 9 ] 2 7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财 政 厅 f 局 )、 国 家 税 务局 、 地方税 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根 据 三 部 门 发 布 的 《关 于 规 范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微 利 项 目 贴 息 比 例 的 通 知 》, 从 2 0 0 g 年 1 月 1 日 起 , 小 额 担保 贷款经 办金 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 贷款借款人条 件 的个 人新发 放 的微 利 项 目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由 中央 财 政 据实全额贴 息(不 含东部七 省市 ),展 期不 贴息 。 发布 之 日以前 已 经 发放 、 尚未还 清 的贷款 , 已 结 息部 分 不 做 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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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第四条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贴息资金中由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七省市所需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向申请地方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

第六条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中央及省级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条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十一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

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十四条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全部补充地方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五条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

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或七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5日之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

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第十八条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200 年第季度填报单位:单位:万元附件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范围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报,反映所有经办银行的情况。

其中,城乡信用社是指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贷款发放金额情况(一)“本季贷款发放金额”反映经办银行本季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

(二)“本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反映本年初至本季末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三)“季末贷款余额”反映本季末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余额情况,即尚未还清本息的贷款金额。

如包括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须用文字说明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金额。

三、贷款发放笔数情况(一)“本季贷款发放笔数”反映经办银行本季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笔数。

(二)“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反映本年初至本季末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笔数。

(三)“季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反映本季末经办银行有多少笔尚未解除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包括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

四、贷款贴息情况(一)“季初应付未付贴息金额”反映从年初到上季末经办银行已提出申请但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贴息金额。

(二)“本季新增应付贴息金额”反映经办银行根据本季贷款情况计算出的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的贴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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