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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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讲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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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阈物质确定限值 当化学物质无论多少剂量均可启动致癌 过程。遗传毒性的致癌物属 于无阈物质。WHO应用国际肿 瘤研究所(IARC)的分组。对化学物质的致癌作用进行分类。 采用线性多阶数学模型提出低剂量暴露时的估计危险度。估 计危害度是根据一个体重60公斤的人每天饮用2升水,寿命 70年而推算的。终生超额致癌危险度目前设定为10-5。这就 意味着,在饮用某化学物质含量为限值水平的饮用水达70年 的人群中,其超额危险度为每10万人中增加1例癌症。
9
《标准》常规检验调整限值的项目
10
4 《标准》非常规检验项目特点和检验要求
非常规检验项目绝大多数是水中的污染物。
有害物质中,选入毒性强,对水质影响大,饮用水中能检
测到的各类物质,在《水质目标一类水司88项》的基础上新 增加了:
无机物 钼、铊
有机物
氯代烷烃 1,1,1-三氯乙烷
氯代乙烯 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
烯、四氯乙烯
芳香烃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
氯化苯
一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总)
其他
微囊藻毒素-LR
农药
莠去津(阿特拉津)、2,4-滴
消毒剂副产物
氯酚(总) 11
5 《标准》的核心是饮用水的安全性
5.1 《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饮用水标 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WHO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明确指出:“饮用水 水质标准是保障公众的需要,合格的饮用水是人权的需 要”。
专家
专家意见 讨论意见 管部门意见
预评审会意见
家意见
复议意见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要求 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微生物是肉眼看不见的微小生物的总称。水中的 微生物主要有细菌、病毒和原生动物。

自来水微生物指标

自来水微生物指标

国家现行的自来水指标
1 、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 )100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1 、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1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表2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19讲读-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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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标准》水质检验项目限值的确定要有依据,并吸 取我国的实践经验。
实践积累也很不足。《88 项水质目标》、卫生部《规 范》和《标准》主要还是参考的国外资料。
WHO《生活饮用水水质准则》( 第二、三版 ) 推荐的基 准值(有的书上称指标值)是从保护人群健康出发而制定的。 它是根据现有研究资料作出的科学评定和判断,可作为 各国制定卫生标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标准》主要参 考WHO的有关资料,作为水质检验项目确定限值的依据。 WHO确定饮用水质量基准值的几个基本观点和方法。
5 《标准》的核心是饮用水的安全性
5.1 《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饮用水标 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WHO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明确指出:“饮用水 水质标准是保障公众的需要,合格的饮用水是人权的需 要”。 5.2 《标准》中列入的污染物,反映了我国当前水源水质 受污染的实际。 《标准》在区别和分析GB3838-2019之后,将特定项目80 项中选取 44 项列入了《标准》,并依据饮用水水质的要求, 确定了限值。例如GB3838-2019铝标准值为0.07mg/L,《标 准》铝限值为0.2mg/L。 GB/T14848-93Ⅲ类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其中个别项目要 求较高,例如氨氮≤0.2mg/L、高锰酸盐指数≤3.0。在选用地 下水为水源时,该两项可参照 GB3838-2019Ⅱ类,氨氮 0.5 mg/L、高锰酸盐指数4mg/L。
行业内外专家 预评审会意见
部审查会专 家意见
专家 复议意见
二、《标准》读解
1 《标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要求
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微生物是肉眼看不见的微小生物的总称。水中的 微生物主要有细菌、病毒和原生动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 版),和最新的第三版,特别强调,根据不发达国家 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控制饮用水中微生物是极端 重要的,绝对不能让步。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完整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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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 2005前言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洲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梁相钦宁瑞珠王欢宋仁元沈大年陆坤明卢益新樊康平王恩福陈国光黄天笑曾卓齐宇参加起草人:张金松陶涛刘丽君张秀忠刘路刘岳峰农晋琦徐荣宗祖胜刘茜曲志军惠如冰林爱武杜兵张建华王丹罗亮修立庆王秀丽吕宝和李桂香秦晶孟莉莉马越张旭东姚刚张立尖陆峰向华董瑞圣祝敏捷童俊钱静汝蒋增辉王幸艳陈均卓章诗芳陈宛华孙伟黄娟王锦城吴建安胡鸿燕陶晓武辜强冯健陈珊珊孙晓航谢海英商文新叶劲李朝晖邬家祥唐雪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摘要: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是指城市供水系统中所采用的水质监测指标和限制值。

这些标准是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预防水源污染及传播水源传染病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重要性,讨论其中的监测指标和限制值,并探讨如何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一、引言城市供水是现代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对于维护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和监测对于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安全要求至关重要。

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重要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数据和实际需求的。

这些标准是确保供水水质清洁、无害和可靠的指导原则。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水源污染和水源传染病的传播。

三、常见监测指标1. 总溶解固体(TDS)总溶解固体是指水中溶解的固体物质的总量,包括无机盐类、有机物质和溶解的气体。

高浓度的TDS可能会导致水的味道、颜色和气味异味,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2. 悬浮物质悬浮物质是指水中分散的非溶解固体颗粒物质。

这些颗粒物质可能包括沉积物、泥土、腐植质等。

高浓度的悬浮物质可能会降低水的透明度,并对水处理设备和管道造成损害。

3. pH值pH值是衡量水中酸碱度的指标。

合适的pH值范围能够保持水的稳定性,同时对人体健康也十分重要。

过高或过低的pH值可能对供水设备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氨氮氨氮是指水中存在的氨和氨化合物的总量。

氨氮的超标可能会导致水质异味,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主要包括大肠杆菌和肠球菌等。

这些微生物是水中存在的细菌,它们的存在可能是水源受到粪便污染的迹象。

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可以判断供水是否受到污染,以及供水中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

四、限制值的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的监测指标的限制值是根据科学研究和公众健康需求制定的。

这些限制值可能会根据新的科学研究结果和预防措施的推进而进行调整。

例如,随着人们对水中新的污染物的认知增加,对相应的监测指标限制值的设定和调整也将随之改变。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讲读共29页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讲读共29页
当前常规处理是降低浑浊度最有效的方法。
浑浊度在输配水过程中,将会有一定的升高,根据调 查资料,浑浊度从出厂水到用户处,将升高0.3NTU左右,美 国将出厂水浑浊度控制在≤0.3NTU ,日本提出控制在0.1 NTU, 也是控制水中两虫的有效方法,所以在生产运行中,有条 件的供水企业尽可能降低出厂水浊度。
卤乙酸的“三致”作用较三卤甲烷强,致癌风险高于三卤 甲烷50-100倍。
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采用有阈物质方法计算确定其限量。
检测卤乙酸,美国环保局USEPA552.2方法,使用液萃取技 术,经国内有关水司试用后行之有效。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117.1、118.1气:
成都自来水中消毒副产物的主要危害来源于卤乙酸;从出 厂水到管网转输点,卤乙酸呈上升趋势,从管网入口到管网 末梢,卤乙酸变化不大;预氯化产生的卤乙酸占总量的一半; 卤乙酸的前体物主要是大分子的腐殖酸和富里酸,混凝沉淀 和过滤能去除前体物42.6-63.7%。
溴酸盐
饮用水处理过程中,投加臭氧作为氧化剂和消毒剂时,当 水中含有溴离子(Br-)时,会形成副产物溴酸盐。
美国从1976年-1994年由饮用水引发的流行疾病统计
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 康
通过对39个城市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现状调查资料, 结 合 《 标 准 》 引 用 的 地 表 水 GB3838-2019 和 地 下 水 GB/T14848-93中的有害物质,筛选出在水源和饮用水中 常检测到的有害物质共72项,列入了《标准》检验项目 的毒理学指标中。
行业内外专家 预评审会意见
部审查会专 家意见
专家 复议意见
二、《标准》读解
1 《标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要求
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号]:CJ/T206-2005[颁布日期]:2005-02-05[实施日期]:2005-06-0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141~150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3 定义3.1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城市供水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4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用户受水点是指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咀(水龙头)。

4 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苏建城[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06]63号2006年2月24日)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67号令)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第四条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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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3.6
用户受水点
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嘴(水龙头)。

4供水水质要求
4.1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
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

表2续
5水源水质要求
5。

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

5。

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6 水质检验和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

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

6。

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

6。

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

6。

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
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

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6。

6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

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

7.水质安全规范
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

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

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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