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民生领域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简析

案例十:如东局查处江苏某生命科学有限公 司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网上商城在线销售“某 品牌鞋”,通过策划制定《某品牌商业计划》, 吸 引 相 关 经 营 者 或 消 费 者 成 为 代 理 商、 创 客 和 VIP 客户。销售模式中涉及变相缴纳费用,取得 加入、发展他人加入资格,从其直接发展的下线 购买款中提取“终端销售佣金”等多种计酬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销。同时,当事人 还在公司招商会宣讲、公司悬挂展板、印发《养 生须知》、《某品牌健康足底养生鞋客户手册》、 公司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等形式,虚假宣传产品 对一些疾病有效果。
点评 : 随着广大群众对健康的日益关注,不 法商家伺机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 采用虚假宣传甚至是传销等手段,诱骗老年消费 者高价购买,既骗取老年消费者的钱财,又严重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该 案同时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两种违法行为,对老 百姓更具迷惑性和诱惑力,也更具有隐蔽性,查 办该案对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 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八:崇川局查处某纺织品公司组织虚假 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提高其实际控制并经营 的三个淘宝店铺的交易量,虚构交易数量,利用 微信号创建刷单任务微信群,联系参与者组织虚 假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微信群中发布刷单任务流 程,并约定在参与者购进任务商品后并进行好评, 将参与者支付的货款由当事人返还,并通过寄送 赠品作为此次虚假交易活动参与者的报酬。至案 发,实际发生虚假交易 513 笔,涉案金额约 19 万 余元。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在行动“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整理/本刊记者 李颖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30起各地查处的“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1北京市查处神州翔龙(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经营鳄鱼相关产品(包括鳄鱼皮具、鳄鱼骨酒、鳄鱼肉、鳄鱼饮品等),并对外宣称:“鳄鱼终生不得癌症,其血液中血红蛋白氨基酸链有着非常奇特的结构,携氧能力超过其它动物的100倍以上,血液中含有极为丰富的超氧化合物、歧化酶和一种超级缩氨酸,对肿瘤细胞具有极强的抑制和灭杀能力”“鳄鱼血清可以杀死艾滋病病毒”等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宣传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天津市东丽区查处天津百乐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虚假宣传案基本案情:当事人自行编辑2019年5月10内容制作了宣传牌,宣传内容中有“富硒麦芽粉,同类产品含硒最高,科学安全,防癌抗癌,抗氧化衰老,营养修护细胞”、“诺丽原液,取自水果皇后”诺丽果,纯天然,无污染,零添加;富含227种最强营养成分,消炎抗菌,清体润肠,修复细胞,改善失眠,增强免疫”等用语。
经查,“富硒麦芽粉”、“诺丽原液”等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内容是虚构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3河北省秦皇岛市查处海港区河北大街羊乃世家食品店虚假宣传案基本案情: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港区河北大街324号的羊乃世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大厅有二十多位老人正在参加该店负责人组织的“喝粥、吃鸡蛋活动”,同时听其讲解喝羊奶的“好处”。
大厅墙壁上有“世界羊乳制品金奖”“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羊乳粉合适的钙、磷比例对老年人骨质疏松、延缓衰老,高血压及与骨骼相关疾病有重要作用”等宣传语。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4.26•【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携手司法保护共促创新福建”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发布了202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
目录一、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二、上海悦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詹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三、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四、付某、杨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洪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六、晋江市院督促保护“灵源万应茶”非遗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件事实】被告单位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等,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系该公司产品经理,被告人庄某某系该公司技术员。
2019年初,刘某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范某某(另案处理)提取福州市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开发的系列微信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王某某、袁某某,由二人率领各自项目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在微信小程序上公开发行,获取利益。
其中,王某某指使其小组技术员庄某某,袁某某指使其小组技术员徐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智某公司幼儿教育软件源代码,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共六款微信小程序。
之后,龙某公司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
至案发,王某某、庄某某项目组负责制作的三款微信小程序,共获取收益人民币168774元,袁某某项目组负责制作的三款微信小程序,共获取收益人民币74223元。
经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2021.7.2以下是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从中可以掌握上海法院认定侵权和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些标准和尺度。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仕日化,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开展村。
法定代表人顾仁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
委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
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
代表人张琮,厂长。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告富仕公司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富仕公司两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江南厂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早在1986年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产品,并屡次荣获奖励。
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该产品具有特有的包装容器和装潢,容器为圆筒形塑料瓶,容器下部为三排六边形凹陷蜂窝状图案,图案上方是凸起圆环。
容器上部设有凹陷圆环。
在凸起圆环和凹陷圆环之间贴有装潢标贴。
标贴底色为浅蓝色、浅红色或浅黄色。
标贴上方是英文商品名称,名称下方设有横线。
标贴中下部设有椭圆彩带图案。
图案下方是黑体中文字。
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发布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发布
丁晓冰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24()17
【摘要】为加强合规指引、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2024年5月11日发布,9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坚
持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
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
大创新潜能。
二是着力规范竞争。
保障不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促进各
类企业协同发展,防止竞争失序,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页数】1页(P53-53)
【作者】丁晓冰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河北省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4.
河北省发布2022年“促竞争、护民生、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方案5.反不正当竞争江苏发布一批“守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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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1年3月60真相Superuise Bearin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案件相关的三家被投诉主体主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将原名称中含有的“德高”、“巴斯夫”字样去除。
2.口红外包装与知名品牌类似广州欧博被诉商业标识混淆涉案商家: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处罚金额:23万元违法事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似的商业标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国内知名大型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的装潢相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1.擅用“德高巴斯夫”,容易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家: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金额:9万元违法事实: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根据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调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企业名称进行攀附、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使用“德高巴斯夫”作为字号,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瓷砖胶、瓷砖填缝料、防水浆料等产品上标注“德高巴斯夫”等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是“德高”和“巴斯夫”共同投资和创立的品牌,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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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
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
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二、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
利用游客的信任以及旅游信息的不对称性,组织游客前往指定门店购物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经成为一些不法旅行社和导游惯用的套路。
他们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往往还将贿赂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使其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厦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该团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安排游客前往当事人处选购商品,游客不具有对购物商店的选择权。
当事人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80%给付旅行社回扣。
当事人承认该回扣未如实入账,回扣比例也未向消费者明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361元,罚款30万元。
三、餐饮行业商业贿赂案
餐饮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食品经营者通过贿赂酒店工作人员获得指定供应商资格。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剥夺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难以享受优质服务和高质量的商品。
案例4:上海永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五星级酒店食品供应商商业贿赂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起,当事人与某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毕某某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当事人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
为当事人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当事人则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毕某某回扣。
查办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其他多家公司也存在向该酒店行政总厨行贿的事实,已分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等8家酒店食品供应商作出罚没共计6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险行业商业贿赂案
购买汽车享受政策优惠,购买车险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本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然而,保险领域经营者通过业务返点行为贿赂汽车企业,使车企在销售汽车时将两者进行挂钩,不买某公司的保险就不能享受政策优惠,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涉嫌强制消费。
案例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当事人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4S 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合作期间,当事人在吉利4S店内销售保险时按照出单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务费用贿赂吉利4S 店,使吉利4S店利用车辆销售时的政策优惠影响消费者,若消费者不购买当事人的保险,则享受不到吉利4S店给予的车辆购买优惠,强制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保险,从而让当事人谋取到更多保险交易机会。
至案发,吉利4S店为当事人推荐销售34笔车辆保险业务,当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约3.15万元服务费。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6万元,获取违法所得金额为9.4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9.45万元,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