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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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作者:张磊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笔者结合对此条款的理解,试分析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

关键词:贿赂;馈赠;谋取利益中图分类号:D924.39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23-02作者简介:张磊,男,法学学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关系到能否成立犯罪,是办理贿赂型犯罪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对此的理解,试分析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

一、贿赂与馈赠区分的概述《现代汉语词典》对贿赂的解释是“用财物买通别人”;对馈赠的解释是“赠送(礼品)”。

①从刑法意义上,贿赂是一种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需要以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几个罪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馈赠则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受贿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往往采取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以正常的方式进行。

②我们在办理贿赂型犯罪中,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主要是要区分正常的馈赠行为与在馈赠掩盖下的贿赂行为,如“以赠代贿”、“以礼代贿”、“名礼暗贿”。

二、对《意见》中列举的四个因素的理解(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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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fēnxī):畸形考 核制度
在公司畸形考核目标和制度导向下,GSKCI建立自营药品销售、外包药品 销售、“冷链”(疫苗)销售、大客户团队销售、危机公关5条“贿赂链”, 形成了医药代表贿赂医生、地区经理贿赂大客户、大区经理贿赂VIP客户、市 场部贿赂专家、大客户部贿赂机构(jīgòu)的贿赂网,贿赂销售行为涉及全国 各地。
他们分别是,41岁的法务部总监,赵虹燕;49岁的副总裁、企业运营总经理, 梁宏;45岁的商业发展事务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以及50岁的副总裁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张国维。
办案民警透露,上述4高管涉嫌通过各种会务收受贿赂、利用旅行社套现。 民警称“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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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diào chá)—— 中方调查(diào chá)
阿里,分管数字娱乐事业部,现兼任阿里影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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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刘春宁负责并主导腾讯在线视频业务,至其2013年7月离
职,这三年恰是网络版权价格“飞涨”的阶独家版权卖出2000万元的价格,随后《浮
沉》、《宫锁珠帘》的网络独家版权价格飙升至3000万元。除去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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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huìlù)的形 式分类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fèi yong);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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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yàowén) ②
今年(jīnnián)3月,医疗设备生产商奥林巴斯美国子公司承认向美国医院和医 生行贿,以提升其医疗设备的销量,与美国司法部就一系列商业贿赂指控达成和解 协议,奥林巴斯公司将支付高达6亿4千6百万美元的罚金用于了结司法部对其在商 品推销过程中涉嫌的向医院和医生个人行贿的行为。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惩罚和预防的经济学分析——兼论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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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剧了患者之间的看病难、 看病贵现象 益而违法犯罪的, 所以要运用经济分析方法 , 加大 更加短缺 , 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机会成本和预期刑罚成本, 使得
犯罪人无 利可 图 。
2我 国药厂生产企业 的众 多性。制药企业恶 . 性竞争催生医疗腐败 。据估计全国有 4 0 多家药 00
品生 产 企业 , 00多 家 药 品批 发企 业 , 有 1 50 还 2万 家药 品零售 企业 , 不少 企业 重复 生产 和销售 同一 品 种 的药品 。为 了让 药 品进 入 医疗机 构 并 开到 患者 手 中去 , 一些 企业 千 方 百 计公 关 , 用 回扣等 方式 采 非法促销 。这样医疗 系统职务犯罪就有 了犯罪 】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 的犯罪成 因分析
( ) 一 医疗 卫生 系统 职务 犯 罪产 生 的客 观 因素
分析
1医疗资源的稀缺性 。 稀缺性 ” . “ 的定义是由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 , 意指人力资源
供给前提。 ( ) 二 医疗 系统 职务 犯 罪产 生 主 观 因素 的经济
下午 l 点多 , 平均每 5分钟看一个病人 , 劳动强度 很大, 导致医生的投入与产 出严重不对等 , 就会引
致 医务人员 的犯 罪 需 求—— 额 外 寻 找创 收 增 加 自
己的收益 。
2 利益共同体 , . 医务人员愿意从事医疗违法犯 罪 行 为 。国家 对 医疗 投 入 不 足 , 了增 加 医 院收 为 益, 医院领导对每个科室和医生确定考核 目标 , 并
[ 中图分类号]D 3 F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43 (00 0 — 17— 04— 44 2 1 )2 05 0 4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 (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 (4)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 (7)(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 (14)地方司法文件 (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5)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20)基本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 (21)部门规章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2)(第60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25)(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25)《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 (26)(工商公字[2008]7号) (26)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7)部门规章 (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27)(银条法[1994]26号) (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 (2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 (30)行业规定 (3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31)(中证协发[2006]88号) (3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 (34)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7.0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2007年7月9日)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已于5月30日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同时,《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苏高法[2008]46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印发了法发[2008]33号《<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希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逐级分别反馈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 ○ ○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主题词: 刑事审判 商业贿赂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纪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二庭,最高
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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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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