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反商业贿赂条款(推荐5篇)

反商业贿赂条款(推荐5篇)第一篇: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
二、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好处是指各种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
三、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四、双方除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以外,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五、若甲方人员直接或间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据予甲方。
六、乙方违反上述反商业贿赂条款规定主动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不配合甲方查处甲方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则乙方的赔偿数额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七、反商业贿赂举报邮箱:。
八、附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篇:反商业贿赂XX中医医院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报告为进一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青卫纪字[2012]9号文件《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我院在前段时期持续不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又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再一次的调查摸底,查找问题,自查自纠。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防范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精确、高效、服务企业的原则,恪守第三方立场,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杜绝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被检测企业为某种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行为。
本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被检测企业为其既得利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财物。
本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被检测企业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测企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档消费等活动;(三)在被检测企业兼职或受聘,卷入其研究、开发、设等工作;(四)无合法理由反复要求被检测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五)擅自向被检测企业通报检测计划,披露内部信息,私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承诺;(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七)擅自泄露、利用被检测企业机密信息,侵犯被检测企业知识产权;(八)干预或妨碍被检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九)非法干预其它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向公司综合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工作权力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企业提供的检测费以外的任何现金,返回公司后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未上交者一经发现扣发三个月工资。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三、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有何规定

协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有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协议中的反商业贿赂条款显得至关重要。
那么,这些条款究竟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
反商业贿赂条款通常会明确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一般来说,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这其中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和实物,还涵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减免债务、提供旅游机会等。
“其他手段”则可能包括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为对方提供职务晋升、子女入学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协议中,往往会规定禁止任何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这意味着,不能通过给予贿赂来影响交易对方的决策,使其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行贿方的选择。
例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禁止投标方贿赂招标方的工作人员,以获取中标机会;在销售合作中,禁止销售方贿赂采购方的决策者,以增加销售量或者提高销售价格。
反商业贿赂条款还会强调双方有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这包括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的培训和教育等。
比如,要求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用途合法合规;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排查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线索;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的培训,让他们清楚了解公司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的行为,协议通常会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可能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说,如果一方被证实有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以弥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外,反商业贿赂条款可能会要求双方在发现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时,有义务相互通报并配合调查。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

关于严禁商业贿赂的通知各位同仁:大家好!商业贿赂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特发布此通知,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财物形式的贿赂。
2、提供免费旅游、高档宴请、豪华娱乐消费等形式的贿赂。
3、为对方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学费、物业费等。
4、以回扣、折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贿赂。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使得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而那些遵守规则、诚信经营的企业则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2、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一旦企业被发现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将遭受严重损害,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也会丧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3、侵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往往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或者得到质量低劣的产品和服务。
4、违反法律法规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和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给个人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严禁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1、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地了解商业贿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合作方的审查和管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签订廉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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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反商业贿赂规定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司各级人员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二条公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在帐外暗中给予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收取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或收受经济合作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经公司员工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公司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四条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视为商业贿赂:
(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
(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
(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六)提供干股或红利;
(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涉及对外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公司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阳光政策”,落实监督措施。
第六条一旦有发生对外单位索贿或者暗示收受好处时,相关负责人要同其讲明我司反商业贿赂政策,同时报备公司反商业贿赂分管部门。
第七条公司设立反商业贿赂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办公室公开反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公司商业贿赂相关资讯。
第八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的一切对外经济活动。
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客户质量验收等活动。
第九条公司将对一切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予开除处理, 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按查实的金额予以退赔和赔偿;情节严重者遣送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反商业贿赂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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