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因此,在法律上,对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三、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收受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社会诚信。
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二、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单位行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增加了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三、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2.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2)单位实施了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情节严重。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研究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个体公司,同时也会破坏整个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为了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并加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特别关注三个案例以加深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向他人提供钱财、性质相当于货币的物品、福利、服务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以获取事业上的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限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人也可以从事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都遭到禁止,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制定打击商业贿赂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制定各国政府在法律方面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定涵盖了行为的辨别标准、表述和惩罚。
2.禁止原则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地被普遍禁止,且充分说明,该行为受到法律制约,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非法的惩罚。
3.惩罚措施商业贿赂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事情出现后,相关行为人将面临信誉破坏、罚款、企业解散等严厉的惩罚措施。
许多国家制定了法规,是否销售一桶糖的罚款可能将达到如四百万美元之类的惩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反商业行贿法规。
案例分析1.高盛贿赂案2010年,高盛公司为获得利比亚国家基金投资2000万美元,向国家基金会向性贿赂500万美元,案件曝光后高盛被罚款3500万美元。
此案引起了全球对商业贿赂的关注,高盛公司也遭到了严重的信誉损失。
2.大众汽车贿赂案2015年,大众汽车公司因尝试降低汽车废气排放,向美国空气质量管理局(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违反环境法规。
在查证过程中,大众汽车集团老板被逮捕,并在五个月后辞职。
该企业不得不支付218亿美元的罚金,并接受州政府之间的得不到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赔偿。
《商业贿赂行为管理规定》

《商业贿赂行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品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处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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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违背平等、公平交易的经济法律原则,而且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同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种行为亟待有效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补救缺陷的建议,以期可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会计制度近年来,商业贿赂行为已逐步成为诸多商业领域的”潜规则”。
因为商业贿赂行为本身隐蔽性的特点,导致商业贿赂的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并且不易被查处。
从法理的角度,商业贿赂方式多样性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及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等方面,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角度,表现为多头执法严重,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执法不力等方面。
因此规制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形成预防及处罚体系,才能遏止商业贿赂行为日益猖獗的现象。
一、商业贿赂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1993年,我国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同时,在这两部法律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阐述了”财物”和”其他手段”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由以下要件构成:其一,该行为主体应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其中,行贿主体应当是经营者,也就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受贿主体是相关交易中能够影响交易结果的决策者[2];其二,该行为的客体应当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三,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即具有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的目的;其四,该行为的客观方面应当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我国商业贿赂行为在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渐建立和发展,总体经济形势非常乐观,社会经济环境也相对平稳,但是商业贿赂行为无孔不入,花样层出不穷。
目前,我们国家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存在以下表现形式:金钱回扣、免费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出国考察等。
[3]针对以上商业贿赂行为,在法律规制上存在以下问题:1、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多样性,导致目前法律在规定对该行为界定难以穷尽现在商业贿赂现象已经从商品的大宗购销领域悄然涉足其他领域,比如在大型超市中,由生产厂家为超市免费提供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但是要求超市必须陈列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看似仅仅向大型超市提供了相关设备的免费使用权,但是实际上却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及同行业竞争者交易机会。
还有的酒厂,以现金的形式向酒店的服务员返开瓶费,这样就促使这些服务员极力向消费者推销能够收取开瓶费的厂商生产的酒,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
但是法律却没能将此类行为加以明确规定,使得一些厂商钻了法律的”空子”。
2、商业贿赂行为行业特点非常并且手段隐蔽,因此此种行为在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更加细化对其主体的问责机制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行业特点非常并且手段隐蔽,导致其非常容易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暗操作”。
包括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销售、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这六大领域是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权力寻租的重灾区,由于业内人士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接受和默认,使得法律规制难以深化,笔者认为,随着商业贿赂行为的泛化,应当制定更为统一的法典来规制这种行为,树立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
3、目前法律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偏低无论是贿赂他人还是收受他人贿赂的商业贿赂当事人,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这种利益绝大部分都表现为财产性利益。
因此,对商业贿赂当事人使用经济手段进行处罚可以有效击中其要害,也符合同态复仇的法学原始理念。
只有对商业贿赂当事人处以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其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商业贿赂行为后所得到或者期待的经济利益,才能有效的消除他们心中的侥幸心理,遏制贪婪的欲望。
而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处罚过轻,以20万元作为处罚的上线,根本不能动摇商业贿赂的根基,也使惩治商业贿赂收效甚微。
我国《刑法》可能涉及到商业贿赂的几个罪名中,如单位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均没有规定罚金刑,同样也难以达到惩治经济犯罪的目的。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法认定虽然近年来随着专家及学者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商业贿赂问题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仍应当从实践中总结一些经营者的行为,并从经济法的角度对于这些行为加以认定,以探讨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1、关于虚假捐赠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虚假捐赠是指行为人假借公益捐赠之名,行违背公益事业原则之实,以获取交易和服务机会或者优惠条件为目的给予特定受益人财物的行为。
[4]如果在实践中认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捐赠人与受赠人是否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该项公益捐赠的用途并如实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捐赠方和受赠方均应当将捐赠财物的数额和方式如实入账。
第二,捐赠行为必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与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挂钩,不能因为此项捐赠获得非法利益。
第三,捐赠方与受赠方是否存在交易关系。
如果此项捐赠作为获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可能构成非货币资产交换,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价值相差悬殊,且不属于商业活动中按照惯例赠送的小礼品,则应该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2、关于非财物方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较之于财物方式的商业贿赂行为,非财物方式的认定显得尤为困难。
非财物方式是指,能够使得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受益的、具有财物价值的非物质性利益。
[5]这其中就包括了为相关人员提供劳务或者解决相关人员子女入学、就业、迁户口等形式。
这种形式下,相关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获取了利益,就是说,经营者通过提供劳务或者财物等方式为相关决策人进行社会关系上的疏通及打理,使得相关决策人获得了无对价的利益。
但是这种情况下,必须理清三方之间的关系,经营者应当包含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目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四、构建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体系根据前文所述,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大力度对商业贿赂行为加以规制,及时遏制商业贿赂的多样化趋势,防止由于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行为致使市场供求关系受损,我们国家现阶段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笔者针对构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作出如下建议:1、对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其商事责任因为对于此种行为的治理,我们国家在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两个方面都有较为规范的规定,但是对于商事责任的追究却仍然十分欠缺。
在我们国家的商事法律中,以《公司法》第59条为例,仅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证券法》第22条也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这些规定的本身都较为笼统,本身操作性不强,无法从商事法律角度来合理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商业贿赂的商事责任制度,而不能单纯的以民事制裁取代商事责任。
2、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在现行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未能建立起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制约机制。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制约不记账或者账簿记录不完善的行为,进而规定对商业贿赂这一行为在会计业内的处罚。
综上,完善会计法律制度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问责机制已经成为完善商业贿赂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立并完善舆论监督的机制由于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为了更好的挖掘出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建立起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知情人士的举报,及时的揭露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主体加以谴责及法律制裁。
对举报人加以奖励和保护,避免其受到打击报复。
从而更好的保护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4、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前文提到目前我国无论是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其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都不足以产生强大的威慑力,这就必然要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
笔者认为可以从经济法和刑法两个角度去完善。
首先从经济法角度来看,比起欧美国家,例如美国,对商业贿赂的涉案人员一般处以高达五百万美金的罚款,有效的打击了商业贿赂行为。
相比之下,我国以20万元人民币做为上线实在是罚额太小。
美国采取重金惩罚的措施在治理商业贿赂上所取得的成效告诉我们,必须通过高额的经济处罚才能遏制商业贿赂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会慎重考虑经济惩罚的危险,一旦发现结果得不偿失,风险太大,行贿罪和受贿罪可能最终会放弃商业贿赂的选择。
笔者认为目前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方面,可以参照其他处罚办法,按照阶梯模式或者倍数模式的方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例如对行贿罪处以行贿价值2到5倍的罚款,或者按照行贿金额阶梯式罚款,涉案金额越高,罚款数额越高等等。
其次从刑法角度来看,极有必要增加或者提高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罚金数额,对犯罪分子以经济制裁,达到同态复仇的原始法治理念,结合徒刑等主刑进行惩处,达到对情节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的惩罚目的。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禁止缺席判决,这竟然给贿赂犯罪者腾出了一个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隙。
对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当事人,不管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通常非富即贵,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可以轻易的逃逸到外地甚至国外,不出庭,自然无法对其罪行进行审判。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将缺席判决加入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之中。
当然,这是一个大胆的构想,需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同样到达一个上升的空间,也亟待我们完善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为依托来完成。
综上所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虽然依旧存在极大的困难,但是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制约机制,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全方位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制约措施,完全可以从源头上消灭商业贿赂行为。
参考文献:[1]孙钟超.王广娜.从经济法角度论商业贿赂[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9).[2]谢安平,阎营营.谈商业贿赂的认定与预防[j].商业时代,2012,(20).[3]顾秉全,武国君,赵兴广,等.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7).[4]朱立新.如何认定虚假捐赠形式的商业贿赂[n].中国工商报,2010-05-27.[5]朱立新.如何认定非财务方式的商业贿赂[n].中国工商报,2008-02-27.[6] 杨志杰.浅析商业贿赂的经济法认定及其规制[j].法治与经济,2012,(3).作者简介:沈岳(1987-),东北财经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王英驰(1985-),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