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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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结算的票据

2国际结算的票据
(5) 承兑人(Acceptor):同意支付票款并用文字记载亍票据 上的人。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6) 保证人(Guarantor):由非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背书 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经保证后保证人负被保证人的 同样责仸。 (7) 持票人(Holder):票据的占有人。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 ,是最后被背书人或持票来人。其权利主要表现在:①在规 定时间内向债务人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②如遭拒绝,对次 债务人有追索权;③获得票款后应交票据给付款人。
To
DEUTSCHE BANK (ASIA) HONGKONG
.
付款 行
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IMP.& EXP.CORP.GUANG DONG BRANCH 李亮
2、汇票的基本项目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受票人)姓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时间的记载
二、票据立法
19世纪,欧洲各国相继立法,从法律上保证票据 的使用和流通,之后逐渐形成两大法系:
以1882年《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
以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为代表的大 陆法系。
1882年,英国颁布了《Bills of Exchang Act 1882-BEA》(票据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加拿 大、印度、美国、英国属亍英美法系的国家。 法国、瑞士、德国、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 等30多个国家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 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ULB) ,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Uniform Law for Cheque signed at Geneva,1931),二者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

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总结

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总结

一定金额的货币
数字小写 Exchange for: US Dollars 1,000 文字大写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汇票除写明应付的确定金额外,有时还可以: 载有利息条款;载有汇率条款;载有分期付款 条款。 如: USD1000.00 plus interest at 3% p.a. £equivalent for USD1000.00 at prevailing rate in London £equivalent for USD1000.00
汇票的关系人
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 drawer ) 付款人( drawee ) 收款人( payee )
其他关系人: 背书人( endorser ) 承兑人( acceptor ) 持票人( holder ) 保证人( guarantor )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开立、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付款人:接受汇票的人,也称为受票人, 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收款人:收取票款的人。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使用一种特殊资金去支付的命令,仍是 带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也使汇票无效。
Pay to ABC Co. out of the proceeds in our No.1 account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从我们的1号帐户存款中支付给ABC公 司金额1000美元)。
2011 年5月2日收到出票后 30天付款的汇票,则 其到期日为 2011年6月1日。
计算方法如下: 2011年5月2日算第一天( 算头), 31日为第 30天,则 6月1日为到期日( 不算尾)。
付款到期日的算法
见票/出票/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应该 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 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付款到期 日

国际结算票据汇总

国际结算票据汇总
2019/1/2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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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权 利 义 务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 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特点:证券性、单一性、双重性 种类: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 据权利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 票据 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单向性、法定连带性、双重性 种类:主票据义务、副票据义务、辅助票据 义务
要式性
文义性
票据权利 依据票据 上文字的 含义解释。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 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 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 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 定。
票 据 的 性 质 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 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 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 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原因的制约。这一特点有利 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 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 票和支票。
票 据 的 性 质
设权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
流通转让性
有价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票 据 的 性 质
设权性
票据开 立就是 设定票 据上的 权利与 义务关 系。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的基本定义,熟悉票据的性质
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内容 熟练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概念 熟练掌握汇票、本票、支票三者之间的区别 理解票据当事人及其相互见的关系
熟悉票据的行为及其票据流转程序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国际结算: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和金融票据。

权利单据是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是一种载明债券债务关系的契约。

这种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更换,也就赋予了票据的可流通的特征。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国际结算中所用票据指的是狭义票据,尽管对于狭义票据的定义并没有一致定义,但实践中,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既然票据反映了债权债务关系,不管是哪种票据,都会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最基本的当事人。

由于某些票据的直接付款人可能并不是债务人自己,因而还会有付款人。

票据有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三个主体。

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即自己开出一个自己要付款的承诺),汇票和支票(出票人不是付款人自己,是另一个第三方)。

二、票据的特性票据是非现金结算工具,它能够代替货币使用,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性:【货币】什么是货币?货币的本质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货币在购买商品和服务、债务清偿时普遍可接受的东西。

货币的职能只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

货币的形式经历了:简单价值形式,扩大价值形式和一般价值形式(一)设权性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票据权(要看票据是否能够流通转让)。

票据权利离不开票据,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设立票据是为了确认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个权利包括最基本的债权债务的设立,票据设权性也就相应的反映了票据是一种有价(可用货币表示)证券。

(二)流通性(Negotiability)设权性是流通性等其他特性的基础和必备条件。

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第二节知识点
(3)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经过限制性背书,汇票背面被指定的受 让人就不能再将此汇票转让给他人,只 能自己去实现票据权利。
第二章 第二节知识点
(4)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而将其票据转让给 汇票背面的被背书人时,是有条件的。
6
To Bank of Europe , London
8
For A Company, Beijing
signature
第二章 第二节知识点
汇票的八大项目:
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汇票金额; 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重点与难点
票据特性和作用;汇票的八大必要项目、各当 事人及其票据行为;汇票的分类;本票和支票
第二章 第一节知识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通常需要借助于各种 各样的支付凭据,支付凭据在实际业务通常 被划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部分。
金融单据主要是指流通票据,在此主要指汇 票、本票、支票,通常称为票据。
第二章 第一节知识点
二、票据的作用 (一)结算作用 (二)资金融通 (三)流通作用
第二章 第二节知识点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定义及最基本的三个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就是签发汇票的人。 2.受票人(Drawee):就是汇票中指定履行
付款义务的人,因此又称为付款人。 3.受款人或收款人(Payee):就是收取汇票金
第二章 第三节知识点
二、支票(Check)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汇票 的一个特例。由出票人签字,要求受票的 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 支票的划线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 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22
9.票据号码————任何一张票据都有号码即汇票号码
stated date) 如:At Bills payable
60 days after 1st May ,2006 pay to……
.
17
必要项目
B.到期日算法:“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p11)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须提示要求 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On 30th dec.fixed pay to …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Drawn under Bank of Atlantic,London L/C No.1162/200x
dated 21 Jan., 200x
To Bank of Atlantic
For China National Animal
.
15
必要项目
4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
有四种:(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提示汇票
的当天即为到期日。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 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第二章 票据(1-3节)

第二章 票据(1-3节)

案例分析
• 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自己为付 款人的汇票交给乙。按照双方的约定,在 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亦承兑了自己签发 的汇票。未几,甲、乙双方就因汽车质量 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又将本案 所涉汇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
• 请问: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正当 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 他的前手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 常;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 被退票;也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他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取得汇票。
• 三、票据的作用 • 1. 汇兑作用:汇(资金的空间转移),兑(兑换或兑现) • 2. 支付与流通作用:代替现金支付,安全快捷,不仅可以 单边还可以多边支付,不仅可以一次性还可以多次支付 (即通过背书流通转让)。 • 3. 结算作用:又叫债务抵消功能。可用于同城或异地的经 济往来中,抵消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 互的支付关系(收付相抵、债务冲减) • 4. 信用作用:票据是不是领款单?比应收账款债权更明确 还可以转让和提前收回。 • 5. 融资作用
4、文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 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 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5、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 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 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流通性的特点:
•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 债务人; •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当票据被 拒付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 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 (3)善意而又付过对价的受让人获得票据上 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 要成为票据权利拥有者,必须是正当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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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定义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 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 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 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 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 和支票。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 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 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 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受害人是被骗者
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要 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

写明票据名称
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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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冲突
※票据法冲突时遵循的原则
• 汇票的有效性应以出票地国家的票据法为准; • 汇票的背书、承兑是否合法,遵循行为地法; • 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责任,对退票通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3
二、票据的性质
(一)流通性 (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 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 便但效力明确。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 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 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 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11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
本票、支票
一类
持票人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 权利 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 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伪造背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

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 的票据。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6
(四)提示性 (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 务时,必须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提交票据, 才能获得请求付款的权利。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 款义务。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学习目标:
1、了解票据基本原理(定义、性质)
2、熟练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 概念及其三者之间的区别,重点掌握汇 票的具体使用
3、理解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及其相 互间的关系
4、掌握票据行为及票据流转程序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2
第一节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知或拒绝证书的要求,按行为地法解释为准; • 国外开立的在另一国付款的远期汇票,其到期
日的计算按付款地法规定计算。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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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
•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8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课外阅读) •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
票据的规定
• 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 票据法的特性:
•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9
•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 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 一人,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字,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凭票 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 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4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
“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 票据的基本关系。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对价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 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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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权利人在获得票据的最终权利后
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或债务人。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
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
一定局限性的。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 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 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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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 内容。
•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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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 法》为代表)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属于英美法系。
•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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