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案看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
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①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
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找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①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查。
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
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低度法与高度法之间的要件错位时的案例

低度法与高度法之间的要件错位时的案例低度法与高度法是两种不同的取证方法,它们在要件错位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下面是一些以低度法与高度法之间的要件错位为题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方法的差异。
1. 案例一:争议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A车与B车相撞,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
低度法的取证方法是分析现场痕迹、车辆损伤等物证,以及询问目击证人的证词。
高度法的取证方法是通过交通监控录像、车载监控录像等视频证据来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
然而,由于交通监控录像的视角有限,无法完全展示事故发生的全貌,因此在高度法中,某些关键细节可能会被忽略,导致责任判定出现错位。
2. 案例二:医疗纠纷的证据分析一名患者因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怀疑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因此提起诉讼。
低度法的取证方法是收集患者的病历、化验报告等书面证据,并聘请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高度法的取证方法是通过医疗监控录像、手术记录等视频和影像资料来还原手术过程。
然而,由于医疗监控录像可能无法清晰显示细微操作,或者手术记录可能存在遗漏或者错误,导致高度法中的证据可能与低度法中的证据产生错位。
3. 案例三:商业合同纠纷的证据分析在一起商业合同纠纷中,甲方和乙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不同解释。
低度法的取证方法是收集书面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文件证据,并聘请会计师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高度法的取证方法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电子证据来还原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可能存在被篡改或者删除的风险,或者某些关键信息可能并未以书面形式记录,导致高度法中的证据可能与低度法中的证据产生错位。
4. 案例四:刑事案件的证据分析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否认犯罪行为,辩称自己是冤案。
低度法的取证方法是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案发现场的物证和目击证词。
高度法的取证方法是通过DNA鉴定、指纹比对等科学技术来分析嫌疑人的身份。
然而,由于科学技术的限制,可能无法对所有物证进行鉴定,或者某些目击证人的证词可能与科学技术的分析结果产生错位。
从叔侄冤案谈案件审判管理问题

从叔侄冤案谈案件审判管理问题作者:谷来强任密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叔侄冤案的曝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对于我国的司法公信建设而言,无疑是一次考验。
我们该如何防止错案的再次发生?本文将试从叔侄冤案的反思中找到一点启示。
关键词错案审判管理实体质量作者简介:谷来强、任密密,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07-02一、叔侄冤案折射出的审判管理中的问题《肖申克的救赎》以二战硝烟刚刚散去的美国为背景,批判了美国司法制度的诸多弊端。
影片刚开始,安迪因被疑杀妻而被送上法庭,本来按照举证制度,如果控方没有办法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被告将被无罪推定。
然而,影片中在没有找到安迪的枪这一重要物证的情况下,仅依靠安迪可能的杀人动机和同样口径枪支射出的子弹,安迪被判杀妻罪名成立而锒铛入狱。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前不久被曝出来的张氏叔侄冤案。
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没有客观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强奸杀人的疑案。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从老家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该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叔侄二人被认定为该起强奸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在没有客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完整,没有形成有效证据链的情况下,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先后在一、二审判决书上认定了二人强奸致死的犯罪事实,叔侄二人被判重刑。
之后二人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最终申诉成功,二人无罪释放。
该案不得不引起法律人的反思,为什么正常人都能够基于常理和现有证据排除的冤案,判案法官却做出了如此错误的判决?为什么正义缺席如此之久?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该案之所以成为一个错案,审判管理的缺位是很重要的原因。
1.案件实体管理存在漏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缺位。
再审时,张高平曾这样对法官说: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_陈竹

2013 ・ 12 (下)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陈
摘 要
竹
近些年来, 出现了不少令公众哗然的冤假错案。一方面, 冤假错案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导致的; 另一方
面, 尽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许多进步, 但作为统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法它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预 防冤假错案的产生以及救济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以及相关司法 活动,尽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关注的问题。浙江省在防治冤假错案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值得加以 发展与借鉴。 关键词 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法 司法环境 价值导向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12-232-02 的, 才应该是能动司法的真谛。 美国, 是一个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 但是它却拥有世界上人 口最多的监狱, 并且, 不论是关押在监狱里的实际数字或者是在 押犯人占到总人口的百分比都远远超过了世界上的其他国家。 这样的监狱人口规模意味着, 即使是极小比例的冤假错案在事实 上也直观的体现为大量的无辜的人被囚禁。然而在以美国为首 的许多先进的法治国家里, 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现与纠正都主要是 依靠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 以及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所提供的比较 广阔的制度空间。这些国家不论是法治程度、 法律制度、 法律公 信力、 判决的既判力都不比我国差。 所以冤假错案的主动纠正并 不是什么丢人的、 影响司法权威的事情。 这一点思想上的转变非 常重要。只有思想转变了,才能更加通畅的制定和执行相关制 度, 从而更快更好的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 二、 冤案背后折射出的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准绳。新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用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己罪”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 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都是本次刑诉法 修订中公认的亮点, 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出现有重大作用和 重要意义。法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尽管如此, 刑事诉讼法 中仍然为冤假错案的发生遗留了一定的问题, 应当引起我们的重 视。 (一) 价值导向需要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列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 保护的对象和保障的价值。其实当前刑事司法中出现的形形色 色所有的问题, 根源都在刑事司法的价值导向上。 不论是不负责 任的办案、 急功近利的讯问、 囫囵吞枣的判决、 法律的缺位等等, 都受价值观的引导决定。尽管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包括宪 法在内的各大部门法, 但是却始终不是法律目的实现和保障的第 一要务。 加之我国素来的法律习惯, 导致在这养的价值导向下产 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作者简介: 陈竹,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 D925 一、 冤案何以发生 (一) 真凶重现与亡者归来 近年来, 许多冤假错案错案在媒体的曝光下呈现在我们的眼 前,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系列案件的曝光, 曝出了刑 事司法中的诸多问题, 也使得人民对刑事司法产生了严重的不信 任感。 然而冤案导致冤案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只有了解冤案 何以发生, 才能想办法如何尽量避免冤案再次发生。 首先,在我国最常见的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应该是刑讯逼 供。中国人有刑讯的传统, 犯人一上堂不管是否冤屈, 先来一顿 杀威棒。许多冤案都是 “棍棒下” 产生的。其次, 劣质的辩护。一 方面是辩护人本身水平低素质差。特别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 劣势时, 庭审是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机会, 辩护人敷衍了事, 置犯罪 嫌疑人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导。另一方面, 资源分配不均, 辩护方 对于案件资源、 制度保障处于劣势地位。 一边倒的状况客观上会 导致辩护方作为不能, 束手无策, 故而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还 有舆论的造诣。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受到许 多不同的外界因素的干扰。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经常会受到民 意以及舆论造势所带来的影响。 然而不论是民意或者是舆论, 往 往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和固定的形态甚至有的只是群众非理性 的极端情绪的表达, 也容易被有心人所利用。 加之为了维护社会 的稳定, 安抚群众情绪, 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干涉到案件中来, 妨碍 司法公正和独立。 (二) 偶然触发到主动纠错 前段时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氏叔侄强奸致人死亡案 件启动了再审程序。这次对于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之 以前有很大的不同, 没有真凶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 司法机关主 动发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 经过开庭审理, 浙江省高院认定原判 决定罪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当庭宣布张氏叔侄无罪。浙江省高 院的做法在我国这些年频频曝出的冤案中尚属首次。这是一次 值得瞩目的进步, 党和国家号召司法机关能动司法, 并不是真的 要求法官、 检察官去帮当事人炒股还债、 赚钱养孩子。而是要能 像这样在本职工作上怀着真诚坦诚的形态, 主动做好自己应该做 文献标识码: A
生物物证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生物物证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生物物证在犯罪调查和法医科学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同时也有一些发展趋势值得关注。
问题:1. 样本质量和数量:获取高质量的生物物证样本仍然是一个挑战。
有时候,物证样本可能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如腐败、污染等,导致样本的质量下降或无法得到有效的分析结果。
此外,物证样本的数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大规模案件中,如群体性犯罪或大规模灾难中。
2. 技术限制:尽管生物物证分析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技术限制。
例如,在低质量或部分分解的样本中提取和分析DNA可能面临困难。
此外,针对新型或特殊类型的生物物证,如微量DNA、RNA、细菌等的分析方法仍在不断研究和改进中。
3. 隐私和伦理问题:生物物证的分析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伦理问题。
在获取生物物证样本时,必须遵守严格的伦理准则,并保护涉及个人的隐私信息。
此外,还需要妥善管理和保存样本,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发展趋势:1. 新技术的应用:生物物证分析领域将继续受益于新技术的应用。
例如,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的发展将为更精确的物证分析提供更多的工具和方法。
此外,新兴的技术,如纳米技术、微流控技术等,也有望在生物物证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
2. 多模态分析:将不同类型的物证信息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是一个发展趋势。
通过同时分析多种生物物证,如DNA、指纹、纤维等,可以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鉴定的准确性。
3. 数据科学的应用: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数据科学的应用在生物物证分析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数据挖掘、模式识别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可以帮助从大量的生物物证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并辅助调查和鉴定工作。
4. 法律和政策的发展:生物物证的使用和分析也需要与法律和政策保持同步。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对生物物证的需求增加,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也需要不断演进和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生物物证在犯罪调查和法医科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证据裁判原则在聂树斌案中的应用与意义引言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一名年轻的逆行专职大学生,聂树斌,被定为强奸和谋杀了一名九岁女孩。
然而,三个关键证据——口供、指纹和DNA检测结果——在近二十余年后被证明都存在瑕疵,从而引发了对中国司法制度中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入讨论。
证据裁判原则的概述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确保对被告的认罪或定罪是基于可靠、确凿的证据。
它要求在对案件的事实真伪作出决定时,必须从中排除任何不可信或未经充分审查的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并避免可能导致错误定罪的情况。
口供的瑕疵在聂树斌案中,被告聂树斌在审讯过程中被迫做出了口供。
这种强制性的审讯方法往往导致被告对案件事实做出虚假供述,以逃避身体和精神的折磨。
在本案中,聂树斌的辩护律师通过多次庭审和上诉,成功证明了这份口供的不可靠性。
指纹的问题指纹作为一种常见的物证,被认为是可靠的犯罪证据之一。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指纹检验的结果被证明存在争议。
聂树斌所-called 的指纹并未与案发现场的指纹完全吻合,因此无法确凿地证明他与犯罪有关。
正是因为这种指纹证据存在瑕疵,聂树斌案突显了指纹证据需要在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DNA的误用DNA检测作为现代科技的重要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中。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DNA检测也被证明存在错误和误用。
初步的DNA鉴定结果显示与聂树斌一致,但后来的化验却发现有关DNA从案发现场采集不当,存在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这一发现导致DNA证据的可靠性遭到质疑,并再次引起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思考。
证据裁判原则在聂树斌案中的意义聂树斌案加深了人们对证据裁判原则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从聂树斌案中可以看到,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科学和法律的标准,以确保被告受到公正对待。
以下是聂树斌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几个重要启示:1.重视合法获取证据。
法院在聂树斌案中获得的口供、指纹和DNA证据都存在缺陷。
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等刑事错案频频爆出,不断吸引公众眼球,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不断遭受质疑。
刑事错案不但让真正的罪犯逃离法律的制裁,也给蒙冤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重则人头落地,轻则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活动处处受限。
一系列冤案昭雪反映了中国司法人权保护进步,但刑事错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尤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论文关键词刑事错案证据问题刑事司法体制一、错案发生存在制度性根源概览近年来的刑事错案,错案发生的过程具有相似性因素。
一是“命案必破”的理念根深蒂固。
“命案必破”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表明的是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
当破案率与警方的工作成绩考核严密挂钩时,“命案必破”这一指挥棒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目标。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随着证据的灭失,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有的案件永远都可能是“悬案”,“命案必破”是超出实践范畴的。
二是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
刑事错案流水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个简单的逻辑,公安机关先获得一些线索,迅速根据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根据线索推定其有罪,在有罪推定下可能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补充证据。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在移送起诉和判决时没有合理排除非法证据,最终造成刑事错案。
在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理念指导下,刑事错案流水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仅采信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孤证定案、排查范围过窄等就完全可以理解。
三是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
强调和要求“命案必破”,坚持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理念,侦查人员基于办案压力,此时若在“口供至上”思维的指引下,则会导致一些侦查人员违反司法规律,甚至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件发生。
从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二、错案发现具有偶然性、被动性纵览近年来的刑事错案的发现过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发现的过程具有偶然性。
物证技术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在大学期间学习了物证技术这门课程。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对物证技术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认识到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物证技术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物证技术的概念与重要性1. 物证技术的概念物证技术,即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物证进行提取、分析、鉴定和保存的一门综合性技术。
它涵盖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多个学科领域,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
2. 物证技术的重要性(1)提高司法公正性:物证技术能够对物证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真实可靠,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2)维护社会稳定:物证技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提取和分析,有助于揭示犯罪事实,维护受害者权益。
(3)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物证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推动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如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等,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物证技术课程的学习内容1. 物证的基本概念和种类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分为直接物证和间接物证,直接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凶器、赃物等;间接物证是指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指纹、DNA等。
2. 物证的提取和保存物证的提取和保存是物证技术的重要环节。
本课程介绍了各种物证的提取方法,如指纹提取、DNA提取、痕迹提取等,以及物证的保存方法和注意事项。
3. 物证的鉴定和分析物证的鉴定和分析是物证技术的关键环节。
本课程介绍了各种物证的鉴定方法,如指纹鉴定、DNA鉴定、痕迹鉴定等,以及物证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技术。
4. 物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课程介绍了物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以及物证技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应用。
三、物证技术课程的学习心得1. 物证技术的重要性通过学习物证技术,我深刻认识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物证技术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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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案看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作者:李雅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7期
摘要罪案剧的热播让公众对物证技术产生了过高的期待;文章通过对造成冤案关键因素的分析,阐述了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关键词赵作海物证技术 DNA鉴定
作者简介:李雅楠,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125
现今《犯罪现场调查》、《海军罪案调查处》热播,高超的物证技术让罪案无处藏身,也让我们热血沸腾,不断感叹物证技术的神奇,甚至让我们有一种错觉“物证技术是无所不能的”,“给我一滴血,我能分析整个世界”。
那么,现实之中物证技术又是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从赵作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物证技术的无能为力之处。
一、关键物证缺乏鉴定条件
赵作海案件是轰动一时的冤案,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错案的关键之处便是无头死尸是不是赵振晌,赵振晌即是当时已经失踪,被侦查机关怀疑已被赵作海杀害的人。
如果死尸是赵振晌,那么不久前与其有过争执、斗殴的赵作海便是第一嫌疑人;如果死尸不是赵振晌,那么该怀疑便不能成立。
确定一个人身份的方法有很多,如DNA鉴定、指纹鉴定、辨认,其中最为可靠的是DNA鉴定和指纹鉴定。
如果没有鉴定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造成的失误的话,这两种鉴定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当然DNA鉴定还要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干扰(显然赵作海案件不存在此项问题)。
那么赵作海案件如何进行的死者身份鉴定呢?
首先,尸体没有头部和四肢,显然至案件结案也没有找到头部和四肢,没有四肢就无法进行指纹鉴定。
其次,该案件有没有进行DNA鉴定呢?有。
赵振晌没有结婚,没有孩子,其父母也去世多年,DNA鉴定缺乏样本。
侦查机关为此只能开棺提取赵振晌父母的遗骸,先后到公安部等多家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
但是,由于赵振晌父母去世时间过长,无法得出DNA 图谱,鉴定搁浅。
侦查机关考虑用赵振晌兄弟姐妹的DNA做样本,但当时DNA鉴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对兄弟姐妹间DNA对比技术尚不成熟,通过DNA鉴定的方法失败。
辨认成为确定死者身份的最终方法。
但是,该死尸没有头部,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死者相貌进行辨认。
赵振海的妻子赵晓起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确信是自己亲手用黑色线缝的,侦查机关由此确定死者是赵振晌,赵作海当然地成为了第一犯罪嫌疑人。
那么,为什么赵晓起会辨认错误呢?其实,这正是辨认的最大缺陷。
首先,人在死后由于各种尸体现象的出现,使得人“面目全非”,由于失去了面部表情,使得尸体与活人时面貌差别很大,而所有的尸体长相
反而变得相似。
这样就给辨认人造成了辨认上的困难。
其次,尸体的辨认大多由与死者熟识的人进行,这样,辨认者由于恐惧、悲痛等心理,很难真正客观的辨认,有些甚至是只从远处通过体态、衣着等进行辨认,这样,辨认的错误率大大提高。
最后,由于侦查机关的暗示使得辨认者心理形成先入为主的状态,认为死者很可能就是自己要确认的人。
因此,除非有很明显的特征表明不是,辨认者一般都会做出肯定的辨认。
除了辨认者原因以外,侦查人员也会有先入为主的心理。
除非辨认者能够做出十分肯定的否定外,侦查人员一般都会认为辨认者做出的是肯定辨认。
由此可见,因为侦查机关运用了在案件当时情况下(尸体无头部)最为不可靠的方法,所以死者身份的确认错误成为了必然,而这也就成为了赵作海错案的关键。
通过赵作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是失败的案例,DNA鉴定仍然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如果当时的DNA鉴定技术再成熟一些,我们可以通过兄弟姐妹之间的DNA对比来确定死者身份,那么,赵作海错案也就不会形成。
可见,物证技术并不是无所不能的,能否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这种唯一确定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是否可靠以及该鉴定结论对案件侦查审判的作用如何,是受当时的环境条件影响的,因此,分析一个鉴定结论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既不能有“物证技术鉴定无所不能”的“物证鉴定万能”思想,也不能有“结论的得出只是碰巧”的“物证鉴定机会主义”思想。
二、技术水平不达案件需求
人类的认知是由低到高的,所以物证技术的发展也是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
这就是物证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
在物证技术的发展史中,对血液的鉴定水平的发展体现了物证技术从低到高的发展水平。
最初,对血液的鉴定停留在血型分析上,将检材和样本血液的血型进行对比,如果不同可以直接做出否定性结论;如果相同,则只能做出种属认定,但是无法做出同一认定的肯定结论。
这样的鉴定结论能给侦查机关缩小侦查犯罪提供帮助,侦查机关还要通过其他方法才能做出唯一的人身认定。
之后,随着生物学的发展,人类发现遗传物质DNA的存在,并将DNA鉴定运用于同一认定领域。
由于DNA的唯一性,使得鉴定人员能够对检材和样本做出同一认定。
血液鉴定从检验血型到检验DNA,是从种属认定到同一认定的质的转变。
在可以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再需要依靠其他的证据辅助,就可以直接确认人身,并且具有非常高的准确性。
那么,是不是DNA鉴定就发展到顶峰了呢?当然不是。
2012年,岐山县一个女孩被邻居性侵后杀害,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大(化名)。
可他还有一个同卵双胞胎弟弟,两人的DNA检测结果完全一致。
兄弟俩谁是真正的凶手?鉴定人员在对张大兄弟俩的DNA做仔细分析时,惊讶地发现张二的其中一个DNA基因座出现了三带型嵌合突变,这种突变出现在受精卵首次分裂之后、胚层形成之前。
据统计,在人群中出现的几率在万分之一左右。
这样就将同卵双胞胎的DNA完全区分开了。
对于同卵双胞胎DNA区分研究一直是世界难题,但是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现在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两种区分方法:第一,“抗体库基因差异”法。
人一旦出生后,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即便是同卵双胞胎的“先天条件”一致,但他们后天生活的环境一定会有所差异,在这样的不同的生活环境中,个人将随着环境形成自己特有的抗体库基因。
人体会针对不同的抗原比如花粉、灰尘,产生不同的抗体。
第二,“甲基化修饰差异”法。
“甲基化修饰”广泛存在于人体细胞的基因组的各个片断,从而决定这个基因的表达情况。
假设这对双胞胎兄弟的身体是两栋房子,他们先天方面完全一致,但是后期“主人”对自己房子的装修会和他人截然不同。
甲基化修饰正是环境这个“主人”对他们兄弟俩的身体使用了不同的装修材料,比如同卵双胞胎中一个能喝酒,另一个可能喝点酒就醉。
所以可以通过对全基因组甲基化修饰情况进行一个扫描,在一种特殊芯片技术的帮助下,基因位点的甲基化修饰情况就可以通过大量的光点明暗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果确定了两兄弟各自特异的甲基化修饰“光点”,然后针对这个光点去分析现场遗留物的生物物证,进而可以区分这对同卵双胞胎。
①
由此可见,物证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在什么样的阶段能进行什么样的鉴定是受当时技术水平限制的,在无法区分同卵双胞胎DNA的年代,很多同卵双胞胎完成了“完美犯罪”。
因为侦查人员通过DNA鉴定无法确定是双胞胎中的哪一个犯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就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物证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使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也是无奈之举。
三、物证技术未被正确利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物证技术水平的限制是无法得出案件真相的原因之一。
那么,无法正确利用鉴定便是无法得出案件真相的第二个原因。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中甲方当事人将合同其中的一页进行替换。
如果在这一案件中,乙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签字印章真假的鉴定请求,最终一定会得到肯定的鉴定意见。
如果法官就根据这一鉴定意见判决甲方胜诉,显然是没有得出案件的真相。
在这种案件中,乙方当事人没有正确提出鉴定请求,应该要求鉴定与己方合同不同的一页是否为替换,这样鉴定人员通过墨水、纸张等的鉴定来得出此页与合同其他页不同的鉴定意见。
法官同样没有正确利用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盲目相信,而没有联系整个案件,最终没能得出案件真相。
通过文章以上的分析,我们得知,即使在科学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是我们所未认知的。
因此,物证技术局限性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应该不断的探索研究,但是不应该“强人所难”。
鉴定人员应该秉持客观的态度,能为当为则为,不能为不当为则不能为,不能做出虚假鉴定。
所有的法律工作人员都应当秉持严谨的态度,不盲目相信鉴定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案件,不能靠鉴定意见“一锤定音”。
唯有如此,才能发现案件真相,给当事人以公平。
注释:
①千头万绪甄别同卵真凶显露马脚突变DNA断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5- 07-2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