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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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拘留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拘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妨害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是人民法院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措施。

本篇将详细阐述执行案件拘留的法律规定。

二、拘留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拘留的条件包括: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2. 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采取非法手段妨害执行,如暴力抗拒执行、侮辱、诽谤执行人员等。

3. 拖延、阻挠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真相。

4. 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

三、拘留的程序1. 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票内容包括执行依据、执行事项、执行期限、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2. 被执行人收到传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3. 人民法院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4. 拘留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缴纳拘留费用。

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5. 人民法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家属,并告知其被执行人的拘留期限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6.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7.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离开拘留所;(2)不得与外界联系;(3)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不得干扰执行人员执行职务。

8. 拘留期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拘留,并制作解除拘留决定书。

四、拘留的期限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拘留期限自拘留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五、拘留的解除1. 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拘留。

2. 被执行人被证明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孕妇等,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一、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概述(一)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妨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本文由收集整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第114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三)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及程序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针对的是妨碍民事执行情节严重的,一般情节的适用罚款。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司法拘留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摘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措施,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限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实现法律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基础、适用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

一、法定基础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拘留的具体实施做出了规定。

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刑事拘留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认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通过证据的收集、证人的询问等方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身份作出认定。

2.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拘留适用的另一个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行为进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3. 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逸或者毁灭证据刑事拘留的另一个条件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者销毁证据。

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后,需要权衡利弊,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拘留措施。

三、程序要求在适用刑事拘留措施时,公安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1. 立案审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决定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这包括对案件的背景、证据、相关法律条款等进行综合评估。

2. 拘留决定程序在完成立案审查后,公安机关需要制定拘留决定。

拘留决定需要具备明确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条件,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

3. 书面告知权利和义务在拘留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需要将拘留决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包括拘留的理由、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4. 监督制约程序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需要严格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需要确保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引言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以确保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本文将对刑事拘留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和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或案件侦查期间,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责任或者阻碍案件侦查,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相互配合,维护了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事实清楚,且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嫌疑。

2.存在逃避刑事责任、毁灭证据、阻碍侦查等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进行了侵犯。

因此,在适用刑事拘留前,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权衡,确保适用刑事拘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三、程序刑事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拘留决定、拘留通知和拘留执行等环节。

1. 拘留决定拘留决定是在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民警须经过合法授权,持有拘留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并告知其权益、义务和拘留期限等。

2. 拘留通知拘留通知是公安机关将拘留决定书的内容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文件。

这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 拘留执行拘留执行是公安机关根据拘留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收容在指定的拘留所或其他设所居住地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

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需求。

四、权利保障虽然刑事拘留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1. 知情权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晓被拘留的原因、期限、权益和申诉途径等信息,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文件。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和其他普通的民事拘留、⾏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刑事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但就⽬前⽽⾔,公安机关在适⽤刑事拘留这⼀强制措施时存在⼀些问题:⼀、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执⾏中有些⼲警错误地认为,刑事拘留的条件相对于以前⽽⾔放宽了,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刑事拘留。

对于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也⼀律使⽤刑事拘留,造成刑事拘留⼈数直线上升。

如对于⼀些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于⼀些⾝体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羁押的犯罪嫌疑⼈同样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以刑事拘留代替⾏政拘留、⾏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政处罚法将⾏政处罚的程序提⾼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即执⾏,程序⽐较复杂,⽽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

所以个别办案⼈员因怕⿇烦,对⼀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明知只够得上作治安处罚,也⽆刑事拘留之必要,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政处罚。

有的办案单位对⼀些经济案件,为了达到挽回经济损失、追回债务的⽬的,采⽤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当事⼈⼈⾝⾃由,待当事⼈将钱拿出或贴补了经济损失后再解除释放当事⼈。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种较为严厉的剥夺⼈⾝⾃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定的程序。

⽽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造成刑事拘留多头签发问题,使得这项⼯作缺乏监督。

关于消防执法中拘留处罚的适用研究王詹

关于消防执法中拘留处罚的适用研究王詹

关于消防执法中拘留处罚的适用研究王詹发布时间:2021-10-11T11:26:25.239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19期作者:王詹[导读] 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重要惩罚措施,能够有效限制违法人员的不良行为,在消防执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近些年来城市建设发展水平不断加快,各种火灾隐患的数量和整改难度也显著增加。

要想全面提高社会安全,必须加大对违法人员行政处罚,常规的处罚手段很难适应目前消防执法要求,通过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能够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加强社会公众对消防的正确认识,震慑相关违法人员。

王詹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摘要: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重要惩罚措施,能够有效限制违法人员的不良行为,在消防执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近些年来城市建设发展水平不断加快,各种火灾隐患的数量和整改难度也显著增加。

要想全面提高社会安全,必须加大对违法人员行政处罚,常规的处罚手段很难适应目前消防执法要求,通过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能够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加强社会公众对消防的正确认识,震慑相关违法人员。

关键词:消防执法;拘留处罚;适用研究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拘留处罚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分析。

在消防执法中需要正确合理采用拘留手段,严格查处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进火灾隐患的全面整改,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确保消防管理中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性。

行政拘留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效果,全面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推进火灾隐患整改的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

1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属性行政拘留主要是在消防安全执法中,针对各种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一种处罚措施。

消防执法中,拘留处罚适用还存在显著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拘留处罚更加科学合理。

法律适用必须要遵循一定原则,在行政拘留中不仅要依法办理,还需要严格执行。

通过短期内来剥夺行为人的自由,达到惩戒教育目的拘留处罚,能够有效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一般派出所拘留人超过24小时算不算违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派出所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一般 刑事案件拘留 超过24小时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是传唤、拘传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你要明确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的是哪种限制自由的方式。

刑事传唤超过24小时,且未办理拘留手续,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算非法拘禁吗??属于非法拘禁,超过了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询问传唤人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8月23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

就公安机关对 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 二审稿曾规定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

三审稿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二审稿中规定的: 当事人 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新增“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针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黑客”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新增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处5日以下或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审稿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 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拘留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其中,拘留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某些违法行为情况下对违法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限制自由,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等。

拘留的定义与法定依据拘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限制在特定场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一定时间,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等行政强制措施。

拘留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违法行为严重妨碍社会秩序; 2. 具备教育、训诫违法行为人的必要性; 3.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拘留的适用范围拘留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集会、擅自搭建、设置游艺和广告设施等; 2.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如乱丢垃圾、乱涂乱画、乱张贴广告等; 3. 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如闯红灯、逆向行驶、酒后驾车等; 4. 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 5. 其他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拘留的适用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会有一定差异。

拘留的程序与执行在采取拘留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一般而言,拘留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2. 通知告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知违法行为人,告知其拘留的事由、期限等相关情况,并要求其配合执行; 3. 决定拘留: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拘留决定,并依法惩处; 4. 履行教育训诫:拘留期限内,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教育、训诫,引导其遵纪守法,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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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用
张德春薛美芳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拘留是对被拘留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可谓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为此法律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无规则的滥用自会造成对被拘留者人权之伤害。

但这一措施的适用,往往又会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者产生极大的震慑力,进而产生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的效果,亦是执行法官震慑“老赖”藉以破解执行困境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

由此,面对执行案件收案数不断增加,而“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缓解的现实,如何运用好执行拘留措施,无疑是当前值得执行法官认真思考的命题。

一、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执行法律体系下,拘留措施仍是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不过在对负有不可替代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情形下,则虽体现出一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性质,但未完全脱离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处罚措施性质的束缚。

理由在于:
首先,对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或可替代履行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固然在实践中会产生促其履行义务的效果,但从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尚不能得出此种情形下的拘留措施具备实现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其次,由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与妨害执行行为强制处罚措施在立法设置目的的不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往往被规定为执行法院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而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强制处罚措施,执行法院则可根据行为情节轻重,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二、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用原则
虽然拘留措施于执行实践中易产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效果,有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到位,但由于其以限制被拘留者人身自由为内容,以处罚为目的,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及司法权威的维护,在适用时,笔者认为宜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慎用。

慎用意味着首先应具备适用拘留措施的法定情形。

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是执行程序中最严厉的措施,只有肯定拟拘留者存在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的法定情形存在时,法官才能对其决定适用拘留。

尤其在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理由而实施拘留的情形中,基于拘留的处罚目的,宜将其主观目的与有无履行能力的客观实际两相结合加以判断,而不宜简单地根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有不履行的言词,在缺少其有履行能力的客观印证下,就决定拘留。

二是巧用。

首先,要充分运用,即当用则用。

对于那些具备应拘留情形的主体,在无特殊考量需要的时候,就应果断适用拘留措施,彰显司法权威,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予以拘留,这既是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处罚,亦是强制申报财产制度的必要保障。

实践中发生此类情形的,宜当用则用。

其次,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场合实施。

拘留的实施既是限制人身自由,也体现着对被拘留者的一种法律评价。

当拘留时机和场合选择不恰当时,尽管拘留的实施于法有据,但也极有可能引发被拘留者家属的不满或周边群众的不理解,反而降低了拘留本应产生的社会效果。

比如不宜在婚丧时期实施拘留、在执行力量尚不足以控制现场秩序的场合等等。

三是严谨。

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程序实施拘留。

在这里重点要强调的是,提前解除拘留的适用情形和程序规范,尤其是在以拒不履行为由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时候。

基于拘留是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提前解除拘留的条件就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在拘留期间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要求案外人代为履行了义务,必须还要结合义务人的悔过态度决定。

三、拘留措施适用时若干问题的理解
(一)可否对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列入被拘留的对象。

该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司法拘留之前一般可以先适用罚款,如适用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适用拘留。

即“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不过,适用时一是要注意拘留的前期程序即需先罚款,仍不协助的才可实施拘留;二是要注意收集好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证据,条文中规定了“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这是可依法处罚某些协助执行人的判断要件之一。

(二)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拒绝提供债务已清偿的证据的,可否对其实施拘留
被执行人如果在第三人处有债权的,执行法官到第三人处要求协助执行,或者要求限期履行的,司法实践中会有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串通的可能,第三人如果表示已经结清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执行法官要求第三人提供债务结清的证据遭到第三人的拒绝,此种情形是否可视为妨害执行调查取证?对此,有人认为,执行法官没有权力要求第三人提供债务结清的证据,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送达给第三人后,只要第三人提出除“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以外的任何异议,执行法官都无权审查过问,应当视为该通知不能生效。

笔者认为,虽然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但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主要是表明执行法院不得确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妨碍执行法院调查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力。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当然也属于财产之一,对此如执行法院无调查权,自会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是不符合强制执行目的的。

况且如查实第三人已将债务清偿,尤其是第三人表示其是通过票据给付、银行划账、汇款等有记录可查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形下,通过清偿证据材料的获取,可进一步查知被执行人现有钱款数额及去向,有助于后续执行措施的实施。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情形下,执行法院要求第三人提供清偿证据并非是要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而是调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确有必要藉此查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第三人拒绝提供清偿证据的,不妨认为其妨害执行调查取证,可对其实施拘留。

(三)如何理解不得连续适用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由于拘留是对被拘留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为尊重人权,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会明定拘留期限,一些拘留期限较长的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中还设置条文,以限定拘留次数的方式,防止变相延长拘留期限。

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有管收新原因发生时,对于债务人仍得再行管收。

但以一次为限。

”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也基本体现了不得变相延长拘留期限的立法理念。

但该规定仅是明确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得连续适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便某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只要其妨害行为同一,就不得连续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一个被执行人如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涉案多起,第一起案件被执行人被拘留了十五天,等到被执行人释放的当天,第二起案件紧接着继续拘留,可如此以递交接力棒的形式滚动拘留。

对此,笔者认为,拘留是对妨害诉讼、执行程序行为的强制处罚,其所针对的当然是具体的某个诉讼或执行程序,即针对的是个案中的妨害行为。

如以行为同一性为判断标准,无论被执行人涉案几起,只要其实施过一次妨害行为,在他案中再实施就不能处罚,岂非纵容其藐视司法权威?即便如前述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中对新管收原因发生得再次管收,但不得超过一次的规定,在理论及实务界中也认为是适用于同一执行程序或同一执行名义的执行中。

可见,对同一妨害执行行为不得连续适用拘留,应当理解为在
同一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况且,就实效而言,我国的十五天拘留期限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均显过短,被执行人往往抱有“反正只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所熬过十五天就是胜利”的心态,有时甚至对拘留不以为然。

相反,当其涉案多起,又因同一妨害行为的实施而受滚动拘留时,其会受到极大震慑,反而可带来良好的执行效果。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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