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流派一览表
国际私法发展史2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1—14世纪) 1.历史背景: 政治、经济:工商业、手工业、对外
贸易的发展,市民阶级兴起,城市国家的 形成,城市间的居民往来频繁。
法律:罗马法适用于各城市,各城市 均有自己的特别法则(包括习惯法)。
理论: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盛。
2.代表人物及主要内容:
巴托鲁斯,从法律规范的词语结构出 发,接受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 的观点,并对其作出解释;首先抓住了法 律域内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提 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一些冲突原则。如人 的能力依其属人法(仅指住所地法);物 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等。(书例子)
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
• (一)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概述 • 19世纪末,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始 • (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hcch.nl) • 1893首届,1951年正式组织,37国 • (三)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 1958纽约公约,1965华盛顿公约,示范法模式
3.观点评析: 不足之处:方法上简单 4.意义: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学科
巴氏有国际私法创始人之称
(二)法国法则区别说(15—16世纪) 1.历史背景: 开始重视主权,南北法律不统一,交通不方 便等状况阻碍了经济发展与往来。 2.代表人物及主要内容 ① 杜摩兰与“意思自治说”(人法) ② 达让特莱的严格属地主义(物法)
当代(20世纪)国际私法的主要流派 (一)比较法学派的崛起(补) 代表人物及主要成就 拉沛尔,1945年—1958年出版四卷“冲突法 的比较研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机构)
(二)国际私法革命(美国)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20世纪70年代起)
1.背景 理论基础:“革命”学说 实践基础:1963年“贝科克案”的判决 2. 内容 案件应适用与其有最密联的州之法 该原则的提出:1971年美国里斯主编的第二 版《冲突法重述》第14章第6条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参考书目参考书目: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李双元等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4、杨贤坤主编:《中外国际私法案例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5、J・H・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 6、巴蒂福尔著:《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7、韩德培、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9、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李双元主编:《中国国际私法通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5、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9、姚壮等:《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出版。
10、梁国庆主编:《新中国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检查出版社,1990年版。
11、《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私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2、杨贤坤:《中外国际私法案例述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3、林准:《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14、殷醒民:《国际经济贸易案例精粹》,浙江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张培田:《涉外经济民事纠纷出版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是双⽅都是外国⼈。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国外。
⼆、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法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四、法则区别说代表⼈物巴托鲁斯——⼈法和物法⼈法:就是随⼈之所⾄⽽适⽤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原则来论证法律适⽤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他认为每⼀法律关系都有⼀个确定的“本座”,即⼀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难免陷⼊唯⼼主义的泥潭。
六、外国⼈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是指⼀国给与外国⼈(主要是⾃然⼈和法⼈)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与本国⼈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国或其公民和法⼈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给予减免进⼝关税的普遍的、⾮歧视的和⾮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七、冲突规范:⼜称法律适⽤范围,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历史

斯托雷《冲突法评论》确立的三项原则。注 意区分其与胡伯三原则的不同之处。
四、当代国际私法
自20世纪以来,世界进入了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 命时代,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与新问题:1政 治上,苏联与一些东欧国家、中国、朝鲜等分别建 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殖民主义体系逐渐瓦解,新兴 国家努力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打破资本主义 国家独霸国际私法的局面2.经济上,新技术革命大 大扩大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各国法律冲突 问题普遍。3,思想文化与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
私法学家。1851年,在都灵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
基础》演讲。提出了三原则:国籍原则、主权原则
与自由原则。
国籍原则:主张每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 服从其本国法律。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都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或按照当事人 的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 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自由原则:关于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 法律。
黛西(1835-1922)国际私法英美学派奠基人。既
得权说
(四)美国学派
历史条件: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1776年脱离英国 而独立,自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资本主义工商 业迅速发展,各州居民的交往日益频繁。自19世纪 以来,欧洲各国人民怀着美好的愿望来到这块神奇 的土地。因此,美国法院遇到许多法律冲突问题需 解决。其中不仅有美国各州间的法律冲突,也有美 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
三、近代国际私法
19世纪中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业已完成了第一 次工业革命,世界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资本主义从商品输出转向资本输出。新老殖民主义 争夺市场,瓜分世界的斗争日趋激烈。世界人员, 经济往来更为频繁。在这些经济往来中,不同国家 不同法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一切使19 世纪成为国际私法理论急剧发展的时期。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展开本章的要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展开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展开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那么差别说1.意大利法那么差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14 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始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一般法在乎大利各城邦广泛合用,但各城邦依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拟订了作为特别法的“法那么〞。
为解决各城邦法那么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法那么差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那么划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以为凡是物法,只好在本城邦内合用,人法那么可随人在域外合用。
意大利的法那么差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劳这个法律矛盾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那么差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 世纪。
杜摩兰:为适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成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着名的“意思自治〞原那么。
在契约关系中,应当合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那么此后成为合同法律合用中的首要原那么。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那么。
在人法、物法以外又提出了“混淆法那么〞的观点。
以为,固然“混淆法那么〞既波及人法,又波及物法,但更靠近于物法,拥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那么差别说代表人物胡伯。
17 世纪。
创办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着名的三原那么:〔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国土的界线内有其效劳,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线以外无效劳;〔2〕在一国国土界线内的全部人,不论是定居仍是临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敬他国法律,使其在合用于本国境内此后,在其余国家也保持其效劳,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伤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要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19 世纪。
创办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以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老是与必定地区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处同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

国际私法各种各样的学说整理···看着都烦,何况是背诵呢··(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1、产生的时间:13-14世纪2、代表人物:巴特鲁斯3、背景:a.经济:各城邦之间商业交往频繁。
b.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法则。
c.冲突: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罗马法没有给予回答。
d.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4、核心内容:(1)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即法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入手(2)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3)对城邦的法则进行分类:人法、物法、混合法。
人法是属人的,适用于本城邦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是属地的,只适用于城邦内的物,具有属地效力;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5、评价意义:a.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b.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
c.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
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时间:16世纪2、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来3、背景:经济: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理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传入。
出身:杜氏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是新兴商人阶级利益的代表。
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4、主要内容: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2)达氏: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
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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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18世纪
巴根多斯(Burgundus, 1586-1649年)
保罗·伏特(Paul Voet, 1619-1677年)
约翰·伏特(John Voet, 1647-1714年)
优利克·胡伯(Ulicus Huber, 1636-1694年)
巴根多斯对达让特莱的学说推崇备至,他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依属地原则,他还从新的国家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的国家必然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权利,但出于商业的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与利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约翰•伏特也认为主权概念本身意味着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至于事实上有时适用外国法,那只是例外情况。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他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而极力推崇属地原则。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的效力也只及于它的境内。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了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3、对于兼及人和物两方面的“混合法则”,适用属地法。
尽管巴托鲁斯的语言分析方法应该彻底否定,但区法律性质以决定法律的选择是现代不可否定的一种法律选择方法。例如:凡在涉外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税法、金融法、海关法等公法一般不考虑适用外国法的问题。对于涉及到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范围,也不能适用外国法。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6世纪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年)
近代国际私法
德国学派
19世纪
谢夫纳、萨维尼(Savigny)和巴尔等人
萨维尼1849年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外域内效力问题,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债的履行地为债权关系的本座,行为方式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以法院地为本座等。
意大利本来是国际私法的发源地,后来由于欧洲其他国家,特别是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的发展,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逐渐衰落。但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并一度风靡欧洲学术界,比利时学者罗兰(Laurent)和法国学者魏斯(Weiss)都支持这种本国法理论。同时他的学说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也产生了较大影响,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
这种极端的属地法时代,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阻碍了各国人民之间的往来,影响了通商贸易的发展。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斗争中产生的。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3世纪至16世纪
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年)
巴尔多(Baldus, 1327-1400年)
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的是胡伯,在其专著《论罗马法与现行法》的第二编“论法律冲突”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则,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则;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这是国际私法原则。因此,人们常把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Comitas Gentium)。
但是,这种学说自身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这一原则,使在本国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的国家也能得到承认。
意、法、荷法则区别说对同时期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均受到了法则区别说的较大影响。特别是《法国民法典》不仅在法国为整个19世纪的法院实践奠定了基础,在国际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国际私法由学说法进入到制定法阶段,也宣告国际私法从此告别了法则区别说时代而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而产生了种族法,即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法律效力范围。不同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受各族法的支配。后世学者称该时期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者“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在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的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萨维尼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有西方学者甚至把萨维尼的理论誉为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它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它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但是,他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它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意法学派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习惯法适用于法国全境而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realia)、“人的法则”(statute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mixt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诸如:1、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2、按照当时的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则依契约地法;3、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4、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者,依履行地法;5、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无遗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行的方式,依行为地法;6、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7、关于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览表
名称
历史时期
代表人物
主要内容
评析
国际私法的萌芽罗马Fra bibliotek时代古代至公元476年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它民族交往的增加,在公元前242年前后设立了外事裁判官,处理涉及非公民的诉讼。外事裁判官可以不受程序上的形式主义以及严格的本地法的限制,在市民法以外创立了“万民法”(Jus gentium),即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万民法属于罗马国内实体法,不是法律适用规则。这种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达让特莱(D’Argentré, 1519-1590年)
杜氏也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区分。他也承认“物法”从物,“人法”从人,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即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令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巴尔多主张取得权利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当受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支配,而不应适用他的出生地法(lex originis);对于继承问题,趋向于认为关于继承的法则都是物的,并且应该重视死者的意图。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乃肇始于意大利13世纪前后出现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和“物法”而决定法则的适用,是不科学的。
意义: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先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于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的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例如,法则区别说最早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加以区别,并主张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决定,而实体问题,如契约依契约订立地法决定,从而使“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最早得以确立。因此,不少别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