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写作材料-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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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解读讲稿 (一) 公文格式、种类、规则

公文解读讲稿   (一)  公文格式、种类、规则

相应位置,印章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最后一个印章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0 2 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
公文格式 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02
公文格式
主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体 部 分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 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
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
空一行
附件:1.× × × × × × × × × × × × ×
××××××× 2.× × × × × × ×
空一行
××××× 2018年×月×日
主 体
11.发文机关署名
部 分
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字体字号用 3号仿宋_GB2312,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与正文或附件说明空一行),居右
排,后空2个字。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
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
字。
0 2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
当使用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
公文格式 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 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14.附注
体 部 分
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对印发、 传达范围作说明,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



一、缺少文种

常 见
三、文种重叠
0 1 问

五、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七、同类公文使用不同文种
公文种类
二、使用非法定文种 四、生造文种 六、文种混用 八、错用文种
主要表现在报告和请示的错用 文
报告和请示同属上行文,但是性质截然
种 选
不同的两类文种。

大学应用写作——党政机关公文概述

大学应用写作——党政机关公文概述

公 文 格 式 示 例 一

主体部分:
私立华联学院 ××工作 的 决定 发文机关 + 事由 + 文种 注意:长标题多行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 :若过多致首页不能显示正文,移至版记。 :用阿拉伯数字标全年月日。 主体部分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汉字“一”;第二层:汉字加括号 “(一)”;第三层:阿拉伯数字“1.”;第四层: 阿拉伯数字加括号“ (1) ” 特定格式:纪要不加盖印章 版记部分: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
公 文 格 式 示 例 二
五、行文规则
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般不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的,应同时 抄送被越过机关。 上行文规则: 1.主送单一。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 和同级机关,但不抄送机关。 2.下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一文一事。其他非请示性公文不得夹带请 示事项。 4.公对公,私对私。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事项相关上级机关 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二)按按紧急程度分(特急、紧急、常规) (三)按秘密等级划分 1.绝密公文:涉及核心秘密 如:两弹一星、神舟号飞船 财务报表、高管考核资料、核心技术资料 2.机密公文:涉及重要秘密 如:高考试卷 公司注册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工程图纸、 立项报告、业务分析报告 3.秘密公文:涉及一般秘密 如:劳资协议或合同、未公开会议记录、员工 薪资及相关文件
体现国 家意志
程序谨严
公文
有“范儿” 有效力
解决实 际问题
三、种类
《条例》规定15个文种(P50)—— (一)按行文方向划分 上行文:下级机关向所属的上级机关报送的 公文。如:请示、报告 下行文: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机关发出的 公文。如:决议、决定、命令、公报、意见、 通知、通报、批复、纪要 平行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公 文。如:函、议案 泛行文:无确定行文方向,面向社会大众。 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通告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关于公文制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概括和总结。

1、行文原则。

有2条值得注意:(1)“少而精”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

在具体联络协调工作中,也是提倡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

(2)不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也有相同规定。

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有损领导机关的权威,违背公文流转办理程序,从报送者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对领导机关而言,则损害了效率。

就法院而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案件比较多,对于交办案件,领导同志明确批示“望复”、“回告结果”等意思的,可以公文形式对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此之外,一般不要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行文关系。

分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互不统属关系三类。

3、行文方式。

根据制发机关划分,可分为单独行文和联合行文;根据接收机关划分,可分为纵向行文(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通行行文)和横向行文。

4、具体要求。

(1)恪守隶属关系,一般不越级行文。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相同规定。

允许越级行文的情形:发生了严重紧急情况;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越级交办某些事项,同时指令越级上报的;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数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请求解决某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直接上级机关长期不予解决,以致对工作或即将对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等等。

公文的行文规则范文

公文的行文规则范文

公文的行文规则范文公文是一种正式的书面文件,常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公文的行文规则十分重要,它关系到文档的准确性、表达效果以及专业性。

以下是公文行文规则的一些要点:1.标题与格式:公文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意,使用字体要规范,常用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

另外,公文的过程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页眉、页脚、文档边距等。

2.措辞严谨:公文的语言应使用正式、准确、严谨的词汇和措辞。

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词汇和俚语;应准确表达意图,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3.结构清晰:公文应具备良好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结论等。

引言部分可以简要说明写作目的和背景,正文部分详细阐述问题,结论部分总结核心观点并提出建议或要求。

4.科学组织:公文的各个部分应按照逻辑顺序进行排列,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文档的内容和结构。

可以使用标题、段落分隔和条款等方式来提高阅读的可读性和易懂度。

5.文风庄重:公文应遵循正式、庄重的文风,不应带有个人情感或主观色彩。

避免使用夸张、情绪化的词汇和表达方式,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7.语法规范:公文的语法应规范,要遵循相应的书写规则。

避免使用口语表达、错别字、恶性夹杂和重复用语等。

8.使用公文常用语:公文有一些常用的措辞和语句,如致函、奉行、特此通知等,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这些措辞,以增强公文的正式性和规范性。

总结起来,公文的行文规则主要包括标题与格式、措辞严谨、结构清晰、科学组织、文风庄重、数据精确、语法规范、使用公文常用语以及署名与盖章等要点。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可以使公文达到规范、准确、专业的目的,帮助沟通和交流更加有效和高效。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按照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讲解和训练,与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违背之处作出特殊说明。

一、党政机关公文文种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其中,决议和公报原为党的公文文种。

二、常用公文文种辨析(一)决定与决议1.决定可以由会议作出,也可由领导集体作出;而决议必须由会议审议通过。

2.决定偏重务实,决议偏重务虚。

(二)通知与指示1.通知所作安排较具体,指示所作安排较原则。

2.通知各级单位都能用,指示一般行政机关不能用。

(三)通报、通知与通告1.告知的范围不同。

通报和通知属于机关内部公文;通告属周知性公文。

应用写作教程 第二章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上)

应用写作教程 第二章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上)

第五节 通 告
通告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 使职权、开展公务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向 所辖境内或者某一专门范围内所有人(包 括当地居民、流动人口、外国人等)公布 重要事项,或者规定应当遵守的事项时所 采用的公布性文种。
一、通告的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 或者周知的事项。 一是公布应当遵守的事 项。二是公布应知事项。
二、公文格式
公文有自己特定的格式。它主要是指 公文的结构,即公文的组织构造(体式、 内容、格式)。公文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相 对确定性,国家对公文的基本构成提出了 规范性的要求。
1.文头 3.主送单位 5.签署、日期 7.附件及其他标志 9.主题词 11.签发人
2.公文的标题 4.正文 6.印章或签署 8.注释 10.抄送机关 12.印发说明
四、通告与命令、通知的区别
第一,通告一般不按管理系统逐级下达,而是直接面向内容 所涉及的全体人员;而命令和通知都是按管理系统逐级下达 的。
第二,通告的告知对象大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如机关、 团体等)。
第三,通告组织实施文件内容的是发文机关及文中所指定的 单位;而命令、通知里的内容是由受文单位来组织实施的。
二、通告的特点
第一,通告的根据具有政策性和法令性。 第二,通告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 第三,通告的效力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第四,通告的使用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
三、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相比,一是通告的受文范围 不如公告广泛;二是通告的规定性强,有要 求遵守执行的强制内容;三是通告的作者的 地位不如公告那样严格限定;四是通告的内 容比公告的内容要详细、周密,条文明确、 具体;五是通告所宣布的事项不如公告的重 要程度高;六是通告公布的形式更加多样。

公文的行文规则_写作指导

公文的行文规则_写作指导

⾏⽂规则的含义⾏⽂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遵守这⼀原则,有利于公⽂传递⽅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旅⾏,阻⽌部分公⽂进⼊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价值公⽂的产⽣。

⾏⽂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作关系是由各⾃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

它对⾏⽂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传递的基本⽅向。

机关之间的⼯作关系有如下⼏种类型:第⼀类,处于同⼀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类,处于同⼀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三类,处于同⼀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关系。

如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之间。

第四类,⾮同⼀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论级别⾼低,均为不相⾪属关系。

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授受机关的⼯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划分为上⾏⽂、下⾏⽂和平⾏⽂。

上⾏⽂和下⾏⽂主要存在于以上第⼀类和第⼆类⼯作关系类型中,上⾏⽂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如报告、请⽰等;下⾏⽂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如批复、指⽰等。

平⾏⽂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属机关相互发送公⽂都是平⾏⽂,如函等。

⾏⽂的基本规则正常有效的⾏⽂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的基本规则:⼀、按机关⾪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是按机关⾪属关系⾏⽂。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布置⼯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作、提出请⽰,上级机关对请⽰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关系。

2021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_写作指导

2021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_写作指导

2021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一个机关的文件,按照行文关系、文件的去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

基本行文规则:(1)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原则。

(2)公文不直接报领导者个人的原则。

(3)非特殊情况不越级行文原则。

(4)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的原则。

(5)部门会签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单独行文的原则。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以下两种情况不宜用抄送:1.请示不得在主送上级机关的同时向其下级机关抄送;2.凡与办理公文无关的机关一律不予抄送。

请示应一事一请示,不要一文多事。

如确有几件事需要请示上级,可分别写成几份请示上呈。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的语言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

庄重是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准确是指在表情达意时,语言真实确切,无虚假无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界限清楚,符合实际,真切表达欲表达的内容;朴实是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晓畅、恰如其分、通俗易懂,无浮华夸饰、无渲染、无形象描绘、无矫揉造作,忌堆砌华丽辞藻,忌滥用辞格,讲求于平淡之中见神奇;精炼是指语言简明扼要,精当不凡,去浮辞,忌冗长空泛,同时,又不苟简,即服从行文目的和表现主题的需要,当祥则祥,当略则略;严谨是指语言含义确切、文句严谨、细致周密、分寸得当,忌模糊含混、语意多歧;规范是指语言单位构成及组合不仅应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和一般逻辑规则,而且应合乎公务活动所提出的特殊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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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写作经验类材料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遵守公文行文规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便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对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行文规则”进行了修改,现适当解读如下。

(一)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规则
1.按隶属关系行文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业务指导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根据组织系统、公文法定作者的职权范围与行文单位间的隶属关系确立的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文行文关系是行文规则的基础,必须先弄清楚,根据单位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看,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五种:
直接隶属关系,指上一级机关与直接的下一级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国务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间接关系,指处于同一垂直系统的,但又不是上下直接相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如省人民政府与市下属的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指各业务系统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如国务院职能部门中的国家财政部与省人民政府的省财政厅之间的关系。

平行关系,指处于同一系统内的同级机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如省人民政府内财政厅、新闻局、公安厅、农业厅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不相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的关系统称为不相隶属关系。

2.按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文
这要求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

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

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等情况。

如果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又未与其他部门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可以单独向下行文。

如果擅自行文就构成侵权行为,会造成工作中的许多矛盾。

上级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这类公文。

现实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门”。

解决这类问题,应提倡部门之间多协商、多对话、多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的规则
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

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

如何理解和把握“一般”呢?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

(三)授权行文的规则
1.授权向上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授权向下行文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但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

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

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的规则
这条规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一文一事。

机关或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各自只能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如果一文数事,可能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给公文交办带来困难,即使勉强交办出去,可能谁也不愿牵头办理,造成互相推诿、扯皮。

二是请示公文只主送一个机关。

请示内容是要求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责任研究并作出答复。

相关的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

如果多头呈报,上级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如果办理,会造成机关之间相互等待或
意见不统一,增加协调难度,影响工作效率。

三是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内容是未决事项,在上级机关还没有批准前,向下级机关抄送透露,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因此,请示事项只能在上级机关答复或批准之后,方可通知下级机关。

(五)上行文的报送规则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上行文包括议案、请示、报告,其中“请示”一般不得报送给上级机关负责人。

“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无案可稽,成了“断线的风筝”。

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

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

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

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

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

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这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增加的一条规则,这条规则要求转报上级机关请示时,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这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的一个要求。

(六)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则
“报告”和“请示”虽然都属于上行文,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文种,适用范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混用。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

上级机关对“报告”一般不作答复,如果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很容易误事。

如果既想汇报工作,让上级掌握,又想请示解决问题,一般有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将“报告”和“请示”分开,形成两份公文分别上报;二是以请示公文为主,将报告的内容作为附件,附在请示后面作为背景材料,让上级了解请示的充分理由。

(七)联合行文的规则
有些事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行文时可以采取联合行文的方式,但要注意遵循联合行文的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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